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董正爱、胡泽弘:自然保护地体系中“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规范内涵与立法进路——兼论自然保护地体系构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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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为方便编辑,相关注释已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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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立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要以国家公园为主体,但对国家公园主体性地位的现实原因和规范内涵却语焉不详。通过对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过程中主体类型的构造进行检视发现,原有的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存在管理体制低效以及规范体系繁冗等问题,故而,在转变自然保护地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澄清“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规范内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公园之于自然保护地体系的主体性地位体现了其具有生态价值和保护目标的首要性,同时意味着自然保护地体系主体观和划分标准的转变。依循这一认识,需要通过严格保护与差别利用相结合、综合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统一、静态指导与动态调整相协调的立法进路,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建设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体制;自然保护地分类;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自然保护地生态价值
一、 问题的提出
1. 初建阶段的自然保护地主体
类型构造(1956—1977年)
2. 发展阶段的自然保护地主
体类型构造(1978—2017年)
3. 新时期自然保护地主体类
型构造及构想(2017年至今)
1. 自然保护地体系中
主体类型的构造省思
2. “以国家公园为主体”建立
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内涵阐释
1. 构建科学的自然保
护地分类设置体系
2. 自然保护地生态价值的实现
:严格保护与差别利用相结合
3. 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的调整
:综合立法和专门立法相统一
4. 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和调整机制
的革新:静态指导和动态调整相协调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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