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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贸时评 | 加快推进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高水平开放

迟福林 中国贸易报 2023-12-26



随着全球经济服务化以及数字经济的发展,服务的可贸易性不断增强,服务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服务贸易成为新一轮全球自由贸易的重点,成为全球经贸规则重构的焦点。要顺应发展趋势,加快形成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高水平开放新格局。




服务贸易不仅是衡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向中高端迈进的关键因素;加快推进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高水平开放,是我国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释放巨大增长潜力的重大任务;要把握好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趋势,在提高服务贸易开放水平上下功夫,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重要动力。


提高服务贸易的开放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制定实施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主动适应全球服务贸易规则重构新形势,在对接高水平经贸规则中实现制度型开放的重要突破,成为高水平开放的重大任务。因此,应适应RCEP与申请加入CPTPP的要求,制定实施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尽快全面实施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开放新模式,健全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强化服务业高水平开放的法治保障。


积极参与构建开放包容的数字贸易规则。以申请加入DEPA为契机,加快构建我国的数字贸易规则方案,将有效发挥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国的突出优势,提升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话语权。


加快推进服务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对接。加快推进服务业领域内外标准对接。例如,率先实现医疗健康、养老、旅游等非敏感行业服务业标准对接;提升服务领域市场监管标准的国际化水平。例如,在旅游、健康、教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推进服务认证;制定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职业资格互认制度与资金安全审查制度,形成服务贸易项下人员、资金便利流动的制度安排。


二是推进以RCEP为重点的区域性服务贸易发展。


推进RCEP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进程。协商缩短服务贸易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转变的过渡期,具备条件的成员国尽快提交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承诺表,并率先开展审议;以服务贸易为重点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进程,争取形成高于RCEP的以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中国与东盟跨境服务贸易自由便利的制度安排;推进RCEP框架下中日韩服务贸易进程。


三是形成服务贸易开放的国内区域布局。


推动部分自贸试验区率先对标全球高标准服务贸易规则。比如,上海、广东、福建、天津等制度创新任务完成度较高的自贸试验区,加快在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等新兴贸易领域的规则探索,为形成中国版的全球数字贸易与服务贸易新规则作出新贡献。


对不具备全面开放的自贸试验区根据自身特点实行RCEP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政策。根据各自贸试验区承载的“一带一路”的重大任务和自身特点,实行基础设施、产能、服务贸易等项下自由贸易政策。


四是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水平开放平台。


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加快建立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体系,是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任务。


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缩减至30项左右,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分类缩减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内容与国际接轨;形成以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为核心的相关制度安排。制定实施更加便利的资金支付和转移制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服务“总部基地”的人民币-港币的双币资金池,重新构建具备完全离岸功能的金融账户。


率先实现免税、医疗健康领域制度型开放的突破。引入发达国家医疗健康服务标准。例如,对已在日本、美国和欧盟通过标准评估的药品与医疗器械,可自动获得认证,无须开展临床试验直接在海南使用;采用欧美的医药标准,逐步实现已经上市但未达到新标的药品退市。


引入香港等免税购物服务标准。例如,率先在海南免税店适用香港《消费品安全条例》《服务提供条例》《商品说明条例》等法律裁决民事纠纷案件;允许在香港已经销售且符合海南免税购物政策的相关商品制造商、供应商,经备案后为海南免税商店提供供货服务。


赋予外资企业商事领域法律适用的自主选择权。尽快推进仲裁规则的内外衔接。例如,参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条例》。尝试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临时仲裁制度;允许港资、外资企业在商事领域自主选择法律适用。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总部企业商事法律适用指引》,赋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或设立总部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权;为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营业提供便利。扩大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业务经营范围,逐步实现由非诉讼领域向民商事诉讼领域拓展;允许在港律师事务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分支机构,专司涉港、涉外法律服务;支持在琼律师事务所聘请香港律师,开展面向国内企业的法律服务业务。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迟福林 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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