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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知识知多少?小志为你来介绍(二)


上一期的志愿服务条例

大家都学会了吗?

今天由小志带领大家

学习新的志愿条例

感受更多有关志愿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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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促进措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帮助


2.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3.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5.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税收优惠。


6.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发布制度


9.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措施


10.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1.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13.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1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16.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17.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18.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志愿服务条例》实施以来,志愿服务组织不断发展、志愿者队伍快速壮大,志愿服务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服务成效进一步凸显。


在2021年学雷锋纪念日到来之际,小志呼吁志愿者们积极学习志愿知识,弘扬雷锋精神,争做时代新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你的每一份付出,都将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献上一份力量!

小志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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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往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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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年小志复工啦!一起康康上学期的志愿成果吧!

致敬雷锋,学习榜样———我们是闽院“志愿人”


指导老师:校团委 俞虹

文字来源:节选自《志愿服务条例》

责任编辑:品牌推广部 李镇良 刘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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