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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向阿拉伯国家索赔2500亿美元(上)

Zionist 以色列计划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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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谈到巴以问题,往往会想到巴勒斯坦难民问题,大家对犹太难民在阿拉伯国际的遭遇很少提及,也知之甚少。本文作者赵佳欣女士是以色列计划特约撰稿人,毕业于巴黎政治学院,目前在特拉维夫大学法学院攻读第二个法律硕士学位,主修科技法与商法,辅修巴以冲突。本文是她对以色列建国后的难民和赔偿问题做的专题研究,篇幅较长,将分两次发布,敬请期待。

在巴以冲突中,巴勒斯坦难民问题一直以来饱受关注。巴勒斯坦当局坚持声称,巴勒斯坦人拥有不可被剥夺的回归权(Right of return),因战争而产生的巴勒斯坦难民及他们的后代有权回到他们曾经的家园,即今天的以色列。同时,巴勒斯坦当权者向以色列索赔1000亿美元,作为对当年离开如今为以色列领土的阿拉伯人的赔偿。该索赔文件早已于10年前提交给联合国。

 

而在该冲突中,较少关注投于犹太难民的身上,即以色列1948年建国后,被驱逐出境或受威胁离开当时已世代定居在阿拉伯国家和伊朗的犹太人。由于以色列的大门一直向全世界的犹太人敞开,所以这些犹太人并没有像很多巴勒斯坦人一样面对居无定所的问题,即使前者当年也必须放弃自己的家园和财产,几乎身无分文地离开。近日,与特朗普政府正在准备的巴以和谈议案的时机相对应,以色列第一次官方对这个问题做出表态并提出解决方案。

 

2019年1月5日,以色列社会平等部[1]部长Gila Gamliel对外宣布纠正历史不公正的时刻已经到来,向七个阿拉伯国家以及伊朗索赔2500亿美元,作为对1948年以色列建国后被迫放弃财产并逃离这些国家的犹太人的赔偿。根据阿拉伯国家犹太人正义组织JJAC[2]估计,在1948年后约85万犹太人被迫逃离阿拉伯国家。其中,以色列向突尼斯索赔350亿美元,向利比亚索赔150亿美元,剩余六个国家(摩洛哥,伊拉克,叙利亚,埃及,也门和伊朗)的具体赔偿数额也将在近期敲定。Gamliel表明,中东和平谈判必须也考虑被迫离开家园的犹太人的权利,“当年一切对犹太人的暴力必须被承认”。

 

那么,各方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巴以冲突中的难民问题在冲突解决中占多大比重?截止目前各方是如何面对本土难民的?未来该如何对待现有难民及他们的后代?难民是否享有回归权?(如果有,回到哪里?)是否可以同时享有回归权和受赔偿权,还是只能选一个?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文件的概览和对历史的回顾,来分析这些在巴以冲突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1.    难民问题之历史

 

对任何历史事件的叙述和研究,首先不能忘记的是每一段历史都有不同的叙述角度(narratives)。每一个叙述角度都分别代表一个特定团体对其历史的讲述,并组成其成员对一段过去的认同。叙述不代表事实,而代表着一方的信仰,是对其身处的历史和社会的主观叙述,内容实际上充满选择性和偏见,目的是服务于现今的一些特殊需要。所以,本文所述的历史,也将通过巴勒斯坦和以色列两方面不同的叙述角度展开讨论。

 

难民问题到底是谁的责任?简而言之,对于巴勒斯坦人来说,犹太复国主义直接导致了以色列国的建立,并驱逐走了当时住在现今为以色列国的巴勒斯坦人。而对于以色列人来说,如果当年阿拉伯人没有对新建的以色列国宣战,就不会有巴勒斯坦难民问题。进一步来说,巴勒斯坦认为巴难民问题标志着犹太复国运动的不道德和不正义,难民当年具体是因为被驱逐还是自愿离开的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有回归权,而以色列不承认他们这项与身俱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以色列在坚持“没有战争就没有难民”这一观点的基础上,指出巴以双方在1967年接受了安理会第242号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使难民问题得到公正解决”[3],现在若承认巴勒斯坦人的回归权,即同意七百万阿拉伯人(包括其后代)的“回归”,这相当于直接宣布着以色列国的灭亡(以色列人口约八百万)。

 

历史之有趣和复杂,体现于即使在同一个团体的叙述中,也会因时代变迁和重心转移而有所不同。比如在90年代之前,以色列人所接受的教育是:阿拉伯领导人当年鼓励巴勒斯坦人离开,以后再回以色列复仇,夺回他们的土地(和土地上以色列人建的房子、设施等等)。由于90年代部分政府档案的公开(过去,以色列的教科书由各机构撰写,并须经过国防部审查通过),一波不属于48年建国一代的历史学家开始重新审视难民问题。Benny Morris在其书《The Birth of the Palestinian Refugee Problem》中写道,没有证据表明当年有外国势力鼓励巴勒斯坦人离开,也没人驱赶他们,也没有所谓的“以色列总体规划”——一些民间犹太右翼分子鼓吹过这样的想法,但以色列官方从来没有接近过这个规划。就这样,“巴勒斯坦人被鼓励离开”这个神秘的“阴谋论”被历史学家打破了。

 

由于历史的片面性,本文无意对历史进行深层的讨论,也无意去揣测中东各国的民族情绪。如此黑白相对的历史在今日争端的讨论中是缺乏效率的——假设一路看到开端,即使圣经中的故事或巴勒斯坦人作为菲利斯丁人的后代的真实性能被证明,这些如何能证明今日的法律格局下这些人的权利?所以,本文讨论的重心将转到国际法上,来分析各方是如何运用国际义务、规则、条约和/或联合国决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并主张自己的索赔/要求的。

 

2.    难民问题之法律依据

 

A.   谁是难民?

 

1)《难民地位公约》(1951)[4]

➡     该公约对难民的定义是因其种族或别的原因有理由害怕被处决而离开其国家,并因为这种惧怕而无法或不愿意回去的任何人。

 

虽然该《难民地位公约》提供了被普遍接受的关于难民的定义,其并不适用于巴勒斯坦难民,因为它明确排除了对巴勒斯坦难民的规定。1949年成立的联合国难民救济及工程局(UNRWA)被用来专门处理巴难民问题。

 

 

2)UNRWA对巴勒斯坦难民的定义(1949)

➡     巴勒斯坦难民是指自1946年至1948年常规居住在巴勒斯坦地区,而后因独立战争而离开并失去其财产和生存依靠的人。

 

这些难民现在居住在UNRWA地区,包括约旦,叙利亚,黎巴嫩,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UNRWA还将巴难民定义为1948年难民的直属后代(direct descendents),这让以色列很难接受,因为这代表难民问题永远不会结束,不断涌出的巴难民的后代使近70年前的难民问题升级为一个永久性的问题。

 

但其实,一位曾任职于联合国的以色列法律顾问指出,UNRWA的定义并不值得害怕,因为这是该组织自己对其工作范围(协助巴难民)的定义。只要有朝一日巴以双方能达成彼此同意的对难民的有效且利于发展的定义,UNRWA的定义将不再有关。



[1] Ministry for Social Equality,前身是2007年建立的Ministry for SeniorCitizens:

[2] Justice for Jews from Arab Countries

[3]二四二号决议案(一九六七),  第二 (b)项:

[4]难民地位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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