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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法案例入选→成都法院发布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锦江法院
2024-09-2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是春天的事业,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近年来,成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在保障残疾人行使诉讼权利,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能动履职,切实提升残疾人群体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5月17日,成都中院举行成都法院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一批典型案例。锦江法院1件司法救助案件入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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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关注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



刘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01基本案情

刘某某在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地块楼底吊钢筋上楼时被提升机关门夹伤,被诊断为左手拇指、食指压伤,左手食指第二指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手拇指末节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渝北劳人仲案字〔2020〕第89号仲裁裁决,裁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刘某某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7561.3元。因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刘某某向锦江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某因生活困难,无其他经济来源,并有大学在读子女需要抚养,故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02裁判结果

锦江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向刘某某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经强制执行,刘某某仍未受偿,刘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且其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应予救助条件。参照《成都市市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41778元。


03典型意义

本案救助申请人刘某某家庭困难,为父母治病背负高额债务,其前妻亦为四级肢体残疾,刘某某离异后由其独自抚养女儿。刘某某因工致残后,仅能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在2021年女儿考入大学后亦无力支付女儿学费。收到司法救助申请并核实刘某某相关情况后,法院第一时间向刘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以缓其生活之急,帮助刘某某重拾生活的信心,实现司法救助“解民忧、纾民困”的目标。同时,法院积极联合重庆市长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刘某某的女儿办理助学贷款,彰显了人民法院能动履职、切实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决心。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撰写人|行政庭 杜敏、覃雪莉

编辑|一糖

校对|沐沐

校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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