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 商标侵权纠纷的非诉处理方式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的管理,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使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此可见,《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处理方式可以分为非诉方式,即,当事人协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以及诉讼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本文聚焦于通过非诉方式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几种途径。
一般来说,通过非诉方式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优点,而该方式的弊端主要是商标权利人通常无法通过非诉处理方式获得赔偿。
(一)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1、向侵权人发送警告信
商标权利人通过警告信告知侵权人其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事实、该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该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并通过警告信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即便侵权人未按照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警告信的签收也意味着侵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可以起到认定今后的侵权行为是否为明知的分界线的作用。警告信对非故意侵权人或者仅仅想通过“擦边球”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侵权人有比较好的震慑作用。实践中,一些侵权人在网上使用了权利人的商标或者带有权利人商标的宣传图片,当权利人要求其删除这些标识和图片时,由于停止侵权的成本很低,因此侵权人往往会比较配合。虽然没有按照要求向权利人发出书面答复,但是会比较快地按照要求做删除处理。如果警告信要求侵权人停止散发带有侵权内容的产品手册和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侵权人可能会因停止侵权的成本较高而对警告信不予理会。由于警告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当警告信没有达到商标权利人预期的目的时,通常会引发后续的行政查处等程序。
2、与已申请或者已注册商标的侵权人谈判
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商标抢注的情况,真正的商标所有人没来得及注册自己的商标,该商标就已经被其他人注册或申请注册了。对于这种情形,一方通常会通过谈判的方式,有偿获得该注册商标或者该商标的申请权。例如:国内的一个自然人在中国抢注了欧洲某国知名的使用于皇室服饰上的商标,后来该商标在欧洲的权利人通过与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商标注册人已去世)若干次的商谈,最终分三次支付了商标转让费和相关税费,办理了相应的商标转让手续,从而获得了该商标在中国的所有权。
(二)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政查处行动
《商标法》颁布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处理各种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违法案件,有力的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制止了商标违法行为,打击了商标犯罪活动。同时,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侵犯商标权行为特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违法、犯罪的活动,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干扰了企业树立商标信誉的正当竞争,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在对外贸易中,使我国知名商标的信誉受到损害,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由此可见,严格执行商标管理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和制裁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其他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有效维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质量,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商标权利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人采取查处行动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在中国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
2、商标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3、如通过代理人提交投诉的,还需要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侵权产品样品或照片。
工商查处的程序和步骤如下:
(1) 案件来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可以根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纠纷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根据其职权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 案件管辖:工商行政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3) 立案条件:有侵权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立案工商局管辖范围、在行政处罚时效内、未处于诉讼程序中。
(4) 调查取证:工商局行政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有关资料;对当事人的侵权活动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5) 审核:是办案机关内部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承担。
(6) 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7) 听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扣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8) 决定:分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侵权行为成立的,作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侵权工具;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9) 送达。
(10) 执行。
(11) 备案(存档):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三)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现侵权产品时,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与侵权人协商,要求侵权人删除侵权产品链接,但这种方法往往达不到好的效果。随着电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完善,像阿里巴巴、淘宝、京东等一些大的电商平台都建立了自己专门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通道。通过电商平台投诉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成为了另外一种重要的非诉处理方法。针对网络商品数量庞大的特点,电商平台的批量投诉方式,也为高效、快捷地解决这类侵权纠纷提供了重要手段。
电商平台处理投诉的方法比较简单,除了生效法院裁判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等官方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近似商标侵权的有效证据外,电商只会对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理,而且,要求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完全覆盖被投诉商品。
对于商标侵权的投诉,商标权利人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在中国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
2、商标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3、如通过代理人提交投诉的,还需要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侵权链接;
5、按照电商平台要求的拍摄角度提供相应的产品照片,并指明侵权商标在商品上的位置。
比较便捷的是,大部分电商对于国外商标权利人从中国境外提供的上述文件2和3,不需要公证认证手续。电商平台收到这些文件后,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先行下架被投诉的产品并通知被投诉方,等待被投诉方申诉并发起反通知,如果被投诉方没有提出申诉或者申诉被驳回,那么产品链接将会被电商投诉平台删除。当然,如果平台审核投诉不通过,该投诉将被直接驳回。已被驳回的投诉,经过重新提交有关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起投诉。
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件是从商标侵权行为衍生出的其他纠纷,最终也通过电商投诉平台得到了解决。一些侵权人,不只是使用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更是直接伪装成商标权利人在电商开店。例如:德国T公司在某电商网站上发现了一家店铺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同时也是T公司的商号),在提交知识产权投诉时被电商回复告知,该店铺在开店时使用的身份证明与T公司投诉时提供的公司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均完全一致。为此,T司的两个有签字权的代表人分别出具了声明,表明自己并未签署任何文件用于在该电商开设店铺。但是,经过电商与第三方认证公司再次确认,仍旧认为该店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没有问题。一时间,李逵和李鬼真假莫辨,侵权产品的链接迟迟无法删除。后来,T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代理人C事务所建议T公司,既然无法通过投诉删除侵权链接,而两方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又完全一致,那么可以通过提供进一步证据以T公司的身份要求关闭该店铺。随后,C事务所通过侵权店铺信息中唯一与T公司信息有出入的电话号码入手,通过证实该电话号码并不存在,使电商平台对该案通过了初步审核。在电商平台按照流程将被投诉产品先行下架后,被投诉店铺又提交了申诉,附上了经过德国公证机构公证的声明书,强调自己才是真正的T公司。而后,T公司通过走访当地的四家公证机构,与六位和公证书显示的姓名重名的公证员进行了沟通,获得了六份公证员声明,表明没有一位公证员出具了被投诉店铺提供的公证文件,结合对公证书上的徽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细节分析,证明了被投诉店铺先后提交的两份公证书都是伪造的文件。历时三个多月,终于成功地通过电商平台投诉关闭了侵权店铺。
此外,针对一些被侵权情况严重的品牌,电商成立的打假联盟也可以提供专案保护。电商利用互联网智能算法技术确定货源和销售的上下游关系、资金往来等,结合权利人的商标特点,行业特征与资源,联合线下执法行动和民事诉讼等手段来共同治理假货,形成了线上提供假货线索,线下查处假货源头的打假模式。近年来陆续办理了假冒案例保健品案、莆田假冒品牌运动鞋系列案、假冒品牌手机配件案、假冒品牌猫粮案等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经典案例,挖出了假货生产源头、线下批发窝点,对整个假货制售链及重点制假区域进行了打击、震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商标侵权的非诉处理方式,都具有手续简单、处理方便快捷、节省费用的优点,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没有诉讼程序那么严格,这给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救济措施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对于复杂案件和商标权利人要求赔偿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处理。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今后可能还会出现其他处理方法,以便更好地维护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梁欣竹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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