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黄翔鹏丨“琴律”研究

黄翔鹏 中国昆剧古琴研究会 2022-12-20

编者按:

今日刊载的《“琴律”研究》是黄翔鹏先生为《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所写的释文。先生阐述了“琴律”的来源与本质,详细说明了第三、六、八、十一徽的特殊属性,比较了“仙翁法”与《管子·地员》所载调弦法的区别等问题。


“琴律”研究


“琴律”是宋代学者朱熹(1130—1200)在《琴律说》中提出的一个律学名词。这一名词虽然至南宋才出现,但琴律的实践却源于先秦钟律和五弦、七弦琴的艺术。
《国语·周语》周景王(前544—前520在位)时的乐官州鸠说过“度律均钟”。三国吴·韦昭注释这句话:“均钟”是先秦的一种弦律正律器。琴身木质,长七尺,张弦,用来调钟。《管子》一书中“凡将起五音”的记录,可以和韦昭之说互证。《管子》的三分损益法只算到五音,简略到存有未尽之意。春秋编钟的测音研究证明钟律用管子五音为基础,兼采纯律三度的生律法。这只在“均钟”的性能与琴律相关时才有可能。先秦钟律到秦以后失传,但它的实践却在汉以后的七弦琴艺术中保存下来。两晋隋唐间,琴的艺术已有甚大发展,而琴的律学特点失载。北魏陈仲儒曾把琴五调与调律问题并提,但亦简略不明。宋代进入了一个传统学术的大整理的时期,才有朱熹《琴律说》的出现。但人们对琴律的认识只是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才在音乐考古学的新发展中引出有关律学研究的新课题。
琴律是一种非平均律的体系。在律制问题上兼含三分损益法和纯律三度音系生律法,而以后者为主。它是灵活运用两种生律法,或称复合律制(Compound tuning system)的一种多变的体系。律制上的这种特点决定于琴徽的弦长比。琴的取音方法,兼采两种律制的调弦法,并与琴调及琴的旋宫方法有关。兹分述有关的律学特点如下:
一、徽位与琴律的取音方法。首先在于纯律的特征。中国的埙、磐、钟等古乐器,自新石器时代至青铜时代即有纯律的实线。但在曾侯乙钟铭(前433)出现以前,史料中并无表明纯律数理逻辑关系的确切记载。可以明确看作纯律计算方法的材料,只有琴工自古相传的、确定徽位的“折纸法”,亦即运算纯律弦长比值的简单整数比的计算方法。这种确定徽位的方法,到宋代才由朱熹的《琴律说》以概要的叙述反映出来。
徽位决定琴律在律制上的主要性质。它的十三个徽位弦长比,形成如下序列:
其中,第三、六、八、十一各徽,比值的分母为5。产生的各音为纯律独有。其余各徽比值的分母可以析为2、3两个因数,产生的各音则为三分损益法与纯律三度音系生律法所共有。由于琴的各种取音方法,全都联系着琴徽的作用,因此三分损益法虽可存在于某些取音方法之中,但琴律仍是一种以纯律倾向为主的复合律制。
琴上取音,有散、按、泛三种方法。散声是空弦音;按音也叫实音,是左手按弦,右手弹奏发出的音;泛声是左手指当徽位处虚触琴弦,右手弹奏,使琴弦发生分段振动,因而产生的泛音(Hormonics)。这三种取音方法构成了琴律在律制应用上的全部可能性。
琴律的散声各弦调律情况分别决定于两大类不同的“调弦法”,或为三分损益法,或为纯律三度音系生律法。但按三分损益法调弦时,也只能约定各个散声的律高,而不能决定琴律的全面的律制特点。琴律的按音虽可按照三分损益法的弦长比确定“徽分”(一定的两个徽位之间,按十等分来决定某徽左手若干分的按音位置),但按音在当徽之处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然产生纯律音程,而某些徽分则仍然产生纯律音程。琴律的泛声则由徽位约定,只能使曲调中的各音符合纯律结构。因此,琴徽决定着琴律的以纯律为主的律制倾向。
二、琴律及其两类调弦法。七弦琴的调弦法脱胎于古代的五弦琴。后世尊为“正调”的调弦:徵、羽、宫、商、角的序列是最古老的一种五音弦序。增为七弦之时,六、七两弦实际只是一、二弦的高八度的重复。
各种“琴调”都以正调为准则,传统上存在两大类的调弦法。按正调的五音弦序说:第一类即《管子·地员》所载的调弦法,它的特征是二弦(D)和五弦(A)的散声略高。第二类即琴家所传的“仙翁法”,它的特征是二弦D和五弦A的散声略低。用埃利斯(Ellis)音分值可以比较它们的差别。
这两种调弦法虽在琴家手中世代相传,但其来源已难考定。根据《管子·地员》的记载,已知先秦均钟即有第一种调弦法;根据曾侯乙钟铭中的“索商”(二弦)为182音分的D,“”(相当于五弦音高)常为884音分的A,可知先秦至迟在春秋战国间即应有第二种调弦法。但由于七弦琴有关文献的晚出,直到明代以至晚近,才得见到有关这两种调弦程序的详细记载。第一种可见于1557年萧鸾所辑《杏庄太音补遗》的“和弦”(即调弦)部分以及今本《古琴初阶》。第二种可见于1547年杨嘉森所辑《琴谱正传》的琴论部分以及《古琴初阶》所载“仙翁法”。
这两种调弦法的空弦散声,原则上分属两种单一律制,但在琴律各音的综合运用中仍然得出复合律制的结果,使琴律在律制问题上与调弦法并无直接对应关系。第二种调弦法虽可称之为“纯律调弦法”,但在恰当徽分上仍可奏出三分损益律的音调,甚至在徽位上取按音,亦可产生四弦9徽204音分的d、二弦13徽接近408音分的E、五弦13徽接近1110音分的B。第一种调弦法虽可称之为“三分损益调弦法”,但纯取徽位上的按音,却可比“纯律调弦法”得出更为完备的各种纯律音程:
三、琴律与律名、律位问题。先秦钟律原属均钟所用的律名,自秦代以后至1978年曾侯乙钟出士前,久已失传。魏晋以来,七弦琴上通用的律名,一般是以一弦散声为黄钟的、三分损益律十二个“正律”的名称。除了因琴派之异,律名与弦序的对应关系时有不同外,十二律名并无区别。但这些通用的律名在琴上并不严格表示一定律高,而只表明一定“律位”(大体上律高相近的、异律同位的同名各音)。1.从琴上取音看,朱熹《琴律说》称一弦11徽(E音,386音分)为姑洗,而姑洗作为三分损益律的律名应作E音(408音分);2.从调弦法看,因为纯律调弦法,《琴谱正传》的七弦散声d音(204音分)与一般的“仙翁法”七弦散声d音(182音分),也都按照异律同位的原则同称“清太簇”;3.从生律法的角度看,三分损益律的仲吕应是E音(522音分,即比F音高一普通音差之律),不能复生黄钟C音,但琴律中的仲吕(三弦F音)却可复生黄钟,这两个律高在琴上可以同称“仲吕”。
琴上所用的律名具有复合律制的特点,并不表示单一律制的确定律高,正如先秦钟律中的宫商字一样,其内涵只是用来概括异律同位现象,实质是一种律位名称。
四、琴律与琴调。琴调因各弦散声的阶名实质而异。不同的琴调都从正调(徵、羽、宫、商、角…)的弦序变出(“紧”——升高、“慢”——降低有关各弦)。采用不同的琴调,只在不同程度上与特定琴曲的调音、音阶、调式,直至特殊的表现性能有关。正如正调的本身不与两类调弦法直接相关一样,一般的琴调也与律制问题没有直接关系。也有某些琴调专属某种律制的调弦法。诸如姜白石琴曲《古怨》的“侧商调”,在调弦程序上具有精密规定,确属纯律的调弦法。传统琴论中虽然常将琴调问题归入琴律范畴,实质上琴调一般地属于乐学理论问题而不与律学理论直接相关。但在不同琴调涉及琴曲旋宫问题时,它们的调律问题就呈现出种种复杂情况,而将在律制问题上以不同程度相关联。这种情况属于琴律理论的深入探讨问题,却已超出了琴律理论的基本原则的范围。

198311

(本文为《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

“琴律”条释文,此文发表时略有改动)

原载《溯流探源——中国传统音乐研究》

封面照片由黄天来老师提供


往期回顾:

查阜西:琴家取用自然音阶论

查阜西:古琴曲谱的来源与现状

查阜西:1956年古琴采访工作报告

编辑:西西
审校:安安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