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生活在外地,
如今却已习惯了当阳的生活。
可惜户籍一直不能迁入,
好想在当阳有个家……”
近日,《关于外地迁入我市农村居民户籍问题的相关通知》下发,对于外地迁入我市农村居民的户籍问题有明文可以解决了!
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农村生活居住满五年,并且在公安机关登记过暂住信息或办理了我市《居住证》,即在2012年12月31日前迁入我市农村居住生活(迁入时间以在公安机关登记暂住信息为准),未在我市公安机关登记暂住信息的暂不予以受理户籍迁入申请。
在拟迁入地有固定居所和稳定收入,以《土地经营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为证明。上述证件登记人不是申请人本人的,必须提供有经营权转让和房屋买卖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必须由村民委员会审核证明属实,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经拟迁入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接纳为该村村民。村民委员会必须出具村民会议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程 序
由拟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调查摸底。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拟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连同《户口薄》、《居住证》、《土地经营权证》等相关资料提交拟迁入地村民委员会。
拟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对拟迁入对象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村民会议表决,表决通过的报拟迁入地人民政府审查。
拟迁入地人民政府审查合格的对象,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到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注意:具体事宜以后续文件及村、各级政府、派出所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