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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人身保险离婚分割实务丨德恒研究

闫泽娟 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延迟退休及三胎政策话题的热议,再加上基金、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收益的不稳定,风险比较大,兑付危机倍增等,大额保险产品以其保障及杠杆功能得到越来越多高净值客户的亲睐。本文作者就处理高净值客户离婚案件中实际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解析,为高净值客户离婚时大额人身保险的分割提供可供参照的意见。

一、人身保险基础知识

(一)人身保险分类




*【本视频的展示得到了原作者视频号博主“保守派静子”的同意及授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用于科普保险基础知识】

由此可见,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与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分类和功能如下:

分类

功能

健康保险

解决因患病的收入损失,以及补充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

解决意外受伤/伤残/死亡的失能损失、家庭责任

人寿保险

解决死亡、残疾带来的家庭经济损失

解决社会养老金不充足,补充社保等

(二)保险合同参与人



因为这个问题不是文章主要讨论内容,因此就简要给读者们介绍一下,保险合同的一般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如下:

保险人

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金,就是保险公司

投保人

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

寿命与身体受保险公司保障的人

受益人

领取保险金的人


【泰康百万护驾两全险示例,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惠赢年金保险示例,属于人寿保险】

从意外伤害保险示例可以看出,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仅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默认高残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从人寿保险示例可以看出,人寿保险生存、养老及身故保险金均指定了受益人。

但是大多数保险公司人寿保险的生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也为被保险人,仅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笔者和大多数保险从业人员讨论过此话题,这个是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惯常做法,即人身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在世,保险金一般由被保险人领取,只有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才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受益人必须是由被保险人确认的人。按照一般常理,被保险人很少有活着的时候允许其他人来代他领取保险金,当然最终保险金的领取人还是得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二、离婚时,保险怎么分?

1.根据法院审判实务总结:

保费来源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分配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

夫或妻任一方

——

夫或妻、近亲属任一方【子女除外】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夫妻共同财产

夫或妻任一方

夫或妻任一方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夫妻共同财产

夫或妻任一方

夫或妻任一方


保险费已经足额缴纳,解除合同会产生较大损失,酌情按保费原值的一半

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十五条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湖北高院:婚内购买商业保险离婚时时无法计算现金价值,一方能否要求分割保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险种

保险合同身份

保险金性质

保险金属性

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夫或妻任一方


具有人身性质的: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属于个人财产

不具有人身性质的:误工津贴保险金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健康保险

具有人身性质的: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的保险金

属于个人财产

人寿保险

受益人:夫或妻任一方

死亡保险的保险金

属于个人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领取的生存保险的保险金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领取的两全保险中生存到一定年龄后取得的保险金

参照: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为自身购买的趸交大额人寿保险,

趸交的保险费一般比保单的现金价值高很多,若仅分割保险的现金价值,买保险一方会存在套利空间,对另一方不公平,但是关于此类保险离婚时怎么分配的案例比较少,期待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能够考虑多方因素,考虑让购买保险的一方支付一半保险费等分配方式,从而达成公平。

三、离婚时,能分割为孩子买的保险吗?

顾名思义,为孩子买的保险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作为投保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孩子购买的保险产品,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孩子。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与,在离婚时不能分配。

实践中,有关为孩子购买的保险,法官还有如下裁判观点:

序号

裁判观点

参考案例

1

投保人申请退保的,分割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2019)苏0812民初10280号

2

投保人自愿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属于意思自治,法院予以分割

(2015)房民初字第07752号

3

未经另一方同意为子女购买大额保险

离婚时可分割保险费


(2022)京02民终1673号

参照李岩律师:实务研究 || 离婚时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能分割吗?

四、离婚时,能分割一方父母为已婚子女购买的保险吗?

此类保险金在离婚时是否分割,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具体观点如下:

父母直接出资为子女购买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子女的情况下,生存保险金具有投资属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身故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父母将保费转自子女个人账户,再由子女为自己购买保险,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是自己的情况下,若父母没有与两夫妻签订保费单方赠与协议的情况下,此保险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父母在为子女购买保险时,要与两夫妻签署保险费及保险金归属协议,以规避离婚时被分割的风险。

另也有人咨询,我与另一半感情不好,有离婚的打算,我是否可以将大额资金取现给父母,让父母为我个人购买保险产品,以达到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化成个人财产的目的,律师建议想这么做的朋友考虑以下问题:1、怎么解释大额取现行为?2、父母是否有支付大额保费的经济实力?3、如果被法院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能承担的起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结语: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列举的案例及司法裁判观点仅供各位读者参考,保险在离婚时怎么分配,是分配现金价值还是分配保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欢迎各位读者带着相关问题及保险合同前来交流,也很乐意为各位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



   闫泽娟 

     

   合伙人



闫泽娟,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资本市场的诉讼与非诉业务。目前致力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投融资权益保护服务、为企业家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家庭财产及企业财产风险隔离服务等。E:yanzj@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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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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