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回放|第十六期“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
北京时间10月24日上午,第十六期主题沙龙:“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通过腾讯直播平台以在线形式圆满举办。本期沙龙的主办方为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承办方为孙长刚律师团队。主持人为台湾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世新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兼法律学系系主任赖来焜教授,主讲嘉宾有:澳大利亚AHL法律事务所律师沈寒冰律师,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与谈嘉宾有日本帝塚山大学法学部教授黄轫霆教授,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孙长刚律师。相关高校、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保险公司、家族办公室等关注财富传承、家族信托领域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在线参加了本期沙龙。讲座伊始,因网络信号问题,由孙律师暂时代表主持人赖来焜教授对各位嘉宾和在线参会人员表示欢迎,并对本期活动的主讲嘉宾、与谈嘉宾进行了介绍。
本次沙龙的第一位发言嘉宾是澳大利亚AHL法律事务所律师沈寒冰律师。
沈律师的发言题目为“中国法院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沈律师主要谈了理解误区-自媒体泛滥与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承认与执行的实务流程的预判,承认与执行的实务流程的启动这几个方面。首先,沈律师谈到了实务与理论的区别。在实务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会受到很多政治因素的影响。沈律师又从以下这四个方面,详细的阐释了受政治等因素影响下,实务与理论的区别。(1)、从美国禁止微信的预判视角来理解,(2)、传统中国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视角之不同 (中国律师理解英美法的常见问题) (3)、国际相互认可,(4)、中澳认可现状。另一方面,这种区别的另一个重要影响理论就是判例决定论。沈律师从(1)法庭记录 (2)判例的效力(3)判例的缺陷(4)中国判决本身与澳洲既有法律的冲突这四个方面进行了说明。其次,沈律师以新南威尔士州(首府悉尼)为例,阐释了承认与执行的实务流程的预判。在这一部分,沈律师主要提到了前提,律师执业疏忽,中国判决文件在澳大利亚法院系统下的性质判定这三个内容。最后,在承认与执行的实务流程的启动方面,沈律师介绍了重点关注的几个要点。本次沙龙第二位发言嘉宾是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
黄律师的发言主题为:“从内地与香港判决互认安排看域外判决承认制度的若干问题”。黄律师介绍道在现行互认安排以及即将生效的互认安排下,香港判决内地认可程序在具体操作时还存在一系列疑问。如存在可适用互认安排的裁判文书类型及范围的确定、认可程序所需提交材料的效力及审查、两地司法体系差异下互认安排所使用的具体表述如何解释等问题。现行互认安排引起或强化了法院挑选及诉讼竞速问题,而不是避免或减少了这些情况。同时,互认安排下,平行诉讼仍然存在。现行互认安排的程序及具体规则都存在优化空间。可从进一步解决内地管辖问题、明确申请认可期间规则、制定内地终审判决证明书统一标准、完善认可审查程序、裁定方式及不服救济程序等方面入手。第一位与谈人是日本帝塚山大学法学部教授黄轫霆教授。
以下是黄轫霆教授与谈内容:前两位嘉宾是做实务的专家,主要来自于英国法系,我一直在学校做研究,我结合教学工作和日本最高法的案例来做一下点评。日本关于对承认外国的判决都有明文规定。有5个要件:一是外国判决必须正式生效;二是外国法院对这个诉讼有管辖权;三是经过合法的送达;四是承认该外国判决不损害日本的公序良俗;最后一个是相互保证,相当于中国法所述的互惠关系。
有几个很重要的日本的最高法的判例,其中1998年4月28日日本最高法作的判决,恰好涉及到香港判决,判决最后承认和执行了一个香港判决。一般来说,现在香港的判决拿到日本要求承认还可以参照这个判决。这是一个香港人担任担保人的判决,该判决当时没有附带判决已生效的证明书,日本法院根据香港法认定判决已生效;该香港法院对这个案件的管辖权,是依据日本的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进行审查,认为其有管辖权;送达方面,英美法的送达和大陆法不一样,香港的这个判决送达是由律师进行送达,依据日本法是不能得到承认,但是只要被告出庭了,这个要件就视为满足。这个判决里住在日本的被告出席了庭审,这个要件就被满足了。第四个公共秩序保留,一般日本判决在同类案件中不会判决败诉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但法院认为诉讼费用是实际产生的费用,其性质不同于惩罚性赔偿,所以日本法院并不认为其损害公序良俗。最后一点是关于互惠,法院审查比较了香港和日本关于承认外国判决的相关法律内容,认为两者大致相同,结果判定日本和香港之间存在互惠。但需注意内地与日本之间没有互惠,几起案件判决都因此未得到承认。
第二位与谈人是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孙长刚律师。
以下是孙律师与谈内容:今天两位嘉宾讲得非常全面介绍了中澳、内地与香港判决的承认执行,分享的内容非常精彩。两位都是学者型境外律师,我不做更多的评述。利用今天这个机会,介绍中国承认执行国外判决的情况,包括相关规定、承认离婚判决、承认财产判决, 最后是中国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实务和立法展望。针对中国承认国外判决的规定,可见于国际条约, 2019年7月2日,中国签署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但截至目前为止尚未生效,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批准。同时还有司法协助、国内立法及司法解释。区际规定有与台湾、澳门和香港的相关规定。关于涉外离婚判决承认的规定主要是两个司法解释,即《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我个人从实务解度看,一般仅限于承认判决中解除婚姻部分,对子女、财产内容是不予承认的。那么对于子女和财产的内容如何处理呢?我个人认为可以依据我们国内相关民诉法的规定,在国内申请或提起诉讼。关于香港离婚判决的承认还有很多问题。如何处理呢?”两个安排”还未生效,对香港判决解除婚姻的判决,可以参照上述两个离婚司法解释,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有否时间限制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7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后分享一些我个人代理的比较典型的涉外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案例,即伊斯兰国家约旦法院离婚判决得到中国法院承认执行,这个案例让我体会到,伊斯兰法系和大陆和普通法系差别很大。这样离婚判决的承认执行会给实务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接着介绍国外非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非常复杂,要求有互惠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美国、德国、以色列等国家均有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例。2010年,我代理的一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决的涉外继承案件,对判决涉及到的在美国的财产,不仅得到美国法院的承认,还顺利由美国法院执行完毕。这个案例应该是首例美国承认执行中国法院的财产判决。法律层面除两个离婚司法解释外,只有一个民诉法的条文,即《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与我国订立有判决承认和执行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数量又十分有限(截至2016年7月共计33个),且不包含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与中国有密切民商事往来的重要国家。《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互惠原则”的适用既保守又缺乏明确标准,操作性不强。但我们立法和最高院已意识到这个问题,据我所知,自2016年起一直在论证推进“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司法解释”的出台,我们会继续关注这个问题。https://v.qq.com/x/page/i31648kn7t5.html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继续举办系列“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此为日常交流学习的开放平台,便于加强财富管理、传承与家族信托等相关领域学者、律师、专业人士交流沟通,欢迎继续关注和参与。2020年11月下旬,将继续通过腾讯会议线上直播方式举办第17期沙龙,主题:聚焦同性婚姻与跨境代孕,将邀请两位域外嘉宾和一位国内嘉宾分享交流,两位婚姻家事、国际私法专家学者与谈。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和法律同仁继续关注参与,积极申报发言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