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检故事•案鉴】谁该为这起交通肇事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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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一辆车撞倒后,又被路过此处的另一辆车二次碾压致当场死亡。谁该为这起交通肇事案负责?责任如何划分?案件如何办理才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日前,在河南省鄢陵县检察院及相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这起交通肇事案顺利结案。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宣告缓刑,被害人家属获得赔偿,对两名肇事司机表示谅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针对该起交通肇事案,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分析座谈会,研讨案情。
今年1月6日19时42分,郭某驾车将沿路边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撞倒在机动车道上,郭某移动车辆至边道后报警,并在其车辆左后方等待,未对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随后,丁某驾车二次碾压了李某身体,拖行76米后弃车逃离现场,李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脑出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月7日,丁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公安机关认定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5月29日,公安机关以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审查逮捕。鄢陵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在案证据,发现鉴定意见中仅显示被害人死亡原因,无证据材料佐证前后两次撞击对死者作用力的大小,死亡原因归责不清。
该院经认真研究,认为公安机关仅以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审查逮捕,证据链中缺乏对死亡原因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判断,不能区分出前后两次肇事司机的责任大小。
针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讨,达成一致认识: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与郭某的肇事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郭某应承担该事故责任;在第二起交通事故中,应综合考虑丁某第二次碾压和拖拉因素在事故中的作用,其要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经过综合审查评判和请示汇报,鄢陵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丁某作出存疑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详细列明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以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监督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随后,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认定“第一起事故中,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二起事故中,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无事故责任。”公安机关以郭某、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
受案后,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该案给被害人家庭造成巨大伤害,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不断上访。针对该案的特殊性,结合被害人家属对赔偿数额的诉求,办案检察官积极进行沟通,同时向两名犯罪嫌疑人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多次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
和解协议签订后,在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共同努力下,各项赔偿款落实到位,被害人家属对郭某、丁某出具了谅解书。9月27日,该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分别判处郭某、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策划/审核:刘立新 李达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赵海波 闫晴 王晋
校对:黄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