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综述|第十七期 “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

承信全球 涉外家事与财富传承
2024-08-23

综述|第十七期“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



北京时间12月28日下午,第十七期“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通过线上+线下的形式圆满举办。

本期沙龙的主办方为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承办方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

主持人为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孙长刚律师,致辞嘉宾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张小炜律师。

主讲嘉宾有:北京理工大学姜雪莲副教授,知名经济学家、金融家和法学家唐兆凡博士,北京大学马忆南教授。

与谈嘉宾有台北大学终身荣誉特聘陈荣传教授,万向信托北京财富中心负责人张帆先生。

相关高校、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保险公司、家族办公室等关注财富传承、家族信托领域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通过线下和线上的方式参加了本期沙龙。

孙长刚律师


讲座伊始,主持人孙长刚律师对各位嘉宾和在线参会人员表示欢迎,并对本期活动的致辞嘉宾、主讲嘉宾、与谈嘉宾进行了介绍。


张小炜律师


本次沙龙首先由张小炜律师发表致辞,张律师表示,今天这样的活动是近些年律师业的一件大事。中国的养老事业出现井喷式的状态,财富传承已经成为很有市场的领域,家族财富的传承问题正面临着它的黄金时代。法律服务要契合市场的需求,炜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对于此问题的实践契合了社会发展。如何能抓住这个机遇,是需要我们共同去探索的问题。

 在场老师的参与,给法律实践的律师提供了更好的理论支撑,这样的沙龙很有意义,这样的探索有助于提升律师的服务能力,非常感谢到场嘉宾的支持,希望这样的主题沙龙坚持办下去,结出理论与实践的成果。

姜雪莲副教授


本次沙龙的第一位发言嘉宾是北京理工大学的姜雪莲副教授


姜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遗嘱信托与继承规则的协调”。

姜副教授主要谈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是设立遗嘱信托的财产变动路径,包括信托法中设立遗嘱信托的冲突、遗嘱信托成立时信托财产的归属与管理;

第二个方面是影响遗嘱信托效力的情形,遗嘱信托既要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又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

第三个方面是遗嘱信托与必留份,姜副教授首先分析了遗嘱信托是否侵害必留份,然后讲解了遗嘱信托侵害必留份的样态以及侵害必留份遗嘱信托的效力。

唐兆凡博士


本次沙龙第二位发言嘉宾是知名经济学家、金融家和法学家唐兆凡博士。

唐博士的发言题目为:“家族办公室的理论与实践”。

唐博士认为,家族办公室的第一目的是金融资产的投资,当私人银行的服务不能满足需求时,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管理财富。

家族办公室具有七大功能,包括金融资产的投资功能、财富管理顾问功能、企业家精神的保持功能、家族治理功能、包括家族精神在内的家族传承功能、家族礼仪和生活方式的服务功能、慈善功能。同时,唐博士还介绍了家族办公室在美国的管理与发展。

马忆南教授


本次沙龙的第三位发言人是北京大学马忆南教授。

马教授的发言题目为:“民法典遗产管理人、遗嘱信托、意定监护制度解读”。

马教授首先分析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与遗产管理制度,阐述了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遗嘱信托人的对比,并就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做了深入探讨。

关于遗嘱信托,马教授讲道:遗嘱信托是单方行为,死因行为,受托人是否承诺并不影响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民法典将遗嘱信托置于继承法规制之下,既能还原其作为民事信托的制度本色,纠正制度定位的偏离,也能够实现遗嘱信托的“本土化”。关于遗嘱信托的形式要求、受托人与信托财产问题马教授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在发言的最后,马教授介绍了意定监护制度,包括意定监护的内涵、监护人资质、费用和报酬以及监护监督等问题。

 主题发言结束后,与谈人先后做了与谈发言

陈荣传教授


第一位与谈人是台北大学终身荣誉特聘陈荣传教授。

陈教授的与谈内容集中在遗嘱信托与继承的关系,提到民法典即将施行的这一刻,很值得观察现在及未来的司法上的法律实践问题。陈教授认为今天主讲人提出的问题很丰富,多数在法律实践的案例中也会包含涉外因素,唐博士提到的美国信托法,也可能成为中国财富传承运用的工具和媒介。中国大陆关于信托和遗嘱继承的规定与其他法域不同,也可能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值得注意。

陈教授从海峡两岸相关规定的比较,指出两岸的信托法及民法的规定有若干不同之处。例如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是否须要登记或注册,如果没有经过信托登记,是否产生信托关系的问题;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将来不能或不愿意担任受托人时,大陆规定由受益人指定,台湾信托法规定得由法院介入,由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声请法院选定受托人;台湾民法规定遗产原则上由继承人管理,继承人有无不明时才须指定遗产管理人,与大陆民法典1145条的规定有些差异。

陈教授举一则台湾2006年的法院裁判,说明台湾的信托的设立要件与大陆不同;另举一则2013年的法院裁判,说明台湾民法并未规定遗嘱信托的字眼,但规定遗嘱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信托侵害特留分的问题类推适用遗赠的规定处理,特留分的规定在1223条以下,是应继份的一定量化的比例,比较明确,实务上仍发生应继遗产及特留分应如何计算的争议,并预测大陆的必留份的规定的适用,有可能会发生较多的疑义。

张帆先生


第二位与谈人是万向信托北京财富中心负责人张帆先生。

以下是张先生的与谈内容:在大陆,家族信托的环境并不特别健全,万向信托是在国内家族信托起步最早的一批,2013年就落地了第一单家族信托。第一单股权类资产装入是2015年,慈善信托,是2016年落地第一单,应该也是全国首例。遗嘱信托,公司也有实际成立的,这个时间是在2019年12月。委托人生前立下遗嘱,身故后受托人根据遗嘱内容应诺成立遗嘱信托。

法治还没有健全的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也得过。我们如果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基于客户利益的考虑,希望客户在生前把财产转进信托。如果遗产信托,后面将有很多未决的问题。遗嘱型信托应结合遗嘱和信托之间的优势,但目前政策法规层面还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我们还得继续摸着石头过河,希望和行业专家共同探讨推进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等业务。


本期沙龙会议视频回放链接

https://v.qq.com/x/page/y3234lb7cab.html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在2021年继续举办系列“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此为日常交流学习的开放平台,便于加强财富管理、传承与家族信托等相关领域学者、律师、专业人士交流沟通,欢迎继续关注和参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涉外家事与财富传承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