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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 中欧班列合作发生纠纷该适用哪国法?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深入推进和中欧班列的大量开行,中国铁路与沿线国家铁路合作日益增多,物资流动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的行政、民商事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深入了解研究相关法律制度,交流铁路法律信息,研究建立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国际铁路合作,保障中欧班列持续健康有序开展。”在此前举办的服贸会第七届“一带一路”综合服务能力建设论坛暨RCEP金融与法律服务发展论坛上,中国地方铁路协会企法部副主任韩潇介绍了关于中欧班列的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亚欧大陆范围内没有统一的铁路运输规则,影响较大的铁路货物运输规则有两个,分别是《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韩潇介绍说,两个规则均有关于货物运送规则、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承运人责任制度等规定,但两个规则的适用范围、承运人免责事由、时效等许多规定均不相同。


韩潇称,鉴于目前中欧班列涉及的国家至少加入了其中一个国际运输规则,具体适用有以下五种情形。一是当发站地、到站地所在国均是且只是《国际货协》缔约国时,适用《国际货协》;当发站地、到站地所在国均是且只是《国际货约》缔约国时,应适用《国际货约》。二是当发站地、到站地所在国均是《国际货协》又同时均是《国际货约》缔约国的,根据《国际货协》第3条,应适用《国际货约》的规定,但根据《国际货约》第5条,当承运人承担比统一规则更大的责任和更重的义务时可以适用《国际货协》。三是当发站地、到站地所在国其中一国是且只是《国际货协》的缔约国,另一国是且只是《国际货约》的缔约国,此时根据法院地冲突法规则适用法律。若当事人选择《国际货约》作为适用的法律,且案件在《国际货约》缔约国范围内进行裁判,应适用《国际货约》。若在非《国际货约》缔约国内进行裁判,由裁判机构所在国根据法院地法进行判定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条约作为准据法。四是当发站地、到站地所在国其中一国是且只是《国际货协》缔约国,另一国同时是《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缔约国时,应适用《国际货协》。五是当发站地、到站地所在国其中一国是且只是《国际货约》的缔约国,另一国既是《国际货协》缔约国又是《国际货约》缔约国时,应适用《国际货约》。


发站地或到站地其中一地在我国目案件在我国法院进行裁判时,该适用哪个法律呢?韩潇表示,因中国是《国际货协》缔约国,而不是《国际货约》缔约国,因此当中国境内车站作为发站地或到站地时,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当另一地所在国是《国际货协》缔约国时,适用《国际货协》;当另一地所在国同时是《国际货协》缔约国又是《国际货约》缔约国时,适用《国际货协》;当另一地所在国是且只是《国际货约》缔约国,依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同时,若两个条约中没有相关规定时,适用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所在国的国内法律。


韩潇表示,当前,中国国内法体系仍处于发展阶段,无法完整应对中欧班列铁路运输中发生的各类法律问题。我国在重视铁路设施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法规制度的重构,提升铁路法律层级,细化有关规则,做好与国际协定的衔接工作。构建一套多层次、与国际铁路运输规则接轨的铁路法律法规,为中欧班列,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稳定性、可预见性的法治环境。



来源:中国贸易报 穆青风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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