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军案庭审第4天|突发休庭!检察官助理发言遭律师反对
2020年8月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立军案庭审第4天。
今天法院的安保格外严格,增加了许多手持冲锋枪、全副武装的特警。据家属透露,有2辆轿车在两列特警夹道护送下进入法院。这不禁让人猜想,本案可能已经受到了主要领导的关注。
检察官助理当庭发表意见
遭辩护律师反对
今天下午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发现,以公诉人名义发表质证意见的竟然是一名检察官助理。
辩护律师当即提出异议:依据《检察官法》《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出席法庭、在庭上发表意见的只能是公诉人,公诉人必须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不能担任公诉人,只能协助公诉人(检察官)出庭,在检察官指导下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公诉人认为,依据《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权清单》,检察官助理可以出席法庭,并在检察官指导下工作;至于《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权清单》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需要继续请示,建议今天休庭。
随后,合议庭宣布休庭。
法院外的特警
寻常抵债被指控为敲诈勒索
上午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就巩亚军被敲诈勒索一案进行质证。
巩亚军被敲诈勒索案指控的事实是,开发商刘立军以塔吊手续丢失为由,强行将塔吊卖给承包方巩亚军。就算按照起诉书说的事实,指控的罪名应该是强迫交易,而非敲诈勒索。
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巩亚军都拿不出买塔吊的18万,刘立军同意从没到期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里扣,也就是拿保证金抵了塔吊的货款。
塔吊手续丢失也不可能成为敲诈手段,即使手续丢了,也很容易补办,就和车辆驾驶证丢了很容易补一样。补办手续很容易实现,不可能成为敲诈的手段。
此外,本案没有立案决定书。案件受理时间是2019年3月20日,此时涉黑案件正处在第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后。补充起诉书当中,并未说明该起指控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也未说明是否退查,不符合起诉书规范。没有立案决定书,前面的程序都是违法的,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没有合法性。
敲诈勒索的车库去哪里了
下午,法庭主要就杨万众被敲诈勒索案组织质证。
本案指控的敲诈勒索行为,是被告人在底商的卷闸门和车库门上用喷漆喷字。
喷漆究竟喷的是什么字?杨万众说田雨光要在底商的卷帘门和车库门喷“低价出售”,而卷中三位购房人一致确认,底商出售的时候上面是“底商出售”,底商出售和低价出售完全不一样。
退一步讲,喷字不管是底商出售还是低价销售,明显不是威胁的方式。低价出售是正常的房屋促销行为,实践中经常有商家说跳楼大甩卖的促销用语,通过喷字可能帮助杨万众收回一部分资金,回款给刘立军的欠款。
本案的基本事实扑朔迷离。
第一个版本是张洪涛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他在侦查机关说的是车库是和朱文有借款有关,但他在当庭陈述中是明确否定了。
第二版本是杨万众说的,证人杨琼还有何玉江都是转述他的话。他们三个人的陈述是2016年三四月间,刘立军让田雨光在底商上喷字,杨万众让张洪涛求情,张洪涛说缓几天可以,太长了不行,同时和他要了一个车库。这是一个孤证。
第三个版本,就是张洪涛上次庭审中说的,他是向杨万众借了4个车库。这才是真实的版本。
公诉人明确车库的具体编号是天博居小区2-108车库,这更说明本案是彻彻底底的假案。天博居2栋108的产权人是刘立军,在上午开庭,公诉人出示的查封房产及构筑物明细表附表五第13项和刘立军购房合同这两个证据证明,天博居小区2栋0单元108的权利人在案发前是刘立军。
起诉书指控张洪涛敲诈勒索,怎么绕了一圈,受害人变成了本案第一被告人刘立军呢?
目前已经进行的4天的庭审中,控方指控的1起诈骗、6起敲诈勒索,没有一起是真正有罪的、证据上站得住脚的。这7起案件的包装手法如出一辙,都是把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包装为刑事犯罪,进而上升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一些合法自愿的借贷、买卖、抵债、对账瑕疵,被说成是诈骗、胁迫、敲诈勒索,本来当初都没有太大争议,因为出现了一批所谓的被害人,被人为拔高为刑事犯罪处理。
随着庭审的进行,这些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指控都会被一一还原,这个落马副厅长一手操办的惊天大案也一定会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