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庄 | 司法信任与经济发展
信任是现代社会赖以运作的重要条件,也是司法权力的基础。借助于数据的支持,我们可以一探,较高的司法信任水平是否有助于经济发展?
原标题《司法信任与经济发展》,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4卷第1辑。作者刘庄,时为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文章推送时有删减。
司法信任与经济发展
文 | 刘 庄
较高的司法信任水平是否促进一国的经济发展?这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我们把这一问题置于比较法和国际间的视角去研究,用国际比较数据来具体分析这一问题。
现代社会科学对信任的研究精确复杂,无论是政治学还是经济学,都强调信任的重要性。信任使政府有能力做出更长远、更准确的决策,相互信任能减少人们对政府管制的依赖、提高经济的市场化水平与社会的整体福利,信任与人们幸福感的也高度相关联。
在经济领域,现代社会大部分商品是“信任商品”(credence good),人们挑选商品时,并不直接体验商品的实际质量,而只是依靠品牌、声誉等信誉信息来作出决定。在市场和政府相连接的领域,最重要的例子可能要算是货币:现代政府发放货币不以黄金或其他物品作为其抵押基础,货币价值几何,完全取决于人们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因此我们将现代货币称之为信用货币。当人们信任政府时,货币的价值坚挺在2008年经济危机后,美联储几次放出量化宽松政策,美元在全世界范围内贬值,但由于人们信任美国的军事和经济实力,美元仍是国际贸易和金融中的最主要货币。
只是,在我们关注的法律和司法领域,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或者说司法公信力是否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呢?
很多理论支持司法信任促进经济发展这一观点。首先,司法信任能够提高经济案件中的司法绩效。司法绩效的提升,减低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成本,并提高经济发展水平。这也符合法律与金融学派的理论及其背后的新古典经济学原理。在法律与金融学派看来,普通法系之所以更有利于一国的金融和经济发展,是因为它更符合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要求:对经济生活可能出现的问题,普通法系更倾向采用事后由法院处理的态度,而在其他时候由市场依靠无形之手自发调节;而法国法系国家更倾向于事前的政府直接干预。
实际上,法院之所以值得倚重,很可能是因为司法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人们的信任感,因此有能力成为社会生活问题的真正终局裁判者。相反的,当法院权威和公信力不足时,也没有哪个国家敢于将最重要的社会问题交由法院解决。
另外,还要考虑到司法和行政的强弱对比。当行政权力强于司法权力时,一个国家往往更倾向采用管制的方法处理经济问题;当司法权力较之行政权力更稳固时,法院作为事后裁决者的一般机制才有可能建立——这从英国和法国两国的“行政一司法”历史发展很容易看出来。而由于法院不掌握暴力机关,也不掌握财政资源,因而司法权力天生地依赖于民众的信任。一个推论是,司法信任增进司法权力,进而使国家政治体制更倾向于尊重产权和执行合同,而非事前干预和管制。这一过程在客观上导致了经济和金融的更健康发展。
更进一步地,民众信任司法或是信任行政机关会带来不同的均衡结果。在一些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等,相对于对行政机关,民众更信任司法。就此,司法也获取了更多的人力资本和更高的政治地位,司法机关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就相应更强。在这些国家,政治系统也更倾向于把更多的权力交到司法手上。而司法在客观上有着事后处理社会问题的倾向,这反过来又使得政府整体而言对经济生活的事前管制得以减少,市场经济得到更好发展。反过来,由于法院掌握更多权力,处理了更多重要的经济社会问题,人们也会进一步信任司法。
在另一种均衡情况下,或者说,在另一些国家,人们更信任行政机关,就此,行政机关获取了更多的权力资源。由于行政有着天然的管制市场的倾向,人们对行政的信任导致了行政机关过度的管制,进而阻碍了经济发展。而行政机关掌握了更大的权力,处理了与人们日常相关的问题,人们也会更依赖行政。
以上的机制导致了不同国家在政治资源分配上由民众信任感不同导致的两种均衡,它的机制是“民众信任—权力配置—民众信任”。
只是,这些理论都没能有经过较好的实证检验。另外,我们也将遇到因果关系同时性的问题:即便我们在统计上观察到了司法信任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关系,我们仍然很难确定,究竟是司法信任导致了经济发展,还是经济发展后,人们更容易信任司法?
这里我们采用工具变量方法解决这一实证问题。我们应用的工具变量是陪审团制。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陪审团仅被应用在刑事案件中,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无直接联系;如果观察到“陪审团制—经济发展”间的统计联系,则很可能是司法信任在其中起作用。
这里涉及方法问题:怎么研究一国司法信任程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呢?一种方法当然是传统的比较法研究:通过研究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通过展示一些重要国家是如何建立司法信任,与其经济发展的程度,来得出一般性的结论呢。
本文的方法,或者说,本文使用的“法律与金融”学派(或“新比较政治经济学派”)的方法与以上比较法的方法在核心上是一致的:都是试图通过国际比较,找出一些现象的共性,并力图发现现象背后的因果规律。比如,法律与金融学派通过国际间法律和相关经济金融现象的比较发现: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小股东保护强度更大的国家,其金融市场也较为发达(衡量标准是股票市场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政府对市场准入管制越少的国家,其政府腐败程度较低,经济也较为发达。
只是,法律与金融学派与传统比较法研究的也有十分明显的不同。首先,传统比较法更注重法律本身,即研究法律本身的不同。而法律与金融学派与此不同,它更注重不同法律导致的不同经济金融后果,即注重法律与相关社会经济现象间的因果关系。这可以称为研究问题侧重点的不同。
另外,也许更重要的是,传统比较法研究的对象往往只是两个或数个国家,而法律与金融学派进行的是更大规模的比较,这一学派的研究一般涉及世界所有主要国家。法律与金融学派如何做到如此大规模的比较呢?其核心是把法律现象数据化。比如,在最初的研究中,他们把各国的公司法小股东保护强度数据化,具体方法是查看各国公司法中旨在保护小股东的条文数目。把法律数据化后,他们进而使用一定的统计(即计量经济学)方法分析公司法与经济、金融发展的相关性,得出一定的规律。
这种研究方法的优势很明显,它使得大范围的国际间法律比较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它使研究有可能覆盖更为广大的范围、包含更多的信息量。这样一来,他们得出的结论也就更为普适,有更强的解释力。当然,这一方法也有自己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法律的数据化本身是一件艰难的工作,也容易出现错误;甚至,究竟数据是否能够合理表征一国的法律,这本身就是个难以确证的问题。法律与金融学派研究方法的诞生,以1997年的文章《法律与金融》为代表。其后的十几年间,不少法律学者对他们的方法和结论提出了批评,其中一个重要关注点即数据的准确性与法律数据化的可行性。
然而,数据化的最大优势也恰恰在于此——它为批评提供了一个平台,使得数据本身得到进一步优化和细化。在这十几年间,更精细的数据、更优良的法律信息采集方法层出不穷,批评本身没有打倒这一学派,反而使这一学派的活力更为茂盛——这是一个学科或研究方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法律与金融学派的方法影响深广,现在世界银行每年编撰“世界行商环境调查”,其基本思路以及设计者都来自法律与金融学派,核心是将各国的制度环境信息(包括产权保护水平、司法效率、政府对市场管制水平等)数据化,进而加以分析、比较,并探讨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本文沿袭法律与金融学派的研究方法,采用大规模比较的方法研究司法信任问题。方法的核心是两点,首先是将相关研究问题数据化,比如,本文需要数据化“司法信任”、“司法绩效”、“经济发展水平”等一系列核心概念。这一工作并不容易,但也并非十分困难。在今天,很多国际机构已经收集了很成熟的关于司法的数据,可以为我们所用。比如,世界银行编纂了两个关于各国司法绩效的指标:合同执行效率和债权人保护水平;各国的审判独立、民主化程度、司法廉洁程度、司法对行政的有效限制等信息。本文首先根据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收集、整理并合并这些数据。
本文的另一个核心是分析这些数据,找到现象背后的规律。比如,下文中将探讨,从国际比较的视角看,司法信任和司法绩效的提升是否有利于一国的经济发展?等等。
在数据分析方法上,本文也在一定程度上学习了法律与金融学派的做法,主要表现在将法系渊源视为一个重要解释因素。法系渊源这一变量最早被作为工具变量使用,但其外生性受到质疑;本文则采用了更为明晰的工具变量方法以确认相关现象间的因果关系。这一工具变量是“陪审团制度”。下文将在相应部分解释这一工具变量的有效性。
以上介绍了本文在方法上对法律与金融学派的借鉴。实际上,本文在经济思想上也一定程度上沿袭着法律与金融学派,或者更本质的说,沿袭着整个新古典经济学的思想脉络。法律与金融学派的研究指出了两种政府调整市场的方式,一种是以行政机构为核心的,主要以事前管制和干预为手段的市场调整方式。这一方式以法国法系的各国为代表。另一种政府调整市场的方式,则注重司法在事后的调整,通过设立交易规则、保护产权和执行合同来保障市场运行。这一方式以普通法系各国为代表
法律与金融学派的实证研究试图证明后一种政府一市场关系在促进经济发展上更为优越。这实际上也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贯主张:强调产权和合同及在此基础上的市场自发发展,反对政府事前干预和管制。下文将承接并发展法律与金融学派的研究,反复展现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在整个新古典体系中的位置。
从前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公信影响一国经济发展水平主要有两个渠道:一个是微观具体的:司法公信的提升,使法院处理经济案件的效率提高,社会运行成本降低,因而经济发展较快;另一个是更为宏观抽象的:司法作为事后的社会问题解决方法,相对于事前的管制方法,一般而言更遵循市场规律、更尊重无形之手,同时,也避免了管制本身由限制数量、限制价格甚至寻租行为等带来的与生俱来的不效率。
这里我们依次考察这两种机制。我们首先考察,由信任感、公信力导致的法皖合同执行能力和债权人保护水平的提升,是否更有利于经济发展,进而考察信任感本身是否能直接促进经济发展。我们要测试的因果机制,可以用下图表示:
我们首先来考察法院处理经济案件效率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这里仍然会遇到因果关系的同时性问题,即法院绩效既可能是经济发展的原因,也很可能是其结果。我们用陪审团制作为工具变量处理这一问题。
表1和表2的回归分析显示,陪审团制引发的法院司法绩效提高,间接促进了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表2则显示了债权人保护水平和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其分析同上。
总体来说,这里的实证分析表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通过影响司法绩效,进一步促进了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我们进而分析“陪审团制—司法信任—经济发展”这一因果链条。由于陪审团制是历史形成的,与当代经济发展水平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关系,因而,它可以作为司法信任的一个较好的工具变量。表3的第(2)至第(5)栏使用工具变量的方法来确认因果关系的方向,它显示:陪审团制导致了司法信任程度的提高,进而提高了经济发展水平。在这样工具变量回归分析中,我们发现了司法信任与经济发展的因果关系。他们显示,司法信任每提高10%,能带来人均GDP约23%的提高。
当然,这里我们遇到的疑难是,我们并不清楚司法信任对经济发展起作用的具体机制。如前所述,这一机制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较为间接的、通过提高司法绩效而导致的。甚至,下文还会分析“审判独立—司法信任—经济发展”这样一组关系。
总的来说,这里的结论是,司法信任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具体的机制,我们尚无法完全辨识。它很可能是多因一果的共同作用关系。
司法信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可能更为复杂。陪审团制提升了司法信任,也提升了审判独立程度。这几个现象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以往的实证研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现,审判独立与经济发展间具有一定的相关关系。这种相关关系,可能是由法系渊源具引发的,也可能是由审判独立单独导致。很多研究都发现,审判独立有效限制了政府权力,保护了产权,促进了合同执行,进而最终促进了经济发展。
这里我们再一次使用陪审团作为工具变量,来验证这一组关系。表4第(1)栏使用最小二乘法(OLS)分析审判独立与各国人均GDP(对数)间的相关关系。可以看到,这一关系非常显著。当然,在最小二乘法下,我们并不知道因果关系的方向,既可能是审判独立导致了经济增长,也可能是经济发展推动了审判独立。可以看到,在各种设定下,数据分析都确认审判独立与经济发展的相关关系。
本文使用陪审团制作为工具变量,确定了司法信任与经济发展的因果关系。这里也提出了司法信任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复杂性,其具体机制可能是“司法信任—经济发展”,也可能是“司法信任—司法绩效—经济发展”,还可能是“司法信任—审判独立—经济发展”,等等。换句话说,我们可以确定司法信任是导致经济发展的因果链上的重要一环,但是很难确定其具体的位置,以及其作用的量化的大小。
这一研究重申了新古典经济学一直强调的司法作为事后的市场调节机制较行政事前管制的优越性;它也发展了法律与金融学派的理论,指出司法信任可能是法律与发展间重要的中间环节。在计量工具上,本文使用陪审团制作为工具变量的方法,可能能大范围的适用于其他关于司法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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