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 成都锦江法院与重庆渝中法院联合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
导读
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满足了社会多元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与此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存在自发性、分散性、随意性等问题,导致民间借贷风险频发、高发,大量诉讼进入法院。
成都锦江法院与重庆渝中法院
积极延伸审判职能
共同梳理近年来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联合发布十五条法律风险防控提示
“敲黑板”,要点如下:
01
针对借据书写、资金出借、利息支付、借款返还等借贷节点常见法律风险作出提示,引导借贷双方树立规范意识;
02聚焦信贷资金转借、职业放贷以及“套路贷”犯罪等热点问题,从法律效力评价、责任后果承担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给予指引;
03通过风险预警、行为引导,督促借贷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借贷活动,有效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推动类案诉源治理,促进民间融资市场健康运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这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
干货满满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借据书写应规范
1. 借条上应正确书写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信息;
2. 以现金方式出借的应当在借条中清楚载明已收到的现金款项金额;
3. 有多个借款人的应当在借条上逐一列明借款人身份;
4. 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担保人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并明确保证责任形式;
5. 仅在借条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身份的,不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债权凭据妥保管
借条、欠条等书面凭据是出借人主张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以现金交付借款的情形下,上述凭据通常是证明借款成立的直接依据。出借人应当妥善保管债权凭据,在凭据遗失或者损毁后,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补签借条、欠条予以补救,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形式与借款人确认固定债权金额,避免因债权凭据缺失产生诉讼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利息标准应合规
民间借贷利息标准上限为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已超额支付的利息部分应当冲抵借款本金。出借人在借款出借时预先将利息自本金中扣除的,或者在出借后立即收取部分利息的,均构成预先扣除利息,人民法院将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转账支付要有据
1. 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借款的,应当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借款人要求支付至其他账户的,应当要求借款人予以书面授权。
2. 借款人以转账方式归还借款时,应当将还款支付至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或者出借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收款账户。
3. 转账用途一栏建议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出借借款”或“归还借款”,防止借贷双方因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导致款项性质不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五、聊天记录必备份
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可作为电子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或债务催收而向法院出示。仅出示聊天记录截图的,其真实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认可,对聊天记录要及时备份,保存原始聊天数据,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夫妻借款均署名
夫妻共同借款的应当要求夫妻均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通常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出借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借款的,须举证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七、信贷资金禁转借
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借款人不得将取得的金融贷款转借给他人,实施转借的行为依法认定无效;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其他准金融机构性质的借贷平台取得的借款,参照金融机构贷款处理,借款人不得将所取得的借款转借给他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
八、职业放贷不保护
民间借贷通常系熟人之间为满足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发生的资金融通,不具有金融借贷的属性。自然人以及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九、借款用途先问明
出借人应当事先向借款人详细了解借款用途,通过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及时发现相关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依法系无效合同,出借人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十、平台借贷需审慎
通过互联网平台借贷资金的,借贷双方通常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借款人务必详细查看借款利息、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综合评估个人是否能够承担借款的资金成本,审慎签订此类借款合同,防止后期因逾期还款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套路借贷要防备
“套路贷”系违法犯罪活动,借款人以较高利息借入资金后,若发现存在虚增借贷资金、口头指示向他人还款、现金还款不给收据、恶意制造债务违约等情形,须警惕是否存在套路贷嫌疑,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停止履行债务。若进入诉讼程序,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存在套路贷的抗辩,将相关证据提交法庭,积极协助法庭调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二、高息诱贷需谨慎
借款人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引诱出借款项时需要慎重出借。借贷有风险,出借资金需统筹考虑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信誉及资信记录等,避免高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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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十三、虚假诉讼须担责
借贷双方并不具有真实的借贷关系,通过虚构借款凭据、银行转账记录,造成借贷成立假象以达到非法目的的,构成虚假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合谋实施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送达地址宜明确
为避免提起诉讼后,因当事人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影响诉讼进程,增加诉讼成本,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据时,可以书面约定双方的司法送达地址,约定的送达地址应当具体明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
十五、诉讼时效莫大意
借款到期后要及时催收,可以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催收,也可以通过发送书面催款函的方式催收。对于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可以协商重新确认债务或者达成新的还款协议,防止因诉讼时效消灭丧失胜诉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供稿 | 锦江法院春熙路法庭 石瑀;渝中法院民二庭 秦必强
编辑|橙橙 栗子
校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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