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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 | 国家发改委、海洋局:“十三五”加强5、6MW及以上大功率海上风电设备研制,鼓励开发深远海离岸式海上风电场(附规划)

2017-05-16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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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近日联合发布《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指出,要加强5兆瓦、6兆瓦及以上大功率海上风电设备研制,突破离岸变电站、海底电缆输电关键技术,延伸储能装置、智能电网等海上风电配套产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海上风电产业,鼓励在深远海建设离岸式海上风电场,调整风电并网政策,健全海上风电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和用海标准。以下为通知及规划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7]86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方面编制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


  2017年5月4日


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风电规划


❶ 加强5兆瓦、6兆瓦及以上大功率海上风电设备研制


❷ 突破离岸变电站、海底电缆输电关键技术,延伸储能装置、智能电网等海上风电配套产业


❸ 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海上风电产业,鼓励在深远海建设离岸式海上风电场


❹ 调整风电并网政策,健全海上风电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和用海标准


❺ 鼓励清洁能源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海岛太阳能、海上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


附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海 洋 局

  2017年5月

  

  目  录

前  言... 1

一、总体要求... 2

(一)  发展成就... 2

(二)  面临形势... 4

(三)  指导思想... 5

(四)  基本原则... 5

(五)  发展目标... 6

二、 优化海洋经济发展布局... 7

(一)  北部海洋经济圈... 7

(二)  东部海洋经济圈... 9

(三)  南部海洋经济圈... 11

(四)  海岛开发与保护... 14

(五)  深远海空间拓展... 16

三、 推进海洋产业优化升级... 17

(一)  调整优化海洋传统产业... 17

(二)  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 17

(三)  拓展提升海洋服务业... 17

(四)  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 17

四、 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 17

(一)  支持海洋重大科技创新... 17

(二)  推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17

(三)  深化海洋经济发展试点... 17

(四)  创新海洋人才体制机制... 17

五、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17

(一)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17

(二)  加强海洋环境综合治理... 17

(三)  集约节约利用海洋资源... 17

(四)  促进海洋产业低碳发展... 17

(五)  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 17

六、 加快海洋经济合作发展... 17

(一)  推进海上互联互通建设... 17

(二)  促进海洋产业有效对接... 17

(三)  推动海洋经济交流合作... 17

(四)  健全对外合作支撑体系... 17

七、 深化海洋经济体制改革... 17

(一)  健全现代海洋经济市场体系... 17

(二)  理顺海洋产业发展体制机制... 17

(三)  加快海洋经济投融资体制改革... 17

(四)  推动海洋信息资源共享... 17

八、 保障措施... 17

(一)  加强宏观指导... 17

(二)  完善制度体系... 17

(三)  强化政策调节... 17

(四)  开展监测评估... 17

(五)  健全实施机制... 17


前  言


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空间,是孕育新产业、引领新增长的重要领域,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壮大海洋经济、拓展蓝色发展空间,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意义。


“十二五”时期,我国海洋经济总体保持良好发展态势,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海洋经济在拓展发展空间、建设生态文明、加快动力转换、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三五”时期是我国海洋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要坚持陆海统筹,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机遇,推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规划涉及区域包括我国管辖海域以及海洋经济发展所依托的相关陆域(未包括港、澳、台地区)。规划期至2020年。


一、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间,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成就显著。“十三五”时期,我国海洋经济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


(一)发展成就


海洋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提升。“十二五”期间,我国海洋经济继续保持总体平稳的发展势头,年均增长8.1%,依然是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2015年海洋经济总量接近6.5万亿元,比“十一五”期末增长了65.5%;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9.4%;涉海就业人员3589万人,较“十一五”期末增加239万人。


海洋经济布局进一步优化。“十二五”期间,发挥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引领作用,北部、东部和南部三个海洋经济圈基本形成,一些内陆省份海洋经济逐步发展,浙江舟山群岛、广州南沙、大连金普、青岛西海岸等国家级新区以及福建平潭、珠海横琴、深圳前海等重要涉海功能平台相继获批设立。山东、浙江、广东、福建、天津等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地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取得良好效果,海洋经济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一批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重大基础设施相继建设和投入使用,促进了沿海区域间的融合发展,海洋经济布局进一步优化。


海洋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十二五”期间,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出现积极变化,海洋经济三次产业结构由2010年的5.1:47.7:47.2,调整为2015年的5.1:42.5:52.4。传统海洋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海洋油气勘探开发进一步向深远海拓展,海水养殖比重进一步提高,高端船舶和特种船舶完工量有所增加。新兴海洋产业保持较快发展,年均增速达到19%。海洋服务业增长势头明显,滨海旅游业年均增速达15.4%,邮轮游艇等旅游业态快速发展,涉海金融服务业快速起步。


海洋科技创新与应用取得新成效。“十二五”期间,一批海洋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深海遥控无人潜水器作业系统海试成功,海洋深水工程重大装备及配套工程、3000米水深半潜式钻井平台通过验收,南极深冰芯钻探第一次试钻成功。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超过50%,海水淡化设备国产化率显著提升,兆瓦级海洋潮流能装备正式并网发电,200千瓦波浪能装备初步具备远海岛礁应用能力。


海洋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首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正式启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取得明显成效。海域使用管理深入推进,海域空间资源全面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海洋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海洋预报区域从我国近海延伸到全球大洋和两极,海洋灾害预警发布频率显著提高,海洋渔业生产安全和海上搜救环境保障服务系统投入试运行,管辖海域巡航执法时空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抵御风暴潮灾害能力进一步增强,建成海堤约1.4万公里。

  海洋经济对外开放不断拓展。“十二五”期间,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继设立。涉海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建港、承接海洋工程项目、收购涉海公司等方式,拓宽了海洋产业合作模式和领域。“一带一路”建设战略顺利实施,我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经贸合作、环境保护、人文交流、防灾减灾等领域展开务实合作,对外贸易和直接投资显著增长。


(二)面临形势


“十三五”时期,海洋经济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的重组和流动进一步加快,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全球范围内孕育兴起,为我国海洋经济转型升级和“走出去”提供了良好条件和重要支撑,“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加快实施,为我国海洋经济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拓展了新空间。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基本面没有改变,综合国力稳步提升,科技实力明显增强,为海洋经济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孕育形成,制造业实力显著提高,服务业增长势头明显,为海洋产业加速转型升级奠定了重要基础;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实施,为海洋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能和活力。


同时也要看到,世界经济仍处于深度调整期,全球经济仍未摆脱低迷,国际市场需求依旧乏力,地缘政治关系复杂多变,给我国海洋经济相关领域对外投资、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带来诸多不确定性。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海洋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存在,海洋经济发展布局有待优化,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压力加大,部分海洋产业存在产能过剩问题,自主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有待提高,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压力不断加大,海洋生态环境退化,陆海协同保护有待加强,海洋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日益突出,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等,这些因素仍制约着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树立海洋经济全球布局观,主动适应并引领海洋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优化海洋经济区域布局,提升海洋产业结构和层次,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统筹海洋开发与保护,扩大海洋经济领域开放合作,推动海洋经济由速度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为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建设海洋强国做出更大贡献。


(四)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提质增效。以创新为手段激发市场活力,着力推动海洋经济体制机制创新,引导海洋新技术转化应用和海洋新产业、新业态形成,依托“智慧海洋”工程等培育海洋经济增长新动力,提升海洋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陆海统筹、协调发展。统筹陆海资源配置、产业布局、生态保护、灾害防治协调发展,统筹沿海各区域间海洋产业分工与布局协调发展,统筹海洋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


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强化海洋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开放拓展、合作共享。主动参与国际海洋经济合作,构建利益共同体,逐步提升我国海洋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目的,共享海洋经济发展成果。


(五)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空间不断拓展,综合实力和质量效益进一步提高,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更趋合理,海洋科技支撑和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取得重大成果,海洋经济调控与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发展新格局。

 


二、优化海洋经济发展布局


按照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不同地区和海域的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为引领,进一步优化我国北部、东部和南部三个海洋经济圈布局,加大海岛及邻近海域保护力度,合理开发重要海岛,推进深远海区域布局,加快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形成海洋经济全球布局的新格局。


(一)北部海洋经济圈


北部海洋经济圈由辽东半岛、渤海湾和山东半岛沿岸及海域组成。该区域海洋经济发展基础雄厚,海洋科研教育优势突出,是我国北方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区域,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全国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


辽东半岛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东北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全国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新型原材料基地、重要的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重要的海洋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生态环境优美和人民生活富足的宜居区。“十三五”时期,重点是积极拓展深水网箱等离岸养殖,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加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重点推进东北亚国际海洋海岛旅游、海滨避暑度假旅游区建设,大力培育邮轮旅游发展,打造东北亚地区邮轮旅游基地。优化港口资源配置与布局。建设大连、盘锦、葫芦岛高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产业基地。加强海洋生物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建设大连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区,推进海水利用在沿海产业基地、沿海城镇的应用。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加强辽河流域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强与完善海洋保护区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渤海湾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环渤海合作发展的重点地区,是区域整体协同发展改革引领区、全国创新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示范区。“十三五”时期,重点是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优势,着力优化港口资源配置与整合,完善集疏运体系,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积极发展高端旅游,打造天津北方国际邮轮旅游中心。稳步推进渤海油气资源开发,提高现有油气田采收率,推进生态石化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天津滨海新区、河北曹妃甸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基地建设。积极发展海盐化工。加快发展海洋高端船舶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航运金融,建设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平台和北方(天津)航运交易所。依托国家海洋博物馆、极地海洋馆等场馆,建设国家海洋文化展示集聚区和创意产业示范区。加强渤海湾海域污染防治,强化陆源污染控制,实施严格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与修复。


山东半岛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海洋科技教育核心区、海洋经济改革开放先行区、全国重要的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十三五”时期,重点是打造“海上粮仓”,培育完善渔业资源保护修复、良种繁育、健康养殖、精深加工、远洋渔业产业链条。实施水产基因库项目,建设海洋综合性样本、资源和数据中心。着力打造现代港口集群,完善港口物流服务网络,打造立足东北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航运枢纽。发展国际滨海休闲度假、邮轮游艇、海上运动等高端海洋旅游业。加速推进海洋装备自主化、高端化、智能化、集成化发展。持续壮大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新能源、海水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规模,打造全国重要的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推进青岛蓝谷建设,推进威海国家浅海综合试验场建设。推进海洋能深水网箱养殖综合利用。推进莱州湾、胶州湾等海湾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有效防范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


(二)东部海洋经济圈


东部海洋经济圈由江苏、上海、浙江沿岸及海域组成。该区域港口航运体系完善,海洋经济外向型程度高,是“一带一路”建设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交汇区域,也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区域、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


江苏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交汇点,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重要战略节点,陆海统筹和江海联动发展先行区,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生态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富足的宜居区。“十三五”时期,重点是充分发挥江苏地处“一带一路”重要交汇点的独特区位优势,实施陆海统筹、江海联动,建设以连云港港、南通港及沿江主要港口为主枢纽,覆盖投融资、航运交易服务、调度功能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积极研发海洋高端船舶及配套设备。合理利用滩涂资源,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滩涂农林业。优化海上风电开发布局。推进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水利用产业、海洋旅游业发展,积极培育海洋文化创意产业。统筹陆海环境保护与防治,强化海洋生态建设,加大滨海湿地、海州湾、吕四渔场海洋生态修复与保护。


上海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中心。“十三五”时期,重点是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枢纽港对长江流域的服务能力,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努力使上海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依托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创新,完善以船舶融资租赁、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航运咨询和航运信息服务等航运现代服务业体系,推进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邮轮游艇经济发展,支持邮轮游艇出入境管理等政策试点。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和大型邮轮等高技术船舶设计建造。完善邮轮生产与服务配套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上海邮轮产业的国际地位和竞争力。加强长江口、杭州湾近海海域污染综合治理及生态保护,实施奉贤、崇明岛、大金山岛生态整治与修复。


浙江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我国重要的大宗商品国际物流中心、海洋海岛开发开放改革示范区、现代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区、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海洋生态文明和清洁能源示范区。“十三五”时期,重点是推进舟山江海联运中心建设,以宁波—舟山枢纽港为依托,建设大宗商品储备加工交易基地和国际海事航运服务基地,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努力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支点。依托舟山自由贸易港区,推进舟山绿色石化产业基地建设。加强大洋与深海科学研究开发基地建设,支持开展深海装备研制。稳步发展远洋渔业,积极推进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加强海洋生物技术研究,建设国内重要的远洋渔业基地、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和海洋生物产业基地。加快高技术船舶和海工装备研发制造。积极发展海水利用业,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海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平台、产品中试与产业化基地。积极开发海洋潮流能资源,推进舟山国家潮流能试验场建设。继续办好海洋文化节,建成我国知名的海洋文化和休闲旅游目的地。统筹陆海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加强红树林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维护重点港湾、湿地水动力和生态环境。


(三)南部海洋经济圈


南部海洋经济圈由福建、珠江口及其两翼、北部湾、海南岛沿岸及海域组成。该区域海域辽阔、资源丰富、战略地位突出,是我国对外开放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区域,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也是我国保护开发南海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基地。


福建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核心区,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生态文明试验区。“十三五”时期,重点是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全面提升“海丝旅游”“海峡旅游”品牌,深化海洋渔业、港口、航运等领域全方位合作。深化闽台海洋经济合作,构建两岸海洋开发深度合作平台。加快发展现代渔业,建设现代种业和海洋牧场,推进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稳步发展远洋渔业。加大港口资源整合力度,加强沿海大型深水专业泊位、公共航道建设,建设高端航运服务业集聚区,打造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培育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海水利用产业。建设国家深海海底生物资源库及服务平台。加快厦门邮轮旅游业发展,加强邮轮游艇研发制造。加快发展涉海金融服务业。积极培育海洋文化创意产业。加强重点流域环境整治,构建以沿岸河口、海湾、海岛等生态系统及海洋自然保护区条块交错的生态格局。


珠江口及其两翼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我国海洋经济国际竞争力核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促进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高效转化集聚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南海资源保护开发的重要基地、海洋综合管理先行区。“十三五”时期,重点是携手港澳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加快建设开放包容的世界级城市群。积极发展海上运动、邮轮游艇,开辟海上丝绸之路旅游专线。统筹推进珠三角港口协调发展,打造世界级港口群,构建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加快深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综合加工利用。大力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和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推进远洋渔业的海外布局。优化布局海洋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建设广州、江门船舶配套基地,珠海、东莞、中山等游艇制造基地。充分利用南海海洋生物资源优势,重点发展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积极开发海洋波浪能资源,推进万山国家波浪能试验场建设。推进沿海地区电力、化工、钢铁等行业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水等工业用水。加强泛珠三角区域海洋污染防治,完善跨区域协作和联防机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和重要海洋生境保护,完善伏季休渔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完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广西北部湾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构建西南地区面向东盟的国际出海主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十三五”时期,重点是提升发展现代渔业,推动海洋渔业集约节约、高端型转变,推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提升“南珠”品牌知名度。积极发展远洋渔业生态养殖和渔港经济区,提升海水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仓储能力,建设国家级水产品加工贸易集散中心。深化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海洋交流合作,加快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将广西北部湾港建成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航运枢纽。积极开发多层次的海洋旅游精品,发展邮轮和游艇产业,构建中国—东盟海洋旅游合作圈。引进国内船舶修造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龙头企业,发展高端船舶修造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继续加强对北部湾盆地油气勘探开发力度,提高油气加工存储能力。积极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强化船舶污染治理,加强珍稀濒危物种、水产种质资源及沿海红树林、海草床、河口、海湾、滨海湿地等保护。


海南岛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十三五”时期,重点是做精做强特色滨海旅游,加快发展邮轮旅游,积极开发帆船、游艇旅游。全面推进渔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加强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发展海洋牧场、休闲渔业、远洋渔业、热带水产种苗及水产品精深加工。推进港口码头建设与功能完善,加快发展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继续加强油气勘探开发力度,提高油气加工存储能力。推进能源勘探、生产、加工、交易、储备、输送及配套码头建设,形成大型石油储备中转基地。推进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等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加强对海口湾、三亚湾、洋浦等近岸湾口污染总量控制和动态监测,加强红树林、珊瑚礁、水产种质资源、海草床等保护,加大海洋保护区选划与建设力度。


(四)海岛开发与保护


推进重点海岛开发建设。继续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广东横琴岛的开发建设。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重点发展港口物流业、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旅游业、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现代海洋渔业和海洋旅游业,加快推进舟山自由贸易港区和绿色石化园区建设,打造我国大宗商品储运中转加工交易中心、东部地区重要的海上开放门户、重要的现代海洋产业基地、海洋海岛综合保护开发示范区、陆海统筹发展先行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发展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海洋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开展两岸人文交流、互联互通、产业合作、社会融合,全力打造两岸共同家园,加快建设平潭国际旅游岛、海峡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海洋经济示范基地和国际知名的海岛旅游休闲目的地。广东横琴岛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商务金融服务、文化科教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建设文化教育开放先导区和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打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载体。


合理开发近岸海岛。以保护为核心,集约节约利用近岸海岛资源,控制海岛及周边海域的开发规模和强度,因岛制宜发展特色海岛生态经济,支持海岛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鼓励海岛太阳能、波浪能、潮流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促进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在保护资源环境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有条件海岛的对外开放。


支持边远海岛发展。根据边远岛礁区位和发展条件,发展海洋渔业、邮轮旅游、生态旅游等。加强边远海岛港口码头、机场、道路、通讯、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建设海洋观测与科学试验站。


严格海岛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保护海岛生态系统,维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平衡,对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海岛,实施生态修复。规范海岛新建工程项目,在重点海岛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制定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建立完善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相关制度。鼓励沿海各省结合实际探索推进经营性用岛市场化方式出让。加强对建有导航、观测等公益性设施海岛的保护与管理。


(五)深远海空间拓展


持续开展国际海底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估,积极推动新矿区申请。加强对国际海域勘探区、通航区及典型区域的环境调查与评价。着力提升深海技术装备能力,实施“蛟龙探海”工程,深入开展深海生物资源调查和评价,建设国家深海生物资源库及服务平台。推进深海矿业、深海装备制造、深海生物资源利用产业化。创新国际海域管理机制,推进国际海域资源调查与开发由国家为主体向国家主导、社会广泛参与转变。开展极地环境综合考查与资源潜力评估,实施“雪龙探极”工程。



三、推进海洋产业优化升级


推进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海洋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提高海洋服务业规模和水平,促进海洋产业集群发展,提升海洋产业标准化水平,增强海洋产业国际竞争力。



(一)调整优化海洋传统产业


海洋渔业。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实行近海捕捞产量负增长政策,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和捕捞业准入制度。加快调整和改革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积极推进渔业减船转产,压减国内捕捞生产能力。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增殖放流、底播增殖为手段的海洋牧场示范区,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发展远洋渔业,完善加工、流通、补给等配套环节,延长产业链,提高远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建造海外渔业综合服务基地,鼓励远洋渔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合理调整海水养殖布局,大力发展海水健康养殖,支持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实施种业提升工程,支持海洋渔业育种研究,构建现代化良种繁育体系。完善水产疫病防控体系,规范养殖饲料和药物的生产与使用,建设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创建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提升水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建设水产品仓储、运输等冷链物流。发展水产品交易市场。在有条件的滨海城市发展水产品期货市场,提高国际大宗水产品定价权。大力发展多元化休闲渔业。加强渔政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渔港经济区和渔区城镇融合发展。开展“互联网+”现代渔业行动,提升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


海洋油气业。建立油气开发用海协调机制,继续推进近海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深远海油气勘探开发,推进海洋油气资源开发与服务等综合性保障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海上稠油、低渗等难动用油气储量开发的支持力度。到2020年,新增探明海洋油气地质储量较快增长,海洋油气产量稳步增长。积极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深远海油气合作开发。加强沿海LNG接卸能力建设,提高周转调配能力。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股等形式,参与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


海洋船舶工业。加快海洋船舶工业产能调整,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与转型转产,通过市场供需,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船舶产品结构,提升高技术船舶的自主设计建造能力。培育提升船舶设计开发研究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和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建设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研发中心。推进军民船舶装备科研生产融合发展和成果共享。推进重点船用设备集成化、智能化、模块化发展,促进船舶配套业由设备加工制造向系统集成转变。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建立海外销售服务基地。


海洋交通运输业。推动海运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兼并重组,促进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优化海运船队结构,提高集装箱班轮运输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优化沿海港口布局,统筹协调各港口的发展规模,优化调整各港口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强化主要港口枢纽功能。建设区域港口联盟,推动资源整合优化。加强专用码头资源整合,优先发展公用码头。促进港口与城市协调发展,集约利用港口岸线、土地、海域等资源。加快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协同发展,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以港口为枢纽的物流体系,开展冷链、汽车、化工等专业物流业务,加快建设港口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安全责任制,加强应急处置能力。


海洋盐业及化工业。科学规划原盐生产布局,加快盐田改造。重点发展海洋精细化工,加强系列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推进“水—电—热—盐田生物—盐—盐化”一体化,形成一批重点海洋化学品和盐化工产业基地。重点开发生产海洋防腐涂料、海洋无机功能材料、海洋高分子材料等新产品,建设一批海洋新材料产业基地。积极开发海藻化工新产品。推进石化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建设安全、绿色的石化基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二)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


海洋装备制造业。面向深远海资源开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工程设备的自主设计与制造,重点突破浮式钻井生产储卸装置、液化天然气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浮式液化天然气储存和再气化装置、3600米以上超深水钻井平台等装备的研发设计和建造技术,提升海工装备设计和建造能力,形成总装建造能力。推动海洋工程装备测试基地、海上试验场建设,形成全球高端海洋工程装备主要供应基地。加强5兆瓦、6兆瓦及以上大功率海上风电设备研制,突破离岸变电站、海底电缆输电关键技术,延伸储能装置、智能电网等海上风电配套产业,提升潮汐能、波浪能及潮流能施工安装与发电装备的研发和制造能力。发展大中型海水淡化工程高效节能核心装备,建设海水淡化装备制造基地。


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的、健康安全的海洋创新药物,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用法的现代海洋中药产品。开发绿色、安全、高效的新型海洋生物功能制品,重点发展药物酶、工具酶、工业用酶、饲料用酶等海洋特色酶制剂产品,微生态制剂、饲料添加剂、高效生物肥料等绿色农用制品,海洋生物基因工程制品以及海洋功能食品。发展海洋生物来源的医学组织工程材料,新型功能纺织材料、药用辅料、生物纤维材料、生物分离材料、生物环境材料、生物防腐材料等海洋生物材料。在具备海洋生物技术研发优势和生物产业发展基础的城市,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战略联盟。


海水利用业。在确保居民身体健康和市政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推动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管网,积极开展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园区、海岛和社区的示范推广,实施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民生保障工程。在滨海地区严格限制淡水冷却,推动海水冷却技术在沿海电力、化工、石化、冶金、核电等高用水行业的规模化应用。支持城市利用海水作为大生活用水的示范。推进海水化学资源高值化利用,加快海水提取钾、溴、镁等系列化产品开发,开展示范工程建设。


海洋可再生能源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海上风电产业,鼓励在深远海建设离岸式海上风电场,调整风电并网政策,健全海上风电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和用海标准。加快海洋能开发应用示范,突破工程设计等瓶颈,建设2—3个兆瓦级潮流能、百千瓦级波浪能和1个50千瓦级海洋温差能示范工程。建设海岛多能互补示范工程。重点加强山东海洋能试验区、浙江潮流能潮汐能示范区、广东潮流能波浪能示范区、南海海洋能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等示范电站建设。


(三)拓展提升海洋服务业


海洋旅游业。适应消费需求升级趋势,发展观光、度假、休闲、娱乐、海上运动为一体的海洋旅游。推进以生态观光、度假养生、海洋科普为主的滨海生态旅游。利用滨海优质海岸、海湾、海岛,加强滨海景观环境建设,规划建设一批海岛旅游目的地、休闲度假养生基地。统筹规划邮轮码头建设,对国际海员、国际邮轮游客实行免签或落地签证,推进上海、天津、深圳、青岛建设“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发展邮轮经济,拓展邮轮航线。在滨海城市加快发展游艇经济,推进游艇码头建设,创新游艇出入境管理模式。支持沿海地区开发建设各具特色的海洋主题公园。在有条件的滨海城市建设综合性海洋体育中心和海上运动产业基地,发展海上竞技和休闲运动项目。


航运服务业。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与布局。鼓励港口联盟建设,增强港口群协同发展能力,提升服务功能。丰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指数,发展指数衍生品。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海运标准规范制定,推进航运交易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发展各类所有制航运服务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稳步推进外商独资船舶管理公司、控股合资海运公司等试点,进一步探索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示范政策。以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为契机,吸引各类大型涉海企业总部入驻,引进涉海行业组织、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设海洋服务业集聚区,推进涉海金融、航运保险、船舶和航运经纪、海事仲裁等业态发展,形成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和总部经济。


海洋文化产业。加大海洋意识与海洋科技知识的普及与推广力度,结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一批海洋科普与教育示范基地,促进海洋文化传播。严格保护海洋文化遗产,开展重点海域水下文化遗产调查和海洋遗址遗迹的发掘与展示,积极推进“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专项调查和研究。推动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建设。继续办好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世界妈祖文化论坛、中国海洋文化节、厦门国际海洋周、中国(象山)开渔节等活动。挖掘具有地域特色的海洋文化,发展海洋文化创意产业。规范建设一批海洋特色文化产业平台,支持海洋特色文化企业和重点项目发展。依托相关地域海洋传统文化资源,重点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洋特色文化产业带建设。


涉海金融服务业。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体系。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支持海洋经济中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展海洋经济金融业务,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为海洋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发展以海域使用权、海产品仓单等为抵(质)押担保的涉海融资产品。引进培育并规范发展若干涉海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航运保险业务,探索开展海洋环境责任险。壮大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融资租赁,探索发展海洋高端装备制造、海洋新能源、海洋节能环保等新兴融资租赁市场。


海洋公共服务业。加快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海洋产业的深度融合,加强海洋信息化体系建设,推进信息资源的统筹利用和共享。统筹规划和整合海洋观测资源,建设我国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提升海洋环境专项预报水平,丰富海洋安全生产、环境保障、气象预报等专题服务产品。加快海洋咨询与论证机构建设,提高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海洋工程勘察等服务水平。推动海洋测绘工程建设,构建现代海洋测绘基准体系,建设海洋地理信息多层次应用服务系统。健全海洋标准计量服务体系,建设全国海洋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对海上渔船安全实行实时监控,完善海上搜救应急服务,积极推进搜救活动的双边、多边和区域合作。




(四)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


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产业集聚,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为引领,培育壮大一批海洋特色鲜明、区域品牌形象突出,产业链协同高效、核心竞争力强的优势海洋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


四、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


强化海洋重大关键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海洋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深化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试点,推动海洋人才体制机制创新。


(一)支持海洋重大科技创新


围绕深水、绿色、安全等重大需求,加快推进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经济转型升级亟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产业化和国产化。在深海关键技术与装备领域,重点突破全海深潜水器和载人装备研制、深远海核动力浮动平台技术等关键技术,建设深海空间站,开展深海能源矿产开发核心技术装备研发及运用。在深水油气资源开发领域,突破深水钻井设施、深水平台及系泊等核心关键技术。在海水养殖与海洋生物技术领域,发展深远海养殖装备与技术,加强海洋候选药物成药技术研究,攻克海洋药物先导化合物发现技术。在海水淡化领域,加快推进海水淡化反渗透膜材料及元件等核心部件和关键设备的研发应用,开展新型海水淡化关键技术研究。在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领域,进一步加强绿色环保船舶、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建造的基础共性技术、核心关键技术、前瞻先导性技术研发,加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配套系统和设备等研制。


(二)推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支持涉海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展海洋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推进海洋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海洋科技资源优化整合、协同创新。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金融为纽带、产学研相结合的海洋产业创新联盟。大力发展海洋众创平台建设,扶持培育新型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继续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海洋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和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的试点工作。建设海洋科技成果交易和转化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涉海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成果。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国家深海生物基因库、深海矿产样品库等,通过企业化运作,为社会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三)深化海洋经济发展试点


继续深入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建设,围绕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发展格局、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强化涉海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海洋公共服务体系、构建蓝色生态屏障、创新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等重点任务,选择有条件地区建设一批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进一步优化海洋经济发展布局,提高海洋经济综合竞争力,探索海洋资源保护开发新路径和海洋综合管理新模式,打造海洋经济发展重要增长极,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提供示范借鉴。


(四)创新海洋人才体制机制


加快海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紧密结合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引导推动海洋人才培养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加强多层次、跨行业、跨专业的海洋人才培养,支持一批综合性大学、海洋大学和涉海科研院所组建海洋科技创新团队。落实涉海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健全海洋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机制,引导和鼓励涉海企业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股权激励制度,支持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提升海洋产业人才信息服务,促进海洋人才资源合理流动。


五、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力度,推进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与产业低碳发展,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海洋生态文明。


(一)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建立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加大沿海基干林带建设和修复力度。加快海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公园等海洋类保护区的选划与建设,加大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投入,加强海洋类保护区生态监控,实现国家级海洋类保护区管理全覆盖。加快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环渤海、长三角区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强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在滨海城市实施“蓝色海湾”工程。防范海洋生态损害与生物入侵,加强入境船舶检疫监管。完善海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与机制,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在湿地、海湾、海岛、河口等重要生境,开展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南红北柳”湿地修复工程,构筑沿海地区生态安全屏障。实施“生态岛礁”修复工程,选取典型海岛开展植被、岸线、沙滩及周边海域等修复,恢复受损海岛地貌和生态系统。





(二)加强海洋环境综合治理


加强污染源监控的数据共享,实施联防联治,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沿海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沿海城镇入海直排口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海洋石油开采、海水养殖、海洋船舶等海上污染检查执法,加强沿海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储运和安全处置。推进国内船舶环境保护责任延伸制度建设。提升国家海洋环境监测能力,推进国家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海洋环境观测网。继续加强渤海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推进近岸海域水质评估考核,实施海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开展重大工程建设、海洋倾废全过程监管。建立海洋环境通报制度,沿海地方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报告海洋环境状况。沿海各级政府要建立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三)集约节约利用海洋资源


严格执行《围填海管控办法》、《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对围填海面积实行约束性指标管理,引导新增建设项目向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聚集,完善围填海管理制度,加强围填海开发建设管理。制定出台加强沿海滩涂保护与开发管理的政策意见。严格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法执行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权属管理、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差别化用海政策,保障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海洋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低碳与循环经济产业、重大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用海需求。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实行海岸线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制度,严格限制改变海岸自然属性的开发利用活动。统筹实施退养还滩、退养还湿、岸线整护、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等综合整治修复工程,到2020年整治和修复的海岸线不少于2000公里。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禁止炸岛、采挖砂石、采伐林木,严格限制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损害岛屿及周围海域自然生态的活动。


(四)促进海洋产业低碳发展


加快海洋产业能耗结构调整,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排放的海洋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对海洋油气、海洋化工、海洋交通运输等高耗能产业实施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过剩产能。鼓励清洁能源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海岛太阳能、海上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围绕海水养殖、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水利用、海洋化工、海洋盐业等领域,继续开展循环利用示范。依托海洋产业园区,促进企业间建立原料、动力综合利用的产业联合体。鼓励开展海洋产业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推广活动。


(五)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


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危险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预警信息发布和上报制度,提高防灾标准,努力实现从减少海洋自然灾害损失向降低海洋自然灾害风险转变。加强海洋灾害和海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完善海洋预警报产品发布系统。加强渔业生产、海洋航线、海上工程、海上搜救等专项预报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海洋碳汇作用,启动蓝色碳汇行动。建立海洋环境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针对赤潮(绿潮)高发区、石油炼化、油气储运、核电站等重点区域,开展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和综合性风险评估。加强海洋气象综合保障,完善海洋气象综合观测、预报预警和公共服务系统,提高海洋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加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实时监测及预警预报,防范海上石油平台、输油管线、运输船舶等发生泄漏,完善海上溢油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溢油影响评价机制。提高灾害信息服务水平,深化灾害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应对灾害的救援产品与特种装备,研究制定海洋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六、加快海洋经济合作发展


围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打造国际国内海上支点,加强海洋产业投资合作和海洋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海洋经济对外投资服务保障体系,拓展海洋经济合作发展新空间。


(一)推进海上互联互通建设


推进国内航运港口建设。整合国内沿海港口资源,构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枢纽和对外开放门户。推进深圳、上海等城市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在投融资、服务贸易、商务旅游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打造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排头兵和主力军。继续推进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东南沿海、西南沿海等区域港口群建设,拓展开发国际航线和出海通道,对接全球互联互通大格局。


推进海外航运港口支点建设。加强国际港口间合作,支持大型港航企业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结合市场需求,通过收购、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海外港口管理、航道维护、海上救助,为远洋渔业、远洋运输、海外资源开发等提供商业服务。


(二)促进海洋产业有效对接


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涉海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境外生产、营销和服务网络。鼓励涉海企业、科研院所与国外相关机构开展联合设计与技术交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海洋工程建筑、海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海洋先进制造业对外合作。加快推进海水养殖、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能开发利用等产业的产能合作和技术输出,支持渔业企业在海外建立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物流基地。开展国际邮轮旅游,与周边国家建立海洋旅游合作网络,促进海洋旅游便利化。依托海外港口支点建设,与周边国家合作建设临港海洋产业园区,吸引国内涉海企业到园区落户,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优化产业链条,提升配套能力,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三)推动海洋经济交流合作


海洋科技教育。结合海洋科技重点需求、国际科技合作总体布局,支持海外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开展海洋与气候变化研究及预测评估合作。推动形成国际区域海洋科技产业联盟,促进海洋技术产业化。开展涉海职业培训合作、涉海资格互认。推动建立并完善海洋科技教育合作机制和海洋科技论坛,联合举办各类海洋教育培训班。加强中外海洋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国外相关专业学生来华学习。


海洋生态环保。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与防范合作,建立海洋生物样品库和重要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发起和开展联合航次调查,提高深远海海洋观测能力。开展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研究,合作研发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技术,联合实施海洋生态监测和环境灾害管理。拓展海洋预报预警系统研制的区域合作。搭建海洋保护区交流平台,开展海洋保护区管理经验交流和技术分享。


海洋防灾减灾。加强与沿海国家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海上救援国际合作,进一步完善海上救援合作机制。在南海及其他重要海域建设海上救援基地,加强海上救援联合演练。强化区域海洋灾害、海洋气象灾害的观测预警基础能力,提升南海区域海啸预警能力,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灾害信息共享。


(四)健全对外合作支撑体系


加强政府指导与服务。推动与重点国家商签政府间投资合作协议。充分发挥丝路基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作用,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涉海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推动商业性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国际海洋经济合作。发挥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中心、东亚海洋合作平台等作用,提升海洋对外交流合作水平。建立海洋产业海外投资信息库,定期发布各国投资环境信息报告,引导投资主体或中介机构建立行业细分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沿线国家对外合作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降低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支持沿海地方发挥优势,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广泛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完善市场化服务。完善对外投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发展金融服务、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和援助、会计审计、税务咨询、市场调查和营销咨询等服务功能。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鼓励和引导国内保险机构结合实际自主开发涉海企业海外投资风险险种。鼓励在海外投资的涉海企业利用海外资本市场,推动符合条件的跨国涉海企业发行不同期限的债务与股权融资工具。



七、深化海洋经济体制改革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海洋经济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改革,形成有利于海洋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健全现代海洋经济市场体系


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海洋经济市场体系,促进海洋经济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海洋产权制度,在沿海中心城市推动建立海洋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及交易,探索海洋碳排放交易试点,实现海洋各类资源与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加快培育海洋领域技术市场,健全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和技术转移机制。加快涉海科研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海洋公共服务领域开放,扩大海洋环境专项预报、海上搜救服务、海洋地理信息服务、重大科研设施等面向社会的服务功能。建立海洋公共服务有偿使用制度,推进调查船队、海洋装备测试基地、深海生物资源样品库等市场化应用。


(二)理顺海洋产业发展体制机制


推进重点产业结构性改革,加速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整合优化各类中央财政涉渔专项资金,引导渔民减船转产。重点推进海水淡化供给体制改革,将海水淡化水作为沿海地区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和战略储备,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在天津、青岛、舟山等一批沿海缺水城市和海岛,统筹规划、建设、管理海水淡化供给的市政配套设施,制定海水淡化水入网水价政府补贴政策。



(三)加快海洋经济投融资体制改革


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利用现有资金对海洋产业发展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海洋领域,支持涉海高技术中小企业在产业化阶段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各类投资主体广泛参与的海洋产业引导基金。分类引导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各有侧重地支持和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引导海洋产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拓展涉海企业融资渠道。


(四)推动海洋信息资源共享


建立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区的海洋信息共享机制和军民联动机制,推动涉海部门、行业内部海洋信息整合及部门间核心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开发智能化的海洋综合管控、开发利用与公共智慧应用服务,推动海洋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国家海洋信息的有效共享。加快建立海洋数据资料的社会化和公开性服务机制,逐步实现政府海洋数据面向社会的安全有效开放。形成与建设海洋强国要求相适应的国家海洋信息保障体系。


八、保障措施


加强统筹协调与沟通合作,健全涉海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强化财政、投融资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健全规划实施与评估机制,提高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管理和调节能力。


(一)加强宏观指导


充分发挥促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协调解决海洋经济发展政策与机制创新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中央与地方海洋经济管理工作的联动性,健全完善跨区域协调机制,建立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沿海地方政府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企业在海洋经济领域的主导作用,在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城市,支持组建各类涉海行业协会、商会,增强行业自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产业合作。


(二)完善制度体系


切实发挥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性和指导性作用,加快编制与实施沿海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跟踪与评估。编制实施海岛保护、国际海域资源调查与开发、海洋科技创新、海水利用、海洋工程装备等专项规划,加强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推进海洋基本法、南极立法相关工作,加强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科研调查、海水利用等方面的立法,完善深海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加强对地方海洋立法工作的指导,支持沿海地区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完善海洋行政许可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海洋督察制度,开展常态化海洋督察。健全海洋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建立海洋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加强海洋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建立海洋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 强化政策调节


财政政策。合理保障海洋领域节能减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经费需求。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基础科学和关键技术研发。积极支持海水利用、海水养殖、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装备制造、海洋文化等海洋产业的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海洋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按规定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继续落实企业从事远洋捕捞、海水养殖、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和海洋能发电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投融资政策。鼓励多元投资主体进入海洋产业,研究制定海洋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确定国家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海洋产业。整合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等资源,共同打造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建立项目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和银行信贷资本投向海洋产业。积极发展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信托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等各类投融资模式,为涉海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用海用岛政策。建立健全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市场化配置及流转管理制度,推进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招拍挂,支持开展无居民海岛保护开发试点,探索无居民海岛开发模式。严格控制重点养殖区和捕捞区的建设用海和围填海,完善渔业水域补偿制度。完善海域和海岛使用金制度,加强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加强海域海岛集约节约利用,加强项目用海用岛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监测评估


加强海洋经济监测评估,提升海洋经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和省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定期发布海洋经济发展报告、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海洋发展指数、海洋经济景气指数等产品,引导社会预期。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完善海洋经济核算体系,推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海洋经济核算工作。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加强海洋经济运行分析和海洋经济重大问题研究,为各级政府海洋经济的调控与调节提供支撑。


(五)健全实施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与政策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制定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划评估机制,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对政策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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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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