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佩:利用信息化提高执法监督质效
由法治日报社与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联合主办的“2021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完美落幕,70余位大咖齐聚一堂并作出硬核经验分享。数字政通执法产品研发总经理石佩参与智慧司法论坛并发表“利用信息化提高执法监督质效”演讲。
利用信息化提高执法监督质效
01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三大难题
一是执法监督力量过于薄弱,主要表现在人员编制不足、设备配置薄弱、办公经费不足等3个方面。
二是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制度包括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执法情况通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备制度、案卷评查制度、法制工作检查制度。
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第二,监督内容规定过于简单,未建立配套措施。对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只规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没有具体制度规定如何获得此类行为、如何认定此类行为、改正期限以及改正后是否需要反馈给监督机构等内容。
三是行政执法监督配套考核体系缺失,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中,工作好坏和制度落实优劣情况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整体工作中,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提升。
为此,各地积极改进执法监督工作方式,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应用,通过科技化、信息化手段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实现向科技要效率、向智慧要效能。通过“制度+信息化”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提高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效率,成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02
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三种模式
一是数据报送式,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相应的数据报表,由相应的执法机关每月填报行政执法数据,汇总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汇总。
二是事后录入式,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政执法基本要素的要求,由各执法主体自行填报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业务数据信息,执法监督部门根据录入的个案信息进行数据汇总,对个案数据结果进行监督指导。
三是在线实时式,由各执法主体实时对线下的执法业务案件通过系统进行实时办理及审批,执法监督部门可对执法案件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对执法主体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实时指导。
第一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建设实施周期快、推行阻力小,能减少每月的数据汇总工作量。缺点在于数据缺乏验证支撑,无法对个案进行监督。
第二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建设周期中等、数据无法造假,可对个案详情进行监督。缺点在于需要二次录入,基层执法负担会较大。
第三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实现全过程监管,容易出亮点,有助于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缺点在于建设周期及投入较大,需要高位的组织保障体制和完善的考核机制。
三种模式已经分别在长沙市、天津市、天津市滨海新区、宁夏等地落地应用,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循序渐进地提高执法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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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示范效应
一是形成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在司法局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中心,专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运行及考核机制,监督中心受司法局直接领导和区政府间接领导,行政执法监督中心负责对各委办局的行政执法监督,其监督结果对区政府负责。
二是形成完善的监督考核体系,平台监督考核细则、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使用管理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音视频记录细则等一整套制度体系,使全区依托平台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监督有据可依。同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月考核、月通报制度,树立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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