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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延明:宋代官品與品官制度丨202208-59(总第2085期)


 感谢龚延明老师赐稿 

原文载《中華文史論叢》2022年第2期

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宋代官品與品官制度


文丨龚延明

浙江大學古籍研究所暨浙大宋學研究中心教授


提要:官品制度是中國古代官制史中一項重要制度,是學者歷來所關注、所探究的對象。宋代官品研究,沒有例外。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礎上,如何突破單一地官品研究,進一步推進宋代官品研究的深入,是一個新的課題。《宋代官品與品官制度》,將官品與品官結合起來探討,這是從一個新的視角,對宋代官品研究的嘗試。何謂官品?何謂品官?這是首先需要厘清的概念。官品是一個抽象的等等級符號,流內一命之官即獲官品,有品之官,即為“品官。兩者相互聯繫不可分割。官品在宋代經歷了從九品正從上下三十階到九品正從十八階的變化。官品本身沒有實際意義,必須通過品官的各種載體,其“尺規”作用才能得到體現。自不能官品的載體有多種,如文、武散官,職事官,職名,本官,寄祿官,勳,爵,內外命婦,內侍官等等。凡命官身分,必須通過其所系官銜的官品,得到條法確認。宋代官品的多元職能,就在於它是表示品官官銜中各種不同官稱的“尺規”。官品不同,代表著命官相應的位遇之不同。諸如官品通過散官階、職事官、勳、爵、職名、寄祿官、章服等定位,決定品官的高下尊卑、俸祿位遇,從而決定品官官戶、非官戶,親屬蔭官、贈官,品官贖刑等等社會地位與依法可享受的待遇。官品與品官之影響,波及吏胥、庶民,至於黃冠道流,也以官品為等。官品在宋代政治、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意義,是無可置疑的。


關鍵詞:宋代 官品 品官 官本位


宋代一命之官,都有官品,且官員地位越高,其官銜所系官稱越多,如加官、寄祿官、職事官、職名、差遣、兼官、散官、爵、勳等等。不同官稱都有一定的官品。如寄祿官品、職事官官品、勳級官品等。不同官品具有不同職能。可見,品官與官品是不能等同的。論文首先分析了二者之區別。進而論述了宋代復雜的官品的演變階段性,特別指出,宋神宗元豐新官制,重要的一項內容,即是對官品等階制度的改革,由隋唐的九品正從三十階,簡化成九品正從十八階。這個改革,少為人注意,論文用重墨點了出來。至於官品本身,是抽象的尺規,需通過不同載體(官稱)表示出來,如章服,一、二、三、四品階官服紫,五品、六品服緋,八品、九品服綠;職事官三省長官正一品,王爵正一品等。關於宋代官品的功能多元性,論文展開了較充分而深入的研究。官品,第一,是劃分官戶與編戶的界線;第二,是確定文、武、內侍等百官章服的一個尺規;第三,有無官品是劃定流內官與流外官的分界線,即劃定官與吏的分界線;第四,官品高低決定貴官與卑官的等差;第五,官品是協調職務與祿秩雙軌制的調節器;第六,宋代官吏除授任命書,品官給告身,不入品者給黃牒;第七,官品用以定罪、罰俸、抵罪、贖刑;第八,官品施行物件,超出品官範圍,不但向流外官滲透,且向社會滲透,如非官、非吏的黃冠道流等,也出現了“視品”。

品官與官品,是中國封建國家行政管理制度發展的產物。自魏晉以來,儘管其品級有疏密,名稱有變化,然而,沒有一個王朝的命官,能夠拋開這個“官品”的拐棍。[1]宋代也不例外。有的史家斷言:宋前期“官品變得無關緊要”。[2]這個結論,不符合史實,有失於主觀武斷之嫌。與宋代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適應,兩宋官品體系,從沿唐五代之舊,經北宋前期至元豐官品改革,處於相對穩定的九品正、從十八品制。如果我們能從整個發展過程考察,即從官品總體變化上予以把握,那麼,我們就會發現,宋代官品制度比之唐朝,不是衰落,而是革故後之鼎新。朝廷命官,必有品位,因此又稱品官。品位,須通過官品來體現。官品,由唐分九品正從、上下三十階,至宋逐步改定為九品正從十八階,刪其繁冗,顯得更簡練易行。故能為元、明、清沿用而不廢,直至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為止。

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如日本的宮崎市定、梅原鬱,國內的俞宗憲、李寶柱、龚延明、李昌憲等,對宋代品階制度、官品制度,相繼進行了專題性的研究與論證,各自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努力,並已獲得了可喜的收穫。[3]至於宋代官品等級的改革、官品的主要載體與載體之不同、官品的職能的多元性及攀比官品的現象等等,尚有待探討和理順,本文之作,期有補于迄今為止有關宋代官品制度研究中的不足之處,江河不擇細流,願有助於全面理解宋的官品制度。下面分三個問題予以論述。


第一節 官品與品官



在討論宋代官品制度時,首先要理清“官品”與“品官”概念的區別。

閻步克專著《品位與職位》,專門討論品位與職位的異同,提出:

由上述“官”、“職”兩分或“身份”與“職位兩分的思路,我們將進而揭著“品位分等”、與“職位分等”的概念,它們是從現代行政理論的“品位分類”(personnel rank classificassion system)和“職位分類”( position classificassion system)引申而來的……職位確定權責和任務,官階則確定官員自身地位和報酬。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的,結構富於彈性,官階的存在給了文官較大的穩定性和安全之感,即使職務變動也不致喪失位階、待遇下降,而且它比較簡單易行。職位分類則以“事”為中心,因而避免了同職文官品位不同,因而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它強調專才專用。[4]


較早出現的官員等級制多呈品位分類,因為傳統社會裏更重身份,而身份是一種以“人”為本的地位。

閻氏學術視野開闊,就古今中外的官制進行了探究和比較,認為現代文官制度,實行“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所謂“品類”就是“官階”,“職位”主要是“權責”。並進而提出傳統社會多行“品位分類”,唐宋施行的就是“階職分立制”,[5]即其前所稱的“品位分類”制。因該專著主要研究漢至唐品階制度,未及討論宋代官品制度,但對研究討宋代官品制度大有啟迪。

筆者主要著眼于宋代官僚制度,屬斷代官制研究,鑒於研究物件的微觀性,覺得首先需要厘清宋代官品與品官的不同概念。這也許于現代行政管理學討論的“品位分類”與“職位分類”的概念討論,具有實證的意義。

宋代官品是什麼?何謂品官?它與宋代官員是什麼關係?諸如官品與散官、寄祿官、職事官、祿秩之關係等等。除此之外,品官據其官品高下的身份,尚能相應享受何等待遇?其內涵是十分豐富而繁雜的。

官品,從狹義、純粹角度上定義,就是按自低向高抽象的等級劃分,可以是周九命、曹魏九品、梁十八班、北魏九品正從、唐、宋九品正從上下三十品、宋元豐新制九品正從十八品等等。命與班自一命、一班而上,至最高九命、十八班;反之,北魏至唐宋,自九品而上至最高一品。宋初沿隋唐之制,官品一、二、三品分正、從共六階,四品至九品正、從又分上、下,共二十四階,總共三十階。[6]

《唐令》:定流內一品至九品,有正、從、上、下階之制……宋初,並因其制。[7]


何謂唐、宋官品?據《舊唐書·職官志》所載“流內九品三十階”,制唐、宋初流內官官品表如下:

後晉劉昫等撰《舊唐書·職官志》一《永泰二年官品》,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頁1791—1803頁。並參《宋史·職官志》八《文散官二十九》、《武散官三十一》所系官品,页4049—4051。然,《宋史·職官志》八所載文、武散官皆缺正一品,這不等於宋初官品非三十階,如宋孫逢吉《職官分紀》卷八《尚書令》載:“國朝《官品令》,尚書令正一品。”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8年,页197。


官品,是等級的一種符號,是衡量等級的尺規。它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功能在於,依附於某品官官銜中其他各種不同職官名號載體,顯示它們的等級差別,從而確定該品官身份高低,以決定他在官員管理制度內可以得到的權利及位遇。官品本身,是抽象的符号,不代表什麼。“官品”在官場中所發揮的作用,近似於經濟流通領域中的等價物——貨幣;但又不能與“等價物”等同視之,這是由於官品是抽象的,不系於官銜之中,它只能通過諸種載體予以體現之故。

品官之名,源于周之命官。周官,“一命受職。”有“命”即有“職”。先有“命”而後有職。有職有命,即是“命官”。《通典》載:

一命受職。始命為正吏,謂公侯伯之士也,於子、男為大夫。[8]


宋代,流內一命之官即獲官品,有品之官,即為“品官”。“凡預品官,各設資考,課其殿最,歸於有司。或歷階以升,或越次而補。”[9]“品官”之稱,列入宋代條法。如《慶元條法事類》稱“品官色役聽免”、“品官之家納色役錢自若”等。[10]

布衣歐陽修,原是一個普通民戶的布衣。北宋仁宗天聖二年(1024)正月,二十四歲的歐陽修,應進士科科舉試,禮部會試得第一名,為會元。三月,赴崇政殿殿試,進入甲科前十四名。宋科舉制不同于唐,一旦進士及第,就釋褐授官。於是,五月,歐陽修初授將仕郎、試秘書省校書郎、充西京留守推官。[11]即成為品官。然,從歐陽修初授官銜上,並沒有直接的官品顯示:

將仕郎、試秘書省校書郎、充西京留守推官歐陽修。


其實,歐陽修的官品,寓於文散官將仕郎中。宋沿唐制,文散官二十九階,都有官品,[12]將仕郎屬起步階,從九品下,試把歐陽修官銜的各項名號注釋如下:

將仕郎(文散官,從九品下)、試秘書省校書郎(試銜官,選人寄祿本官階)、充西京留守推官(幕職差遣,實際職務)。


可見,官品是一種規定等級的抽象符號,只能通過某一載體,如文散官等來體現。歐陽修初授官銜之後,憑其品官身份,於天聖九年(1031)三月,“至西京(洛陽)”赴任。宋前期,文散官關係章服,八品、九品服青。歐陽修在西京留守司當幕職官時,所著官服顏色為青色。官品,就這樣在品官身份上體現出來,而不可能游離於品官之外。也就是說,品官歐陽修初入仕的官品,是通過文散官將仕郎這一載體,體現出來的。

顯然,官品與品官,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是研究宋代官品階位制度,首先要理清的問題。

沒有官品的官,稱流外官,屬吏胥,屬無品官。

品官與無品官,是一條鴻溝,任命書(官告、告身)格式就有區別:

(元豐五年)詳定官制所言:“唐制,內外職事有品者,給告身,其州、鎮置僚佐止給使牒。本朝亦以品官給告身,無品及一時差遣,不以職任輕重,皆中書門下給黃牒,樞密院降宣。今若盡如唐制例給告身,則職卑而事微,恐不盡勝給。今擬階官、職事官、選人,凡入品者皆給告身,其無品者若被敕除授,則給中書黃牒,吏部奏授則給門下黃牒,樞密院差則仍舊降宣。”從之。[13]


北宋神宗元豐六年九月《定各品官詣尚書省六曹就位處》詔:


各品官詣尚書省六曹上、下馬,即太中大夫(從四品)以上就第一貯廊,監察御史(從七品)以上過道門;即太中大夫以上就本廳,監察御史以上就客位,餘並過道門外。[14]


南宋初,京師開封府,規定“非品官不許乘馬。”[15]乘馬成為品官擅利。

品官之家,列入官戶,與民戶區分開來。官品有無,與官品高低,作用甚大,決定官吏之“流內”與“流外”之別,侍從官與庶官之異,官品高低與俸祿行、守、試等級之定,官品與朝儀雜壓排位之聯,等等,皆有賴於官品這一尺規。而且火祅教、佛教、道教之階別,也攀比官品。至於品官能否享有錄入國史、議諡號、喪葬賻贈、贈官、贖刑、蔭子及衣、食、住、行等種種特權,無不以官品之高下而定奪。官品,在宋代官理制度中,可謂無處不在。宋岳飛之孫岳珂名著《愧郯錄》稱:

《淳熙官品令》:自太師而下至翰林醫官列為九品,皆有正從。蓋見行之制。故著令所載,凡敘蔭、儀制、罪贖,不以高下,概謂之品官。[16]


上引岳珂此論之意為:《淳熙官品令》是現行官品令。其所定官品仍是正從九品十八級。百官自太師至伎術官最低等翰林醫官,各有相應官品,都是品官。因而在“敘蔭、儀制、罪贖”等制度上,概以品官官品之高下,而得到法定的、相應的待遇。

在此基礎上,可進一步探究,品官的官品,不止系於某個職官名號,隨著品官的升遷,其官銜所系職官名號逐漸增多,作為官品載體的名號,也由文散官擴大至本官階、職名、差遣、勳、爵等等。這是官品的另一個問題:官品的不同載體與功能。


第二節 宋代官品的等級變化



宋代官品,不是一成不變的。宋初,“太祖設官分職,多沿襲五代之制,雖稍有增損,而大體俱舊制也。”[17]五代官制,無創新,多沿唐;而唐代官品,又因襲隋。唐朝史家杜祐稱:“大唐自流內以上並因隋制。” “隋置九品,品各有從。自四品以下,每品分為上、下,凡三十階。自太師始矣,謂之流內。流內自此始矣……大唐自流內以上,並因隋制。”[18]據此,宋初官品總為九品正從、上下三十階(三品以上有正從,無上下)。宋代最早一部《官志》稱《開寶官志》。南宋趙善沛謂:系宰相趙普受宋太祖之命,“定百官品秩,刪其繁冗,正其階級,題為《開寶官志》。[19]惜《開寶官志》已佚,宋初完整之《官品令》遂不可尋。然《宋史·職官志》言:

《唐令》:定流內一品至九品,有正、從、上、下階之制……宋初,並因其制。[20]


今存宋初文、武散階二十九階之定品,已可窺見其全貌,唯缺正一品。北宋孫逢吉撰《職官分紀》,記載:“國朝《官品令》,尚書令正一品。”宋初,尚書令為正一品。[21]說明正一品在宋代仍在行用,九品三十階官品,在元豐改制之前,是否有過變動、改革?因沒有留一部完整的《官品令》,難以推斷。

太祖趙普主持修訂《開寶官志》時,有無行新官品呢?

據《職官分紀》載:太宗太平興國間(976—984),“始置諮議,正五品上,其後不置”[22]這說明,太宗朝仍實行九品正從三十階官品制。這就排除了《開寶官志》推行新官品的可能。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二月一日,“令特置司宮令一員,正四品,班在尚宮之上,著於令式。”[23]說明內職女官除授,皆命以品。

仁宗朝所定《內命婦品》為[24]

仁宗朝《宮人女官品》:[25]


以上內職官品,屬視品,與外朝文武官官品有異。這尚難以以證明,真、仁間已推行正、從官品而不分“上、下”之制。例如:

仁宗朝,時任知制誥的張方平上《請立醫官定員奏》[26]


臣按《官品令》:尚藥奉御四員。國朝故事,翰林醫官院雖無定員,然至奉御者,率不過三數員而已。今點勘本台班簿,直醫官院七員,尚藥奉御十二員,合二十七員。自餘醫官、醫藥祗候輩,故不勝其冗且濫也!按:今奉御正五品下,以其供奉至尊,故得列於殿中省,備“六尚”之職。


“(尚藥)奉御,正五品下”,此例,有力地說明官品正從分上、下之制未變。這又排除了仁宗朝《天聖官品令》推行新官品的可能。

茲據《職官分紀》不完全記載,尚能看到的宋初官品例示(殘):

此表據《職官分紀》卷六《門下省》、卷九、十《列曹尚書》、卷十七《太史局》、卷二九《左諭德》、卷三〇《太子左右清道率府率副率》《太子左右監門率府率副率》、卷三二《諸王府僚屬》、卷三八《開封府》、卷四〇《總州牧·國朝刺史》、卷四二《縣令·國朝》;宋沈括《夢溪筆談》卷十一《官政》,宋章如愚《群書考索·後集》卷十九《官制門·文階類》等製成。


 《職官分紀》以上所載官品,系據宋朝元豐改官制之前的官品令。

元豐改制後,官品從九品正從上下三十階減為九品正從十八階。元豐寄祿官,除無正一品無階之外,自開府儀同三司(從一品)至承奉郎(從九品)二十四階,皆依制官品定品級。

此據校點本《宋會要輯稿·職官》八之三、四《吏部》引《神宗正史·職官志》,並參《宋史·職官志》八《官品》、九《元豐寄祿格》製成。


據《神宗正史·職官志·吏部》所載:

元豐五年改官制,“酌古御今,名實始正。(吏部)尚書從二品,侍郎從三品,郎中中從六品,員外郎正七品,參掌選事而分治之。凡序位有品,選官有限,分任有職,寓祿有階……總為品十有八。”[30]


新官制官品分九品正從十八品,將之前九品正從三十品階進行了改革,這是官品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從北宋元豐新制後,確立了九品正從十八品,至明、清而不廢。

元豐新制職事官官品示例:

元豐官制改革,並非全面的官制改革。像武選官名、選人官名、內侍官名等,未予正名。元祐時,基本上遵循元豐官制,但作過一些小修小補。如改三省、樞密院分班奏事為合班奏事;戶部右曹侍郎不復專掌常平事,而歸總于戶部尚書等。影響稍大者,即於元祐三年(1088),將寄祿官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正議大夫、中散大夫、朝議大夫六階分左、右。元祐四年,自朝請大夫至承務郎十四階,又分左、右。至此,元豐寄祿官二十四階,除開府儀同三司、特進、通議大夫、太中大夫、中散大夫五階,斜勻分左右,總為四十五階。進士出身加“左”階,餘人加“右”階,用以區分流品。紹聖二年(1095)四月三日又罷元祐四年之分,而復元祐三年分左、右之制(按:金紫光祿大夫罷分)[33]

文、武散官階,至神宗元豐頒行新官制時罷去:

(元豐三年九月十七日)中書省言:

“官制所申:朝旨除三公、三師外,余檢校官並散階並罷。所有宗室及文武臣正任至內常侍以上內臣供奉官以下,選人、技術官、將校、中書、樞密院主事以下,及諸司吏人所授勒留下官、衙校等,各帶文散階、檢校官及憲銜,欲並罷去。”[34]


文散官所系九品正從三十階,與之共存亡。即是說,宋初九品三十階官品制,一直沿用至神宗行新官制之前。

宋神宗元豐五年(1082)四月甲戌:“詔中書五月朔行官制。”“《官制格目》,是為元豐不刊之典,蓋與《周官》並傳而無遺。”[35]《官制格目》,重新訂定官品,分九品正、從,“總為品十有八”[36]並罷去文、武散階。九品正從、上下三十階之官品,到此廢除。元豐改制之後,雖屢經元祐、政和、紹興、乾道、淳熙、慶元、嘉定等歷朝修訂《官品令》,然迄南宋,九品正從十八階官品制,行用不變。如:“《淳熙官品令》,自太師而下至翰林醫學,列為九品,皆有正從,蓋現行之制,故著令。”[37]《慶元條法事類》所保存的《官品令》,自三公(太師、太傅、太保)、左右丞相正一品,至諸州上、中、下主簿,尉,翰林醫學從九品共九品正從十八階,不變。[38]

宋代官品變化表

為便於瞭解元豐改制後官品行用情況,特製《元豐改制後官品表及例示》,供參看:

此表據《宋會要輯稿·職官》所引《神宗正史·職官志》、《職官分紀》所載《元祐令》、《宋史·職官志》八《官品》、《慶元條法事類》卷四《官品》及《玉海》一一九《元豐新定官制》、手抄本《元豐官志》(不分卷)等製成。


令人意外的是,在廢除九品正從三十階官品制後,徽宗朝居然尚有“從九品下米芾”之記載。米芾在其親筆所撰《跋顏書》中,自稱“崇寧丙戌六月六日,從九品下米芾記。”。[39]此“從九品下”,絕對不能說明徽宗朝仍行用三十階官品制。何以有“從九品下”之題銜? 蓋崇寧五年,米芾為書畫學博士[40]。而唐書學博士,官品“從九品下”。[41]米芾借此以自稱,文人戲謔之意也。


第三節 官品的不同載體



官品的載體,自不能與官品本身等同。官品的載體有多種,如文、武散官,職事官,職名,本官,寄祿官,勳,爵,內外命婦,內侍官等等。

官品通過載體體現,非宋之創置。唐代官品令,就已有不同載體的表示。如《舊唐書·職官志》所載:

從第二品

尚書左、右僕射,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京兆、河南、太原等等七府牧,大都督揚、幽、潞、陝、靈,大都護單于、安西。以上職事官。光祿大夫,文散官。鎮軍大將軍,武散官。開國縣令,爵。柱國,勳。[42]


上引唐代官品從二品,其載體就有“職事官”、“文散官”、“武散官”、“爵”、“勳”五種官銜名號,凡系官品的官,就是品官。

宋官品同樣以品官為載體,有多種名號。以元豐新制為例:“翰林學士承旨為正三品”、“光祿大夫為正三品”,“觀文殿學士為正三品”、“上護軍為正三品”。我們可以看出:“某官為正三品”或“某勳為正三品”等等,都是個體;唯有“正三品”才是以上諸職官的共體——官品。顯然,這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這就是官品與官品載體之別。“正三品”是官品,“翰林學士承旨”則是正三品的一個載體。關於“官品”的概念搞清楚了,我們就能夠注意到官品與品官的區別,品官與非品官之區別,官品與官階的區別,官品與勳級、爵級等等的區別。本文所討論的,正是官品與官品不同載體的關係。

如上所述,官品本身,不代表什麼,它是衡量等級的尺規。官吏高低貴賤的地位,及與之相應所能得到的權利,必須通過官品來劃分與體現。“官品”在官場中所發揮的作用,近似於經濟流通領域中的等價物——貨幣;但又不能與“等價物”等同視之,這是由於官品是抽象的,不系於官銜之中,它只能通過諸種載體予以體現。而諸種載體之中,又有主次之別,有積極意義與無積極意義之分。為說明問題,且以司馬光在《資治通鑒》首卷署銜為例:

朝散大夫(文散階:從五品下)、右諫議大夫(正官本官階,從四品下)、權御史中丞、充理檢使、上護軍(勳,正三品)、賜紫金魚袋(文散官三品服紫,不及三品,賜紫)臣司馬光[43]


司馬光在治平四年(1067)任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44]“權御史中丞”系差遣官,依例,御史中丞兼充理檢使差遣為實際職務[45],但不決定該官章服、俸祿的品級。元豐二年八月,詳定儀注所言:“隋、唐官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准故也。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因襲舊文,然以官言之,頗為舛謬…… 若以差遣,則有官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冗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有分局蒞職特出于一時、隨時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46]除差遣之外,能表示官品的有文散階朝散大夫從五品下,正官(本官階)右諫議大夫(正五品上),[47],勳級上護軍,為正三品。[48]我們可視散階、正官、勳級等為諸官品之載體。然諸載體中,“護軍、柱國全是虛名”[49]散階呢,真宗朝時楊億說:“臣又以勳、散之設,名器實繁。《律》文以勳、散為二官,已經刪定。故事,加散官五品,必以上聞。今朝散、銀青,猶關命服。護軍、柱國,全是虛名。”散官官品關係品官官服之等,如“身紆三品之服章”。[50]

回頭看司馬光治平年間所署一連串官銜,官品載體有文散官、正官(本官階)、勳級。能代表其品位的官銜是右諫議大夫(四品)。載體有輕、重之別。宋前期,文散官定章服,三品以上服紫、佩金魚袋。司馬光資品不及,朝廷特許服紫佩金,故官銜中帶一“賜”字——賜紫佩金魚袋。本官階決定俸祿,這是官品主要載體。司馬光其間所得俸祿,按右諫議大夫階月支料錢四十貫,春、冬綾各三匹,絹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51]可見,正官,作為品位的標誌,在宋前期成了官品的主要載體。誠如宋末史家馬端臨所言:“至於官人授受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有階、有勳、有爵。”[52]原系職事官之正官,用以表示品秩,而不蒞職,頗為不便。司馬光發牢騷說:“今之所謂官者,古之爵也;所謂差遣者,古之官也。官以任能,爵以酬功;今官爵渾淆,品秩紊亂,名實不副,員數濫溢。是以官吏愈多,而萬事益廢。莫若於舊官九品之外,別他職任差遣,為十二等等之制。”[53]士大夫紛紛上言,要求對因循五代的、並予以制度化的現行官制加以改革。“官名自宰相而下至於百執事,循用五季之舊,而不知改,天子臨朝太息於上,而公卿大夫咨嗟悼歎、發憤於下者,不知幾十年矣!”[54]

元豐五年(1082),在宋神宗趙頊主持下制訂的新官制,付諸實施。“以階易官”的《元豐寄祿新格》,使官復原職;正官所起官品主要載體俸祿收入的職能,轉而由“寄祿官”所代替。“使台省寺監之官,實典職事,領空名者一起罷去,而易之以階,……以階易官《寄祿新格》。”[55]即是說,元豐新制,確定了寄祿官為官品的主要載體的地位。今以元豐改制後文臣所系官銜為例:

朝散大夫(寄祿官:從六品)、試尚書兵部侍郎(職事官:從三品)、兼直學士院(兼官)、

兼太子詹事(兼官:從三品)、兼侍讀(兼官)、管城縣開國子(爵:正五品)、食邑五百戶賜紫金魚袋(章服:資寄祿官資品不及四品,如許服紫佩金魚袋,帶“賜”字)周必大[56]


此為孝宗淳熙三年(1176)周必大所署官銜,諸凡寄祿官、職事官、爵、均有官品,可視為官品之諸載體。但其中能決定周必大章服、俸祿料錢(官員基本工資)的只有一項——寄祿官。寄祿官是反映官員品位的標誌。儘管官員的變動存在著多規制,但最終,卻都要以寄祿官之官品為標準定秩品、階位、章服。“元豐元年,去青不用。階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緋,皆象笏、佩魚,九品以上則服綠,笏以木。”[57]如周必大,淳熙三年(1176)時職務已升為從三品之兵部侍郎兼太子詹事,可是,寄祿官品朝散大夫才從六品,尚沒有資格服紫色官服,形成了職事官高階卑的情況,從而約束了周必大之章服不能服紫佩金,雖朝廷特許服紫佩金,還得在官銜中系上一個“賜”字,以示資品不夠。周必大兵部侍郎之職錢分“行、守、試”三級,亦須參照官品之主要載體——寄祿官品高低領取。因其寄祿官官品(從六品)低於職事官兵部侍郎(從三品)官品二級,所謂職高階卑,“兵部侍郎”之前必須帶一“試”字,按“試”一級領取,以別于階高職事官卑的“行”級待遇(五十五貫)。以是言之,周必大試兵部侍郎職錢為月支四十五貫,寄祿官朝散大夫料錢月支三十五貫,衣賜春、冬絹各十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58]

由此可見,官品的主要載體,名稱有變化,其表示品位之職能,並沒有變化。元豐改制解決了文臣官品載體的正名問題,武臣官品載體的正名,遲到政和二年(1112)九月,才予以解決。《宋大詔令集》卷一六三《改武選官名》,即以新的武選階——自太尉至下班祗應五十二階,取代了由班官、橫行官、諸司使副、三班使臣等武臣所組成的北宋前期武官階。[59]

寄祿官雖是九品官品的主要載體,然載體有多種。且以《慶元條法事類》所載“官品令”所載為例(有選擇性轉錄):

按:選人七階承直郎、儒林郎、文林郎、從事郎、從政郎、修職郎、迪功郎“為階官”,[60]不列入自開府儀同三司至承務郎的文臣“寄祿官”。故京官最低階“承務郎”與選人最低階“迪功郎”同品(從九品),說明這是二個不同官品序列載體。


從上表可以大略地看出,除差遣(如知州、宣撫使之類)、流外胥吏等之外,不同的官銜名號,諸如文臣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承務郎)、選人階官(承直郎至迪功郎)、文武職事官(丞相、樞密使、三衙管軍至翰林醫學)、侍從官(觀文殿學士至諸閣待制)、貼職(自集英殿修撰至直秘閣)武階(自太尉至承信郎)、內侍官(自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都知至內品)、技術官(五官正、翰林醫學等)、爵(王至開國男十等)、勳(上柱國至武騎尉十二級)散官(節度副使至文學、助教)都有官品等級。抽象的官品,就是通過以上不同載體,區分官僚的身份、地位的尊卑、高下,及與之相應的權益與位遇。

以武將岳飛為例:

(紹興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少保(加三少官:正一品)、武勝定國軍節度使(正任武階:從二品)、充湖北京西路宣撫使(差遣,實職)、兼河南招討使、兼營田大使、武昌郡開國公(爵從二品)、食邑五千四百戶、食實封二千三百戶。[61]


岳飛軍職為湖北京西路宣撫使,這是他實際所掌的軍權,相當於現在大軍區司令。但這個軍職究有多大?本身沒有品級,然通過其官銜少保、兩鎮節度使、爵位、食邑、食實封,可以看出,他是正一品少保(三少官),故史稱“岳少保”,從二品正任節度使。這是岳飛巔峰時期的品官官位。據此,岳飛的物質待遇是:

少保,俸錢四百千,春服羅三匹、小綾三十匹、絹四十匹,冬服小綾三十四匹、絹四十匹、綿二百兩。祿粟一百五十石。祿粟一百五十石。

節度使,四百千。元隨傔人五十人衣糧。

食實封:2300×25文=57500文,折57.5貫。[62]


對比一下,帶從九品承節郎、承信郎武官階的底層軍官,月俸錢是四貫,春服、冬服,給絹各三匹,制軍服錢二貫。

以上是岳飛明的收入,至於宣撫使之軍職,是否另有津貼,未明。然從正一品、從二品官階待遇,已能明僚其月入俸857.5貫。

相比較,九品的承節郎、承信郎,月俸錢只有4貫,春服、冬服,給絹各三匹,制軍服錢2貫。其月總收入是一、二品頂層軍官岳飛857.5貫的一個零頭。差距何等之遠!由此,亦可看出中國古代社會品級高下不同,決定著高下懸殊的待遇。

紹興十一年(1141)四月二十四日,高宗、秦檜收三大宣撫使韓世忠、張俊、岳飛宣撫使兵權,明升暗降,納節(交還使節,即罷去節度使之正任階),升為樞密使、副,岳飛拜樞密副使,[63]其官銜如下:

少保(加三少官:正一品)、樞密副使(職事官:正二品)、武昌郡開國公(爵,正二品)、食邑六千一百戶、食實封二千六百戶[64]


岳飛升為樞密副使,官品正二品,比節度使從二品升了一階。但,樞密副使月俸為二百千,節度使月俸一四百千。岳飛納節、解除統兵權升為樞密副使(相當於國防部副長)之後,月俸少了二百貫。官品通過載體的變化,即解除節度使,改授樞密副使,在岳飛“明升暗降”中,居然還起著待遇降低的作用。

文官官品舉例。

南宋紹興二十一年(1151)周必大二十六歲,中進士第,初授:

左迪功郎(選人最低階,從九品)、徽州司戶參軍(州曹官,從八品)。


淳熙十四年(1187),周必大六十二歲,由樞密使拜相,制書先列舊官銜,再“特授新官銜:

正議大夫、樞密使、滎陽郡開國公、食邑五千六百戶、食實封一千八百戶周必大……可特授:光祿大夫(正二品)、右丞相(正一品)、依前滎陽郡開國公(正二品)、加食邑一千戶(五千六百戶加一千戶為六千六百戶)、食實封四百戶(按:一千八百戶加四百戶為二千二百戶)。[65]


周必大拜相時,官至正一品。經三十六年宦海沉浮,周必大從一個州僚佐官,終於登頂至正一品的丞相。其月俸由從九品迪功郎選人階時十二千(貫),升至寄祿官光祿大夫六十千,外加宰相俸錢三百千。從九品與正一品之待遇,懸殊何大!

官品離不開載體,載體等級少不了官品。


第四節 宋代官品的多元位遇尺規作用



凡命官身分,必須通過其所系官銜的官品,得到條法確認。宋代官品的多元職能,就在於它是表示品官官銜中各種不同官稱的“尺規”。官品不同,代表著命官相應的位遇之不同。諸如官品通過散官階、職事官、勳、爵、職名、寄祿官、章服等定位,決定品官的高下尊卑、俸祿位遇,從而決定品官官戶、非官戶,親屬蔭官、贈官,品官贖刑等等社會地位與依法可享受的待遇。其官本位的影響力,波及吏胥、庶民,至於黃冠道流,也以官品為等。官品在宋代政治、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意義,是無可置疑的。官品在官僚社會是不或缺的官制組成部分,其標示官員位遇的尺規作用,下面分敘之

(一) 劃分官戶與編戶的界線

官品,首先是劃分官戶與編戶的界線。不過,“官戶”的概念,宋初,並非是有官人之家。歷史是復雜的,“官戶”于隋、唐代命名之始,恰恰與家中有無官員無關。《唐律疏議》:

官戶者,亦謂前代以來,配隸相生,或有今朝配沒,州縣無貫,唯屬本司。

官戶者,亦是配隸沒官,唯屬諸司,州、縣無貫。[66]


宋初,仍沿唐制,沒入官府的配隸,沒有州、縣籍貫,隸屬司農寺,稱“官戶”:

官戶奴婢犯罪  【議曰】官戶隸屬司農,州縣元無戶貫。[67]


其意為戶口隸屬官府的配隸戶,地位卑下。《宋刑統》成于太祖建隆四年(963)。此法定“官戶”之名,行用多久,於何時廢止?史無明證。據朱家源、王曾瑜《宋朝的官戶》所論,認為:“我們在太祖、太宗、真宗三代,尚不見有品官之家作官戶的記載。”[68]現查檢史料,宋代出現與宋初“官戶”概念截然不同的“官戶”(品官之家),見於蔡襄《乞復五塘劄子》:

天聖年中,陳潭知軍日,卻陳請與官戶、形勢計會,同共請上件塘內地土,州縣徇私曲理,先次給卻屯前、太和、東塘陂塘三所,去水為田。舊日仰塘水灌注之地,盡皆焦旱……若以民間利害,即貧困卻八千餘家,只豐瞻得官戶三十餘家。[69]


因官戶出於私利,勾結官府,將原灌溉民田的陂塘塘水抽乾,變為地,使尋常百姓因得不到塘水灌溉,靠天吃飯,常因天旱顆粒無收。為此,“前後百姓論訴不絕。”蔡襄就此事特上奏朝廷,為民請命,要求恢復陂塘。顯然,此官戶,已非彼官戶,乃可姿意欺淩百姓的品官之戶了。然據蔡襄之奏提及仁宗天聖間有品官官戶之稱,不等於仁宗朝才出現法定新“官戶”之稱。但可以肯定,仁宗朝之“官戶”,已全然不是宋初無貫隸屬於官府的奴婢官戶了。

“官戶謂品官。”[70]也就是說,有品官才有官戶。

法定的官戶定義,《慶元條法事類·名例敕》明確劃定:

諸稱“品官之家”者,謂品官父、祖、子、孫及與同居者。品官母、妻之乳母同居者,准此。[71]


此《慶元條法事類》所定法規,當非皆甯宗朝慶元所定,蓋沿前代之制增刪修訂而已。關於官戶之法定名例,紹興初,李彌孫上《繳劉光世免差科狀》所引《常平免役令》中已有規定:

官戶,謂品官,其亡歿者、有蔭者皆同。[72]


一人做官,官員及祖孫五代皆受官戶免差科、蔭補子弟做官、贖刑等等特權:

諸品官之家,鄉村田產免差科,其格外數並同編戶。[73]


仕人一旦躋身品官行列,其家庭則劃入法定的“官戶”(或稱“品官之家”),從而獲得較高的社會地位。據《政和令格》:

品官之家,鄉村田差得免差科鄉村田產免差科:一品一百頃,二品九十頃,下至八品二十頃,九品十頃。其格外數,悉同編戶。[74]


仁宗皇祐四年,李覯就官戶與編戶之間的不平等,予以強烈抨擊:

今之品官及有蔭子孫,當戶差役,例皆免之,何其優也……一人通籍,則旁及兄弟,下至曾孫之子,安坐而已。”[75]


官戶與民戶差別之大,已使官戶與編戶之間形成難以逾越的社會鴻溝。紹興二十九年(1159),大理評事趙善養上言:“官戶田多,差役並免;其所差役,無非物力低少貧下之民。”[76]岳州、復州州民上訴說:“總所糴我米,不與我錢。我非官戶也!”[77]因官戶待遇優厚,致使民間冒充官戶事屢有發生,遂滋訴訟。紹興三十六年(按:紹興無三十六年,疑二十六年之誤),衡州人告發鄉人胡厚昌以高祖之衙校(吏胥)告命冒充官戶,官府從胡厚昌家索取官告對證,一查,原來是宋太祖乾德四年(966),胡氏高祖為衡州押衙、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太子賓客、監察御史、武騎尉。省部判定:“元豐五年以前,官制未行時,衙校各帶憲銜,衙校止是吏職,不合理為官戶。”官府依法判定“不合理為官戶”[78]

品官,是一種身份,在宋代社會中亦稱“官人”,與社會其他身份的群休區分開來,並居於高出民戶一等的社會地位,南宋朱熹《潭州约束榜》稱:

官人、進士、僧道、公人,聽親書狀,其餘民戶並各京書鋪寫狀投陳。[79]


(二) 確定文、武、內侍等百官章服的一個尺規


其次,宋代官品,是確定文、武、內侍等百官章服的一個尺規。《宋史·輿服志》:

隋 、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准故也。[80]


宋代官品,仍然是確定章服等級的標準。但由於宋初官與品輕重失准,致使士大夫官品與冠服等級產生不相符的不合理狀況。於是士大夫有“品不可用也”之歎。這不是說要廢除官品,而是建言改革不合理的官與品不相符的狀況。如“太子中允、贊善大夫與御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于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於起居郎,內常侍才比內殿崇班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究其意,指文臣在宋初作為本官階遷轉系列中,存在階高反而品卑、階低反而品高的不平衡情況。如太常博士位在遷轉序列中高出諸寺丞一階,官品呢,太常博士為六品,冠服等級卻低於諸寺五品;起居郎在遷轉官階系列中,高出太子中舍四階,官品卻相反,起居郎六品低於太子中舍五品。[81]豈不矛盾?這就是所謂“品不可用也”之所由。於是,對朝服冠服進行了改革,即以品而定改為以官而定。如果據此就得出結論,認為宋代官品沒有實際意義,這是一種誤解。因以官而定,官仍有品級高下之分。決定官員章服 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

太平興國七年正月,翰林學士李昉准詔定車服之制,李昉即依《禮部式》上奏,詔從之:

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流外官及庶人並衣黃……自今流外官及貢舉人、庶人,通服皂衣、白袍。[82]


流外官即無品之吏胥,其服色與庶人同,為黑衣、白袍。

神宗元年改制,“去青不用”,改為:

階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緋,皆象笏、佩魚;九品以上服綠。

即一品至四品服紫,五品至六品服緋,七品至九品服緋。[83]


顯然,宋初士大夫所歎“品不可用”,絶非指作為“官本位”拐棍的官品本身不可用,無非由於歷史沿襲,在朝服冠帶上出現與現實脫節,致正官之品與正官之階不相稱之謬。它說明這樣一個問題:隨著宋代政權的建立與鞏固,及機構的調整,全盤沿用唐、五代的正官官品已不可行,即不能適應正官本身地位與職能的變化,需要制訂能夠反映實際地位的《官品令》。

事實上,宋代官品的“尺規”作用,通過各種形式,始終頑強地表現出來。諸如通過散官階、職事官、勳、爵、職名、寄祿官、章服,決定品官高下尊卑、俸祿位遇,決定官戶、非官戶,親屬蔭官、贈官,品官贖刑等等,甚至波及黃冠道流,也以官品為等。官品在宋代政治、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意義,是無可置疑的。官品在官僚社會是不或或缺的官制組成部分。

以官品高下定章服表:

此表據《宋史·輿服志五》製成



(三) 劃定流內官與流外官的標準

官品又是劃定流內官與流外官的標準,即劃定官與吏的標準。“流內九品以上”,皆是品官,稱流內官。流內官之官稱,始于隋、唐。《舊唐書·職官志》:“流內九品三十階之內。”[84]而不入九品以內,即無品之吏,稱流外官:“流外官,謂勳、品以下”。[85] 宋代流內與流外界限是十分嚴格的。據《宋刑統》議曰:“吏謂流外官以下。”[86]在官衙內,“流外見流內官,皆趨庭。”也就是不能行揖禮,而是上堂趨前行拜見禮。[87]

凡胥吏,統屬流外,與九品官相比,其政治地位無異於兩個世界。吏職“不合理為官戶”[88]

流內官都有月俸 ,流外官無無常俸。流外官處處受到品官欺淩。《州縣提綱》謂:無常俸,廩給不均,“定罪者不為吏,而為吏者皆貧。亡請給於公,悉籍贓以為衣食。”[89]

有無官品,劃出了官與吏的鴻溝。葉適:《水心別集·吏胥》:


秦漢之弊法,屈天下之豪傑,由刀筆而選至三公,今幸已甄別流品,而其餘弊未盡去。[90]


此論是說,秦漢時官、吏,無官品之別,吏可官至三公;而今官與吏有“流品”之別,即有品官與無品官之別。吏不能為官(出職除外)。所謂“其餘弊未盡去”,指宋代吏胥之貪。陳襄對此提出:“今之為官者,皆白吏之貪,不可不懲。……(然)大夫(指品官)受君之命,食君之祿,尚或無厭,而竊於公,取於民,私家色色,勒吏出備,乃反以彼為貪、為頑,何耶?”[91]九品之外的吏,也不是絕對不做官,極少數吏遇恩賞或年勞而“出職”,但出職吏所任官皆為低品之選人,有止限,“吏職補官從政郎止(從八品)”。[92]

(四)劃分貴官與卑官的標準

第四,官品是劃分貴官與卑官的標準。宋代文武官員等級森嚴。按宋初之制,職事官、階官、爵、勳等,大體上可依官品劃為兩大類:貴官與卑官。一至五品為貴官,六至九品為卑官。“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官當徒一年。”

[議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當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貴,故一官當徒二年。[93]


貴官又可分為“議貴”與“通貴”兩種。凡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階二品以上及爵一品以上為“議貴”。[94] “五品以上之官,為通貴”。[95]卑官亦可劃分為兩等:一為“七品以上”,謂六品、七品文武職事官,相當於中級官員:一為“九品以上”,謂八品、九品,屬低級官員。[96]

元豐改制後,等級稍寬,六品以上為貴官,服紫或服緋。但,宋初等級之分影響猶存,如武官階以從五品正任刺史至從二品節度使“為貴品”。[97]文臣職事官無正五品之設,以示此臺階之不能輕易畀人。元豐新制,大體按官品劃分為兩類:一至四品為貴官,也稱侍從官,簡稱從官,待制以上屬之。五品至九品為庶官,即非侍從官,屬磨勘階官。[98]。侍從官與庶官界限分明,常調百官,磨勘遷轉至五品止,四品以上無磨勘法,即須特旨方能升遷:“契勘元豐更定官制,以左、右諫議為太中大夫(從四品),秘書監為中大夫(正五品),雖兩官相去一間,然官制既定,則諫議者侍從也,秘書監庶官而已。故《吏部法》,自承務郎以上應遷官者,至中大夫止;若太中大夫,非侍從不得轉行,謂之‘礙止法’。”[99]庶官之不得超轉侍從官,宋制立法極嚴,所謂“庶官中大夫之不可轉行太中大夫,則此祖宗之法,萬世不可改易。”[100]庶官,五品至九品,又可按品細分為五品、六品之高官,與七品至九品之卑官。前者服緋,後者服緑。“六品以上”是一條重要界線,六品朝請大夫以上文臣許蔭子。[101]

“武臣諸司使(正七品)八階為常調”,右武大夫(正六品)以上至正侍大夫(正五品)“橫行十三階,為要官”;“正任六階(刺史、團練使、防禦使,從五品;觀察使,正五品;承宣使,從四品;節度使,從二品)為貴品。”[102]六品以上,皆非常調可得。顯然,以官品劃等,即使在元豐改制之後,也是十分明顯的。唯其以官品劃等,與之相應,品高之官所享有的權利與位遇亦高,品卑之官所能得到的權利與位遇自低。

官品高者,遇恩許蔭補一子。初,一品官宰相蔭子,始授為水部員外郎(朝官),後改為六品京官:“近制宰相子起家即授水部員外郎、加朝散階。呂䝉正固讓,止授六品京官,自是為例。”[103]遇恩,中書、門下兩省五品以上官,尚書省四品以上官,許賜一子出身入仕。

百官遇五品以上官於途中,“斂馬側立”,即駐馬靠路邊,讓道待其過。左、右散騎常侍(正三品)以下遇正一品三公、三師、尚書令,引隨從避路。太宗太平興國八年正月十五下詔,令開封府及諸州府,于道路要害處立木牌,上刻字:“《儀制令》: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104]

喪禮,亦是據官品定。一品、二品官死,皇帝罷朝二日,以示哀悼,帝、後服喪服。三品官死,皇帝輟朝一日,三品以上官死,贈以諡號,揚名於身後。舉行喪禮,敲喪鐘。顯示貴官與中、下品官的區別。[105]

(五)協調職務與祿秩雙軌制的調節器(行、守、試)

 第五,官品是協調職務與祿秩分開雙軌制的調節器。

官品還有一種功能,即品官官銜相連,需依據散官與差遣(職事官)的官品高下,系“行”、“守”、“試”之等差,如:

(雍熙二年)朝散大夫(從五品上)、行左拾遣(從八品上)、通判永興軍府事、柱國王延之。

(雍熙二年)永州軍事推官、將仕郎(從九品下)、試秘書省校書郎(正九品上)潘孝孫。[106]

(熙寧十年)將仕郎(從九品下)、守長洲縣尉(從九品上)兼管勾河塘溝洫王昌虞。

(熙寧十年)將仕郎(從九品下)、守陳州司法參軍(從七品下)、充州學教授霍漢英。[107]


北宋前期官銜之間帶“行、守、試”,與北宋元豐官制,寄祿官有“行”、“守”、“試”之等不同,不能相混。北宋前期官銜之間有“行、守、試”,乃依唐制,以職事高者為守,以職事卑者為行,未為正命者為試。宋代職事官多為空名,故以文散官為高下之准。[108]

宋代官員職務(差遣官、職事官)的升遷與俸祿官(決定月俸)的升遷實行分途的雙軌制。因人因事而異,有的官員可能職務擢升很快,而按年資磨勘的寄祿階卻提升較慢;有的官員或乏吏才、或受壓制,職務難以提升,而寄祿官卻按部就班地一級一級調了上去。這兩者之間的不平衡,比之於職務與俸祿合二為一階的單軌制的平衡,顯然更有利於人才的選用、抑制冗祿。可是體現在一個官員身上職事官與寄祿官一頭高、一頭低的“剪刀叉”,如果沒有一種統一的標準衡量,勢必引起混亂。這個標準,只能是官品。通過官品比較,才能清楚地看出兩者之間的不平衡。以元豐新制為例,規定以寄祿官階之官品為准,凡寄祿官品高於職事官官品一品以上,在職事官前系一“行”字,作為標誌;如低於職事官一品,則系一“守”字;低於二品以下,系一“試”字;同品不帶“行”、“守”、“試”字。與之相應,職事官之職錢(俸祿之一種),依“行”、“守”、“試”之高下,分為三等,同品與“行”同等:

(元豐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詔:“自今除授職事官,並以寄祿官品高下為法,凡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下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109]


寄祿官高一品於職事官,帶“行”之例:


太師(寄祿官正一品)、兼侍中(加官正一品)、行僕射(職事官從一品)文彥博。[110](宋)徐自明:《宋宰輔編年録校補》注:“元豐官制,三公,三師與諸大夫均為寄祿官,不復有階。”


同品之例:

淳熙十六年周必大官銜:少保(寄祿官正一品)、左丞相(職事官正一品)、益國公(爵從一品)周必大。[111]


寄祿官低一品於職事官,帶“守”之例:

朝散郎(寄祿官正七品)、守軍器監(職事官正六品)、總領浙西江東財賦(兼差遣職事)[112]岳珂。


寄祿官低二品於職事官,帶“試”之例:

淳熙六年十月周必大官銜帶“試”字:

淳熙六年十月十日,大中大夫(從四品)、試禮部尚書(從二品)、兼翰林學士、兼侍讀、兼太子詹事、兼修國史、管城縣開國伯食邑八百戶周某[113]


職事官職錢,依“行”、“守”、“試”分三等,且以軍器監為例:行軍器監職錢月支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宋史·職官志》一一《職錢》。上引岳珂現職為“守軍器監”,則合得二十八貫。如加上寄祿官朝散郎之月俸,尚有月支料錢三十貫,衣賜春、冬服絹各十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114]以是言之,官品存在之意義甚大,決非徒具形式而已。

(六)官品區分官吏除授任命書的等級(告身或黃牒)

第六,宋代官吏除授任命書,品官給告身,不入品者給黃牒。

(神宗)元豐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詔中書五月朔(一日)行官制。同日,詳定官制所言:

“唐制,內外職事官有品者給告身,其州佐辟置僚佐止給使牒。本朝亦以品官給告身,其無品及一時差遣,不以職任輕重,皆中書門下給黃牒,樞密院降旨……今(按:新官制)擬階官、職事官、選人,凡入品者,皆給告身。其無品者,若被敕除授則給中書黃牒,吏部奏授則給門下黃牒,樞密院差則仍舊降宣,於事簡便。”從之。[115]


告身,需由官告院按規定的綾紙(有十八張、十七張、十五張、十二張、七張、六張之等)、錦褾、軸(大犀軸、大牙軸、中牙軸之等)、系帶(有色帶、青帶之別)等法物製造,可卷成筒狀。黃牒,不用褾、軸等,僅用黃色綾紙寫命詞。品官告身與非品官黃牒,在形制上,等級尊卑分明。[116]

南宋建立之初,戎馬傯倥,除授品官不可能都按規定製造就官告,於是官品低的命官只能由吏部給敕牒,則黃牒。後經臣僚奏請。詔“俟法物成時,逐等依舊給告。”結果這些臨時授黃牒的品官,未能得到更換官告的兌現。元宋濂《劉參軍黃牒跋尾》記載了一則有趣的故事,宋建炎二年(1128)進士劉在中,當時初授永州錄事參軍,雖為品官,未能依制授予官告,時僅文武官自太中大夫(從四品)、正任觀察使(正五品)以上侍從官方給告身。其餘皆授以黃牒。之後亦一直未換官告。到了元朝後期,劉在中八世從孫職方郎中劉崧,將這一祖宗黃牒遺物,請裱匠“演飾以成卷軸”官告,聊以告慰先祖。宋濂見此,感慨萬分,於是在劉參軍黃牒後寫了一則“跋”:

(西昌劉氏)諱在中,字伯正者,四被薦送,方登建炎二年進士第,授文林郎、永州錄事參軍。此蓋其九月所授黃敇也。宋舊制,告與敕多兼給。思陵(按:高宗)以建炎元年五月一日即位于應天府,戎馬紛紜,庶事草創,其月十七日,始詔文武官,自太中大夫、正任觀察使以上,並命辭給告,餘則令吏部具鈔降敕,當時給敕者頗眾,不特初入官令錄而已。後因臣僚奏請,洊詔:“已給敕官,俟法物成時,逐等依舊給告。”則三年三月九日也。牒後所書:中大夫、右丞朱(勝非),中大夫、守左丞顏(岐),而不著名……參軍八世從孫職方郎中崧,出此于破壞之餘,演飾以成卷軸。然自宋迄今已歷二百四十有五年矣![117]


宋濂此《劉參軍黃牒尾跋》,實為難得,有助於理解宋人何等重視品官除授用官告之制,至後代子孫,對其先祖因遭時艱未能得官告而授予黃牒,始終耿耿於懷。

黃牒,別稱敕牒,或略稱“敕”,因由吏部具鈔上奏降敕,屬奏授,不給告身給黃牒。制授、敕授,分別由翰林學士、中書舍人草制詞、敕命詞奏除,中書或三省同奉敕降麻制或敕命除授,皆給告身。所謂“告敕並行”,指的就是上述三種不同除授之制。茲迻錄《宋代真跡官告書的解讀與研究》所述如下:

被敕命除授,即敕授。宋代除授官員分制授、敕授、奏授三個等等級。制授等等級最高,由翰林學士草制白麻,其宣制不經三省。奏授等級最低,由吏部上奏得旨除授不給告身,只給黃牒。凡品官除授,中書省以文字上皇帝,得旨後,抄錄于黃紙上,稱畫黃,經宰相書押,當制中書舍人“書行”,畢,過門下省,給事中“書讀”,然後由尚書省出命為敕命,此乃敕授,敕授一律給告身。[118]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吏胥除授不給告身給給牒之外,臨時差遣,“不以職任輕重,皆中書門下給黃牒,樞密院降旨”[119]

(七)官品是宽刑、定罪、罰俸、抵罪、贖刑的一種依據

第七,官品用以宽刑、定罪、罰俸、抵罪、贖刑。

宋代品官特批不下诏狱,则品官享有宽刑特权。戴建国《秩序之间:唐宋法典与制度研究》:

熙宁时,品官犯罪,如須下詔獄,通常需經皇帝批准:

熙寧七年,神宗詔:“品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劾聽旨,毋得擅捕系、罷其職俸”。[120]


這就意味着非品官犯罪毋須經皇帝批准,即要逮捕下獄。對品官的寬刑,顯然可見。

又,品官與定罪尺度關聯。《慶元條法事類·當贖門》:

諸以官品定罪者,令四品依《律》三品,六品依五品,八品依七品。罰俸:每月,一品八貫,二品六貫五百文,三品五貫,四品三貫五百文,五品三貫,六品二貫,七品一貫七百文,八品一貫三百文,九品一貫五十文。[121]


《宋刑統·以官當徒除名免官所居官》:


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議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當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貴,故一官當徒二年。[122]


《宋刑統·請減贖》:

【疏】諸應議、減、請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123]


品官,在刑法中享有無品官與庶人不能享受的特權,許以官品當、贖。官品愈高,當、贖罪刑愈多。在專制王朝統治下,法律面前官、民不平等,官官相護,是法律公然維護的。

官品是定官員罰俸的一個尺規。據《罰俸例》:一品八貫,二品六貫,三品五貫,四品三貫五百,五品三貫,六品二貫,七品一貫七百五十,八品一貫三百,九品一貫五十。也就是說,如官員犯法判以“罰俸”,按《例》,一品貫罰俸錢最高,八貫。九品決以罰俸,罰俸錢最低,交一貫五十文。[124]

宋代官員罰俸,多以一月俸、一季俸、一歲俸為計,如元豐五年三月,規定宗室親王、郡王、節度使等赴太廟祠祭,若不赴者,“罰俸一月。”[125]

官品贖刑 三品以上官犯死罪,須經朝議並奏皇帝裁決。流罪以下,罪減一等。官品可以贖刑,每品正、從各計一官(即一品當二官計),五品以上官,一官頂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

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當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貴,故一官當徒二年。官品可以贖刑,每品正、從當二官計,一官“一品級(正或從)”頂徒刑二年,二官(正、從二品級)頂徒刑四年。[126]

(八)成了社會比附官品、強化官本位的手段

第八,官品施行對象,超出品官範圍,不但向流外滲透,且向社會滲透,成了加強官本位的手段。按情理揆之,官品只能施用于文、武百官。可是,在宋朝,由於品官及其高下等級之劃分,與相應的各種特權直接掛鈎,官品就成了全社會企羨和追逐的目標。攀比風隨之刮起,諸如吏胥之以檢校、試官為“帶銜”,選人以“階紫”、“階緋”為章服,以緩解其難熬之“官癮”;薩寶、祅正(火祅教頭目)、和尚、道士,比附品官,自有“視流內品”、“同寄祿官”等名目,所謂“黃冠道流,亦預朝品”[127]等等,不一而足。南宋時,“湖州有《胡夫人墓誌》,載其夫履歷,細考之,方知為衙前。今台州凡吏人妻必自稱夫人,蓋亦沿襲也。”[128]浙江東路台州一帶,吏人之妻,模仿品官之妻夫人封號,“必自稱夫人”,攀比品官之風,其盛如此。

宋代選人,陷於“選海”,有終身不獲改京官者,然企羨服緋、紫,登五品侍從官,貴官之心,至死不滅。於是,“國初,選人有服緋、紫,或加階至大夫”,如節度、觀察判官,任一年即加帶“朝散大夫(從五品下)、試大理司直兼監察御史”官銜,並許服緋,稱“階緋”,再過十五年許服紫,稱“階紫”,但不改京官:“(選)人以此為榮,雖老於選調不悔。”[129]

又有非官非吏而稱“視品官”之名目。如宋初,朝廷著令:“贈官及視品官與正官同。【議曰】:視品官,依《官品令》,薩寶府(按:火祅教徒組織機構)薩寶、祅正等視流內品。”[130]所謂“視品”,“稍異正官”,則可比正官之意,通常不許如正官那樣享有“蔭其親屬”之權。但宋代對火祅教特別開恩,視五品官之薩寶,“聽蔭親屬”。視品官犯罪,許與正官一樣,用官品贖刑。[131]

徽宗朝,崇尚道教,道士比附品官,有官品、有道階“比視寄祿官”,有道職“如文臣帶貼職”,等等。道士官品為:“元士(正五品)、高士(從五品)、大士(正六品),上士(從六品)、方士(從七品)、志士(從九品)。”又定道階,如“六字先生、太虛大夫”,“視品中大夫(正五品)”,“四字先生、清虛大夫”,“視品奉大夫(從五品)”,等等。[132]受到徽宗特別寵信的溫州道士林靈素,特賜“太中大夫(正四品)”入銜:太中大夫、沖和殿侍晨、金門羽客、通真達靈玄妙先生、在京神霄玉清萬壽宮管轄、提舉通真宮林靈素。[133]黃冠道流,濫入朝品,可謂不倫不類,然這卻是歷史的真實畫面。

它留給後人以深思:官本位如何通過官品,滲透進封建社會人們的意識深層中去。



注 释


[1] 閻步克《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第五章《官品的創制》,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頁211—296。

[2] 俞宗憲《宋代職官品階制度研究》,刊《文史》第21辑。

[3] [日]宮崎市定《宋代官制序說》之八《雜壓與官品》,刊[日]佐伯富编《宋史職官志索引》,東京:同朋舍出版部,1974年;[日]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東京:同朋舍出版部;俞宗憲《宋代职官品阶制度研究》,刊《文史》第21辑;李寶柱《〈宋史·職官志〉官品制度補正》,刊《中國史研究》1988年第3期;龚延明《论宋代官品制度及其意义》,刊《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收入龔延明《中國古代職官科舉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页250—273;李昌憲《宋朝官品令與合班之制復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出版。

[4] 《品位與職位》第一章《品位與職位》,頁5—7。

[5] 《品位與職位》第四章《漢代祿秩附麗於職位》,頁225。

[6] 元馬端臨撰《文獻通考》卷六六《職官》二○《官品》,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595—602。

[7] 元脫脫等撰《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唐令》,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頁3996。

[8]  唐杜佑撰 王文锦 王永兴 刘俊文 徐庭云 谢方点校《通典》卷三六《職官》十八《秩品·周官》,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页981。

[9] 《宋史》卷一六八《合班之制·咸平四年楊億之言》,页4006。

[10] 戴建國點校《慶元條法事類》卷四八《支移折變》引《紹興常平免役令》,收入楊一凡  田濤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1冊,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页662。

[11] 宋胡柯編《歐陽修年譜》,收入李逸安點校《歐陽修全集》第6冊《附錄》卷一,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頁2595。

[12] 《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文散官》,第4050頁。

[13] 宋李燾編 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所 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所点校《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二五,神宗元豐五年四月甲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二版,頁7826。

[14]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三九,神宗元豐六年九月癸丑,頁8165。

[15] 宋李綱《梁溪集》五二《乞括馬劄子》,收入曾枣庄 刘琳主编《全宋文》卷三六九五《李綱》一五,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69冊、頁236。

[16] 《愧郯錄》卷七《官品名意之訛》,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所編《全宋筆記》第七編第4冊,2016年,頁76.。

[17] 宋章如愚《群書考索·後集》卷四《總論國初、元豐官制》,《四庫類書叢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30冊、第60頁。

[18] 唐杜祐撰 王文錦 王永興 劉俊文 徐庭雲 謝方點校《通典·職官典》一《歷代官制要略·官品》,中華書局1988年出版,第481、482頁。

[19] (南宋)趙善霈:《元豐官志·序》(不分卷)臺灣國立中央圖書館藏本。

[20] 《宋史》卷一六八《職官志》八《唐令》,頁3996。

[21] 宋孫逢吉《職官分紀》卷八《尚書令》,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8年,頁197上欄。

[22] 《職官分紀》卷三二《諸王府僚屬·諮議參軍事》注文,页598頁下欄。

[23]  刘琳 刁忠民 舒大刚 尹波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后妃》四之一、二《內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頁325上欄。

[24]  校點本《宋會要輯稿·后妃》四之一、二《內職》,頁323頁。

[25]  校點本《宋會要輯稿·后妃》四之一、二《內職》,頁323頁。

[26] 《全宋文》卷七九二《張方平》一一《請立醫官定員奏》,第37冊、頁159。

[27]  宋章如愚《群書考索·後集》卷19《官制門·文階類》,上海古籍出版社編《四庫類書叢刊》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37冊、頁248。

[28] 宋 沈括撰《夢溪筆談》卷十一《官政一》199條引《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頁98.

[29] 《宋史》卷一六八《職官志》八《官品》,頁4014。

[30] 校點本《宋會要輯稿·職官》八之三《吏部》引《神宗正史·職官志》,頁3232。

[31] 抄本《元豐官志·》(不分卷),頁3—273。

[32] 《職官分紀》卷四一《錄事參軍·國朝》,頁777。

[33] 校點本《宋會要輯稿·職官》56之19、21《官制別錄》,頁4538上欄、4539上欄。

[34] 校點本《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六之三、四《官制別錄》,頁4528上、下欄。

[35]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二五,元豐五年四月甲戌,頁7825;《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六之三一《官制別錄》,頁4544。

[36] 校點本《宋會要輯稿·職官》八之三《吏部》,頁3232下欄。

[37] (宋)岳珂撰 許沛藻 劉宇整理《愧郯録》卷七《品官名意之訛》,《全宋筆記》,鄭州:大象出版社,2015年,第七編、第4冊、第76頁。

[38] 戴建國點校《慶元條法事類》卷四《職制門》一《官品雜壓·官品令》,楊一凡 田濤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本,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7頁。

[39] 宋米芾《米襄陽遺集》卷一《跋顏書》,見《全宋文》卷二六0一《米芾五》,第121冊、頁13。

[40] 《宋史》卷四四四《米芾傳》,頁13123。

[41] 《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一《官品·從第九品下階》,頁1803。

[42] 《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一《官品》,頁1791。

[43] 宋司馬光《資治通鑒》卷一,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1冊、頁1。

[44] 《全宋文》卷一二一六《司馬光》四五《送李明公序·治平四年》,第55冊、頁96;並參梁太濟《從每卷結銜看<資治通鑒>各紀的撰進時間》,收入《梁太濟文集》之《文獻考辨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頁2。

[45] (《職官分紀》卷一四《御史台·理檢使》,頁333。

[46]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九九,元豐二年八月甲子,頁7291.

[47] 《全宋文》卷一五0《王禹偁》一0《上太保侍中书》:“旧制,谏议大夫五品”,第.7冊、頁384;《舊唐書》卷四二《職官志》一《官品》,第1794頁。

[48] 《宋史》卷一六八《職官志》八《官品》,第4014頁。

[49] 《愧郯録》卷七《品官名意之訛》,見《全宋筆記》,第七編,第4冊、頁76。

[50] 《全宋文》卷二八八《楊億》七《次對奏狀·咸平四年》,第14冊、頁268;同前書卷二八九《楊億》卷八《陳乞奏狀·不曾上》,頁279。

[51] 《宋史》卷一七一《職官志》一一《俸祿》,頁4102。

[52] 《文獻通考》卷四七《職官考》一《官制總序》,頁438。

[53] 《全宋文》卷一一七九《司馬光》八《十二等分職任差遣劄子·嘉祐六年閏八月八日上》,第54冊、頁130。

[54] 《全宋文》卷二四○○《畢仲遊》一二《上哲宗論官制之失蔭補之濫》,第111冊、頁63。

[55] (宋)王應麟:《玉海》卷一一九《元豐新定官制》,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書店聯合出版,1987年,第3冊、頁2201;《宋史》卷一六九《職官志》九《元豐寄祿格》,頁3051。

[56] (宋)周必大撰  王瑞來校證《周必大集校證》第八冊《附錄》卷六《年譜》,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頁3186;《宋史》卷一五三《輿服志》五《公服》:“元豐元年,去青不用。階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緋,皆象笏、佩魚,九品以上則服綠,笏以木。”頁3562。

[57] 《宋史》卷一五三《輿服志》五《公服》,第3562頁。

[58] 《宋史》卷一七一《职官志》十一《俸禄·职钱》,第4113页。

[59] 《宋大诏令集》卷一六三《改武选官名诏·政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620—622。

[60]

[61] 龚延明《民族英雄岳飞仕履官衔系年考释》,收入氏著《中国古代制度史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頁308。

[62] 宋赵升撰  王瑞来点校《朝野类要》卷三《爵禄》,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頁73。

[63] (宋)岳珂撰编  王曾瑜校注《鄂国金佗粹编校注》卷八《行实编年》五《绍兴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頁620。

[64] 《民族英雄岳飞仕履官衔系年考释》,收入氏著《中国古代制度史研究》,頁308。

[65] 《周必大集校證》第八冊《附錄》卷六《年譜》,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頁3199。

[66] 唐長孫無忌等撰 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三《名例》,同前書卷十二《戶婚》上《養雜戶為子孫》,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頁57、238。

[67] 宋竇儀等撰  吳翊如點校《宋刑統》卷六《名例律·官戶奴婢犯罪》,中華書局1994年,頁96。

[68] 朱家源 王曾瑜《宋朝的官戶》,收入《宋史研究論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頁1。

[69] 蔡襄撰吳以寧點校《蔡襄集》卷二六《乞復五塘劄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頁439、440。

[70] 宋李彌遜《繳劉光世免差科狀》,收入《全宋文》卷三九四九,第180冊、頁第225。

[71] 戴建國點校《慶元條法事類》卷八○《雜門·諸色犯奸·旁照法·名例敕》,頁923。

[72]宋李彌遜《繳劉光世免差科狀》,收入《全宋文》卷三九四九,第180冊、頁225。

[73] 《慶元條法事類》卷四八《賦稅門·科敷·賦役令》,頁667。

[74] 校點本《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之一《限田雜錄》,頁6087上欄。

[75] (宋)李覯撰 王國軒點校《李覯集》卷二八《寄上孫安撫書》,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頁312。

[76] 校點本《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之一《限田雜錄》,頁6087下欄。

[77] (宋)葉適撰 劉公純 王孝魚 李哲夫點校《水心集》卷二五《朝請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陳公墓誌銘》,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頁505。

[78] (宋)趙彥衛撰 傅根清點校《雲麓漫鈔》卷三,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頁38、39。

[79] 朱熹撰 劉永翔 朱幼文點校《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00《公移·約束榜》,《朱子全書》(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頁4630、4631。

[80] 《宋史》卷一五二《輿服志》四《朝服》,第3554頁。

[81] 校點本《宋會要輯稿·輿服》四之一三《朝服》,第2239頁上欄;《宋史》卷一五二《輿服志》四《朝服》,第3554頁。

[82]校點本《宋會要輯稿·輿服》四之二八《公服》,頁3255下欄、頁3256上欄。

[83] 《宋史》卷一五二《舆服志》四《朝服》,頁3562。

[84] 《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志一》,第1803页。

[85](宋)《宋刑统》卷二二《流内殴议贵者》,同前書卷二一《殴皇亲·流外及庶人殴贵官》,頁336、337。

[86] 《宋刑统》卷一《十恶·九曰不义》,頁13。

[87] 《宋史》卷一一八《礼志》二一《百官相見之仪》,頁2789。

[88] 《云麓漫钞》卷三,頁38、39。

[89] (宋)陈襄《州县提纲》卷一《责吏须自反》,《丛书集成初编》,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932册、頁5。

[90] (宋)叶适《水心别集》卷十四《吏胥》,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頁808。

[91] 《州县提纲》卷一《责吏须自反》,頁5。

[92] (宋)李心传撰 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十四《吏职补官从政郎止》,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頁784。

[93] 《宋刑统》卷二《请减赎·疏议》、《请减赎·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頁21页、27。

[94] 《宋刑统》卷二《八议·六曰议贵》。頁15。

[95] 《宋刑统》卷二《请减赎》,頁21。

[96] 《宋刑统》卷二《请减赎》,頁18、19。

[97] 《宋史》卷三八九《尤袤传》,頁11927。

[98] 《宋史》卷三七三《洪遵传》,頁11566。

[99] 校点本《宋会要辑稿·帝系》八之六、七《宗室杂录》引《经进总类会要》,頁143页下栏、144页上栏。

[100] 宋李心傳撰 胡坤點校《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七七,紹興四年六月癸未,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頁1456。

[101] 《宋史》卷一七○《职官志》一○《文臣荫补》,頁4067。

[102] 《宋史》卷三八九《尤袤傳》,第11927頁。

[103] 《續資治通鑒長編》巻二九,太宗端拱元年閏五月己丑,頁653。

[104] 校點本《宋會要輯稿·儀制》五之一、二、三《群官儀制》,頁2381、2382。

[105] 宋江少虞編《宋朝事實類苑》卷三二《品官喪許敲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頁412。

[106] 清陸增袢《八瓊室金石補正》卷八五《宋》四《廣慈禪院修瑞像記·雍熙二年三月》,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頁595.

[107] 《全宋文》卷一七六二《葛蘩》之《校刻韋應物集後序·熙寧十年》,第81冊、頁29、30。

[108] 宋林駧撰《古今年源流至論·續集》卷八《試守權行》,《四庫類書叢刊》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42冊、頁480頁下欄。

[109]  校点本《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之七《官制别录》,頁4530。

[110] (宋)徐自明撰 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録校补》卷九,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元祐元年四月壬寅条,頁559。

[111] 《周必大集校證》第八冊《附錄》卷六《年譜》,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頁3203。

[112] (宋)岳珂编 王曾瑜校注《鄂国金陀续编校注》卷一五《禁止坟山凿石省札一·嘉定十六年四月》,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360页。

[113] 《周必大集校證》第二冊《省齋文稿》卷三五《朝散郎致仕郭公彌約墓表》周必大署銜,頁524。

[114] 《宋史·职官志》一一《职钱》,頁4113。

[115] 校点本《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之八《官制别录》,第4531页上栏。

[116] 《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官告院》,頁3842、3843。

[117] 元宋濂《刘参军黄牒跋尾》,见《江西通志》卷一四三《艺文·题跋》,文淵閣《四库全书》第518册、頁244。

[118] 龚延明《宋代真迹官告文书的解读与研究:以首次面世的司马伋吕祖谦真迹官告为中心》,刊《中华文史论丛》2016年第1期。

[119] 校点本《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之八《官制别录》,頁4531上栏。

[120]《秩序之間:唐宋法典與制度研究》第十一章《祖制的微調》,頁247。

[121] 《慶元條法事類》卷七六《當贖門·總法·敕一》,頁811、819。

[122] 《宋刑統·以官當徒除名免官所居官》,頁27。

[123] 《宋刑統·請減贖》,頁19。

[124] 《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七《官職儀制·罰俸例》,頁334。

[125]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24,神宗元豐五年三月戊戌,頁7803。

[126] 《宋刑統》卷二《名例律·以官當徒》,頁27。

[127] 《文獻通考》卷四七《職官考》一《官制總序》,頁438中欄。

[128] 《雲麓漫鈔》卷三,頁38。

[129] (宋)王栐撰 誠剛點校《燕翼詒謀録》卷一,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賈4。

[130] 《宋刑統》二《請減贖》,頁23頁。

[131] 《宋刑統》卷二《請減贖》,頁23。

[132] 《宋大詔令集》卷二二四《天下學校諸生添治內經等御筆手詔·政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頁865。

[133] 宋趙與時著 齊治平點校《賓退録》卷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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