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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庭审

西安检察 2022-06-19



9月22日上午,由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是西安市首次公开庭审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并指控:


被告人王某通过QQ群和微信,购买并出售大量含有姓名、电话甚至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以此牟取个人利益,造成了公民信息在互联网上的泄露和传播,损害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存在被他人违法利用的风险,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

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详细地阐明了王某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发表意见时,对被告人进行了个人信息安全、公共网络安全的法制宣传,被告人当庭表示真诚悔罪,愿意承担民事责任,向社会真诚悔过道歉。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随着大数据时代来临,公民信息与公民安全密切关联,公民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轻则造成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等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重则甚至可能引发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次生犯罪,严重威胁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人民群众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需求日趋强烈。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应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将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保护范畴。据此,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行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公益诉讼新领域的探索,通过办理侵犯公民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切实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同时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不断增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共同保护公民信息安全,构建诚信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来源新城检察

编辑丨陈雨田

校对丨黄熹

审核丨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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