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 如何界定外文词汇商标是否构成“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条款的关键是对于商标是否构成“不良影响”的认定,而对商标“不良影响”认定的基础就是商标构成文字的含义。对于由外文构成的商标,由于很多外文词汇所具有的多重含义,对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常常会出现争议。
查礼尔理查兹有限公司提出“DEAD MAN'S FINGERS”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该商标由“DEAD MAN'S FINGERS”组成,易被译为“死去的男人的手指”,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易造成不良影响,因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在商标驳回复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也认定该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裁定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
查礼尔公司不服复审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礼尔公司诉称,诉争商标在英语中有多重含义,如“螃蟹的鳃”等含义,但绝不包含被诉决定中翻译的“死去的男人的手指”含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为纯英文商标“DEAD MAN'S FINGERS”。英语并非中国官方语言,相关公众并不当然知晓诉争商标的其他含义,再结合原告商品包装的死人头骨的图案,相关公众易将诉争商标含义直接理解为“死去的男人的手指”,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属于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最终,一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审理外文商标的构成文字是否具有导致不良影响的含义时,以一般公众的认知为标准。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一个列举加概括的例示性规范,其规定的外延和内涵都较为宽泛和模糊。随着时代发展变化,“不良影响”所包含的范围也在不断变换。所以,对商标是否含有“不良影响”的认定往往存在很多争议。
目前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院认定“不良影响”的主要标准是“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类似的,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笔者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对规定的“不良影响”应当是指第十条第(一)项到(七)项所规定的情形以外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作为禁用禁注的绝对理由条款,在适用时,一方面要避免扩大泛化,损害商标所有人的主观创造和自由表达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避免过度缩小,避免一些可能危害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商标获准注册。所以,在实践中认定是否违反该条规定,需要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基础进行考虑和衡量。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曲虹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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