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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军案庭审第11天|“保护伞”法官、检察官当庭喊冤

法治君 刑辩社 2023-04-30

长春中院对刘立军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审理,已经进入第十一天。


18日上午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就刘立军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举证和质证。

01

公诉人举证方式遭质疑

刘立军案曾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第一次开庭,共计18天,因合议庭原审判长退休,合议庭成员更换,合议庭决定于2020年8月3日重新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上,控辩审三方协商讨论,一致同意重新审理,而非继续此前未审结的庭审。三方同意简化庭审程序,如公诉人不用重新宣读起诉书、可以采用打包宣读证据目录的方式出示证据等,但是,辩方强烈要求控方必须说明证据的举证目的,以便辩方质证,控方未置可否。


8月6日庭审至今,控方仅是机械性地宣读举证目录,未就任何一份证据简要说明证明目的。个罪部分相关证据的证明目的,辩护人只能根据起诉书揣测控方的意图,来完成质证工作,苦不堪言。


而等到涉黑部分的举质证工作时,控方还是不说明证据的举证目的,甚至连所举的证据究竟对应黑社会性质组织哪四个特征,也未能说明。


因无法有效开展质证工作,辩方表示强烈抗议,并要求控方按照刑诉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等规定说明每一份证据的证明目的。


控方答复称,第一次开庭前就已经详细出示证据;第二次开庭的举证方式基于庭前会议简要出示证据的共识。


参加过第一次庭审的辩护人当即质疑,出示证据和说明证明目的是两码事,第一次庭审中控方根本就未能说明证明目的,故才在庭前会议上再次强烈要求控方说明证明目的,尤其是涉黑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

02

涉黑明显不成立

辩护人之所以强烈要求控方说明证明目的,是因为辩方根本就不明白控方提供这些证据究竟要说明什么问题。


控方举证的刘立军小贷公司的工商资料,可能是想要说明涉黑组织的成立时间。然而,就组织特征而言,组织成立的时间不明。全案仅有一起能把黑社会性质组织全员连接在一起的违法犯罪活动,即指控的2016年12月,刘立军等向平安种业索债一事,但在该起事实中,“组织成员”仅偶然、临时在场,如孙洋系因与张洪涛有饭局而被临时喊去,如未吉春系买手机而碰到张洪涛被临时喊去,如王静华也系临时被喊去。而孙洋、王静华二人仅因偶然在场这一次,就被指控为“组织成员”。


控方举证各被告人的笔录,可能是要说明涉黑的组织结构。然而,各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在笔录中说明组织结构,而组织结构十分混乱,刘立军、张洪涛、谷林荣、刘钊、刘会存之间有亲戚关系,其中刘立军、谷林荣、刘会存系长辈;李廷俊是刘立军的管家,田雨光是刘立军的司机,二人当庭表示,不服从张洪涛的“指挥”;刘春桥是张洪涛的同学,其庭审中明确表示,“不了解刘立军,也不听从刘立军、张洪涛指挥”;未吉春系张洪涛的朋友,其不认识“黑老大”刘立军、谷林荣;孙洋、王静华均系张洪涛的朋友,也不认识“黑老大”刘立军、谷林荣,并当庭明确否认听从张洪涛指挥;事实上,把谷林荣、赵磊、刘会存、孙洋、王静华等人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纯粹是为了凑数。


另外,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标志之一的组织纪律,控方的证据以及起诉书均未涉及。


就经济特征而言,刘立军、张洪涛经济上部分独立,张洪涛、刘钊也用其自有资金参与民间借贷业务;其次,起诉书所称“开工资”“招揽工程”“共同放贷”为组织成员子女安排工作等经济特征,并不适用于全体组织成员,未吉春、赵磊、孙洋、王静华等人未从组织中领取过工资、获得过工程、参与放贷、享受过福利;最后,本案也没有通过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刘立军用于放贷的资金源于其早年房地产项目、供暖工程,其获得用于抵债的财产也是来源于双方都认可的借贷关系,借款人均系与刘立军有20-30年交情的老友。


就行为特征而言,本案所指控的暴力威胁型犯罪均不构成犯罪,所涉的纠纷均是由借贷纠纷而引发;刘立军索债的过程中,没有发生过一起冲突,也没有任何人打伤;在借款人重复抵押、迟延还款的情况下,刘立军只能根据其与借款人在借款时签订的抵押合同,用“清楼”“锁楼”“安装卷帘门”等方式控制抵押财产,确保自己的合法债权。


就非法控制特征而言,无任何证据表明刘立军、张洪涛等人在哪个行业或者哪个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起诉书所涉的“被害人”均是刘立军的借款人,借款人均系特定人员,故无法形成所谓的恶劣影响;其次,本案所涉“被害人”均有多笔外债,出借人、催债人也并非刘立军一人,所谓“企业生产长期无法进行,给企业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仅是“被害人”自身原因,也与房地产行业不景气有关。


就“保护伞”而言,起诉书称“在“保护伞”的包庇、纵容下,该组织在近十年间向榆树市十余个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企业经营者高息放贷、暴力讨债”。指控的“保护伞”中,除闫晓亮系刘立军的亲属,金鑫系刘立军的多年好友以外,李建国、于军伟与刘立军在2017年才认识,四人均明确表示,没有听说刘立军有非法讨债的行为,故根本不存在长达10年的“保护伞”。事实上,本案行、受贿部分相关的指控,均发生在2017年刘立军被榆树市公安局立案之后,无一能证实刘立军行贿是为了得到包庇、纵容,逃避打击。而除了刘立军以外,其他人与指控的“保护伞”没有任何交集,也从未参与行贿。

03

法官、检察官当庭喊冤

下午的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就行贿相关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两位被打成保护伞的法官、检察官当庭喊冤。


榆树法院民庭庭长于军伟当庭喊冤,表示起诉书中关于刘立军向其行贿的事实完全是在曲解法律,强加罪刑。


于军伟说,他只是在工作之外就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笼统性地给刘立军提供了一些意见,根本就没有为刘立军出谋划策,指导刘立军诉讼;其虽然是主审人,但当时案件是以合议庭形式进行审理的,是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而非受其个人意见左右;最后,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结案前还向领导汇报、请示。


榆树检察院检务管理部部长金鑫也表示自己被冤枉了。


金鑫表示,2018年1月,刘立军在电话里和金鑫说,他去南方过春节了,他找金鑫就是张平的事儿,这个事儿公安机关基本就能处理,如果不能处理,就让金鑫帮忙跟榆树检察院陈刚检察长打听一下够不够。


金鑫念及友情,同意了刘立军的请求,并表示不需要钱。然而,刘立军还是坚持通过苏井秀将90万放在金鑫的车上。


金鑫本来不愿意帮忙,两天之后,怕刘立军责备,才想起此事。金鑫去榆树检察院的时候正好遇见陈刚检察长在讨论刘立军案。金鑫随口插一句嘴,问陈检刘立军案够不够批捕。陈检答复称,如果是团伙犯罪,必须批。金鑫听到后什么也没说,就走了,认为自己帮不了刘立军,便将90万元原封不动地在第二天退给苏井秀。

 

在行贿部分质证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19日下午审理故意杀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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