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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 印度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制度的异同




印度是中国最大的邻国之一,人口众多,经济高速发展。2021年,印度全球GDP排名已经跃升到第六名,位于法国等发达国家之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印度的专利申请量也在快速增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1年发布的报告,按照专利申请量,印度专利局已成为全球排名第七的主管局,也是排名前十的主管局中仅有的三个申请量维持增长的主管局之一。





近年来,印度成为中国对外投资最为关注的海外热土。与此伴随的是,中国出海企业在印度市场频频遭遇专利纠纷,例如小米手机、OPPO和vivo手机分别被爱立信和杜比实验室等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巨大市场,印度充满着机遇,同时因其专利制度与中国存在较大区别而又充满着暗礁。


印度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不包括实用新型。发明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注册日起10年,并在缴纳费用后可续展5年,最长为15年。


印度专利局为印度工商部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的下辖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申请。印度专利局的总部设在加尔各答,三个分局分别设在新德里、孟买和金奈。各个分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专利事务,而三个分局以外其他邦的专利事务由印度专利局总部管辖。总部和分局均有权授予专利权,审查标准一致。


印度最早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由英国统治者完成的,基于1852年的英国专利法案,印度于1856年出台了《保护专利法案(1856)》。印度在1947年独立,并且在1972年出台了新的专利法,为印度现代专利法的基础。2000年,印度出台了《外观设计法(2000)》。目前,印度规范发明专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印度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以及印度专利局实践和程序手册;规范外观设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实施细则,以及外观设计实践和程序手册。


在印度申请发明专利,首先需要了解通过何种途径提交申请符合自身的策略。目前,申请专利申请主要有三种途径,《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以及直接向印度专利局提交的途径(或称为普通提交途径)。《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只接收英语申请文件,而《巴黎公约》途径和普通提交途径既接收英语、也接收印地语申请文件。如果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那么申请人在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普通提交途径提交申请之前需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保密审查,以避免中国同族专利得不到授权。


印度专利法设立了临时说明书制度,类似于美国的临时申请制度。申请人可以先提交临时说明书,只需对技术方案完整说明即可、无需提供权利要求和具体实施方式,然后在12个月内提交完整说明书。临时说明书制度一方面可以帮助申请人尽早确定优先权日,另一方面也可以给申请人争取足够的时间来细化技术细节和/或评估市场潜力、再决定是否提交正式申请。临时说明书制度只适用于普通提交途径。因此,申请人在面临技术细节不完善或市场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普通提交途径,以便充分享受临时说明书制度所带来的时间差优势。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需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是授权期限。印度专利局审查效率较低,专利申请的审查期限通常达五到七年。为了缩短审查期限,申请人可以向印度专利局提出加快审查的请求。申请人在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国际申请时,将印度选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就可以满足加快审查的基本要求。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普通提交途径时,申请人须证明自身为初创企业、小实体或者自然人(至少一名为女性),才能满足加快审查的基本要求,通常中国申请人申请成功的难度较大。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方面,印度专利局只和日本专利局签署了相关协议。因此,在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在印度提交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可以考虑利用日本专利局的有利审查结果来加快审查。


印度的专利法律制度和中国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大国相比存在着诸多的区别,这对在印度经营的中国出海企业从法律角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出海企业应深入理解和学习运用印度的专利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集申请、审查和实施于一体的整体专利战略,从而牢牢把握住印度的发展机遇。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胡海滔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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