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捉癞蛤蟆卖钱!泸州这三人被判刑
癞蛤蟆,这种生活中常见的动物大家并不陌生,但对于抓癞蛤蟆犯法这件事,很多人却不知道。近日,两名妇女罗某和李某就因捕捉一定数量的癞蛤蟆,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20年5月24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江阳区况场镇保林村巡逻时,发现村民罗某背篼内装有癞蛤蟆共计95只;当天9时许,民警在该村又发现村民李某丈夫张某背篼内装有癞蛤蟆共计131只。经鉴定,他们捕捉的癞蛤蟆为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民警调查获悉,罗某和张某背篼内的癞蛤蟆均是在农田内捕捉,而张某背篼内的癞蛤蟆系妻子李某所捕捉,他们捕捉癞蛤蟆是为了卖钱。据当地村民介绍,卖癞蛤蟆很赚钱,每年都有人来此捕捉,在夏季雨季一个月可卖上万元,但对于抓癞蛤蟆违法这件事,大部分人并不清楚。
2020年9月,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对罗某、李某提起公诉。江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每年五月为四川省全省禁猎期。
因为常说的癞蛤蟆即中华蟾蜍,和常见的麻雀、壁虎、青蛙、野鸡等动物一样,都被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属“三有”保护动物,受法律保护。
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即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此外,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并自觉抵制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及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进一步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善待尊重野生动物,形成人人爱护野生动物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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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王兴权、魏杰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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