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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来啦!环保打假也要重拳出击



3·15来啦!你是否还在关心黑心商家、霸王条款、虚假宣传.......
有这样一种造假行为

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并且具有极高的危害性

↓↓↓

它就是生态环境领域造假行为

心存侥幸,整改工作按兵不动

一查就停,一走就非法生产

靠表面功夫,玩“临时达标”

提供虚假监测数据

环评文件造假

开外挂

.....

打击环保造假

我们一直在路上

诚信公正


环评造假已入刑

2020年9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将对存在一些环评文件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现象给予严惩。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环评造假正式入刑最高可判10年!



环评
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
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都有哪些?


01

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

02

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的;遗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的;未提出有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的。

03

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编造、篡改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编造相关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等现状调查、预测、评价内容或结果的;降低环评标准,致使环评结论不正确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04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却凭空编造公众参与内容,或者篡改实际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相关单位故意篡改、隐瞒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以降低环评文件类型或者评价工作等级的;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在环评文件中假冒、伪造他人签字签章的;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结论有重大虚假的。





此外,生态环境领域如有这些造假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污染防治法中第八十三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我市严厉打击各类环保领域虚假行为

下列曝光的我市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需引以为戒



01


机动车尾气检测开外挂作弊


2020年3月30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泸州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综检登录电脑上安装外挂软件,远程控制工位机,修改检测车辆灯光、刹车、尾气等参数,达到让检测车辆顺利通过安检、综检、环检的目的。经查,发现该公司在授权签字人终审电脑上安装外挂作弊软件,利用作弊软件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经查,发现该公司在授权签字人终审电脑上安装外挂作弊软件,利用作弊软件修改废气分析仪测试浓度、烟度计浓度、过量空气系数、扭力系数等参数,对车辆检测数据进行修改,以便顺利通过检测,即利用作弊软件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安装的外挂作弊软件可以修改安全检测、综合检测等的有关参数。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61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02


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虚假整改



2020年6月8日,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位于的砂石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砂石厂露天堆放的石料、碎石、机制砂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当天,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局立即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砂石厂内堆存的石料、碎石、机制砂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0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原料堆场露天堆存的石料、碎石和机制砂等易产生扬尘物料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未落实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806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03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19年1月8日,叙永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化监管系统管理人员发现泸州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保检测线检验员在对川E43937(客运车)进行尾气检检测时,采样探头掉落,未伸入机动车排气管,悬挂于空气中,未检测到机动车实际尾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却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形。2019年1月15日,叙永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并调取现场监控查看,泸州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19年1月8日存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确实存在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企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载量标准》规定,叙永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



04


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2016年11月24日,泸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会同合江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泸州某某热工技术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 2016年8月29日-2016年11月16日期间,使用名称为"yx”的用户名,对1#烟气在线监测分析仪工控机系统进行登录并设置系统参数;使用名称为"th”的用户名,对2#烟气在线监测分析仪工控机系统进行登录并设置系统参数,共计18次。通过频繁设置系统参数篡改监测数据,使工控机上监测数据不能如实反映烟气监测现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 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合江县环保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十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


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渐提高

国家对环保事业的大力支持

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

天更蓝,水更清

我们的家园会更加美好




编辑丨王兴权  刘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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