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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被差评,顾客是否侵犯其名誉权?
本文转自餐饮法务官(ID:fawuguan007),由红餐网专栏作者侯其锋授权发布。
这是一个包子引发的热点事件。
事件一方是狗不理,餐饮老字号;一方是微博博主,新媒体代表。博主体验过狗不理餐厅之后,发布的视频中给出了“负面评价”,这算不算侵犯狗不理的名誉权?
起码,狗不理方面认为是的。不仅发布了措辞严厉的声明,还报了警。虽然最后,视频博主也没有收到警方的电话,当然最后也没有赔礼道歉。
但是,这件事情引起了一个争议:顾客写差评或者拍视频吐槽餐厅服务或者菜品方面的问题,是否会涉及到诽谤?
如果评价不好,或者打了低分,这能算侵犯餐厅的名誉权吗?
01
博主客观评价,不涉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即将于明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更加详细。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侵犯民事主体名誉权,大多以捏造、诽谤、歪曲事实为前提。就狗不理此事件而言,消费者陈述自己的主观感受和评价,不存在明显的捏造、歪曲事实,或者侮辱的情形,因此,难以构成侵犯名誉权。
02
餐厅报警是否能得到支持
那么,像狗不理那样报警,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狗不理方面报警,其涉及的法律可能是两部。第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法与狗不理事件能扯上点关系的,是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条款的被侵犯主体是自然人,也就是说,狗不理作为一家企业,主张名誉权不能依据这一条。
我们再来看下一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这一条,就如同法务君上述依据说明的,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该博主并未捏造事实,也未散布虚伪事实,此罪名当然也无法认定。
小结
作为与消费者接触密切的服务业,餐饮行业自有其难处,但绝大多数消费者也并非无事找事。企业经营者面对员工犯错,总会强调“要学会从自身找原因”,但面对消费者的差评,为什么先从消费者方面找原因?
不管新企业,还是老品牌,如果连消费者的几句差评都处理不好,又怎能面对错综复杂的竞争环境?
面对恶意差评甚至敲诈勒索,必须挺起腰杆依法维权,但是,面对消费者的正常评价,哪怕不中听,也应该放下身段认真聆听,并反思改进。删掉一条差评固然不易,如何把差评者转为忠实客户,这更值得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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