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背景下,如何避免股东实缴义务成为夫妻共债? | 德恒研究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生效,新公司法讨论最为热烈的内容是股东需要5年内实缴,股东的实缴义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并不统一,笔者通过对法条进行分析,对股东出资纠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文书进行梳理,为读者提供建议。
一、有关注册资本金的新旧公司法对比
二、有关注册资本金的过渡期安排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新设有限责任公司从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5年的实缴期。
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将出资期限调整到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即5年内,也就是说存量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缴期限最晚不能超过2032年6月30日。
三、《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产生原因有以下三种:(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事前共签或者事后追认(2)家事代理制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3)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上述三种情形,第一种和第二种相对比较容易区分,因此股东出资义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重点考虑“债权人是否能举证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四、相关案例解析
(一)股东出资义务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二)股东出资义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从上述案例可知,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股东出资义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以外在行为表现作为证据推断夫妻对于公司出资是否存在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等,在判例中主要表现为:(1)夫妻共同设立公司(2)夫妻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人在公司担任职务(3)夫妻一方为另一方代持股权等。
五、法律建议
1.鉴于中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很容易被拟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需要承担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义务也很容易被认定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最好不要设立夫妻共同持股的公司。
2.对于配偶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最好不要参与此公司的生产经营,不要在此公司担任职务,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共同经营公司,股东出资义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最好不要互相代持股权,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对投资入股行为具有共同意思表示,股东出资义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作者:
闫泽娟
合伙人
闫泽娟,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德恒全球财富管理业务(新加坡)中心主任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资本市场诉讼与非诉业务,目前致力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投融资权益保护服务、为企业家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辩护、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风险隔离服务、企业家新加坡身份规划、企业出海新加坡、新加坡家办设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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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北京办公室实习生李欣荣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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