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林 | 网络账号是财产吗?
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问题不宜作为纯粹的形而上问题来讨论,我们应当更多关注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或者对账号的支配关系。至少就目前来看,法律还没有必要给出统一且单一的网络账号定性以及权利配置方案。
原标题《网络账号与财产规则》,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5卷第1辑(2016),推送时有删减。作者:岳林,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
网络账号与财产规则
岳林
我们关心的不是法律规则意义上的行为模式(账号用户可以或应该如何行为),而是不同类型的权利配置(权利属于账号用户还是账号提供者)以及权利保护方案。
一、引言
网络账号早已不是新鲜事物。自从进入信息社会,人们只要稍不留神,就会账号等身。从电子邮箱到电子银行,从网络购物到网络办公,从匿名ID到数字签名,账号无处不在,也无法不在。人们已经习惯了像对待某种实体物一样来使用和支配网络账号。例如,把它想象成一张门票,一把钥匙,或者一个房间,人们借此来接触一些东西,获得一些利益,或者干脆就在“里面”生活。虽然网络账号尚未获得明确法律定位,但人们根据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习惯,还是更倾向于把它理解为某种虚拟物品;或者说,它和其他一切虚拟的(virtual)、数字的(digital)、网络的(cyber)和抽象的(abstract)物品一样,被视为虚拟财产。
但是财产(property)在过去、现在以及未来,似乎永远都是一个晦暗不明的概念。它可以指称完全不同的事物,也可以适用完全相悖的逻辑。因此用财产来理解网络账号,它所引起的困惑,恐怕要多于它所能解释的问题。例如,我们并不清楚,是否所有网络账号都能具有财产价值,都能够成为虚拟财产。我们也不清楚,如果网络账号具有财产价值,那么这些利益应该归谁享有?如果这些利益受到侵犯,法律又当如何进行保护?
目前学界主要是从四个角度即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人格权说,来回答网络账号的财产问题。虽然这些学说之间的分歧貌似不可调和,但它们大都承认,虚拟财产不能拘泥于传统财产理论,可以对既有权利类型的某些特征进行综合,或者增设一些新型权利属性。而且在许多关键问题上,这些学说也都基本保持了一致。例如,多数研究文献都没有把网络账号与其他虚拟物品区分开来。或许是觉得没有这个必要,或许是没有意识到这也是个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经常看到这样一种逻辑:(1)所有网络账号都是虚拟物品;(2)所有虚拟物品都是网络财产;(3)所有网络财产都附有xx权利。至于虚拟财产的权属以及保护问题,多数论者都站在普通网络用户立场,更倾向于将各种账号权利赋予账号用户而非账号提供者。毕竟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是账号用户,更熟悉与用户相关的利益,在权属问题上自然也会偏向用户。
但上述研究关注的主要是定性问题,即假定或者认定,网络账号具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律本质。因此在网络账号是否算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如何分配以及虚拟财产如何保护等问题上,论者们可能会过于强调法律体系的内在理性(如果有的话),而忽略了法律作为社会政策工具的用途。实际上,和其他法律概念一样,网络账号在制度层面的定义与范畴,最终仍要取决于人们的利益权衡以及社会政策选择,而非形而上的理论思辨。当然我们无须反对法律在概念以及逻辑上应当具有一定的严密性与自洽性,但是仅凭概念和逻辑并不能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特别是那些新生问题和疑难问题。
因此本文讨论的问题是,针对网络账号这一虚拟物品及其相关利益,法律拥有哪些制度选项。或更具体地说,我们关心的不是法律规则意义上的行为模式(账号用户可以或应该如何行为),而是不同类型的权利配置(权利属于账号用户还是账号提供者)以及权利保护方案。
二、网络账号的概念与分类
网络账号是一种身份识别手段。计算机通过账号识别用户,用户通过账号获得计算机认证。因此网络账号和网络身份往往被混同使用。但前者主要是技术性概念,后者则具有更多社会意涵。
根据目前的应用现状,网络账号至少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功能账号。这类账号帮助用户获得某种服务,而这种服务只具有很少或者没有社交属性。例如,人们通过网络来购物、订票或者打车,账号只是用户获得线下服务的网络中介。再如,人们通过网络来欣赏音乐、视频或者文学作品,账号也只是人们获得相关内容许可的技术手段。与网络架构直接相关的账号,例如,服务器账号、网站管理员账号等,也都是功能账号。
2.社交账号。通信账号(例如,QQ、微信、WhatsApp和LINE)和社交网络服务账号(例如,微博、人人网、Facebook和Twitter)都属于此类。电子邮箱账号也可视为社交账号,以及许多功能账号也都具备社交功能。例如,大众点评网或者Yelp这类订餐账号,就允许用户对商家进行评论或者推荐,并且与其他用户交流沟通。但与功能账号相比,社交账号的最大区别,在于甩户可以借此来“经营”网络身份。
3.游戏账号。如果仅就电子游戏这项服务而言,游戏账号属于功能账号。但与单机游戏有别的是,网络游戏在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社会交往方式,甚至是一种生活方式。有些网络游戏的同时在线用户人数可以高达百万;在游戏世界中,用户可以自由组队,分工合作,包括形成人际关系颇为复杂的社会性组织,例如,“公社”。
4.商业账号。这类账号可以简单理解为网络商号。例如,在淘宝网或者亚马逊网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商家必须注册平台账号,方能进行网络经营活动。社交账号和游戏账号也可以用来进行商业活动,但这只是账号的衍生用途,并非其初始功能。
5.公务账号。在存在管理关系的人群或者组织内部,事务关系也可以被抽象为账号关系。例如,在企业内部,职工通过账号来参与工作流程;在学校内部,教师可以通过账号对学生评分;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可以通过账号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根据管理关系的法律属性,可以进一步将公务账号分为社会组织管理账号与国家行政管理账号。在社会组织内部,账号管理以组织章程为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依然是平等主体关系;但国家行政管理账号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并不平等。居民身份证被网络化后,它在实际上也就成了一种网络账号,也能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身份认证关系。
不同账号种类之间可以存有交集,而且一个账号也可以同时兼备多种功能。实际上,如今许多网络账号,实际上也只是传统账号的数字化翻新,其社会关系以及制度逻辑依然因循旧理。当然亦有可能,随着网络技术向人类社会生活全方位的渗透,今后所有传统账号都将接受网络账号的改造或者吸纳。
如果这些物质载体(例如,木片、竹片或者纸张、磁卡)不再具有凭证功能,那么它们的经济价值也就微乎其微了。
三、账号的使用价值
账号是一种凭证,它的使用价值也就首先在于证明。古今社会的各种契约、证书、票据和货币,虽形式不一,功能各异,但都是凭证。凭证持有者通过它来证明,自己具有某种身份、资格或者能力。而凭证的关键要素,一是认证技术,二是认证内容。
认证技术一般包括物质材料和抽象信息。凭证可以是纯物质的(如虎符),也可以是纯抽象的(如口令)。而认证内容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一是主体身份(权利、义务主体)。
有些凭证是去身份化的(人证分离),而有些凭证则必须与身份相绑定(人证一致)。在人证分离(只看凭证不看人)的情况下,失去凭证,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相关资格或者利益;而在人证一致(既看凭证也看人)的情况下,失去凭证只不过是在认证环节出现了麻烦,原有的凭证持有人依旧享有相关资格或者利益。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今天我们已经不需要在把木片或者竹片当作凭证材料。例如,合同的凭证材料,纸张显然要便利许多,并且也更省成本;更不用说在在网络环境中,合同凭证完全可以脱离物质实体。而且受凭证材料或者认证技术进步的影响,现代社会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也可以比古代社会更为精确与复杂。其实从古至今,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就是凭证的变化。无论认证技术还是认证内容,无外乎都是由简单走向复杂,由粗糙走向精致。认证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基于社会经济条件和科技水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是在回应认证内容也即社会关系不断变化的需要。
在互联网普及之前,人们熟悉的账号,主要有银行、保险、证券账号等。这些账号意味着合同关系的简化,人们可以按照固定形式与程序,进行长期、多次的交易,并以此来削减交易成本。字面意义上的账号,仅仅是一串数字而已。但在日常语境中,账号往往与账户同义;它不仅是指账号代码,同时还可以包括姓名、生日、地址、身份证号等抽象信息。而所有这些抽象信息,实际上都是认证技术的一部分。因为只有通过这些信息,银行才能把正确数量与内容的财产,交付给正确的债权人。至于物质的账号凭证载体,例如,存折、保单,以及签名、签章和照片等可见的材料等,也都属于认证技术,并且服务于认证内容。这些凭证材料的使用价值,主要在于它们的社会功能。如果这些物质载体(例如,木片、竹片或者纸张、磁卡)不再具有凭证功能,那么它们的经济价值也就微乎其微了。
四、账号的财产价值
就账号本身而言,网络账号也不具有多少财产价值。实际上,它在计算机程序意义上只是一段代码而已
我们至少可以在三种意义上来谈论账号的“失去”:首先,在人证分离,也即账号没有与特定身份相绑定的情况下,只要失去账号载体,或者遗忘账号信息(例如,账号代码、账号名和密码),就可能造成账号的遗失。其次,在人证一致的情况下,即便失去物质性的账号材料,或者遗忘相关的账号信息,都不足以导致失去账号。最后,就是账号提供者注销了账号,或者账号提供者自身也不复存在。任何账号都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如果这种社会关系被改变或者终止,那么账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同理,当我们讨论“失去”账号的条件时,实际上也是在讨论“得到”账号的条件。首先,当人证一致时,人们必须先与账号提供者建立某种法律关系,然后才能成为账号用户;其次,当人证分离时,人们只要和既有账号用户达成某种意思表示一致,获得账号控制权,那么也能成为账号用户(当然这种用户资格可以是自己独享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享的);最后,当人证分离时,哪怕与既有账号用户没有任何协议,但只要人们获取相关账号信息,那么也就可以成为新的账号用户。
总而言之,就传统账号而言,账号本身并不具有多少财产价值。虽然人们可以通过账号来接触、获得或者享受某些利益,但这些利益并非来自账号本身。账号只是一个通道或者中介罢了。即便在人证分离,也即支配账号即可支配账号相关利益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把账号等同于那些与账号关联着的财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账号本身就不能具有其他意义上的财产价值。
我们的讨论,到目前为止有一个未曾言明的前提假设,那就是账号是一种开放资源,并不具备稀缺性。例如,对银行而言,只要符合相关资质,任何主体都可以逾期建立账号关系,而且账号最好多多益善。至于账号代码,那也不过是一串数字,可以无限增加。因此单就认证技术和认证内容而言,账号与账号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虽然不同账号内的财产价值可以天差地别,但账号本身不会被赋予特殊价值。
然而我们不能忽略的是,账号在许多情境中是具有稀缺性的。例如,电话账号(电话号码)就是一种稀缺资源。电信运营商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7条以及《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从国家手中获得相应号码资源的经营权,然后再以合同的方式将使用权转交给用户。因此每一个电话账号上面,都承载着运营商的运营资本,以及同时分摊着运营商的经营成本。即便电话用户通过实名认证获取电话号码,也不意味着他就获得了对该号码进行独占性支配的财产权。并且,如果账号提供者对不同账号设置了不同权限,那么在不同账号之间也就存在着利益分殊。例如,VIP账号与普通账号就可以为用户提供质量不一的服务。
而在特定商业或者公务环境中,不同账号也可以具有不同的效力级别。这些具有特殊权限的账号显然是稀缺的。而且只要制度允许,这些账号自然也会获得在市场进行交易的财产价值。甚至在账号提供者没有对账号作出权限区分的情况下,账号自身也会因为特定社会文化环境而获得一些财产价值。例如,数字排序特殊或者包含吉利数字的电话号码,都会比普通号码更有价值;反之,那些带有不吉利数字的电话号码,由于成为人们避之不及的对象,实际上也是逆向增添了那些吉利号码的市场价值。
网络账号的财产价值,与传统账号大致同理。就账号本身而言,网络账号也不具有多少财产价值。实际上,它在计算机程序意义上只是一段代码而已,虽然可以被保存在光盘、软盘或者硬盘等储存介质中,但无法被特定的物质载体所“固定”,因而没有专属于自己的物质载体或者材料。如果网络账号本身具有财产价值,那么可能也只是账号程序的著作权罢了。
和传统账号一样,网络账号也可以因为它的一些特殊属性而获得一些财产价值。例如,QQ号码,虽然它并不属于国家所有号码资源,但腾讯公司作为账号提供者,可以对QQ号码的级别作出不同的权限设置,并借此向用户进行售卖。而用户也可以通过自己的“经营”,让自己的QQ号码具有更多属性,从而可以通过交易来获利。甚至单纯的号码排序,也能为腾讯公司或者用户带来不少财产利益。
当然这里的分析,针对的主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账号关系。而对于公务账号,例如,企业管理账号或者行政管理账号,上述分析就很难适用了。因为这些账号甚至都很难被称作财产。
要么,法律持消极态度,放任账号规则对账号权利作出规定;要么,法律持积极态度,对一切类型的网络账号都作出统一规定,而账号规则也只能在此范围内对具体账号关系作出安排。
五、账号规则
账号的财产价值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进行分配。至少在账号提供者与账号用户之间,就存在着非此即彼的利益冲突。就目前而言,账号提供者主要是通过单方制定的账号规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时的格式条款)来获取优势地位。也就是说通过合同的方式,促使用户明确放弃相关的利益主张。因此实践与理论中的争议,往往是针对网络服务合同(通常是所谓的点击合同,即click-wrap contract)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而展开。
关于账号自身财产利益的争夺,问题主要在于账号能否用户转让。对于账号提供者而言,最符合他们利益的方式,是仅仅授予用户对账号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而且,用户必须受到账号规则的诸多限制,例如,不允许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网络账号。而对于账号使用者来说,他们自然希望能够像拥有某种实体物一样来支配网路账号。
例如,腾讯公司的《QQ号码规则》就有如此规定:“第二条 QQ号码是腾讯创设的用于识别用户身份的数字标识。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
《QQ号码规则》是用户注册账号时,必须与腾讯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条款。这意味着用户毫无保留地接受了腾讯公司关于QQ账号的权属定义和限制。而且只要用户持续使用QQ账号,当腾讯公司更新这些规则时,会默认所有的老用户都接受修改(第12条12.1)。
但实践中的问题是,绝大多数用户其实都不会仔细阅读这些规则;即便读过,也很少有人把它太当回事。反过来说,腾讯公司虽然制定了如此明确且严格的账号规则,但也并没有采取实际有效的技术措施来对用户身份进行监控。因此账号规则也只是在形式上对账号利益作出权属划分;但在实质上,用户对QQ号码享有的支配权几乎可以等同于所有权。我们甚至可以说,无论腾讯公司还是用户,他们都没有把账号规则太当回事。对于腾讯公司而言,账号规则可熊更多是一种威慑手段,只针对极少部分的恶意用户;而绝大部分用户是否遵守这些规定,腾讯公司其实并不在乎。
当然腾讯公司也不愿意走到另一个极端,即把自己的QQ号码资源完全放开,任由用户注册和交易,放弃对账号使用行为的管理权,甚至允许用户对软件代码进行修改。如此一来,腾讯公司实际上也就丧失了对QQ账号的支配,而QQ账号及其服务也就成了一种公共品,在开源软件或者自由软件的意义上向所有人放。事实上腾讯公司从未放松对QQ号码的支配。即便QQ账号貌似被用户占有,但这种占有如果离开腾讯公司服务器的支持就不可能实现。而且除了不能对用户身份进行实时监控,腾讯公司仍然可以对QQ账号的使用情况进行着无微不至的监控。例如,用户的好友名单还是聊天记录,登录时的IP地址以及消费习惯,几乎所有留下数字痕迹的信息,都可以成为腾讯公司的控制对象。
事实上大多数网络服务者或者账号提供者都与腾讯公司一样,通过账号规则明确了自己对网络账号的绝对权利,并且限制用户对网络账号进行自由转让或者继承。而且在合同法的意义上,这种账号规则并非毫无道理。因为如果我们把它则视为一种服务合同,那么基于这一合同建立起来的账号关系,也就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也即账号提供者与账号使用者之间。如果一方合同主体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那么这种转让行为也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同理,当网络账号用户擅自将账号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并不是当初订立服务合同时的一方主体,与账号提供者之间并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账号提供者自然也有理由拒绝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因此现在的问题,也就在于法律如何应对这些账号规则。要么,法律持消极态度,放任账号规则对账号权利作出规定;要么,法律持积极态度,对一切类型的网络账号都作出统一规定,而账号规则也只能在此范围内对具体账号关系作出安排。
六、财产规则
本文所谓的财产规则,主要涉及权利分配与权利保护。而此处所谓的权利,也不必在规范意义上理解,不必受到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框架限制
本文所谓的财产规则,主要涉及权利分配与权利保护。而此处所谓的权利,也不必在规范意义上理解,不必受到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框架限制。因为我们现在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四个方面来表达:
1.权属规则:即网络账号归谁所有,或者谁对网络账号享有绝对支配权;
2.转让规则:即账号用户能否转让账号,而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转让账号所有权,或者转让账号使用权;
3.保护规则:即账号权利被侵犯后,权利主体如何受偿,或者侵权主体如何受罚;
4.注销规则:即账号提供者是否可以终止服务,对网络账号进行注销。
基于这四个方面的考虑,我们可以在账号用户与账号服务者(或者提供者)这一对主体之间,首先提出一套最简单的财产规则方案(见表1):
根据方案1,当用户享有网络账号所有权时,那么也就有权对账号进行转让或者继承。而且如果账号所有权被他人侵犯,例如盗号,那么就应当按照账号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由于用户对账号享有绝对支配权,账号服务者也就无权终止对该账号的服务。事实上只要用户愿意,账号服务者对他的服务义务不仅是终生的,而且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使得这项服务义务在理论上可以永久持续下去。
根据方案2,这也是今天最常见的方案,由账号服务者对账号进行绝对支配,用户无权转让账号。如果用户擅自转让账号,就相当于违约,服务者可通过合同规则对其进行追偿,甚至还保有注销账号的权利。
当然我们可以对上述方案进行细化(见表2)。例如,即便账号服务者承认账号用户的账号所有权,但它依然可以通过账号规则对这项权利作出某种限制。例如,英国古代的土地法中,地产权就不是绝对权,权利人在地产的分割、转让以及继承等方面也不享有绝对的支配自由。
也就是说,法律可以把账号所有权赋予用户,但是用户在使用上必须受到限制。根据方案1.2,用户虽然享有账号所有权,但不能对其进行转让,而只能把使用权出租或者出借给第三方。如果服务者侵犯用户该项权利,那么也就应当按照账户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来赔偿。这种方案实际上免除了服务者对承担永恒义务的可能即只要用户去世,那么账号所有权也就相应灭失,其他人不可能通过购买或者继承的方式来继续行使对该账号的支配。
方案1.3对用户权利的限制更加严苛,虽然账号归用户所有,但只能由其本人进行占有和使用。这种方案当然更有利于账号服务者。
如果用户违反相关转让规则,那么也就意味着违约,账号服务者可以不再承担服务义务,根据服务合同的规定向用户索赔,甚至可以直接注销账户。当然这种方案依然保留了一种可能:只要用户不违反转让规则和合同规则,那么服务者还是应当对用户承担终生的服务义务。
方案2也存在可以变更的空间。因为不是所有账号服务者都对用户的使用权作出了限制,所以我们可以适当放宽对用户转让规则的限制。例如,在人证分离的情况下,账号服务者实际上就允许用户对账号自由转让。所以我们可以继续推出第5套方案(见表3)。
方案2.2与方案2.1的区别,主要在于用户享有对网络账号的转让权,包括出租、出借、出售以及继承。账号所有权仍然属于服务者,而用户也无权对所有权进行转让。根据这一方案,只要账号使用权具有可转让性,那么账号也就具备了市场交易价值。假如,账号服务者无端损害或者剥夺了用户的转让权利,那么造成的损失,也就应当以市场价格来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既然账号服务者享有账号所有权,那么他也依然持有对账号进行注销的权利。换言之,只要服务者愿意支付账号的市场价值,那么他就可以不经用户同意,对该账号进行收回或者注销。
总而言之,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五种财产规则(见表4):
就网络账号自身的财产价值而言,法律应当持谨慎态度。但是对于与网络账号相关的其他利益,例如,个人数据信息权、隐私权以及其他虚拟财产权,法律还是可以有所作为
七、结论
首先须得明确,上述五种财产规则方案并不是理论空想,它们在既有法律框架以及制度环境中完全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我们也不难在实践中找到相应的例证。对于账号提供者来说,他们完全可以根据本文提出的财产规则框架来设计他们的账号规则。
但账号规则毕竟只是一纸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有效;而且法律还保有对其进行审查、否定的权力。换言之,即便账号服务者或者账号用户凭借账号规则获得了某项权利,也都未必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无论采纳哪种方案,本文认为,都不存在所谓的最佳方案或者唯一方案。因为根据我们之前对网络账号作出的分类,不是所有网络账号都具有财产价值。而且对于那些可以财产化的网络账号,也应当允许人们作出不同的制度选择。
我们并不主张法律积极干预账号的财产规则,例如,以立法的方式赋予用户账号所有权。只要账号规则作出了财产约定,那么不管是哪种方案,有利于何方,司法都应当予以尊重。
当然不积极干预并不等于不闻不问,或者保持所谓的“中立”。我们不应忽视,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中,网络用户确实经常处于弱势一方。网络服务者通过利诱或者胁迫,能够很轻易地以“知情同意”为手段来攫取用户的信息或者利益。如果法律对网络服务者自行制定账号规则持放任态度,那么无异于鼓励他们以保护财产为由,获得对网络资源的垄断性权力。本文仅仅是认为,就网络账号自身的财产价值而言,法律应当持谨慎态度。但是对于与网络账号相关的其他利益,例如,个人数据信息权、隐私权以及其他虚拟财产权,法律还是可以有所作为。当然,这就是其他文章需要讨论的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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