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号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发时,宝马车内一男子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拿出刀先动手的一方,却被骑电动车的另一方夺刀杀死。昆山警方此前曾向媒体表示,宝马车内砍人男子事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昆山市检察院29号介绍,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据于某某的同事透露,去年11月宴会中心开店以来,于某某就在这里工作,“他非常勤劳”。一般情况下,于某某早上八点左右就到公司上班,比规定时间早一小时,而且经常加班到晚上九十点。
▲监控视频拍下的事发现场画面。图片来自视频截图
8月27号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发时,宝马车内一男子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拿出刀先动手的一方,却被骑电动车的另一方夺刀杀死。昆山警方此前曾向媒体表示,宝马车内砍人男子事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昆山市检察院29号介绍,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按照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昆山公安”目前发布的警情通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29号晚向记者表示:案件受关注程度非常高,目前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正在一同对案件进行审查调查,一些细节目前不便对外透露,最新进展将在合适的时机对外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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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点开看,估计很快就会和谐)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对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司法界和法学界持有不同观点。
有律师认为,于某某夺刀后追砍对方,属防卫过当。但也有刑法学专家认为,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此举属正当防卫。
刑法专家:构成特殊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
电动车车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热议,甚至有律师分析认为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分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阮齐林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
“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阮齐林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
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
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
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就我看来,这个案件中间,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阮齐林表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阮齐林认为构成了特殊防卫,他具体分析说:
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
第二个,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行成的,不清楚。
第三个,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的拿捏确实很难拿捏。
第四个,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确实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律师:关键细节查明才能认定正当防卫,舆论不应干预司法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关键案件细节的查明,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
钱列阳说:“正当防卫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斗争,大胆地来保护自己合法生命财的产安全。死者是主动挑衅拿刀,所以具有全部的违法性。从技术层面,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立法的本意是说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钱列阳同时强调:
当他夺刀以后,开始砍死者,然后死者跑他又追着去砍,这个过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还是要看细节。砍了多少刀?砍的顺序是什么?致命的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然后这个跑的线路(是什么)?我觉得,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不能够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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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起底昆山砍人被“反杀”男子:至少五次被捕 曾获见义勇为证书。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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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夺刀后遭追砍7刀
29日,新京报记者现场探访了解到,昆山砍人事件发生地位于顺帆路与震川路交叉口,属于昆山城东的开发区,行人稀少,往来车辆较多。现场仍可见血迹,从十字路口向震川东路延伸,长约10米。
事发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昆山市一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宝马轿车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一辆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宝马车上先后有三个人下车与白衣骑车男子理论。
一名目击者告诉记者,双方扭打了一会儿,骑车男子未有太大的反击。
视频显示,约两分钟后,一黑衣男子返回宝马车,从车内取出一把刀冲向骑车男,多次作出挥刀动作,并和骑车男子发生肢体接触,在此过程中,刀掉在地上,被白衣骑车男子抢到。在抢刀过程中,骑车男朝黑衣男子腹部连刺两刀致其倒地。黑衣男子起身过程中,骑车男又朝其砍了三刀。黑衣男子起身跑开,骑车男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另有现场图片显示,黑衣男子浑身是血,侧身躺在路边的草地上。上述目击者说,当时黑衣男子还大喊了几声救命,之后,骑车男回到十字路口的宝马车前,神情呆滞,接着警察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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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市公安局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证实,该起刑事案件凶器为刀具。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8月29日晚8时许,事发地仍可见血迹,不少过路行人驻足围观,讨论8月27日晚的砍人事件。新京报记者 吴靖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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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经营典当行 今年获见义勇为证书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处证实,死者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
19岁时,刘某某在北京盗窃,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四年六个月监禁。刑满之后,刘某某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刘某某因为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此后不到半年,他又因为敲诈勒索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了九个月。
2009年5月,刘某某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又因琐事两次与人发生冲突,致对方左侧胸腔积液和骨折。2014年5月13日,刘某某被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罪名判处了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据统计,自2001年至2014年,刘某某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证实,刘某某曾因提供线索协助警方破案,于今年3月获颁“见义勇为”证书。
刘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典当店铺。附近一家店铺老板告诉记者,刘某某在这里开典当行有两三年的时间。
“店里有一两个店员守着,但刘不是天天都在。”这名老板称,刘某某和他同是甘肃老乡,平常会去他店里吃面,刘还有一个13岁的儿子,“宝马车经常是他开,今年才见到的,是个新车。”
至于嫌疑人于某某,记者了解到,其是当地一家宴会中心的工程部经理,主要负责水电工程方面的工作。宴会中心距离事发路口很近,直线距离不到200米。
据于某某的同事透露,去年11月宴会中心开店以来,于某某就在这里工作,“他非常勤劳”。一般情况下,于某某早上八点左右就到公司上班,比规定时间早一小时,而且经常加班到晚上九十点。该同事表示,对于网传于家中的困难并不了解,“他很少和我们提到家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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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说 夺刀后不安感仍在
昨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表示,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正当防卫从立法变迁来说一直朝着宽泛方向发展,然而实践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站在后果主义,“以是否死人为结果判断是否正当防卫”。
罗翔指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出发,还是有大量类似判例支持此次事件中自行车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比如于欢案和叶永朝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从这件事情上看,宝马车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本就违反交通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还持刀威胁,明显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认为,结合整个事件来看,于某某抢刀之后的情境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
他指出,刘某某在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在另一个细节中,刘某某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回到车里取刀的行为,于某某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继续行凶。
叶竹盛认为,从刘某某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危险性来看,于某某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刘某某及其同伴依然有很大的可能性反扑,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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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说 逼退对方后仍追砍
网络上也有大量不同的声音,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则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
就本案来说,于某某用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都属正当防卫,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可能是故意伤害了,现在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补充道,刘某某在跑向宝马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另外根据视频,刘某某持刀砍向于某某时,大概率使用的是非刀刃。这能证明刘某某至少无意伤害于某某性命。这也是于某某后期还能抢刀的关键。
邓学平表示,本案的关键信息仍需相关部门调查清楚,比如导致刘某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如果综合考量,于某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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