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跨境遗嘱与继承公证实务研讨暨第26期家事与财富传承沙龙综述
北京时间2022年 1月 8日上午,2022跨境遗嘱与继承公证实务研讨暨第26期“家事与财富传承沙龙”通过线上形式圆满举办。
本期沙龙的主办方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涉外家事法律专题研究委员会,承办方为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
本次会议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袁发强教授主持。
本期沙龙的主讲嘉宾为:上海市普陀公证处李辰阳公证员,北京市国信公证马麟公证员。
与谈嘉宾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台湾国际私法研究会秘书长赖淳良律师,新西兰最高法院的律师林艾琳。
总结发言人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郭玉军教授。
230余位相关高校、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保险公司、家族办公室等关注财富传承、家族信托领域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通过线下和线上的方式参加了本期研讨沙龙。
主持人
袁发强教授
会议伊始,主持人袁发强教授对各位嘉宾和在线参会人员表示欢迎,并对本期活动的主讲嘉宾、与谈嘉宾、总结发言人进行了介绍。
主讲嘉宾
李辰阳公证员
本次沙龙的第一位发言嘉宾是李辰阳公证员。
李辰阳公证员的发言主题为:涉外公证遗嘱订立
订立遗嘱是解决涉外继承难的一种预防手段。李公证员首先阐释了继承事件体系结构以及遗嘱形式的重要功能。遗嘱是高度要式行为,原因在于遗嘱生效时,遗嘱人已不在人世,要确认其真实性实属难题,因此采用最安全的遗嘱形式才能给立遗嘱人以心理慰籍。随后,李公证员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遗嘱主要是两种类型,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为公开(公式)遗嘱,属于公文书,具有证明力和执行力,公证遗嘱生效后免于检验,其他遗嘱形式均属于私立遗嘱,为私文书,属于例外和少数。李公证员又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遗嘱类型,即见证(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遗嘱生效后均需要遗产法院进行遗嘱检验。李公证员还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事件的司法程序和裁量机构,并从争议继承事件的诉讼程序以及无争议继承事件的非讼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李公证员另外提醒要注意两大法系国家中的公证遗嘱区别和承认。在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成员间,一国以公证文书形式作成的遗嘱,在另一国通常视同于本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遗嘱;大陆法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遗嘱在英美法国家则等同于见证遗嘱,而英美法国家的公证人公证的遗嘱在大陆法国家等同于私立遗嘱。李公证员介绍了对于涉外公证遗嘱的执业管辖,即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机构均具有管辖权。还介绍了作成公证遗嘱所需的材料。李公证员随后又介绍了中国民法典颁布后遗嘱增加的内容以及涉外公证遗嘱订立涉及的特别问题,包括遗嘱人能否通过遗嘱指定处理遗产的准据法以及遗嘱人多重国籍和身份的处理、遗嘱人家庭成员信息的确认、夫妻财产制的确认等问题。最后,李公证员对各国遗嘱的登记查询系统也进行了介绍。马麟公证员
本次沙龙第二位发言嘉宾是马麟公证员。
马麟公证员的发言主题为:跨境遗嘱和继承公证实务研讨
首先,马公证员理清了跨境、遗嘱、继承、公证的定义。
其次,马公证员阐释了当前中国公证的职能定位。第一,即从“证明”角色到“人保”角色的转变。第二,对“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第三,即在公证责任上不区分“公证书”与“认证书”。最后,对公证书的公证格式以及《民法典》第143条对公证的要求也做了说明。
随后,马公证员还对公证遗嘱问题进行了研讨。马公证员认为,原则上,仅办理中国大陆范围内的财产的遗嘱公证,不办理非大陆财产的遗嘱公证,亦不办理概括性财产的遗嘱公证,并对其原因做了阐释。
最后,马公证员还阐述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难点,主要包括遗嘱的生效认定难点、遗嘱的通知或公示难点、法定继承人的消极表态难点、必留份难点、身份认定难点、域外死亡事实认定难点、域外婚姻核实难点、域外子女情况核实难点等。
与谈嘉宾
龙翼飞教授
第一位与谈人是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
龙教授首先对本次研讨会的顺利召开表示了祝贺。他表示,李辰阳公证员和马麟公证员作为公证业务专家,演讲的内容丰富,观点鲜明,论述深刻,让今天的与会者都受益匪浅。
其次,龙老师对今天的演讲内容谈了以下几点认识:
1、遗嘱与继承公证法律制度是人类法律文明发展史上的重大成果,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立法思想。他认为,遗嘱与继承公证法律制度是自然人民事权利实现的最佳方式之一,反映了自然人对个人财产处分的意思自治。这也是自然人对其死亡后个人财产处分的最合理的表达,起到了预防争议的作用。这项法律制度同时也是自然人从事公益事业的物质支持来源之一,兼具有私人性有公益性,体现了人才共济的立法思想。这项法律制度还具有国际性,打破了民法典的地域限制。最后,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编纂的《民法典》,其中第1139条(关于公证遗嘱)吸收了继承法已有的关于公证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成果,并且有所创新,有助于解决涉外遗嘱、公证的相关问题。
2、公证遗嘱是订立程序最严格、法律效力最有综合性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全部规则,都与遗嘱公证相关联。因此在研究涉外公证遗嘱继承时,应结合民法典总则、关于自然人的制度、婚姻家庭编等相关制度进行综合分析,今天演讲的两位专家就综合了各项制度进行了研究。
3、涉外公证遗嘱效力认定的准据法,集中体现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2、33条的规定中。早在1986年,由我的导师和我合作撰写的《继承法教程》就已经对涉外公证遗嘱相关的问题提出了我们学者的认识和相关规则认定的立法建议。32年过去了,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外公证遗嘱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复杂,对此问题的法学研究成果也越来越深。今天的两位主讲嘉宾的演讲,站在了民法典实施的高度,审视了涉外公证遗嘱的相关问题,值得我们思考,龙教授再次对两位公证业务专家表示了感谢。
赖淳良律师
第二位与谈人是台湾国际私法研究会秘书长,华严法律事务所赖淳良律师。
赖律师首先介绍了遗嘱的概念以及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遗嘱的三项重要特性。又介绍了遗嘱的内容可能涉及的范围和立遗嘱或者遗嘱执行时需要注意的要件,并对跨境遗嘱的选法规则及准据法的确定做了阐释。随后,赖律师又对公证遗嘱的功能、效力、有效要件、做了阐释。并从公证制度之预防纷争功能,阐述法律行为合法性公证的范围、公证人职权、跨境遗嘱公证之选法规则适用等问题。
针对跨境公证遗嘱的执行的问题,赖律师认为在各国制度上也有差异。有些国家慎重面对遗嘱的执行,要求特定程序检证遗嘱的有效性,进而依遗嘱内容执行之。有些国家则是将视遗嘱为一种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规范遗嘱的方式及执行。
最后,关于跨境遗嘱继承涉及到的问题,赖律师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说明。第一,遗产继承制度,各国法制有相当大的差异。在英美法律体系中,必须经过遗产管理人之清理程序,才能由被继承人取得遗产。而欧陆法律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当然移转成为继承人所有。第二,在立遗嘱人意思自治及私有财产制的原则问题上,各国法律制度亦有基本上的差异,这导致在遗嘱处分财产的选法规则上,造成许多困难。第三,赖律师认为,跨境财产继承,应考虑目前财产主要散落国家继承制度、以及继承原则上之不同。
林艾琳律师
第三位与谈人是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律师和出庭律师、新西兰最高法院的律师林艾琳。
林律师首先介绍了遗嘱有效的要件,包括遗嘱人18周岁及以上、签署遗嘱时有法律定义的正常行为能力、自愿签署、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等。
其次,林律师又介绍了遗嘱的国际公证程序和需要准备的材料。国际公证的遗嘱,享受两国司法协助,具有在两国境内被认可的司法效力,成为跨国的法律文书。
最后,林律师还提到了放弃遗产继承的国际公证。她特别提示,法律文书起草时要注意:放弃就全部放弃,不能附加条件。她还介绍了在澳大利亚的房产继承注意事项。
总结发言人
郭玉军教授
首先,郭教授高度肯定两位报告人和三位与谈人的报告与发言,认为五位专家的报告和发言精彩纷呈,内容丰富,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视角,从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实践入手,对跨境遗嘱与继承公证的法律实务,特别是我国有关公证实践进行了系统而深刻的比较与分析,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经验,使人受益匪浅。尤其是,龙教授提出了以人为本、从人类文明的角度看待遗嘱与继承问题,升华了本次会议的主题。今后的研究应该跳出简单的公证与继承视角,从更高的站位去研究问题。
其次,郭教授认为跨境遗嘱与继承公证领域法律冲突明显。不仅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冲突,即使同属同一法系,法律冲突也是显而易见的,痛点、难点问题比较多。为满足实践需要,她提出未来应该关注思考研究以下问题:
一是扩大跨境遗嘱公证的流转。遗嘱公证具有预防纠纷的功能,如果要增强此功能,让遗嘱公证书更广泛地跨境流转,除了提升跨境遗嘱与继承公证自身的法律服务水平,还要借助外力。郭教授在此呼吁我国应当积极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以便利相关公证书在跨国间进行流转。
二是遗嘱公证的职能定位问题。即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公证遗嘱职能定位到底应该是什么?究竟应该是形式公证还是实质公证?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要求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这点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那么,公证的合法性的界限应该在哪里,公证员责任的边界在哪里?目前公证员责任重,有时面临较大风险,这一现象是不是需要从法律制度上进行反思?是否需要对公证法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如果不仅限于形式,还要对实质内容进行公证的话,是不是需要健全公证员责任豁免的制度?以此让公证员的法律责任更加合理,避免让公证员承担超载的法律责任。
三是关于国际私法在跨境遗嘱与继承公证中的运用问题。针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如果依《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4条仍然不能确认准据法,郭教授认为,此时应该援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此外,跨境遗嘱与继承公证中,公证员应该首先是保证公证符合公证机构所在国法律的要求,从国际私法上来说,在多大程度上去查明相关的域外法律的规定,这也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也与前面所谈公证职能的定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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