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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期(澳洲) “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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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21年3月27日上午,第十八期(澳洲)“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通过线上的形式圆满举办。

本期沙龙的主办方为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

本期沙龙的主讲嘉宾有澳大利亚AHL法律事务所律师、国际公证师、香港注册海外律师、澳大利亚新西兰国际公证师学院院士、太平绅士(1998)沈寒冰律师。

华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台湾中国文化大学英美法讲师、台湾澳华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昆士兰台湾同乡会会长吴家维律师。

澳洲最高院律师、澳洲某高校导师/客席讲师、Axegal律师事务所合伙人Herman Yeh律师。

与谈嘉宾有悉尼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悉尼法学院亚太法律中心副主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黄洁副教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十佳“优秀专业律师”郭璇玲律师。

相关高校、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保险公司、家族办公室等60多位关注财富传承、家族信托领域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通过线上的方式参加了本期沙龙。





主持人 孙长刚律师



讲座伊始,主持人孙长刚律师对各位嘉宾和在线参会人员表示欢迎,并对本期活动的致辞嘉宾、主讲嘉宾、与谈嘉宾进行了介绍。




主讲人 沈寒冰律师



   本次沙龙的第一位发言嘉宾是澳大利亚AHL法律事务所律师沈寒冰律师。

沈寒冰律师的发言主题为:“婚姻家庭法视域下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之澳中适用比较”。

沈律选择儿童权利最大利益,对儿童权利做了全面的梳理,澳中两国都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但是在适用上的路径是有很大区别,沈律就在澳中法律层面做了全面的比价,最后提到我国民法典在此方面存在的缺憾。

讲座开始,沈寒冰律师通过向我们分享案例的方式引入了澳大利亚儿童保护的历史渊源。随后讲到1990年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签约国最多的一个公约。澳大利亚和中国也都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但是对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路径,澳洲和中国是有很大区别的。

澳大利亚立法者认为父母共同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的做法是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要考虑父母共同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除非父母共同抚养对孩子存在不利。随后,沈律师又通过南十字星火车站的小南瓜一案,主张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要站在儿童的角度去考虑儿童权利的保护。对比中国,自加入公约后,出台了很多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相比澳洲法律,中国法律缺少对儿童保护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在婚姻家事方面没有像澳大利亚那样对儿童权利保护做出细致规定。

最后,沈律师谈到,儿童权利保护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主流趋势,民法典没有将儿童最佳利益放在第一位,是民法典的一大缺陷,在未来我国如何在粗而大的法律环境下实现儿童利益保护的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主讲人 吴家维律师



本次沙龙第二位发言嘉宾是华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吴家维律师。

吴律师的发言题目为:“涉外婚姻家事法律适用与跨境监护、代孕与同性婚姻”。

吴律师在本次发言中谈到2021年度的三个发烧话题:Covid 19 (跨境离婚与监护权话题);各国开始提倡两性婚姻平等;同性婚姻后的代孕问题。

第一个发烧话题即跨境监护的问题,对此,吴律师通过案例给我们分享了疫情期间跨境监护实务操作的改变。最后谈到如何处理跨境监护的问题,即如何实现跨境监护权以及监护权的移转。

第二个话题是各国开始提倡两性婚姻平等,对此,吴律师谈到,澳洲的同性恋者人数与日俱增,人们对同性恋的接受度普遍较高,悉尼也被评为澳大利亚对同性恋最友好的城市。澳洲的同性恋是合法的,同性伴侣登记结婚后可以被法律承认,在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也可以合法离婚。最后对同性婚姻在世界范围内做了比较。

第三个发烧话题就是关于代孕的问题,吴律师谈到代孕的两种分类,哪些人可以参与代孕,代孕的法律要求,以及目前各州对代孕的监管规则和代孕的流程。



主讲人 Herman yeh律师



本次沙龙的第三位发言人是澳洲最高院律师Herman yeh律师。

叶律师的发言题目为:“澳洲家庭信托与实务”。

叶律师的发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澳洲信托的概述。叶律师认为澳大利亚的信托更像是一种管理财产的工具,澳大利亚的信托设置比较普遍且设置信托的门栏也不高。设置信托的参与主体,以及哪些人需要信托,哪些财产可以设置信托等。叶律师又讲了设立信托的一些优势和可能存在的劣势,叶律师认为只要操作得当,设置信托的劣势是可以被规避的。

第二个方面是澳洲家庭信托实务,叶律师认为设置信托的前提要有三个确定性:意图的确定性,财产的确定性,受益人的确定性。最后叶律师又谈到应该如何设立一个信托以及设立信托所需要的程序。

第三个方面是涉及到中国家庭的信托应注意的问题,包括信托中海外受益人的税务问题、信托契约的有效性包括财产和受益人是否确定等,提到了中国本地法律规定对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即投资责任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责任,以及在设置时如何对信托法律条款进行解读。

主题发言结束后,两位与谈人先后做了与谈发言。




与谈人 黄洁副教授



第一位与谈人是悉尼大学法学院黄洁副教授。

黄洁副教授的与谈内容,黄洁副教授认为今天主讲人讲的问题很丰富,涉及的面很广,中澳法律之间有共性但是也存在很大的区别的,几位主讲人也都重点展示了中澳两国在以上几个问题上存在的不同之处。

对此,黄洁副教授举了2020年澳大利亚最高院的一个重要涉外婚姻判例Clayton v Bant 进行回应,该判例涉及到平行诉讼的问题,该案双方当事人分别在澳大利亚和迪拜两地就财产分割和赡养问题提起诉讼,由于澳大利亚和阿联酋两国的法律规定不一致,该案探讨了一个重要问题,即跨境婚姻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如果同时在两个法院诉讼,应当如何解决财产分割和监护权的问题。

随后黄洁副教授就《民法典》中的性别问题,尤其是对女性的保护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通过简单介绍其在2017年、2018年分别对中国各省份70个案例进行研究所得到的统计数据,再对比澳洲法律环境下女性的保护问题,指出《民法典》在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对女性的保护规定的还不够全面。

                         



与谈人 郭璇玲律师

第二位与谈人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璇玲律师。

郭璇玲律师认为各位嘉宾的实务经验都是非常丰富的,郭律师自己在办理涉及中澳的家事案件及财富传承案件时,由于两国法律适用和管辖都存在不同,也是遇到很多问题。因此,郭律师认为中澳两国律师应当加强合作和沟通,共同为客户提供服务和解决方案。

随后郭律师又具体谈了在实践中,由于中澳法律规定的不同,所遇到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中国的继承案件中被告为继承人(受益人),澳洲的被告则为遗产管理人,那么《民法典》实施以来,在未来,是否可以根据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在处理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以及遗产的实施与管理中,能不能在遗产分割之前代替继承人成为诉讼参与人,这是需要对遗产管理人权利义务继续进行深化和研究的。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与澳洲的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这些规定的不同可能直接导致遗产的范围减半或增倍,所以不同法律规定对案件的认定和判决是有很大差异的,因此需要不同法域的法律专家给出专业的意见。郭律师认为在涉外家事诉讼案件中需要不同法域专家之间的合作。像这种涉外、跨境、跨国的家事诉讼业务里面更需要好的、专业的家事中国律师加上专业的外国的家事律师一起来合作,才有可能做出一个好的服务。

作为法律人,郭律师认为应当多多举办类似的高质量的交流,向优秀的同行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理念和科学的做法,再结合我们本土文化、伦理和国情进行一些可以落地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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