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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法 • 案|民间借贷仅凭借条起诉,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锦江法院
2024-09-25

案情简介

张某和吴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起,吴某多次找张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吴某借到张某11万元,借款期限从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文末注明借款人吴某的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后吴某拒不偿还借款,张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提交了借条复印件,未提交借款交付凭证。吴某到庭。









法院审理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张某主张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就交付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张某仅举示了借条复印件,未提交证据证明交付了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张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无论采取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出借人实际交付贷款时成立。出借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应提供借条这种直接证据外,还应有相关证据证实已支付了借款。在审判中,针对借款纠纷,不仅要有借条,还须结合支付凭证等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并保留好转账凭证;如果采用现金借款,应录制、拍摄交付过程,并尽量让借款方出具收条、妥善保管,以作为日后诉讼纠纷的证据支持。



供稿|春熙路法庭 张真伟 查攀

编辑|沐沐 一一

校审|橙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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