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小甜甜及“汕头版小甜甜案”中的遗嘱和跨境继承法律问题
一、香港小甜甜案
该案件发展过程大致如下:
1960年4月23日,“小甜甜”龚如心丈夫王德辉因肾病立下第一份遗嘱,将财产平分给父亲王廷歆和妻子。1968年3月15日,王怀疑妻子有外遇,重新立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父亲。
1990年3月12日,王德辉坠马受伤,龚心如称王德辉在当日另立遗嘱,将财产全归龚如心所有。4月10日,王德辉继1983年4月被绑架后再遭绑架,龚如心支付6000万美元赎金,但王德辉仍下落不明。
1997年7月8日,王廷歆要求确认1968年儿子所立的遗嘱,及颁令儿子已死,香港高院两年后宣布王德辉已死。
2001年8月6日,王廷歆、龚如心争产案开审,共聆讯171天。
2002年11月21日,高院裁定王廷歆是王德辉遗产受益人;龚如心提出的1990年遗嘱则属伪造。龚不服提出上诉,1个月后,警方正式拘捕她,获准以自签500万元担保外出。
2004年6月28日,高院上诉庭裁定龚如心上诉失败,王廷歆仍是王德辉的遗产受益人。
2005年1月28日,龚如心被警方落案起诉伪造文件,经判法院提堂后,获准以5500万元保释。
2005年9月16日,香港终审法院5名法官一致推翻原讼庭及上诉庭的裁决,裁定王德辉于1990年3月12日所立的遗嘱为王德辉生前的最后遗嘱,龚如心可保留王德辉估计逾400亿港元的遗产。
此宗香港历史上历时最长的民事诉讼,诉讼双方打官司花费的诉讼费也是高得惊人。双方分别聘请了庞大的律师团队伍,各由一名擅打商业纠纷案的英国御用大律师领军,双方主要争论两份遗嘱是否真实。法律界人士估计,这宗世纪争产诉讼的律师费,估计高达2亿港元。
二、汕头版小甜甜案
无独有偶,内地也上演了类似的小甜甜案。内地案件的财产标的虽然没有香港案件的财产价值大、数额多,但是法律关系却远比香港案件复杂。
91岁的杨元璨和80岁的陈佩侬夫妇是汕头市金平区人,2009年初,两位老人将有亿万身家女婿张荣新告上法庭。老人说,2005年他们的二女儿杨文珍去世了,但直到2008年他们才知道女儿死后留下多达数亿元的遗产,但女婿只给他们每月2000元生活费,对亿万遗产提都不提。
张荣新与杨文珍于1980年结婚。改革开放初期,张荣新夫妇抓住机遇,共同打拼,成为粤东地区针车行业销售老大。1992年,张荣新移民香港,1996年杨文珍也取得香港居民身份。
杨家人查证,张荣新目前至少拥有5亿元身家,仅在内地的房产就有80多套,还有巨额股票。杨家二老要求分其中6000万,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单是诉讼费就交了17万。
2011年1月26日,汕头市中院一审判决两位老人可继承的遗产为266万元。当时杨家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2014年5月13日 南方网又以《“汕头小甜甜”重审开庭交锋5年未变》为题再次报道该涉港继承案。
为什么会出现数额、财产如此悬殊的判决结果?主要是张荣新和杨文珍夫妇均是香港籍,但很多事业、财产均在内地。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内地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香港的继承法律规定,父母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内地法律规定父母与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见,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三、涉港继承案件法律适用及对涉外继承判决的影响
正如上面提到的汕头版小甜甜案一样,在涉外继承案件中 如何适用法律直接影响着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利益。汕头小甜甜案是一个涉港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由于内地与香港处于不同法域,此类区际民商事纠纷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都是参照涉外案件来处理的,必须考量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等相关法律问题。
此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经常居所地是香港还是汕头?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上诉人有无继承权?如果有继承权,可以继承的财产有多少?(一)、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死亡时住所地的界定?
就本案来讲,经常居所地的认定非常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那么,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经常住所地就成了确定继承准据法的连接点。如果杨文珍的最后住所地被认定为香港,则适用香港法律;如果其最后住所地被认定为汕头,则适用内地法律。
张荣新:汕头不是杨文珍常住地
据悉,杨文珍生前最后一次离开香港进入汕头市是2004年6月14日,在汕头市医院去世的时间是2005年7月1日。张荣新的代理人提出,在此期间,杨文珍在汕头肿瘤医院住院33天,在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50天,杨文珍在汕头的连续居住时间未满1年,因此汕头不是其经常居住地。杨家人:她移居后仍常住汕头
法庭注意到,除了杨文珍死亡时是在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外,其他三次住院都在汕大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杨家人陈述,杨文珍根本不会粤语,在香港是住不惯的,因此从移居之日起长期居住在汕头。她之所以选择居住在汕头,是基于亲属和社会关系都在汕头,事业和财产也在汕头,并不是为了治病,香港的治疗条件远比汕头好。但张荣新这边却有截然相反的说法,杨文珍4年前被检查出直肠癌,曾在香港玛丽医院治疗,由于那里手术要等期,就选择回汕头治疗。
(二)、婚姻继承冲突规范中的新、旧法适用问题
张荣新:本案适用香港法律
张荣新的代理人认为,杨文珍是2005年去世的,当时中国内地没有关于涉外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张家主张,本案适用香港法。
杨家人:属于内地法律的规制
杨家坚决反对适用香港法律。他们提出三个理由反驳:
第一,本案发生遗产继承的时点为2005年7月1日,本案原告的起诉时间为2008年,一审判决的时间为2011年1月26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才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对于杨文珍与张荣新婚姻财产关系的问题,现行中国内地《婚姻法》和《继承法》均有相关规定,本案夫妻财产问题应适用中国内地《婚姻法》和《继承法》相关规定,即杨文珍与张荣新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本案杨文珍和张荣新是按在中国内地按照中国内地法律规定的程序缔结婚姻的,二人的婚姻缔结地是中国内地,婚姻效力是根据中国内地法律确定的,二人夫妻财产关系当然应属于中国内地法律的规制。由此可见,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认定和适用的准据法决定上诉人有没有继承权,依据夫妻财产关系冲突规范 选择的准据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决定上诉人可以继承多少财产。
(三)、其他需要思考的问题:
1、管辖问题:本案是专属管辖还是地域管辖?或选择性管辖?
2、如果张、杨夫妇取得了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后(很多取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几乎都还未注销户籍)未注销户籍,户籍所在地能否视为其住所?
3、对取得国外或港澳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中国公民经常居所地如何认定?
总之,遗嘱继承有风险,跨境继承法律关系更复杂,适用不同法域法律会导致判决结果相差十分悬殊,经常居所地认定也对案件结果产生巨大影响,跨境继承、财富传承需谨慎,需提前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