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 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简述
欧盟一直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和经济伙伴之一。欧盟统计局2023年2月15日数据显示:2022年,欧中贸易额达到8563亿欧元,同比增长22.8%。其中欧盟对华出口2303亿欧元,同比增长3%,自华进口6260亿欧元,同比增长32.1%。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是“出海”中国企业不可避免的重大挑战之一。近年来中国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对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进行简单分析,希望对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商标纠纷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的受理机构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撤销和无效程序不能由欧盟知识产权局依职权启动,只能在收到第三方的申请后启动。撤销申请或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申请可由以下主体提出: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为代表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或服务商、贸易商或消费者的利益而成立的任何团体或机构,根据管辖该团体或机构的法律条款,该团体有权以其自身名义起诉和被起诉。
关于撤销申请或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申请,申请人无需证明其存在利害关系。这是因为,不同于基于相对理由提出的无效申请保护的是特定在先权利所有人的利益,撤销申请和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申请旨在保护公众利益。
基于相对理由的无效申请可由以下主体提出: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其授权的被许可人,商标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的所有人,在先使用商标所有人及其授权的被许可人,依法有权行使在先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权利的任何人,或根据欧盟立法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在先权利,即: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产权的所有人。
撤销和无效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只要符合所有受理要求,不强制使用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供的表格。但是,建议使用官方表格,以避免不必要的形式审查补正。撤销和无效申请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8条,欧盟商标获准注册之后,申请撤销的理由主要包括:如果在连续五年内,该商标在欧盟没有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并且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果由于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该商标已成为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贸易中的通用名称;如果由于商标所有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在核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误导公众,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引起误认的。
无论是基于相对理由还是绝对理由,如果仅就欧盟商标注册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存在应当予以无效情形的,应当仅就这些商品或服务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欧盟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主要包括:违反《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规定(即:注册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驳回理由)注册的欧盟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有恶意行为。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60条,欧盟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主要包括: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未经所有人同意,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所有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与在先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构成相同或近似;根据欧盟立法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在先权利,即: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产权,该商标的使用可能被禁止。
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阶段:一是提出撤销和无效。申请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对已注册的欧盟商标提交撤销或无效申请启动程序。欧盟商标所有人被告知该撤销或无效申请后,可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网站访问相关电子文件。针对尚未注册的欧盟商标申请或已失效注册欧盟商标提出的撤销和无效申请将被不予受理。
二是资格审查。收到撤销和无效申请后,欧盟知识产权局首先审查申请人是否已支付相应的申请费。如果未支付申请费,则视为未提交申请。接下来,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审查申请的可受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受理的缺陷。
三是对抗期。撤销和无效申请被受理后,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在登记册中记录有争议的欧盟商标的未决撤销和无效程序,便于第三方知晓。同时,撤销和无效程序进入对抗期。撤销和无效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被发送给欧盟商标所有人,并通知各方提交意见(使用证明等)。
四是撤销和无效程序结束。通常有两轮质证,然后结束对抗期,欧盟知识产权局准备做出决定。一旦决定成为最终决定,欧盟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64(6)条的规定在登记册中做出相应的记录。
由此可见,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与我国的撤销和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有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较大差异,希望通过上述梳理和介绍,对中国企业在欧盟进行商标维权有所启发和借鉴,帮助中国企业更加从容地应对相关问题。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王川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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