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实务 | 报关单填制新要求!进口关税配额证明试点联网核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9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试点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试点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29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下统称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自试点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本年度新批准的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商务部对本年度新批准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

三、自2022年11月1日起,商务部对本年度新批准的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及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等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

四、自试点之日起,已签发电子配额证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不再签发纸质配额证。电子配额证无使用次数限制。试点实施前已签发的配额证,企业可凭纸质配额证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不限贸易方式的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五、自试点之日起,使用纸质或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的,企业应准确填报配额证代码和编号,并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与配额证商品项的对应关系(填制要求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和《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名称应与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应分别与报关单的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一致。

单证抬头对碰规则
证明上的抬头
报关单上的抬头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最终用户
消费使用单位
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进口商
收发货人
进口用户消费使用单位
关务小二依公告制表,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有关提前申报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的规定,对于选择提前申报的货物,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和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配额证应当有效。选择两步申报的,应按照涉证模式申报。

使用国别关税配额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的,还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要求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

六、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

附件:报关单填制要求.doc

海关总署  发改委  商务部

2022年9月28日




报关单关税配额随附单证填制

一、随附单证代码栏

随附单证代码栏应填报对应的配额证代码。配额证代码对应关系如下:

“t”为进口关税配额证,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e”为《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

“q”为国别关税配额证,自贸协定项下符合自贸协定有关规定的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毛里求斯食糖进口国别关税配额,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备注栏标注相应国别配额字样)。
t-进口关税配额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e-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进口棉花配额证(配额外)
q-国别关税配额证[属于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分支,仅限自贸协定项下符合规定的国别产品,见右侧]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毛里求斯食糖在报关单备注栏标注相应国别配额字样

二、随附单证编号栏

随附单证编号栏应准确填报配额证编号,该栏目仅限填写一份配额证编号。

三、报关单商品项与配额证商品项对应关系填报

随附单证栏填写完毕后,应按照系统提示准确填报使用配额证的报关单商品项号。报关单多项商品使用配额证的,每项涉证商品均应填写对应关系。

四、填报示例

凭编号为PEZ12345的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报进口货物,则“随附单证”栏应填报为:

随附单证代码

随附单证编号

t

PEZ12345


若报关单第1、3、5项商品使用配额证(明)的,配额证(明)商品项与报关单商品项对应关系应填报为:

报关商品项号

配额证明商品项号

1

0

3

0

5

0


来源:关务小二综合整理自海关总署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本文中除标明来源的图片,其余均来自网络公开渠道,不能识别其来源,如有版权争议,请联系公号方。



往期精彩回顾喜迎二十大 | 开放平台引领对外经贸合作
会展大咖说 | 周景龙:会展业当前应做好哪些准备以等待重启?
最新 | 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农业贸易百问 | 部长级会议在WTO地位如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