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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馅饼”,是陷阱!

雄风当阳 2021-07-08



用自己的身份证

办电话卡、银行卡

再出售给他人

轻轻松松就能赚到上千元?!



注意了!!!

这样的“好事”

不是“馅饼”,是陷阱

还有可能因此走向犯罪


近日,由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买卖银行卡犯罪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5600元予以追缴。


这是202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后,该院提起公诉的第一起非法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案件。




案件回顾


被告人黎某某在武汉读书期间与咸宁籍男子吴某某相识,后吴某某让黎某某帮助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包括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并约定每张卡付给黎某某1400元。黎某某遂联系陈某某办卡,约定每张卡付给陈某某1000元。陈某某先后找王某某、刘某某等四人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黎某某将上述银行卡卖给吴某某,获得7000元,支付陈某某1400元。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犯罪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持续高发,电话卡、银行卡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诈骗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往往购买他人电话卡、银行卡实施诈骗,给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带来巨大困难。



去年10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断卡”行动,打击整治非法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该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该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的黑色产业链,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检察官提醒


根据“断卡”行动相关规定,一张银行卡涉案,卖卡人名下所有银行卡将被暂停,5年内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和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将被暂停,并不得开立新账户,卖卡人的生活也会受到很大影响。请大家切勿贪图小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


延伸阅读




什么是“断卡”行动?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自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断卡”行动。


“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一)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二)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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