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小学学籍管理新规来了!租房也能就近入学?不准在家上私塾?……
《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啦!
这距离2007年颁布的
大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过去了十年
相比十年前的学籍规定
新版学籍管理细则有不少变化!
家长们可要了解清楚了
此次有啥新变化?往下看
看点
01
在安排学生入学上,给区市县更多的自主权
在学生就近入学安排上,《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大教〔2016〕38号)中规定:
“学校接收学生就近入学主要依据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和户口簿,学校根据上述两证并核实学生实际居住地后,接收由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学区内学生入学就读”。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调配:1.无房屋产权证在其亲属或租赁他人房屋居住;2.与其他人共有房屋产权证;3.集体户口无固定住房;4.在非住宅性质房屋居住;5.因房屋动迁暂未回迁且无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居住;6.其他情况。”
根据近年来该政策的执行情况看,由于各区市县的情况不尽相同,对不同的住房情况,哪些情况应当就近入学,哪些应当调配,市教育局不再做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学生就近入学安排工作。
看点
02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居住证入学
看点
03
规范在家学习者的行为
看点
04
对学生学籍信息采集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明确规定“学校是学生信息采集的责任主体,要严把小学新生和非一年级无籍在校生注册建籍时首次数据采集质量关,确保学籍数据的准确性”。小学入学时,根据家长填写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将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籍系统。
初中一年级新生接续全国学籍系统小学毕业学籍信息。学生进入初一报到后,各初中学校要把在小学一年级时录入全国学籍系统的《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出来,请家长重新核实、完善学生基本信息。小学、初中均要将学生家长签字确认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原件永久存档。
看点
05
学籍信息有变化应及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更新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学生毕业或发生各类学籍变动时,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学生姓名和身份证是两项关键信息,若需修改、变更,家长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资料(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存档)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核对变更学生学籍信息并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后,重新进行全国查实和身份比对。学校须将证明学生信息变化的相关材料(户口簿学生一页的复印件等)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看点
06
学生无故缺席4周在学籍系统中标注“辍学”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家长控辍保学责任,明确规定,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学籍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
学生无故不到校的,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利用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
学生无故不到校超过1周的,在学籍系统中标注“疑似辍学”;无故不到校达到4周的,在学籍系统中标注“辍学”。学校要将学生基本情况、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过程等在学籍系统做好记录,利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看点
07
增加了“罚则”的内容
而关于《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例如——
学生入学需提供哪些材料?
学生转学有哪些规定?
如何办理转学?
等等内容继续往下看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当按时送其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应由家长向学区内对口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大连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由学校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及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要保证其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需要。
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专门师资定期对其实施送教上门,并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对极个别重度失能残疾儿童少年,由家长向所在街道(乡镇)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核准后免除其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时,须凭居住证明、户口簿和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办理入学,同时提供有家长签字的户口簿学生一页的复印件(学校存档)。如果户口簿无法证明学生与家长亲子关系,须提供家长结婚证、学生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原件。原则上要求户口簿与房屋产权证一致,因特殊原因两证不一致,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安排学生就近入学。父母离异者,以生效判决或有效离婚协议中,对孩子享有抚养权一方的居住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办理入学。
非本市户籍儿童少年入学时,除以上证件,须提供家长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等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对无房产而租赁房屋居住者,须提供与《大连市居住证》一致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学生办理入学时的“居住证明”包括以下情况:
1.学生家长的房屋产权证和户口簿。
2.因贷款购买住房而暂无房屋产权证者,须提供学生家长购房合同、商品房交款专用发票、贷款保险单、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
3.无房产而租赁房屋居住者,须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学生家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信息查询表》原件。
《细则》规定,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①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市县)(不含市内五区)迁移。这里强调学生户籍和家庭住址必须同时跨省、跨市、或跨区(市县)迁移,这里的区(市县)不包含市内五区。
②因购房家庭住址发生迁移且学区发生变化。这一条是①的补充,如果学生户籍和家庭住址是因为购房而发生迁移且学区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就可以转学,而且包含市内五区。
③学生家长跨省、市、区(市县)(不含市内五区)工作调动。这里的区(市县)不包含市内五区。
④随迁子女及其家长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市县)(不含已在市内五区就读的随迁子女)迁移。这里的随迁子女是指新发生的随进城务工父母一起来到城市的孩子,以前已经在市内五区就读的随迁子女,不得因为租房而使居住地发生变化作为转学的理由。
⑤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或参加中考。不论是本市户籍的学生在外地上学,还是外地户籍的学生在本市上学,只要是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或参加中考,都可以办理转学(转进或转出)。
⑥学生家长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以上几种特殊情况,可由学校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给予妥善安排。
⑦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居住地发生变化。如果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凭房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以及实际居住地的居住证明和户口簿等证件,到居住地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咨询和办理。
⑧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小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办理转学(回户籍地参加中考除外)。这一条规定,是指除回户籍地参加中考,小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或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都不办理转学。
《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对本市和跨市转学程序分别做了具体规定:
本市转学程序:学生家长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家长持该表及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先后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全国学籍系统完成核办。
从外地转入本市,学生家长持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户口簿、居住证明以及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印章的学生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到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全国学籍系统完成核办。核办完成后,转入学校通知学生报到入学。跨省转学的,待学生入学报到后,由转入学校调取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从本市转到外地的,家长持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盖章的《转学联系表》以及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印章的学生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接收学生入学。
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须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来班级学习。一学年内因休学连续停课2个月以上或累计停课3个月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到下一年级就读。
准、学校颁发。凡是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并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毕业升学考试者,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获得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毕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毕业证书;毕业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因缓学、辍学、中途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因未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达不到毕业、结业要求者,学校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学业证明。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予补发。
学生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出具学习经历证明。
以上的九问九答
基本上很详细的解析了此次细则内容
可以看仔细一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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