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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丨泸州主城区全年禁燃烟花爆竹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大气、噪声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本市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心城区范围:
● 二环线东段(安宁立交至泰安长江大桥)
● 二环线高新区段(泰安长江大桥至城南立交)
● 二环线纳溪段(城南立交至机场立交)
● 二环线西段(机场立交至蜀泸立交)
● 二环北段(蜀泸立交至安宁立交)
以内的各街道行政区域。
二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我们一起爱护美丽的泸州
过低碳、绿色、文明的春节
End
编辑丨刘勋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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