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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还敢污染环境?“两高三部”重磅发布,明确了这些事儿!

2月20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一向不手软

正义君今天了解到的

最新数据可见一斑


“2018年以来,最高检单独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对全国有影响的50起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


“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016年批捕1677人,2017年批捕2936人,2018年批捕4207人,呈明显上升态势。”


这组数据出自

2月20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这次发布会的主题是

“亮剑环境犯罪 守护青山绿水”

关乎全中国所有人生活环境的安全


“两高三部”联合发文

明确环境刑案中11个问题


发布会的重头戏是《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发布,这是“两高三部”第一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


《纪要》的重点在于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各部门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


具体来说,《纪要》明确了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实践中遇到的11个问题:


①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②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

规定可以按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


③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

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④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问题

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标准。


⑤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问题

要求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和综合判断原则,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


⑥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问题

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⑦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

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

明确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⑨有害物质的认定问题

明确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⑩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问题

规定了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环境污染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⑪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


而保护环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也需要其他部门提供协助和配合,因此《纪要》就各部门理顺职责,畅通衔接渠道明确了4个问题:


①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的管辖问题


②危险废物的认定问题


③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④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


执法司法尺度的统一

部门相互衔接配合之间问题的明确

对执法者、司法者来说

都是一大喜讯


9大亮点:

用最严厉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1.单位污染环境怎么追责?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纪要》明确: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2.乱扔危险物质污染环境可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纪要》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被追究刑责


《纪要》明确: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环境解释》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4.敢污染长江经济带环境?从重处罚!


《纪要》明确: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下列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①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②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5.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


《纪要》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2)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3)犯有数个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4)曾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不宜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6.跨区域污染环境案件由谁管辖?有标准了!


《纪要》明确:跨区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由最初受理的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协调确定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什么样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有两种认定方法!


《纪要》明确: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证据,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8.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


《纪要》明确:司法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司法鉴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监管信息,对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严重失实或者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9.行政执法过程中采用的监测报告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纪要》明确: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予以采用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厉法治

保护生态环境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守护绿水青山蓝天

我们一定能行!


End

来源丨综合央视新闻客户端、环境保护、正义网

编辑丨刘勋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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