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拘留!罚款!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千万不能有……
防疫普法小课堂又来啦!
上次小编给大家
科普了一波防疫“雷区”
大家都记住了吗
这次,咱们继续以案说法
知识点get起来~
01
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说法
2020年2月10日,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因疫情防控需求,对金新路与金园街交界路口实施临时封闭管理。当晚,李某发现路口管控后,借着酒气擅自推开已封闭的大门。
防疫工作人员巡查路过,发现该情况后下车准备将大门关上,被告人李某遂上前阻止,并准备进入金砂乡。防疫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对其进行劝阻,并要求其测量体温,但被告人李某不仅不配合防疫工作,反而对防疫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动手殴打后续来到现场的金砂街道防疫工作人员郑某,扯掉郑某的口罩及工作牌。被告人李某还对防疫人员黄某吐口水,之后他被及时赶到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郑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伤情已达到轻微伤。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也直接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的秩序。
金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配合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作,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从而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2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毛某宁被刑事拘留
以案说法
2021年7月,南京扬州等地发生新冠疫情,8月4日扬州市举行第六场新冠肺炎疫情发布会通报,扬州该疫情的首例确诊病例毛某宁隐瞒南京禄口旅居史,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毛某宁拒绝说明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配合流行病调查,并频繁活动于饭店、棋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致使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毛某宁在7月28日确诊前,7月21日至24日,每天都会去四季园小区秋南苑内的棋牌室打牌。截至2021年8月3日24时,该棋牌室已有54人确诊,其中53人为打牌或看牌的人,老年人居多,还有一人为该棋牌室的帮工。
毛某宁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警方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3
隐瞒密接史
一男子被拘留5日
以案说法
2022年1月29日,刘某某等4人从杭州市驱车返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后,刘某某发现自己的杭州健康码变为红码,且接到了杭州当地社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其为一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接到通知后,刘某某并未按照《鄂尔多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2〕6号、7号》文件规定,未及时向当地社区及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自己的相关情况,未按照规定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导致刘某某等4人密切接触的35人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在对刘某某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结束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康巴什公安分局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4
乘高铁不佩戴口罩
一男子被罚款
以案说法
2022年1月2日下午3时45分左右,从北京西开往深圳北的G79次列车在长沙南站开车后,值乘该趟列车的深圳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乘警接到列车工作人员报警称,2号车厢有一名男性旅客拒绝佩戴口罩。
接报后,乘警立即赶往现场,和列车工作人员一同劝说该旅客按照防疫规定佩戴口罩。但该旅客依旧拒绝佩戴口罩,并大声称“我就是不戴口罩又能拿我如何”。乘警耐心劝说,仍遭到该旅客大声拒绝。
该旅客的行为引起了周围旅客的强烈不满,最终乘警因其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将其交接至广州南站派出所。经查,该男子杨某今年29岁,当天从武汉上车返回深圳北,在车上戴口罩觉得有点闷,就摘下了口罩,在听到乘务员提醒后,杨某觉得戴不戴口罩是自己的事,就是不愿意戴上。在接受调查时,杨某逐渐冷静下来,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最终,杨某被处罚款200元的行政罚款。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5
驾车强闯小区拒绝登记
一男子被处罚
以案说法
2020年6月2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吴某欲进入其弟弟门市所在小区,工作人员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让其出示小区通行证。吴某拒绝登记,驾车强行驶入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后报警。
辖区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当场对吴某进行批评教育,但其一直未认识错误,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吴某向某防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询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指挥部明确告知进入小区仍然需要出示通行证,没有通行证的需要登记。
随后,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吴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吴某不服,向牡丹江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在收到该局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后,吴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吴某不服,遂上诉至牡丹江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牡丹江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作为事发小区外来人员,在没有小区通行证且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告知其登记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落实疫情防控登记措施,驾车强行进入小区,该派出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亦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6
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
一男子被强制隔离并行拘5日
以案说法
2021年12月27日,江某从外地返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大桥镇丰州村。28日,江某主动到村委进行报备,村委干部告知其需居家隔离。当医务人员到江某家中欲对其进行核酸检测时,发现江某未按照南宁市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居家隔离,私自外出到象州拉货。将其劝返后,立即将其进行集中隔离。
2022年1月4日,江某集中隔离期满。宾阳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立即依法传唤江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江某如实陈述了其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江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依法防疫,人人有责
12种疫情防控期间
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都在下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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