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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RCEP助力企业实现区域产业新布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作为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将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并从各个层面重构区域经贸格局已成为多方共识。




近年来,在全球政治经济等多重因素影响下,逆全球化抬头,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产业链正加速重构,产业链供应链呈现区域化、近岸化发展趋势。在此背景下,RCEP将极大地促进成员国间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由此带动域内企业增强投资合作。一直以来,包括东盟、日韩在内的RCEP成员国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目的地。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企业可借助RCEP强劲东风,进一步加强在RCEP成员国的投资布局,这在微观上将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宏观层面也将助力我国分散供应链风险,实现区域产业合作新突破。


从成员国看,RCEP区域既是“世界工厂”,又是“世界市场”,15个成员国的人口总数、GDP总和、出口总额三项指标均约占全球总量的30%,中日韩作为亚洲最具活力的三大经济体,经济总量已超过欧盟。通过中日韩三国间、三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间的贸易投资合作,形成了以中国、东盟为生产加工中心,日本、韩国等为技术和中间品供给中心的地区产业链体系。各国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科技实力、市场需求不同,具有产业互补优势和合作势能。例如,日韩、澳新等国,占据区域产业链高端,我国与其科技合作的潜力巨大,同时,这些国家较强的消费能力也意味着更多的投资机会。越南、印尼、马来西亚、泰国等新兴经济体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我国可以发挥比较优势在这些国家布局制造业、农业合作等产业项目。再如,缅甸、柬埔寨、老挝可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原材料供给及产业上游配套,其较强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也将带来工程与投资机会。


从规则角度看,一方面,RCEP投资章节在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和升级,实现了共同的市场准入,并对投资保护、投资促进以及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设置了“棘轮”承诺,建立了对跨境投资的争端预防和协调机制,为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提供了坚实保障。另一方面,统一且低门槛的原产地规则,使得区域内企业可在相对稳定的预期下安排投资和生产,让企业在优化产业布局上增加更多灵活性和可选择性,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供应链弹性和韧性。此外,RCEP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等领域的规则,也为企业投资布局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环境。


从未来趋势看,RCEP统一的规则和市场体系,将带动区域内产业链关联持续提升,产业分工的规模与能级不断提高。政府层面要鼓励国内企业积极“走出去”,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参与区域产业链重构,优化生产布局,提升利润空间。企业也要积极行动起来,从战略层面把握RCEP带来的重大机遇,将高质量实施RCEP全面纳入企业的国际化经营策略,加大力度与区域内各国开展投资合作,在更广阔的国际环境中参与竞争,提高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一,吃透用好规则。企业可以综合考虑RCEP投资开放、原产地、具体关税减让等规则,用好各方高水平开放承诺,挖掘制造业和服务业扩大开放带来的商机。结合所在的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突出差异化定位,布局区域内的产业链、供应链,通过并购、股权投资等形式稳妥开展投资活动,实现延链补链强链。以贸易与投资互促、制造业和服务业互融等为手段,实现企业在区域内产业布局的优化,和在全球价值链体系中的地位攀升。


第二,拓展投资领域。中国工业门类齐全、制造业发达,具备一批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和在产业链各环节占据核心位置的中小企业,在多个领域有对外投资合作的较大潜力。企业要在巩固运输、电力、电信等“走出去”传统领域优势的基础上,强化与东盟在“数字发展战略”“工业4.0战略”等的对接,推动金融、保险、医疗高端服务业务产业进入对方市场,探索在大数据、5G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合作。特别是RCEP明确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对待数字经济发展,企业应抢占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高地,深挖东盟等国的数字经济发展蓝海潜力,在数字内容、数字服务等领域尽快实现突破,以跨境电商为抓手发展数字贸易,提升与各成员国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全面合作。


第三,用好平台载体。最近一个时期,商务、贸促等部门,各行业协会等纷纷组织面向RCEP成员国的投资促进活动。企业可积极参与,借助平台力量强化市场、资本、技术、人才等的对接,深化与RCEP成员国企业在科技创新、人文产业等多领域的合作。


当然,企业还需积极审慎防范投资风险,妥善应对竞争压力和合规挑战。投资前,需详细考察投资目标国对外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详尽市场调研。经营中,细致做好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关注投资所在国的财税、海关等新规和国际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一旦遇到问题,应积极与政府驻外机构、行业协会、贸促等部门联系,主动寻求帮助,运用规则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来源:山东省商务发展研究院 李迎春、高淑君、刘志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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