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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因知 | 秋菊的错误与送法下乡

缪因知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编者按
 

秋菊选择适用外部正式的法律,就应当接受这种不以她意志为转移的更大体系的规则。外部法律的处理方式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其没有给秋菊她所想要的,是秋菊的尴尬,而不是法律的尴尬。从这个意义上,普法教育、送法下乡的真谛,在于准确告知村民他们可以从外部规则体系中得到什么,从而更好地选择适用之。

《秋菊的错误与送法下乡》,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0卷(2012)。作者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秋菊的错误与送法下乡


文 |  缪因知




当代法学,还没有哪部电影甚至很少有学术专著,能够像《秋菊打官司》一样,不断吸引中外学者的反复解读,而且至今势头不减。苏力老师借此批评现代法律的著名论文更是奠定了该片在学术界的地位。以至于我在美国一家法学院上关于中国法的课时,教授都完整放了这片子。说来惭愧,由于不是司法研究领域的专业人士,我一直没有完整地看过这部经典之作。借此机会,才得以从头学习。


电影的形象艺术颇能打动人,十余年来诸多学者前赴后继地在这个问题上的开拓,充分证明了它讲述的是一个普遍性的事件或实践,即“某种类型的人或出于偶然、或出于必然而可能说的某种类型的话、可能做的某种类型的事”。苏力开创性的声音也屡屡回响在我耳边,但观闭仔细一想,苏力所说的颇值得商榷。这可以集中归纳为几个问题。



 一 

打破山村和谐秩序的正是秋菊



最后警笛长鸣进山村的镜头很容易让人顿起对仿效西方的“现代法律”的反感。伤也痊愈了,当事人也和好了。大盖帽一来,人人错愕,“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能互助的社会关系”(《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下同)。


的确,在这个对外交通不便、出行困难的山村中,人与人之间有着更大的“抬头不见低头见”、“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互相依赖性,人际生活带有更大的独立性、搬家换工作脱离原有生活圈较为容易的城市生活大不相同。所以在山村优先适用村民公认的规则,而不是外部城市中盛行的规则无合理之处。





只是,外部法律的介入在这个过程中其实是相当被动的,是秋菊四五次上访最终招来了法院的大盖帽。公权力坚持了不告不理的原则,甚至通过村治安员动用了息事宁人的基层手段来试图解决问题。是秋菊非要搅动春水,层层上访到中级法院的。


诚然,从个体的角度看,秋菊有寻求外部法律救济的权利。可她不应该忘记的是,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一体的。她有权申请启动外部的、公家的法律调查、救济程序,可她无权一厢情愿地指望外部正义体系的实施结果恰好符合她个人的正义观。因为这种外部救济并没有强加于她,在适用于她的个案时,也没有歧视性的、恶意的有所扭曲,这是她自己三番五次争取来的结果。纵使她不甘心“求仁得仁”,外部法律也无须因此感到愧疚。


固然,秋菊的具体意愿没有完全地得到实现。可是,她凭什么要求外部世界按照她的意愿来进行?“她无意伤害他人却事实上伤害了他人”并不是法律的错?假设一个吸毒贩毒者的母亲在无助之际通过举报希望政府帮她儿子戒毒,结果她儿子因此坐牢十年,她是不是也有权悲鸣无意伤害儿子却事实上伤害了儿子?


何况,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上讲,外面的法律无错。“踢伤人要惩罚”之规则具有普适的合理性。毕竟,把人踢成骨折,会不可忽视地影响人身健康、劳动生产(第一幕中,秋菊丈夫是躺在板车上出现的)。或许这一个个案的确不算厉害,秋菊丈夫的肋骨伤也自己好了,但这或许是由于村长本来就力气不大、庆来体质也还算健壮,谁能保证村长或别的村民下次就踢得恰到好处?从统一规则的角度讲,要求村民都记牢,人踢不得,是对大家、对整个山村的长远和谐都有益的。在这一点上,城市和山村适用此种法律规则的合理性本无大的区别。


我们也不妨以动态的观点看待村民法治意识的发展。毕竟,他们不会永远与世隔绝,只要愿意,老土的村妇也能自由进城。外部的法律和内部的社会规范总是会越来越融合。


事实上,如果说城市里的法律秩序犯了什么错,以至于最后导致不合秋菊意愿的话,还是在于其不够西化。因为首先,本案的实际受害人是秋菊丈夫,其本人并不愿意闹到法院,也没有给秋菊授权委托书,但不是适格原告的秋菊还是成功代理了丈夫。其次,法官也没有坚持中立,而是主动要求秋菊丈夫提供证据,敦促他去拍片(在那个年代的村民眼中,这种来自“官”的敦促无疑有相当的不可抗拒性)。如果不是这种为民做主司法行政一体的思路,庆来对拍片的缺乏热情直接会消除村长被抓的可能性。再次,中级法院受理的是秋菊对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不应骤然由于所谓发现了村长的治安违反行为而启动对其本人的行政处罚。  




 一 

秋菊的“说法”与外部法律异曲同工


1.要的就是消解村长的权威 

 

“如果我们的法律真的关心西沟子村的安定团结,那就老老实实放下架子,听一听秋菊要的究竟是什么。”可是,外部法律实施(拘留村长)可能导致的危害并非背离了秋菊所欲之物,而只是秋菊所欲之物的加强版罢了。换言之,如果秋菊完全得其所愿,未必不会损害“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能互助的社会关系”。


秋菊想得到的是什么?表面上是说法、“给我认个错”。可说法“给我认个错”又为了什么。她承认“是村长,打两下也没啥”,却坚持要村长道歉。李公安等人讲村长要面子时她也从来不否认。对踢她丈夫的人,她也是从来只呼“村长”而不是名字。


但她为什么坚持要村长认错?实际上她至少在潜意识中是要通过这种不寻常的方式消解村长的权威,且要以非常明确的方式做出。而为这件事情认错,正是村长不愿意做的。全片剧情推进的明线是秋菊讨说法,而暗线是村长拒绝给秋菊要的说法。


消解村长权威之目的在他被拘留十五天之后实现了,谁都知道村长踢出事了。的确,村长可能因此会觉得很没面子,甚至怀恨在心,这也是秋菊和观众所担心的。可如果李公安或公安局精确按照秋菊的意愿让村长“给说法”,村长同样很可能会觉得没面子,甚至怀恨在心。进不进拘留所,区别没那么大。



秋菊一次次的上访,已经令村长觉得这是在“到县里臭我的名声,以后我在村里没法工作”。在影片改编自的小说原著陈源斌《万家诉讼》中,村长把钱扔在地上叫秋菊捡时,更是明确地说:“我仍是村长,仍管着这块地皮上的三长两短,仍不免要憋住气作践你万家。地上的票子一共三十张,你捡一张低一次头,算总共朝我低头认错三十下,一切恩怨都免了。”村长早就有气了。


当然,人们可以指责村长心胸狭窄,但从客观角度看,无论秋菊是在正义抗暴还是无理取闹,法律都只不过是在她已然大大前进的方向上推了她一把。秋菊只不过是比村民、家人都后知后觉地发现“这下过了”,她直到警车声大作才有所觉悟,而其他人早就用反对表明了立场。所以,秋菊担不起“用法律捍卫权利”的荣誉,外部法律也担不起“办砸了秋菊的事”的恶名。


2.村长的权威是否该被消解:海瑞定理在山村中的运用
  

第一种思路不妨更强调山村的特殊性。由于山村可调配资源的稀缺(如秋菊难产时,要车车没有,要人人没有),作为直接指挥人做事的一村之长在客观情况下,可能必须具有更多的强迫性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和个人的正当利益。比如他几乎无须解释,就能强迫村民放弃可能至少一年一度才有的表演机会去给秋菊送产,实际上是一种对个人劳动力的征用权、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权的表现(虽说送产人命关天,可能本身足以打动村民相助,但秋菊家人硬着头皮去求村长帮忙,显然表明动用村长是更有效的策略)。


而这种权力并不是国家法律赋予给村长的,其在很大程度上是村长的自然权威的运用(鉴于不是每个村长都是这样有威信的村长,这种权威也不一定能算是村民默示赋予的),支撑这种家长式权威不是村长本身的治理业绩(城市里任何广受好评的区长都不会、不敢如此征用市民的劳动力),而更多的是其本人所有的魅力,或者更一般地说,面子。


面子是一种无形的文化资产,会受各种象征性的举动而增减。在山村,唾面自干、“别人打了你的左脸,就把右脸给他”显然不曾被认为是一种美德。秋菊丈夫骂村长生不出儿子,村长如果忍气吞声,就会被认为认怂、丢了面子。他如果去找公家来帮助论理、向庆来讨说法,那在山村会被认为是奇谈,恐怕会进一步地丢面子。所以他必须要还击。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纠纷的一个微妙之处在于:村长执行公务制止了秋菊家在承包地乱盖楼、影响公益的行为,而秋菊丈夫却直接而精确地攻击了王善堂个人与公务无关的痛处(“下辈子断子绝孙,还抱一窝母鸡”)。这种回击方式在陌生人组成的城市中不多见,但在彼此熟稔的乡村却颇为容易。如果村长不对此做出必要的反应的话,不仅意味着以后的公务执行将会受到各种不必要的干扰,而且意味着无关工作的个人人格会被随意践踏。很多人似乎把村长看作是一个类似主权国家的霸道的打人者,却没有认识到村长的这一还击虽然不符合“执法文明”的要求(毕竟他不是真正的受过培训教育的国家干部),却是对自己作为普通人的人格和乡村秩序维护者的双重捍卫(请注意,我在此不同意那种说因为村长可以在关键时刻帮人,所以也有一点“踢人权”的看法)。


好大一块面子。这也是为何不怕天不怕地的秋菊也同意村长可以打几下,而许多村民则更进一步认为,在庆来无理地说出辱骂村长的话的情境下,踢庆来下身也不妨(所以他们对秋菊丈夫并无太多同情)。


本案的僵局在于,秋菊认为村长扳回面子的举动过火了。换言之,你村长的面子没那么值钱。而村长则显然不那么认为。所以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对于村长的面子有多值钱出现争议时,该听秋菊的,还是该听村长的?


苏力老师不曾提出过这个问题,当然也不曾提出过答案。但他多年后总结出的海瑞定理,却似乎能给我们启示。苏力阐发了明朝海瑞的司法思路,指出: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争言貌”(“当时社会政治伦理结构以及意识形态以正式非正式方式规定的不同人的社会地位、身份和尊严”),乃是一种文化资产的时候,应该“强化和保护有更多文化资产的人或物”,从而“使本来稀缺的文化资产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社会功能得以可能”,令其更好地承担对其他社会群体的责任,并激励其继续“投资于可积累的文化资产”(这也是村长为何强调不认错对他以后的工作的重要性)。


而在这里,村长的面子明显很值钱、最值钱(李公安:“又是个村长,你好歹得给一些面子”)。这不是王善堂的面子,是“村长”的面子,他需要面子来执行公务、调配人力物力资源,配合国家的下乡工作。捍卫村长的面子制止庆来这种刁民违法在前、辱人在后的行径,以及庆来媳妇偏离全村通用价值观的上蹿下跳,维护村长的面子更有利于保护全村人包括秋菊的利益。如果村长道歉、认怂,就可能被村民看轻,那么业余演员拒绝放弃难得的出风头机会而雪夜跋涉送产,也未必不可能。


且按照海瑞定理,鉴于村长面子的公共物品性,无关第三方也会受到困扰。例如,新的遇险产妇的家人会犹豫,是否还要把紧急状态下宝贵的时间用于拜访说话可能已经不那么管用的村长。此外,由于文化资产的难以转移性,破坏了村长的面子,也不见得会相应抬升秋菊面子。秋菊这回再怎么扬眉吐气,也不会轮到她来处置乱占承包地、送产妇之类的事情。



 三 

走出山村的人是最需要被送法下乡的


如前所述,在此案涉及的规则上,外部法律体系并无不合理之处,但其合适的定位是备用性规则,而非强制性规则,实际上各级国家机构也大体维护了这一定位。是秋菊一层层地讨说法,把外部法律拉入了山村。


但常年来板子大都不正确地打在舶来的城市法律之上,其被认为是粗暴简单地对待了村民的诉求,而秋菊则同时被塑造成了维权先锋、法律斗士。本文第一部分已经提及秋菊并非是在知法懂法地维权,而是完全盲目地在借助外力。此部分拟进一步分析秋菊不懈的上访是否属于正常村民的行为,以及当两个事实上的内外不同的规则体系并存时,作为外部世界的法律人应当如何认识之。


以苏力为典型的观点正确的发现了秋菊“关于权利的界定明显不同于法学界的界定”,但随即便开始批评“进口的”法律所持的观点,言下之意是秋菊的权利观应当得到更大的尊重。可实际上貌似憨厚的秋菊相当不好对付,未必代表一个正常村民所会有的诉求。她本非适格的原告/控诉人(后期其丈夫都能劳动了),却屡屡变卖本不多的农作物、在丈夫反对的情况下继续带着家里另一个劳动力小姑出征。尽管身怀六甲,却为不紧急的事冒险长途跋涉,理由是她觉得胎儿是否安全是老天决定的事。真不知道万一路上流产,她会不会因此怪罪村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来她的主要不满是村长可能导致丈夫不育,故而她此时对胎儿安全(以及自身由于流产而损及日后生育能力之风险)的放任,大可以用任性、自以为是来概括。


在城里警察面前,她公然撒谎说丈夫说的母鸡不是指村长的女儿(在本乡本土的李公安面前却连事情的起因都扭捏不敢说),并给村长扣上了无缘无故“拿普通群众撒气”、“故意杀人”的大帽子(虽然这是代笔者写的,但警察读的时候,秋菊毫无疑义,故很可能是她的本意)。只要处理结果没让村长认错,在她眼里,昨天的好人严局长也就成了坏人,“你们都是公家人,谁知道你们是不是在底下都商量好了?”


故而不令人惊讶的是,村民们早已对秋菊行为表示不满,这种不满并非由于他们惧怕村长的权威,或缺乏自我维权的法律意识。“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在无数次的小摩擦里,它们陶炼出一种熟悉,建立了这样一种相互的预期”,这种预期是什么,不就是秋菊你别这么“倔”、“没完没了”、不知分寸吗?[12]显然大家并没有觉得那是“要命的地方”,或者说是踢下身是对庆来特定类型口不择言的合理应对(尤其是在庆来看医生回来,被证实“要命的地方”不要命之后)。


甚至这或许能被认为村长在自力救济地实施某种村民公认的、对特定不当言论的民间制裁方式,所以村民调侃“受害人”庆来,叫他“夹紧腿”,否则再被踢到的话,秋菊要去北京了;而村长在一开始就理直气壮地说“问你男人去,我为啥踢他”。他说“我不怕你们告”,显然底气不是来自自己的政治势力或背后的小动作,而是建立在常年处置村务之上、对至少在村庄中通行的公共规则的道德自信。实际上,如果没有意外同时踢坏了秋菊丈夫的肋骨,即使闹到市法院,村长还是会安然不动。


即使村民“都知道秋菊的说法大致是什么”,却不见得都同意这是一种该被承认的权益,这好比大家都知道一个贩毒吸毒者的母亲打电话给政府,希望他们能帮儿子戒毒时,并不是想要让儿子坐大牢。李公安让村长赔两百,不是对秋菊的讨说法的变相实现,而是对庆来“医药费、误工费”的实际损害赔偿(村长:“你以为我软了?”),所以他要秋菊把医药发票收据给村长。而村长拒绝给说法时,李公安也知道没法依法强制要求他道歉,而只能自己买点心搪塞秋菊。


事实上,苏力一度承认这是“规则在统治”、“必须承认这种法律运作作为制度的合理性”、“任何制度性法律都不可能完满地处理一切纠纷,都必然会有缺憾之处。从这个角度看,这一法律制度具有总体上的合理性”,但他很快就开始转向批评这种“大写的真理”,认为“秋菊的要求更为合乎情理和可行,而且其社会结果也好一点”,“必然会有缺憾之处”忽然成了“中国当代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社会背景脱节了”。如前文所述,这似乎抬高了秋菊诉求的“和谐性”,也没有认识到是秋菊把“不可能完满地处理一切纠纷”的制度性法律引入山村的。



苏力文章的第五部分有意无意地把秋菊的诉求,而不是她拒绝的李公安等人的处理方式,说成是“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的法律制度”,这就偏离了真相。


影片谢幕的那一刻,是违背了“有社会连带产生的集体良知”的秋菊在那个小世界中声名彻底扫地的开端。惊悚于踢人和法律的威力之余,大家会意识到秋菊为人的难弄。秋菊的困境不在于现代法律。生在过去的任何一个朝代,她都会为此上访(除非迫于交通手段的更为不便)。而县太爷也很可能不会完全从她,心情好时把村长拘过来打个二十大板,倒也不无可能。但那不是拘留十五日的古典版么。


“一个伊甸园失去了”,但错不在现代法律。外面的世界可以有外面的规则,伊甸园也可以有伊甸园的规则。秋菊作为一个外嫁来的村妇,可能并不熟悉,故而也不尊重这个“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其茫然地看着警车远去的镜头,充分说明了她不是一个法律和权利意识的先知先觉者,而只不过是一个任性碰到不幸的冒失人。也许“正式的法律干预”对她造成了“更大伤害”,可这客观上不是她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找的么?


实际上,世界和历史的各处反复上演着“法律文明的冲突”的悲剧故事。例如,一些中国人移民北美后,因为不大的家庭冲突而随意报警,结果“小题大做”的外国警察剥夺了“实施家暴”的父亲的监护权,或把丈夫关入大牢,令曾自称受害者的儿子、妻子们欲哭无泪。他们也不过是洋秋菊罢了。在面临着一个不熟悉的外部规则体系时,勇于冒险的性格令不少尝试者受益,但“无知者无畏”本身的风险也无悬念地吞噬了许多人。秋菊的故事其实只不过是一个不愿意自我克制、不愿意“各自多做自我批评”(李公安、县公安局语)、“求大同存小异、以安定团结为重”(县公安局语)的人继续往前走却冒险失败的故事。

在整个中国法律体系在现代化、农村也在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特殊的、例外的、不正常的(此无贬义)是山村而不是城市。既然外部法律在城市中运行的基本上并无不妥,其偶然与山村的不合拍也无伤大雅。所以苏力质问的“为什么要懂那些与他们的日常生活相距遥远的正式法律呢”和凌斌批评的法律人“没有认真倾听,更没有认真听懂”秋菊和村长的想法,都有把局部问题扩大化、把例外抬高成常例的意味。


诚然,庞大古老中国的特殊性总是存在的,学自西方的法律也显然不会天生契合国人。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不要过于强调其特殊性,特别是不要把不那么典型的特殊性看成是典型的特殊性(如如果要强调农村社会规范和城市法律的不同,也许西沟子村这种半隔绝空间的代表性不如处在与外界不断的交往和发展中的京沪近郊的农村)。“今天的国家法律,因其规则的普遍性和背后的惩罚机制,就能够给逐渐陌生化的乡村社会提供信任,维持基本秩序。”(农民)“弱势并不弱智,他们同样甚至更懂得国法莫大乎人情,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的道理,他们同样是人,同样向往现代文明,追求幸福,一切能给他们带来幸福的法治,他们都自愿且乐意接受。”


即使有的山村在短期内较难改变,外部的法律也很难有充分的理由去仅仅为了让自己的规则不要离山村太远,而停下自身庞大的身躯来等山村,其显然更应该关照更大规模的生产生活正在发生的城市的需求。外部的法律也不需要专门为山村制定一套正式的法律规则(因为山村本来就有自己的规则)。


在这个进程中,真正的风险实际上是一个秋菊般的村民非要走出山村,把争议相对方乃至整个村庄都拖人不测的外部纠纷处理机制。这时,不尽如人意的结果是很难不发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普法教育意义上的送“法(法律知识)下乡”,系统告诉民众、特别是生活在相对独立的社区社团中的民众,选择外部的一般法律结果会如何,还是很有意义的。例如,本案的一个为很多人忽视的地方是,如果秋菊一开始就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找公安的话,获得道歉这个令她自己满意的结果的概率显然会大为上升(虽然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必然会介入,不令正式的审判发生,村长被要求道歉的可能性仍然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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