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 案例指导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应用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具有成文法本身固有的优点,例如结构完整,逻辑严密等。然而,成文法也存在着其自身一定的局限性。而案例指导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在实践中起到弥合法律规则的宽泛外延与千差万别的具体个案的作用,并且,作为指导案例的在先判例在时效性上完全能够及时对于各类新出现的社会矛盾予以及时而有效的回应。
另外,对于司法机关而言,“类案同判”意味着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裁量权行使的规范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根据我国目前的诉讼实践,当指导案例珠玉在前时,各级法院应当参照。由此,指导案例制度必然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于上述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遴选的标准、遴选主体以及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具体的细化。
《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另外,《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上述规定给予了当事人在案件中提交指导性案例的依据,并且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然而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诉讼活动在我国出现不过10余年时间。知识产权诉讼相较于传统的民商事纠纷而言,仍然属于新的诉讼类型。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容易出现新类型的纠纷和实践方面的疑难,进而容易导致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分歧和差异。
案例指导制度的优势在于利用“鲜活的法律”弥合法律规则的宽泛外延与千差万别的具体个案的作用,并且也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可以预见,案例指导制度将会在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经过分解,将表面纷繁复杂、头绪众多的事实提炼、总结为各个法律点,并针对每一个法律点逐一进行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准备,此为任何一个诉讼案件在进行过程中必要经历的过程。然而,是否所有的事实和法律方面都需要进行在先案例的检索呢?本文认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正如前文所述,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均已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得以体现。因此,在法律法规中能够找到确切的对应规则的情况下,无需再行寻找在先判例。
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权利要求中的数值特征进行在先判例的检索,对于处理该争议焦点具有显著的帮助——无论是从判断案件的走向,亦或是基于检索的结果而有针对性地准备相关事实和证据。
当已经检索到恰当的在先案例之后,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正确的使用在先判例。有研究表明,在实际的知识产权诉讼活动中,对于在先判例的引用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例如提交来源不明的案例、提交未生效的在先裁判、提交与在审案件明显无关的案例等等。就此而言,本文认为,诉讼代理人应当首先详细说明提交判例的来源、生效情况,随后再详细分析提交案例与在审案件在关键事实、适用法律异同方面的比较。
在详细分析部分,亦可以采用多种技巧。例如,如英美法系中使用先例时对于事实、适用法律、结果逐一递进地进行分析;又或者可以直指当前案情的核心,使其与在先判例中的判决要点相互匹配,由此达到由此及彼的目的。
另外,也可以使用类比论证的方法。在笔者所处理的另一个案件中,其关键点在于选定的某一特定范围的数值参数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此相对,对比文件并未公开该数值参数的特定范围,也并未公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然而,该专利申请被判定为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而不具备创造性。
实践证明,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弥补立法不足、统一裁判标准、形成司法积累、促进争端解决、限制不当裁判都具有重要作用。该制度对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实际案件中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金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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