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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长期在外打工回到老家时发现自己莫名其妙身背巨额债务就连房子也面临着被查封、拍卖直到检察机关的出现才让她如释重负……“糊里糊涂摊上莫名其妙的官司,法院还判我承担35万元债务,那一纸判决就像一块大石头压得我喘不过气来。多亏检察机关监督,案子改判了,我浑身都感觉轻松了。”近日,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对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回访时,监督申请人张女士感慨地说。35万元债务从天而降张女士是方城县的一名普通农民,多年来一直和丈夫在外打工。夫妻俩省吃俭用,在县城买了房子,但因感情不和,最终二人选择了离婚。2012年以来,张女士独自在郑州一家餐饮公司打工,很少和老家联系。2014年8月11日,李某向方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女士归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法院受理案件后,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张女士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张女士根本不知道公告一事,也没收到法律文书,自然没有应诉。同年12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女士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李某本金35万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自借款之日(2014年3月25日)起至结清之日止计算并给付。判决当天,法院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张女士送达民事判决书。2022年端午节,张女士回到方城老家,看到了方城县法院邮寄的“恢复执行通知书”,这才知道自己被李某起诉还款一事,而且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自己多年不在老家,不曾与他人有经济纠纷,为何会成为被告?自己根本不认识李某,向其借款35万元从何说起?由于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张女士的房子面临被查封、拍卖,张女士又急又气。检察官调查来龙去脉2022年8月,张女士向方城县检察院申请对上述民事生效裁判进行监督。张女士称,她与原告李某根本就不认识,更不存在借贷关系,李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据是伪造的;她根本没收到过法院传票,一直都不知道自己被人起诉了……方城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确定了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本案的公告送达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本案是否存在债权转让。针对第一个问题,检察官对公告送达程序进行了深入审查,发现法院直接向张女士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所依据的是一张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而该案中的“证明”没有经办人和负责人的签名,属于有瑕疵的证明材料。方城县法院在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或查证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仅依据存在瑕疵的证明材料径行公告送达应诉文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了张女士的举证、质证及辩论权利,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为查明第二个问题,承办检察官分别询问了案件当事人李某和张女士,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查明李某与张女士确实素不相识,但李某曾将10万元借给第三人卢某,而张女士曾向卢某借过10万元高息借款。因张女士到期未能还清这笔债务,卢某便借来李某的身份证,委托律师以李某的名义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此后,方城县法院在未对原告李某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在张女士缺席庭审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检察官询问李某时,李某承认,他曾在卢某经营的小额借贷公司存过10万元,卢某将这笔钱借给了张女士。后来可能是卢某的借贷公司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卢某到期无法偿还其10万元钱,便冒用其名义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据此,检察官认为,本案存在债权非法转让的情况,原告李某与被告张女士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虚假诉讼判决被撤销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方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得到委托人的授权方可提起诉讼。对于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一方以转嫁债务为目的,围绕诉的基本要素进行证据伪造或者隐瞒真相,以虚构的民间借贷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判决的诉讼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2022年9月23日,方城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指出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的违法事实,建议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卢某、李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相关线索。今年2月27日,方城县法院再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