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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 | 英国宪制从何处来?

王恒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编者按
 

边疆是大国治理的关键,形象模糊却令人遐想无限。《法律和社会科学》曾经在2014年推出“法律的边疆”专题。时至今日,边疆问题仍未过时。


孤悬海外的英国,为何会成为现代宪制的发源地?关于这一难题的解答意见纷纭,本文则是别出心裁地从边疆问题入手,发现边疆的重要意义。原标题《边疆与英国宪制的生成》,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推送时有删减。



边疆与英国宪制的生成


文 |  王恒

 


 一 

边疆与宪制变迁


1893年,特纳发表了《美国历史上边疆的重要性》这一著名文章,其造就了一个美国史研究的“边疆学派”或“边疆范式”。特纳认为:“美国的发展不单是一条直线的前进运动,而是在不断推进的边境线上向原始状态的回归和在该地区的新发展。美国的社会发展在边疆从头反复进行。这种不断的重生、美国生活的流动性、西部拓殖带来的新机会以及与简单原始社会的不断接触,培育了支配美国性格的力量。要真正理解美国的历史,只有把视线从大西洋沿岸转向大西部。”


由此,特纳强调了美国历史中美国和欧洲的差异,并批判了传统美国研究中把美国视为欧洲文明延伸的主流观点:“边疆的开拓就意味着逐渐摆脱欧洲的影响,和逐渐增强美国的特征。而研究边疆的开拓,研究在这一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人们,以及它所产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果,就是研究真正的美国历史。”特纳尤其强调了边疆对于美国宪制发展的重要意义:“边疆最重要的影响是促进了民主在美国和欧洲的发展。边疆是个人主义的发源地。

10年后,英国学者麦金德在英国皇家地理学会上宣读的《历史的地理枢纽》一文中也强调了边疆的重要性,麦金德甚至宣称:“欧洲文明是反对亚洲人入侵的长期斗争的成果。”在1919年出版的《民主的理想与现实》一书中,麦金德更详尽地论证了这一观点,在此,麦金德不仅深刻地洞察到游牧民族对定居民族的不断征服这一历史发展的辩证法,而且准确地把握到三种不同类型的游牧力量:骑骆驼的、骑马的和乘船的。沙漠、草原和海洋不仅构成农耕定居民族的边疆,而且对农耕定居民族的历史演化和宪制变迁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图:麦金德

此外,麦金德还认识到,尽管与农耕定居相比,沙漠、草原和海洋都属于游牧力量,但海洋与沙漠和草原仍存在根本性的不同。首先,与沙漠和草原不同,地球是一个水球,海洋是一个整体。其次,更重要的是,与沙漠和草原相比,海洋能支持更多的人口,沙漠和草原帝国在征服之后总是面临人口不足的困难,而海洋帝国可以避免这一困境。最后,控制海洋比控制沙漠和草原需要更高的技术条件,这也使得海洋游牧力量比沙漠和草原游牧力量具有更强的改造农耕定居民族宪制的能力。

麦金德曾指出:“历史上大规模的战争是各国不平衡发展的直接或间接结果;而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地球表面上富源和战略机会分配不匀的结果。换句话说,自然界中根本没有各国机会均等这回事。”事实上,不仅各国没有机会均等,甚至文明的起源和发展也没有机会均等这回事。文明发展机会的不均衡注定了在文明扩展的过程中总会产生文明的核心地区和边缘地区,历史社会学家迈克尔·曼由此提出一种“核心”和“周边”理论,并强调“边地贵族”( marcher)的重要作用,因为他们是支配性帝国的开拓者。

图:麦金德的世界

迈克尔·曼试图建构一套综合性的权力理论,对边疆与历史发展的辩证法给出更系统的解释。曼关于文明起源的观点极其新颖而富有启发性。曼认为,文明是一种反常现象。文明之所以最早在美索不达米亚高原和尼罗河河谷产生,乃是因为冲积农业产生的大量经济剩余将人们禁闭在了这一区域,史前人类总是试图逃避这种禁闭。这种禁闭导致了社会分层和国家的诞生。因此,文明的起源意味着农耕定居的开始。曼进一步指出,随着冲积农业的发展,产生了三套不同的社会空间的、交叠的、交叉的网络:冲积或灌溉核心,最近的周边,以及整个地区。头两套网络安定下来成为小型的地方国家,第三套网络则成为更广泛的文明。

在分析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支配性帝国——两河流域的阿卡德帝国时,曼认为其创立者萨尔贡直接面对着一个两难处境:一方面,他特有的军事力量来自边疆,他不愿看到任何其他权力在那里出现;另一方面,他的供给这时依靠的是得到灌溉的核心地区。他不得不“脚踩两只船”,试图使之实现更大的一体化。然而,边疆是永无止境的,帝国的成功造就着更远的边疆,当时的边地部族被吸收入帝国的影响范围,但其尚未得到教化。萨尔贡的两难处境是后世所有支配性帝国都面临的常规问题,边地贵族在分权一集权的帝国辩证法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边地贵族既可以学习吸收文明核心地区的优势,又可以避免文明的腐败和堕落,保持边疆的优势,因而其在政治斗争中占据了很好的位置。

图:萨尔贡青铜头像

另外,边疆通常还具有避免两线作战的地缘优势。当然,“核心”和“周边”的关系也不完全是单向的,随着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核心地区能够集中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对周边地区的挑战作出反应,将文明扩张到更远的地区。

因此,我们需要区分出两种边疆形式,即曼说的第二套网络和第三套网络,这两种边疆形式对于宪制的变迁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古代世界,尤其是东方,文明和帝国通常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套网络比第三套网络更为突出,中国就是最典型的例证。但是,在地中海地区,东方式的帝国和文明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第三套网络在此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此外,我们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边疆模式。我把第一种模式称为征服-同化模式,第二种称为征服-反同化模式。拉铁摩尔在《中国的亚洲内陆边疆》一书中详细论证了第一种模式。由黄河中游黄土高原地区发展出来的农耕定居文明向周围扩展,对周边地区产生了刺激,然后其被逐渐开化和发展的周边地区征服,然后征服民族被被征服民族同化,并随着征服扩大了文明的版图,从而产生了新的周边地区,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循环,直到文明和帝国扩展到前现代技术(交通和通讯)条件下无法统治的天然地理疆界。另一种模式以阿拉伯帝国扩张为代表,征服者不仅没有被被征服者同化,反而同化了被征服者。

图:拉铁摩尔

最后,边疆与中心之间还存在一种辩证关系:边疆可能成为新的中心,并将原来的中心地区变成新的边缘地区。除了军事或经济上的优势之外,边疆地区成为新的中心的关键在于其能否产生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形成新的自我认同(这种新的意识形态和自我认同就是新宪制的“法的精神”),从而打破旧的游牧一定居循环,在更大的范围内开始新的游牧一定居互动。

在地理大发现之前,英国身处罗马帝国和欧洲基督教文明的西北边疆,但英国充分把握住了历史的地理基础从陆地转向海洋这一千载难逢的机会,让自己成了新的中心,并逐渐反过来把欧洲大陆视为海洋的边疆。但英国之所以能够比其他国家更好地抓住地理大发现的机会,既在于它的边疆位置,更在于此前数个世纪中它的边疆位置造就的特殊的宪制,使其更好地摆脱了旧的核心地区的传统重负,霍布斯形象地把这一传统称为“罗马帝国的幽灵”。接下来,我们将尝试在这一框架之下,探究边疆对于英国宪制生成的重要影响,从而对“英国例外论”这一问题获得一些新的理解。

 二 

边疆与英国宪制的生成


凯撒对高卢和不列颠的征服不仅是罗马史上的转折点,也是高卢和不列颠历史的重要转折点。高卢从此成为拉丁欧洲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列颠虽然逃脱了拉丁化的命运,但从此结束了史前时期的自我孤立发展,被接纳为罗马帝国和欧洲基督教文明的一部分。

图:图拉真时代罗马帝国疆域,可以看出英国位于罗马帝国的边疆

罗马帝国由罗马城邦发展而来,城邦是地中海地区典型的政治组织形式,从考古发掘可以看出,在公元1世纪后期和2世纪初叶及中期,罗马不列颠城镇得到了充分发展。这段时期也是罗马不列颠的第一个黄金时期。

在3世纪罗马内乱的灾难性时期,边疆行省已经开始感受到周边蛮族的威胁,但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的帝国改革和军事行政才华让不列颠在4世纪上半叶又获得了“帝国夕阳前的最后一抹金色”。尤其值得庆幸的是,在“米兰敕令”后不久,不列颠也有了主教,其在西罗马帝国崩溃和蛮族人侵的前夜跨进了基督教的大家庭。灾难性的时刻终于在公元367年到来,皮克特人、苏格兰人和撒克逊似乎有预谋似地一起向不列颠发动了进攻。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抗争之后,罗马皇帝在5世纪初被迫让不列颠自生自灭。

此后是近两个多世纪的混乱,现在的历史学家也无法澄清和还原这一段时期。布莱尔指出:“不列颠在公元300年至公元 700年间位于正在分崩离析的罗马世界的边缘,是来自各方的潮流交汇之处。不列颠这个失陷了的罗马行省,夹在异教徒的野蛮北方和基督教的罗马南方之间,地位暧昧,成为多种影响交融之地。正是这种暧昧性和多样性,有助于解释即将在不列颠出现的中世纪早期各种文化的鲜明独特性。”

值得注意的是,屈勒味林就指出:“在意大利之哥特人及伦巴第人,在高卢之法兰克人,对于被征服者之都市生活,基督教,及拉丁语都没有毁灭。可是在不列颠,则都市,基督教,及罗马一凯尔特语一一消灭。土人部落固有的疆界,及罗马之行政区分亦随以俱亡;城市村落之地址,纵非全体,亦大概移易,名字则十之九为撒克逊新名。”由于完全没有受到罗马文明的浸染,盎格鲁-撒克逊人带来的价值观念和社会习俗甚至在几个世纪的基督教化后仍完整地保持下来,这对于日后英格兰宪制的形成具有的重要意义,其意义无论怎么高估都不为过。

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给4世纪以后已经大为衰退的罗马城市文明致命的一击,从而使其将社会生活的重心转到了乡村。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蛮族在入侵的迁徙中,造成了以血缘为纽带的传统部落生活方式的解体,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中描写的首领与扈从关系成为社会的新纽带。这两点为以后土地保有制度和领主封臣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为资本主义在英国的发展做了极佳的准备。


图:盎格鲁-撒克逊人想象图

入侵的浪潮消退之后,兴起了一大堆疆土和国号都不断变更的盎格鲁-撒克逊独立王国。在经过8世纪末和9世纪初的一系列试探之后,865年丹麦人在东盎格利亚登陆,其数年内就征服了英格兰北部和东部的大部分地区。尽管入侵给当时的人带来了无尽的苦难,但事后看来,这次入侵给英格兰未来的发展带来了许多好处。屈勒味林感叹道:“撒克逊人因农耕于内地较久之故,早已失去了航海的习惯,维京人又把它带来。罗马人去后英吉利迄无健全的市镇生活,维京人重又把它恢复。如果历史上无第9世纪的大变而我国种族不能取到斯堪的纳维亚人新的血液,不列颠的航业及商业殆永不会发达如今日之荣盛。”

图:现代人复原的维京海船

麦西亚和韦塞克斯时期的英格兰都从加洛林王朝那里学到了许多,但维京人入侵却在英格兰和法兰西导致了完全不同的后果:法兰西四分五裂,王权如同虚设;而英格兰则成为一个统一国家,拥有10世纪欧洲最强大的王权。在反抗维京人入侵的过程中,英格兰形成两项对未来极为重要的制度。阿尔弗雷德建立了郡(shire)作为行政单位,年长者爱德华及其继任者采用丹麦人的自治市制度(borough ),并把郡制扩展到了“丹麦法区”(Dane Law)。此外,为了支付给丹麦人的巨额赔偿金,其从10世纪末开始以海德这一古老的土地计量单位向全国征收“丹麦金”。征收“丹麦金”不仅扩展了王权,也使英国领主和农民的关系此后与法国大为不同,中世纪英国发展出两院制而法国发展为三个等级,以及中世纪晚期的“农业革命”出现在英格兰而非法国,都可以把根源追溯到此制度。

11世纪初,丹麦人卷土重来,克努特在1016~1035年建立了一个以北海为核心的“丹麦帝国”,英格兰成为帝国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丹麦帝国随克努特去世而瓦解,在诺曼底长大的忏悔者爱德华成为英格兰国王,盎格鲁一诺曼关系成为英格兰发展的新动力。

让英格兰再次感到庆幸的是,最后一轮入侵的诺曼人不仅同丹麦人一样来自罗马文明圈外的斯堪的纳维亚,而且在法国西北边陲通过混合变异出一种独特封建制,并把这种封建制带入英格兰,与盎格鲁20-撒克逊后期逐渐形成的制度相融合,产生了英国独特的封建制,这奠定了此后英格兰宪制发展的基础,日后对英国宪制最为关键的两项制度即议会和普通法,均为“封建制树根上所抽发出的最茁壮枝条”。

图:诺曼底公爵、征服者威廉

10世纪初,入侵法国的诺曼人向法国国王效忠,形成了诺曼底公爵领地,并形成了一种既与法国其他地区不同,亦与斯堪的纳维亚本部不同的制度。法国、德国和盎格鲁-撒克逊晚期的封建制度都是在君权衰落的过程中最终定型的,这导致了若干公爵和伯爵割据的情形,但诺曼底的封建制度却是在征服过程中形成的,君主具有强大的权威。此外,诺曼底的封建军役制很彻底,如屈勒味林指出:“诺曼封建制度本和法兰西封建制度一样,他们同具严格的属土性质。诺曼底的诸男爵所以要为诺曼底公爵服务,完全是由于食土的关系;不像英吉利的许多豪贵尚有因君臣个人的关系,或爱国的关系而为国王服务者。这个军役制度,威廉日后严格的施诸英国。”这种严格的封建军役制对日后庄园制和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均有重要影响。

此外,诺曼底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对其后英国社会制度的演化也具有重要意义。布洛赫指出:“诺曼底似乎缺乏其他地方具有的一个人生活状况所决定的非常强烈的等级差别感,以及由此形成的身份差别感。诺曼封臣的原始特点却在于他的财产所承担的独特的混合义务。除了军役封臣佃领地要交纳地租,甚或承担役务;所以封臣佃领地实际上半是采邑,半是农奴佃领地。”这种独特性也被带入了英国,《末日审判书》的土地调查清晰地表明了这点,某种意义上说,英国的低级贵族和市民能够在下议院中融合而法国却走上了三级会议的道路,很大程度上便是源于此。

诺曼入侵不仅把诺曼底特殊的封建制引入英格兰,入侵的过程也进一步加强了这种封建制。屈勒味林指出:“因为各处的叛乱是陆续起伏的,所以征服也不是一气呵成,而是陆续逐地成功的。威廉借此机会没收了英吉利地主之地,而悉以赐给他自己的从者,无论是教士还是世俗人士。这个手续一直要到了全英各郡尽分成武士的采地时为止。因此之故,英国的封建制度得了一种特色:每男爵所有的田地往往四散于各处,而不集中于一地。这适和大陆上的习惯相反。普通的诺曼巨豪不能拥有全郡或一块整地,国王在一郡中的权力自必大于任何臣民。因此他可以委派一个郡长处理郡务。郡长往往属于男爵,但国王得以自由任免,且须完全受国王的命令。此后shire-reeve与vico-mte混为一谈,shire以获得了另一个名称County 。 ”由此导致英国封建制中独一无二的景象,即彻底的封建化和强大的王权相并存的景象。

图:英国上议院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有一个著名的论断,英国人的政体是在日耳曼森林里成长起来的。梅特兰在对早期英国法律史进行精细研究之后也确证了这点,其指出:“后来联合形成英格兰王国的那些小邦,从其他方面来看也类似于塔西佗所描述的小国。每一个小邦都有自己的民众大会,由全体自由民参加,其头领、方伯(ealdormen)及国王都在此选出。被纳入更大王国的、过去的那些小邦并未失去其统一性,它现在作为新王国的一个郡而存在;有时,昔日小邦的王室成员现在还继续出任方伯;其民众会议依然存在,但现在变成了郡大会,后来则成为郡法庭。王国大会并非普通民众或全体民众的会议,而是贤者、智者的会议,贤人大会(Witan)。”有许多学者把贤人会议视为英国议会的前身或雏形,但也有许多学者认为二者存在本质的差异。诺曼征服带来的封建军役保有制度为英格兰议会的发展奠定了一个全新的基础,也使英国发展出一种不同于贤人会议的两院制,但郡法庭制度保存了英格兰地方自治的根基。

图:贤人会议(Witan)

直接从国王那里保有土地的人被称为“直属封臣”( tenants inchief)。由于诺曼征服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这导致诺曼国王的直属封臣比较复杂。一方面,有200人左右的大贵族从国王那里保有了大部分的土地,但还有1000多人也从国王那里直接保有了土地,形成了众多的小贵族;另一方面,由于王室领地分散在各郡,直属封臣保有的土地也分散在各郡,从而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土地保有格局。

根据封建习惯法,领主有让封臣提供建议的特权,这种特权也是一种义务,反过来说,封臣也有向领主提出建议的义务和特权。在主权国家兴起之后,理解这样的习俗变得有些困难,但戴雪告诉我们:“根据11世纪占主导的观念,国王接受其王国中那些名门望族的咨询建议非但不是国王的义务而是他的特权。他们的建议不像现代的议会或内阁的建议那样是在礼貌的名义掩盖下的命令;它们是名副其实的建议。君主越是强大有力,贵族集会便越是频繁。在英格兰,这些集会定期地举行,而在法国,君主的力量十分弱小,因而贵族集会的次数便少之又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封建君主都害怕被他的封建臣民孤立,而不害怕他们联合。反叛君主统治权威的封臣会退出国王的咨询机构。”因此,国王需要不时地召集他的所有直属封臣共同商讨事务,这种会议被称为“大咨议会”( Common counsel or MagnumConci-lium)。

但每次都召集所有直属封臣开会很麻烦,于是,那些经常在国王周围向国王提供建议的重要人士就构成了另外一个会议,即“御前会议”(Curia Regis)。御前会议的构成与盎格鲁-撒克逊后期的贤人会议有些类似,参与者为国内一些显赫的重要人物,包括国王的近臣和某些王室成员。大咨议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相对固定,通常每年召开三次,召开时间与几个重要的宗教节日相一致。依据封建习惯法,领主需要召集封臣参加领主法庭,对领地内的事情进行裁判。因此,也可以说大咨议会是王国的“最高法庭”,司法问题,尤其是男爵之间以及男爵与国王之间的纠纷是大会讨论的主要问题。当然,其他的重要国家事务也在大会上进行商议。御前会议的召开则比较灵活,由国王视需要确定时间和地方。

大咨议会后来逐渐演化为议会,而御前会议则成为最早的枢密院,并依次从中分化出后来的财政署(Exchequer),以及包括了“王座法院”(Court of King’s Bench)和“民事高等法院”( Court of Common Pleas)的王室法院和后来的枢密院,在中世纪后期还分化出了大法官法庭即衡平法院。


亨利一世有很多时候待在诺曼底,因此其不得不任命一个首席政法官(Great Justiciar)和小会议治理英格兰,从而促成了财政署的发展。在亨利二世时期,大咨议会和小会议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二者的差异也更为鲜明。

首先,亨利二世深化了司法改革。通过令状制度,法官巡回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形成了王座法院和民事高等法院,这为普通法的形成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其次,亨利二世也强化了大咨议会的作用。在1166年的《克拉伦敦宪章》和与贝克特的政教之争中,大咨议会都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在理查一世时期,1191年罢免首席政法官朗香和1194年对约翰叛乱的审判都是通过大咨议会进行的,1199年理查一世去世时没有留下继承人,也是通过大咨议会选举约翰为新的国王的。约翰在位期间无视封建习俗横征暴敛,恣意行使王权,终于在1214年的布汶战役后引发了贵族叛乱,结果便是1215年《大宪章》的诞生。《大宪章》第12条确立了“无代表不征税”这一后来的议会的最重要的原则;第14条规定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召集大贵族和郡骑士参加议会,这为后来两院制的形成铺垫了基础;此外,著名的第39条确立了对自由人的人身权利保护;最后,《大宪章》还在多个条款中重申各种封建权利,以此来约束王室官吏的权力行使。

图:失地王约翰签署《大宪章》

接下来从亨利三世到爱德华三世的一个半世纪,是英国议会制度确立和发展的关键时期。

1236年,贵族在大咨议会上通过了《默顿法》( Statute of Merton) ,并迫使亨利重新颁布《大宪章》,让贵族信任的一些人加入御前会议。1254年的议会第一次明确要求每个郡派两名骑士代表参加,由郡法庭选举代表。1258年的《牛津条例》和1259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涉及国王应当听从谁的建议及任命什么样的官员这一重大问题。1265年由反对派首领西门·德·孟福尔召开的著名“西门议会”不仅遵循1254年的先例召集郡代表参加,还第一次要求各城市分别派两个代表参加议会,孟福尔也由此被后世称为英国“议会之父”。在这一时期,议会(parliamentum)这一术语逐渐取代了colloquium和其他术语而获得了固定的含义。

尽管在伊夫舍姆战役中杀死了德·孟福尔,但正如丘吉尔所言,爱德华一世是孟福尔的真正继承人。在爱德华一世时期,议会的召开开始制度化。其中,1295年11月的议会被称为“模范议会”。梅特兰评论道:“很快惯例得到确定:‘ parliamentum’就指以1295年的议会为模板组建的议会;它例行召开会议,国王在其同意之下颁布制定法。因此,在13世纪末之前,王国大会逐渐不再是一个封建法庭,它正在转变为一个王国各阶层的大会。”

爱德华二世和爱德华三世期间,议会制度基本成型,议会的召集形式和议会程序以及重要的功能,比如说立法、弹劾和批准税赋等都被确定下来。爱德华二世期间,郡和自治市代表的地位获得了提升,国王和贵族在斗争中都希望能够得到下议院的支持。1341年以后,教士不再参加议会,而是单独召开教士大会。也是在这一年的议会上,两院制正式形成了,贵族在白厅开会,形成了上议院,郡代表和城市代表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开会,形成了下议院。对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地方政府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制度,也是在爱德华三世时期设置的。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普通法律师在议会的影响日益增大,也是在这个时期,普通法法院和议会这两个有影响力的机构开始联合起来试图限制和削弱枢密院的权力,由此来控制和约束国王的特权。

除了议会和普通法的发展之外,金雀花时期英国宪制的发展还有两个重要的维度。一个是与欧陆,尤其是法兰西的关系;另一个是与不列颠群岛其他部分的关系。由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边疆问题:英格兰构成了欧陆的边疆,而威尔士、苏格兰和爱尔兰则构成了英格兰的边疆。


吉林厄姆认为:“只是在12、13世纪,威尔士和苏格兰人才逐渐涉及了欧洲的文化一体化过程中。这种时间上的滞后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和后果。”尽管苏格兰和爱尔兰在宗教改革时期才最终形成了自己的独特文化和意识,并且这一文化和意识在17世纪的内战中对英格兰宪制的变迁有着重要影响,但金雀花王朝时期英格兰对苏格兰和爱尔兰的干涉,以及由此形成的地区差异,已经为宗教改革时人民的不同选择“准备了土壤”。

在地理大发现之前,大西洋乃是欧洲不可逾越的自然疆界。英格兰在13世纪丧失了欧陆的领地,退守边陲一隅,虽然没有能够完全统一不列颠群岛,也没有学会从海洋去观望陆地。但是,在近一个半世纪远离欧陆纷繁事务的孤立宁静中,英格兰得以让盎格鲁一诺曼时期由边疆位置孵化出的独特“基因”得以自然伸长,形成了强烈的自我意识和身份认同。

当然,英格兰宪制此后还经历了一系列的关键时期和重大事件。议会在兰开斯特王朝时期获得了更大的发展,在约克王朝和都铎王朝初期陷入低潮,在都铎王朝后期重获发展并最终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获得决定性胜利。普通法在14世纪开始变得僵化,但在15世纪经受住了衡平法的挑战和考验并成功抵制了罗马法的入侵,其在17世纪散发出炫目的色彩。地理大发现是欧洲人的集体行动和共同事业,但英格兰最充分地利用了这一机会并享受了最好的报偿。宗教改革让英格兰最终彻底摆脱了“罗马幽灵”的纠缠,成为新的“选民民族”。限于篇幅我们不准备对爱德华三世后的发展进行详述,但通过与欧陆其他国家,尤其是与“新英格兰”的简要比较,我们能够更为清楚地认识到,英格兰宪制的根基,在盎格鲁-诺曼-金雀花时期已经牢固地奠定了,其不仅在以后若干世纪的各种风雨中屹立不倒,也决定了英格兰这艘航船的航线。

图:地理大发现

 三 

边疆与英国例外论问题


1469年,亨利六世的导师福蒂斯丘在《英国法礼赞》(In Praise of the Laws of England)和《英格兰政府》(The Governance of England)中比较了英格兰和法兰西统治模式的不同,其把英国宪制称为“Dominium Politicum et Regale”,把法国宪制称为“Dominium Regale”,其认为英国宪制是自由的而法国宪制是专制的,英国宪制比法国宪制优越。福蒂斯丘写作于百年战争结束之际,这个论断让战争的获胜者法国人很难接受,但3个世纪后,法国最一流的思想家伏尔泰和孟德斯鸠却被迫把目光转向海峡对岸,探寻英格兰宪制的秘密所在,法国大革命之后约半个世纪,托克维尔仍不得不到“新英格兰”去探究英裔美国人宪制的精神。

这是一个几乎所有研究近代早期欧洲历史和社会的学者都面临的“哥德巴赫猜想”似的问题:为什么法国走上了绝对主义国家的道路而英国成为了一个宪政国家?这个问题与马克斯·韦伯关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著名论断纠缠在一起,成为了20世纪学术史上最大的“斯芬克斯之谜”。

笔者当然不敢奢望在此短文中能够识破“斯芬克斯的微笑”,但希望通过将这一问题纳入“边疆与宪制变迁”的框架和语境中,从而对理解英国宪制的本质和独特的发展轨迹带来些许光亮。

由于爱德华·柯克的卓绝身影,人们在普通法问题上倾注了太多的精力。17世纪,普通法法官与议会党并肩作战,阻止了绝对主义在英国的发展,也彻底毁灭了罗马法在英国的希望,清教徒们更是听到“罗马”这个字就火冒三丈,在他们眼中,罗马教皇、罗马法和罗马帝国构成了一个邪恶轴心。

图:现任教皇方济各

罗马法的反封建性格以及对中世纪后期欧陆君主制的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学者们均无太多异议,但罗马法并不必然与专制相等同,亦无法从英格兰成功避免了接受罗马法而推断出普通法就是民主自由的这一结论。卡内冈认为政治环境是最为重要的,只有一个强大而统一的国家,才能提供一个强大而富于效率的中央司法系统,反之,留下的权力空白就会被法学家、法律原则和法学教授创制出来的法律所填补。因此,卡内冈认为,英国普通法成功的秘密在于当加洛林王朝在欧洲大陆各国被不同程度地解体时,英格兰的国王却建立了一个稳固的地方政府体系,这一体系随后又因诺曼入侵增强而非减弱。例如,普通法中最为引人瞩目的陪审团制度原为加洛林王朝所创,却由诺曼人带人英格兰并最终在英格兰“开花结果”。

与普通法相比,中世纪英格兰议会在英国绝对主义这个问题上被人们大大忽视了,过多的目光集中在了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的议会上。

实际上,英格兰议会在13世纪的发展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托马斯·埃特曼注意到,“伊比利亚王国和西西里在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早期首先零星出现议会,而后这个地区的议会在1250~1350年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化形式,而这些议会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它们正常的组织结构。虽然各个地区的议会在规模、地缘政治优势和经济结构上有着实质性的差异,但法国、弗兰德斯、莱昂一卡斯蒂尔、加泰罗尼亚、瓦伦西亚、葡萄牙、皮德蒙特(Piedmont),那不勒斯和西西里都逐渐拥有了代议团体。这些团体被划分为三个等级或者法庭(curiae),分别代表教士、贵族和王室庄园的城镇,所有这些团体都是单独协商和选举的”。法国也在1302年第一次召开了三级会议(the Estates General),并在随后的14世纪中召开了多次等级会议。

为什么欧陆国家的等级会议在近代早期都失败了,其都走上了绝对主义国家的道路,而英国的议会却获得了胜利并阻止了绝对主义在英国的发展呢?早年研究普鲁士史,对绝对主义国家深有体验的奥托·欣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开始关注英国议会制度问题,并试图将议会制度与中世纪欧陆各国的等级议会进行比较。受韦伯影响,欣策提出了两个等级会议的“理想类型”,一个以英国为代表,称为“两院制”(Zweikammersystem);另一个以法国为代表,称为“三级制”(Drei-kuriensystem)。欣策观察到一个重要的现象:两院制国家一般都是位于加洛林帝国核心地带的边缘国家,例如北欧各国、波兰、匈牙利、波西米亚和英格兰,三级制国家都在加洛林帝国核心地带。甚至在德意志,深受加洛林帝国影响的西德意志像法国一样表现为三级制,易北河以东因殖民运动形成的邦国较少受加洛林影响,则显示出向两院制过渡的倾向。与此相应,欣策还观察到另外一个有趣的现象:三级制的国家都发展出了绝对主义而两院制的国家则大都避免了绝对主义。欣策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即封建制和罗马法。欣策认为,在加洛林的边缘地带,只有英国因为诺曼入侵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封建制。此外,罗马法在加洛林帝国边缘地区的影响要远远小于核心地区。


图:加洛林帝国

实际上,加洛林帝国是一个由于蛮族入侵而扩大了的罗马帝国,公元800年查理曼在罗马的加冕是一个恰当的象征,日耳曼人不同程度地被罗马化并将此前罗马帝国没能征服的莱茵河-多瑙河-易北河地区并入了罗马帝国版图,就像蒙古人和女真人的入侵和汉化扩大了中国的地理版图一样,唯一意外的是,7世纪阿拉伯帝国的突然兴起将古罗马帝国的南部和东部与欧洲彻底分离了。

但是,两个重要因素使得欧洲没有像中国那样走上“大一统帝国”的道路。罗马文明是城市文明,罗马帝国更像一个城市联邦,当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的改革使得大一统官僚制的倾向逐渐凸显时,日耳曼蛮族入侵中断了罗马帝国西部的这一发展倾向。此外,基督教的特质也更倾向于政教分离而不是政教合一,14世纪初但丁的《世界帝国》与其说是对欧洲未来的预言,不如说是对教皇和皇帝两败俱伤的斗争写的挽歌。

图:戴克里先与四帝共治

身处罗马帝国和加洛林帝国的边疆,英格兰在帝国崩溃的混乱局面中发展出了独树一帜的封建制,普通法和议会则是这一深厚根基上“发出的两根茁壮枝条”,英格兰的自由在二者的庇护下得以健康成长。埃特曼就注意到,“然而,在一个关键的方面,英格兰与其邻邦是非常不一样的:没有受困于地方精英顽固不化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继承了之前大规模进行国家建设的多次失败尝试,从而,盎格鲁一撒克逊的国王及其诺曼后继者可以培育出一个以郡县和自治城镇为基础的参与式地方政府形式,其标志是陪审团制度,而不是完全依赖于王室官员来增强它控制整个国家的意志”。

当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认为新英格兰的乡镇自治制度是美国宪制的基础和灵魂时,我们能够看到英格兰与新英格兰之间的某种连续性。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值得注意,中世纪英格兰地方自治的基础是封建制,而新英格兰乡镇则经受了“清教革命”的洗礼,犹太-基督教的约法传统而非封建制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英格兰的自由是一种深深扎根于土地的自由,因为封建制必须以封土的存在为前提。卡内冈在评论教会法时精辟地指出:“教会的权力结构不是基于领土和封建领地建立的,而是圣书的启示和神授的宗教信仰;虽说教会的公法来源于罗马帝国—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伟大的帝国,但究其实质,它是一个由被共同信仰紧紧绑在一起的信徒所组成的共同体,而不是像国家一样由特定领土内的居民组成。”

图:英国圣公会首席主教(坎特伯雷大主教)与教皇方济各

由此可以理解,在宗教改革之后,英国最终接受了主教制这种最能与英国封建精神相切合的教会政体,而不是长老会和公理会这种更少接地气的教会政体。从这里出发,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英格兰与“新英格兰”的差异,也能够更好地理解美国独立革命和英国光荣革命的不同,更好地理解《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的不同。英国的例外论建立在特殊性之上,强调英国人的法律权利,而美国的例外论建立在普遍性之上,强调人的自然权利,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不列颠和平”(Pax Britannica)和“美利坚和平”(Pax America)的差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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