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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及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诸多方面有着新变化。那么本次新《公司法》的重点变化对于公司设立运营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障又有何影响本期双城法官说为您释法解惑01公司设立阶段的新变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限期认缴制对股东有何影响?提问1股东能否认缴“一个小目标”,设定出资期限99年?不可以。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官释法新《公司法》将原来的股东认缴制改为了限期认缴制。限期认缴制是指股东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出资。值得注意的是本条适用范围不仅包括2024年7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公司,对现有存量公司也有影响。新《公司法》将认缴制改为限期认缴制的意义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过去,股东可自由决定认缴资本和认缴期限,所以经常出现公司的注册资本很高但实际资金并未到位的情况,过长的出资期限导致债权人诉请公司清偿债务时,公司无资产可供清偿,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现在,新《公司法》限定股东的出资期限最长为五年,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以往认缴一个“小目标”,设定出资期限99年的做法已经不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对股东有何影响?提问2“股东出资期限利益”这张王牌还管用吗?是张废牌了。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法官释法简而言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就是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过去,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往往以出资期限未到期为由逃避公司债务,债权人面对此情况也只能自认倒霉。现在,新《公司法》的规定给了债权人们“强心剂”,实现了“用魔法打败魔法”的效果。股东失权制度对股东有何影响?提问3股东能否“空手套白狼”,不实缴出资却行使股东权利?不可以!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释法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是指若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就失去未缴足范围内的股东权利。股东失权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实缴到位股东的权利。过去,不管资金有无实缴到位,股东均有权参与公司重大经营事务的表决,实践中造成决议僵局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这对于实缴到位的股东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通过削弱未实缴到位股东的股权,以保障实缴到位股东的决策权。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董事会应先行书面催告,给予股东出资宽限期,若宽限期届前缴纳出资的股东,仅承担对于公司的赔偿责任及对守约股东的违约责任;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董事会作出决议,向其发出书面失权通知。通知到达该股东,若股东对通知没有异议,该股东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就丧失未出资范围内的股权;若股东有异议,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由法院确认失权决议的效力。若法院裁决确认失权决议有效的,该股东受通知之日起失权,原股东失权后续的股权处理或者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减资并注销该股权;若法院裁决否认决议效力的,该股东的股权保持,但出资义务继续履行。禁止抽逃出资对股东和董监高有何影响?提问4对抽逃出资处罚是否依旧雷声大雨点小?劝你谨慎!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释法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或公司验资完毕后,股东将已经转移到公司名下的出资财产转回,但仍然正常保有股东身份及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那么常见的抽逃出资情形有哪些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抽逃出资情形包括: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东和董监高抽逃出资的两个法律责任,一是对公司的返还责任,需要返还的范围是出资本息,二是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即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何理解“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只有违反了忠实义务,比如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有利益关系,或者违反勤勉义务的董监高才会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对新旧股东有何影响?提问5没有出资的股份是否可以“一转了事”,低价受让的股份是否捡了“便宜”?均不是!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法官释法新《公司法》将转让的股权分为出资期限未届满和出资期限已届满两种情形。转让的是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则受让人系足额缴纳出资的主体,但是并非免除了股权转让人的责任,股权转让人仍需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转让的是出资期限已届满的股权,若未按期缴纳出资或出资不实,除非受让人善意,否则受让人与转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权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需仔细考察受让人的资产情况,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要审慎审查目标股权的出资情况,否则均可能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02公司运行阶段的新变化法定代表人选任制度、辞任制度及替补制度提问6法定代表人能否摘掉“背锅侠”的标签?可以!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官释法新《公司法》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制度、辞任制度及替补制度。第一,选任制度的变化在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扩大了。原来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经理担任,现在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兼任董事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秘以及不兼任董事的经理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二,法定代表人并非当选容易卸任难,新《公司法》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制度——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第三,法律规定了替补制度即法定代表人辞任之后,公司有义务在三十天内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横向人格否认的新规定对公司的影响?提问7“姊妹公司”是否还能作为彼此的“防火墙”?不能!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官释法新《公司法》在纵向人格否认的基础上,增加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实践中,有些股东会成立多个公司,因为每个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利用法人独立地位设置“防火墙”以逃避债务,在新《公司法》规定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剑下,这个简陋的“防火墙”将无所遁形。新《公司法》规定,同一股东控制多个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等情形,从而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各关联公司对相互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知情权的新规定对股东有何影响?提问8会计凭证是否还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拦路虎”?上下滑动阅读不是!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范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作出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官释法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即股东可以查询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指记载企业经济业务的账面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通过查询会计凭证,可以进一步提高股东对公司财务情况的了解程度,这对于股东权利保障、公司良好运营有积极意义。股东查询的具体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可以查阅并复制其他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可以查阅并复制其他资料,其他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其他资料。除此之外,该条还规定了委托查阅规则。委托查阅规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但新法有两方面的修订:一是明确了受托人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而非该机构的执业自然人,二是取消了股东本人应当在场的限制规则,也即受托人也能完全独立查账。03公司退出阶段的新变化清算责任制度对公司董事有何影响?提问9公司解散后,董事是否只需“懂事”,不需“担事”?不是!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官释法新《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的理念和制度,由原来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现在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化。新《公司法》从董事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承担的责任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构筑起了公司法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体系。董事在经营管理公司财产的同时,必须对公司尽到忠实义务,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在公司依法解散的情形下,董事对公司清算事务的办理依法承担清算义务,包括及时成立清算组、执行清算事务的义务等。由此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为依法解散的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进而规定了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董事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强制注销制度对“僵尸企业”有何影响?提问10“钉子户公司”“僵尸企业”是否会被强制注销?是的!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法官释法强制注销制度是指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公司登记机关将有权公告注销。强制注销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交易方的权利。供稿|锦江法院民二庭、渝中法院民二庭编辑|一糖一审|六六二审|沐沐三审|贵香往期回顾耕地也是“国宝”,保护每一寸土地化身“掌上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