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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季卫东:法学家时代真的到来了吗?

季卫东 陈柏峰 等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对话季卫东:法学家时代真的到来了吗?

季卫东 陈柏峰 尤陈俊 程金华


原文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5卷第2辑(2016),推送时有删减

陈柏峰

非常荣幸能够请到季卫东教授来与我们做一场对话。季老师,您是改革开放以后第一批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学者,1984年您本科刚毕业,选择法律社会学作为研究对象,当时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您还记得吗?

季卫东


谈到20世纪80年代初,在座各位可能会觉得有些陌生,因为对你们来说,那时可能你们刚刚或者还没有出生。80年代是充满着希望的一个时代,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城市是在1984年。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法律专业的同学都感觉到未来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我记得当时确实是如饥似渴:我们在北京大学读书的时候,早上天非常冷,但是等着图书馆开门的队就排得很长了。那时物质条件比现在差多了,也没有太多可以看的书,包括上课有些是老师的手抄本或者油印本。但是那时氛围非常好,我们都关心国家的发展。


那时在北大,我们穿的都是差不多的衣服,无论男同学还是女同学,要不就是黄军装,要不就是蓝色或者黑色衣服。在北大因为食堂非常拥挤,所以经常会蹭上一些玉米粥。当时虽然物质条件比今天差,但精神世界是非常丰富的,几乎每天你都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沙龙、读书会、演讲会、诗社这样一些广告招贴。像我的同班同学查海生,就是诗人海子,当时就是参加北大诗社,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变成了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诗人。那个时代确实是非常有意思。


图:海子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就开始进行研究,是蛮有意思,确实有一点点偏早。大学一年级读法学理论,当时的法学理论是完全照搬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继受的理论体系。维辛斯基的法律定义是我们必上的第一课。当时我听了之后,感觉到不满足,所以在课程结束后,就写了一篇文章,对维辛斯基进行批判,并在1981年的“五四科学讨论会”上宣读。那时候不像现在那么思想多元,这篇文章出来之后,引起了轩然大波,还拍了照片,在老师和同学中也都引起了非常激烈的讨论。但不管怎样,因为当时是一个开放的时代,一个改革的时代,所以尽管有这些不同的意见,大家还是和整个法学一样在往前走。在这个过程中,我对从统治阶级的意志角度来定义法律表示不满,这时候大家就会注意客观条件是什么,这是一个客观性的问题。


这个时候我开始关注社会结构,即是充满了意识形态、阶级基础、社会条件,等等。这使我往法社会学的方面发展,这是非常重要的契机。你要寻求客观性,而这个客观性只有在科学中寻找,你就会对社会科学产生兴趣。法学作为规范学不是科学,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治理技艺。但在当时情况下,我们需要寻找一些客观的东西、跟人们主观意志对立的东西,那么就会往科学的方面倾斜。第二点,既然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仅仅从统治阶级的角度来看法律你觉得不满意,那么你就会关注社会中的其他阶级、其他人群。他们的意志、他们的诉求,能否反映到其中。这个问题也是很自然的,这个时候你会关注到社会阶级之外的共同性。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一个是科学性,另一个是共同性,这两点是关键,必然是关注的。


在这样的情形下,1979年,被压抑了二十多年的社会学开始恢复,而当时恢复正好是在北大。费孝通先生、袁方先生他们在北大经常举办一些活动,于是我也去参加,经常去社会学系蹭课。那时正好在进行第一次全国人口统计,讲人口学的东西比较多,倒没有觉得有特别大的收获,但这使我对社会学本身产生了非常浓厚的兴趣,决定了我今后的选择。我这个心路历程其实在那时的北京大学校刊上已经发表了。为什么会对社会学感兴趣?当时我就提到:中国法学未来的突破口在于法社会学。


图:费孝通,1936年


为什么呢?因为既然认为过去的法学理论是一个教条性的东西,那么要突破教条,必然要得从社会现实中寻找事实根据。这是一个比较朴素的逻辑。当然,以后,特别是我到国外之后才知道,有教义学、法教义学以及与法社会学之间的对立。但是当时非常朴素,只是希望对苏维埃时代的法律理论教条进行突破,在社会现实中寻找根据。这就是当时的一个背景。



尤陈俊


我接着问季老师一个问题,当时您转向法律社会学可能是跟北大的氛围有关系。其实我们注意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北大法律系可能有一批学生,思想比较活跃,做研究也摆脱原来的教条式研究。在您的描述下,那么为什么当年在北大法律系里面会有沈宗灵教授和赵震江教授,他们会选择在原来的法理学里面去做新的尝试。


季卫东


那时正好整个中国一下子开放,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各种思潮在北京大学校园里面激荡。当时的法学理论是完全照搬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继受的理论体系。维辛斯基的法律定义是我们必上的第一课。当时我听了之后,感觉到不满足,所以在课程结束后,就写了一篇文章,对维辛斯基进行批判,并在1981年的“五四科学讨论会当上宣读。当时这篇论文发表之后,齐海滨是比我高一届的学长,来跟我交流,其实后来很多老师跟我联系,有的老师专门跟我谈这篇文章有可能发展的前景和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这篇论文我和沈宗灵教授也交流过,他觉得这篇文章非常敏锐,但题目太大,对于本科生来说,难以驾驭,等等。这对我都非常有意义。


到国外之后,因为我选择的是法社会学,而当时中国改革开放刚刚开始,法律现代化是全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所以我首先关注的就是这方面:中国经济的发展、现代化法律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我就开始涉猎阅读一些著作,如《法与发展运动》《第三世界法学》。至于后来写的文章是这样的:一个是法律文化,因为当我们在一个异国的环境中,你首先存在文化自我认同的问题,文化冲突会让你感觉到。特别是当时我到日本去的时候,中国和日本的差距非常大。我去的第二年,日本在筑波举行了世界科技博览会(1985年),就像我们今天在上海举办世博会一样的感觉,把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展出了,那震撼确实非同一般。而且当时中国的交通工具节奏是非常慢。当时是教育部包机把我们这批留学生送到东京,然后分头坐新干线到各个地方。我坐新干线从东京到京都。

图:1985年的筑波世界科技博览会


我记得80年代初,出访日本的中国领导人们坐新干线都有一个感受。我当时有什么感慨呢,没什么感慨,就是快要睡着了,因为它的速度太快了,我觉得承受不来,因为在中国这个时间节奏是非常迟缓的。今天的情况正好相反,今天中国的节奏太快了,但是那个时代不是这样的。所以,我感觉到的第一点是现代科技、现代化问题,在中国必须推进现代化,而在这个中间,我们是学法律的,从法律的角度能否起到一定的作用。我感觉到的第二点是,中国文化为什么会使中国现代化进程这么曲折,对这个问题产生兴趣。


我在1986年寒假时把“法文化”这篇文章的稿子带回到国内来。当时正好改革的气氛很浓,“十三大”马上要召开了,有很多起草报告的人,沙龙依然很多,包括石小敏组织的,还有其他那些。我参加了这些沙龙,这个论文正好就碰到贺卫方老师,贺老师说你把这个稿子给我吧,后来就发在《比较法研究》上。



尤陈俊


中国目前的法律社会学虽然也很红火,但是从学科限制来讲,它一直处于边缘化的状况。您是怎么评价这样一种对比的反差?您觉得法社会学以后有没有可能成为至少是法理学的一个中心,慢慢地从边缘脱轨。


陈柏峰


我补充一点。你说法社会学是不是显学,我觉得是很难说。在学术上,法社会学的文章还是很多的,你去翻一翻法学的杂志就知道了。但它在整个传统的教材体系中,法社会学的一些内容,根本就不重要,甚至很多法学院都没有这门课。这里实际上是有错位的。


程金华


我也补充一下:中国法社会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有两个张力,一个张力在中国这样转型时期的法治现象,在中国研究法律就是挖金矿,就是一个块儿,题目有很多可以做。这是一个状况,学问需要认真的、持续的、专一的关注。另外一个就像柏峰刚刚讲的,实际上我在参加美国的法律与社会协会的会议时也面临这个问题,就是人很多,你很难规范化的方式去界定谁是或者谁不是法律社会的学者。


但是反过来,柏峰说的是体系化,在一定意义上可能更严重的,我们在法社会学领域所对焦的一个问题——持续对话所形成的知识共识很少,这样本身对学科会有很大的内伤。这种状况,我不知道季老师除了反思现在,对未来的状况、对中国法社会学的预判、对年轻的法社会学者会有什么样的告诫。


季卫东


首先,如果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法律学的角度来看,法社会学肯定是边缘化的,因为它不仅不是规范的,是围绕规范、关于规范现象的实证研究,它是经验科学,和规范正好有一个紧张关系。但是我们要知道,自20世纪以来,法社会学确实在西方学界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个影响,仔细看一看,在欧洲,在美国,虽然有相通的地方,但还是有些不一样。在欧洲,它是在现代法典编纂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精致的法典,这个时候重要的是如何解释、运用这个法律。所以这个时候,法解释学、法教义学是法学界的主流。但这个强调严格适用法律的教条主义的态度,在20世纪之后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这个冲击主要表现在因为社会越来越动态化、越来越复杂化了。教条主义的态度无助于解决现实问题,它使法律学与社会产生隔绝,显得比较僵硬。


第二,随着理性主义的开拓,特别是世俗理性主义的开拓,原来那种对法律规范的信仰、制度崇拜这种精神结构发生变化。人们不再相信有一个上帝的安排,从自然法推演出来的规范秩序符合它。所以,可以发现人们的批判理性在逐步加强,对法律的弹性适用在逐步加强。这个时候法社会学横空出世,它要解决的就是使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一个适当的处理。埃利希(Eugen Ehrlich)的自由法学运动,它要求法官对于社会局势有一个正确的研判,在这个基础上发现法律,适用法律,或者是用更科学的方法来克服法律使用过程中的主观任意性。虽然法官在客观上说所有答案都在法律中已经预先写好,但是从事这个职业的人都知道,其实你是在做一个诠释,你是在做一个规范的创造活动。如果说法官在创造活动,这个问题是比较大的,凭什么你来创造这个活动,这个时候他需要有个客观性的根据。随着科学精神的普及,社会科学工具的发展,大家觉得我用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这样在进行利益权衡时,就会有更科学更客观的依据。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趋势。


第三,而在美国,因为法官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所以通过判决来制定法律本身不存在问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判决的主观性如何防止、减少到最低限度的问题,特别是教条主义的问题。在英国,法官是像主权者发布命令的,主要是以发布命令的方式,但在美国,法官判决还是有一套成文法律作为根据,这个时候也是有教条主义的倾向。在这样的情况下,霍姆斯提出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他这样就是要试图把这个问题解决。再加上美国是一个人工国家,是完全按照法学家的理想设计出的一套制度,这个时候,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以及使这一套制度设计更有科学根据,就成为社会的主流。所以在美国,法社会学从美国的发展、解决现实问题出发,最后一直登堂入室进入主流。罗斯科·庞德是20世纪的代表性的法学家,他主张的就是法社会学,社会学的法理学。而美国最有代表性的法官,从霍姆斯到卡多佐都是采取这些办法,法社会学在美国的地位是有特殊性的,在中国情况怎么样呢?

图:卡多佐


前面我讲到中国法社会学运动兴起的一个背景是教条主义的存在。尽管不是西方那种法教义学的教条主义,而是意识形态的教条主义。所以它关注现实来把握结构上的僵化问题,强调批判理性,这一点和西方是有共通的地方。但在这个过程中,有人就会始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中国本身法律的专业化始终是在一个较低水平上,法解释学本来就不发达,这时候你一开始就强调法社会学,有可能会让实务部门、法律学界觉得有点逾越了,不解决现实问题。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法解释学的发展、法律专业技术的提升甚至法教义学的态度,因为国人太从社会的角度看问题了,所以这个是比较特殊的情况。我认为法教义学在目前的中国还是很必要的。


另外一个就是,在这个时候,科学界也很重要,因为我们要把握教条,就要有反思理性,而且尤其是在非西方社会引进西方社会,或它的原则保留进来的时候,它的功能、它的效果如何都需要检验。这时候,法社会学是有它存在的客观需求的。所以,法社会学运动在中国引起轰动,尤其是在青年学者中,大家响应都很热心和这样的背景是有关系的。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又碰到另一个障碍,妨碍真正的法社会学研究,这和社会学在这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是一样的。为什么呢?因为中国有很多法律制度的运作都是“暗箱操作”。因为中国民间的自组织机制是一种非常相对化、具体化的互动关系,而它的基础是一种互惠性原理。这一切都和规范的思维是不同的,同时也比较忌讳刨根问底。法社会学偏偏就是刨根问底的学问,你看起来我是在客观的描述事实,但这个事实一旦公开出来,就会有人觉得尴尬。所以,你客观描述事实的这个学问,看起来非常忠实,但是总有人希望永远给它蒙上无知的面纱。


这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为什么法社会学受到两方面的夹击:一方面是社会上,另一方面是体制上。何况我们也没有真正的法律解释共同体,所以法律人也会觉得法社会学好像不太适用。但是说起来也很有吸引性。


对于未来走向,我觉得法社会学是一个很广阔的空间。首先,应当意识到法解释学是很重要的前提。不要一强调法社会学,就把法解释学给否定掉了,那可能偏离法律制度建设的现实。与此同时,要防止主观任意性,防止教条主义的泛滥,需要有一个客观根据。尤其是中国人原本可能就没有制度崇拜、没有制度信仰,你要让他相信这个,就得拿出科学依据,这可能成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的理性基础和正当根据。


另一方面,在推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对现实进行关照,进行批判。这时候的批判也需要法社会学提供经验材料,所有它是有利于法律规范性、批判理性的发展的。比如,现在强调守法,不管怎么样大家都要守法,这个时候大家也很害怕,因为,法律有良法、恶法之分,尤其是在价值观、共识不存在的情况下。那么,我们只能从现实中来寻找,从这个角度来看,法社会学还会发挥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更重要的是,它为不同的部门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只有法社会学才有学科交叉的属性,才能扩大法律家——尤其在中国这个法律边缘化的国家——的社会影响。比如,你跟经济学家交流,经济学家就会觉得法学很重要啊,因为我们知道,最初呼吁法治的是在90年代一批经济学家,从吴敬琏、张维迎到钱颖一、陈志武,他们都在呼吁。所以,我们就可以看见法社会学的意义,看出来了吧,它在这个地方其实是非常重要的。另一个方面,在国际社会中,所有法学的交流基本都限定在部门法里,而所有部门法都具有国家主义的特性,因为它是以国家为单位,这个时候它的视野会变得狭隘,只有法社会学,它把所有的法律领域都放在一起进行交流,它使不同文化的人也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交流,因为它是一个开放的话语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社会学在中国还是有非常广阔的前景的。



尤陈俊



感谢老师!现在我们先换一个问题:我知道您最近在一个采访里提出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观点,说中国未来30年是法学家的时代。网上有视频,在座各位同学在网上也能找到。在这里,我想请您稍微谈谈,您下这个论断,未来30年是法学家的时代,大概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背景性考虑?


陈柏峰



我补充一点,我看到网上有这些方面的讨论。有的人觉得很受鼓舞,有的人觉得这是法学家自己在“意淫”,各种说法都有。


季卫东



这个很有意思,也就是说,这个有点像是“王婆卖瓜”的感觉。其实法律人没那么了不起,你想有谁能够天马行空的就让你改变未来?法学家,何况我们的法学,在20世纪80年代,还被人批判为幼稚的学问,就更没有理由去做这样一个豪壮的发言了。另外,这确实有一点媒体炒作的成分,因为我是顺口而出带出这句话,可以看看这个视频,讲到了司法改革,然后我说从未来30年依法治国的制度建构,这个中间、在这个立意上是可以说,未来30年是中国法学家的时代。然后记者也很敏感,一下子抓住了这句话,把这个作为标题,就是成倍放大了这个概念。


但我觉得也不是坏事,因为搭上了我们的职业自豪感。你看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学毕业生就业难,就业排名末尾成为问题,所以我们也需要有这个自豪感。


第二,法学在中国历来是受抑制的,我们还是需要这个来打打气。尽管我们不能指望在中国,法律人能够再从头“收拾旧山河,朝天阙”,没那么容易的事儿。同时,也不可能说法律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理念天马行空来决定中国的未来走向。这个是不太可能的。但我们要看到,未来30年,确实中国面临一个重要的结构性转换,就是从原来一种自由放任的经济状态走向合法经营,从原来强调权力的杠杆作用,走向对权力运行机制的合理化,从原来非常任意的社会生活,转变成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在这个过程中,毫无疑问,法律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公布,有些人看好,有些人不敢乐观。当中国共产党中央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核心议题的时候,就意味着这个事情正式提上议事议程来了。但是我们不指望一天所有情况都改变。所以我说未来30年。30年河东,30年河西,现在咱们终于法学界也有扬眉吐气的那一刻。


还有一个就是,因为前30年,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经济学家的时代,中国经济发展成为社会共识,经济学家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巴山轮会议,一批年轻人,可能大概就是像你这样的年轻人,去参与这个讨论。当时因为中央正在考虑经济改革嘛,据说会议上的讨论结果,马上就快递传到北京去了。那样一个激动人心的时代,而在那个时候,我们知道有改革四君子。今天王岐山已经“居庙堂之高”了,当然翁永曦还在“处江湖之远”。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些变化。但是不管怎么样,他们从不同的角度,都在推动经济改革。那么经济改革,我们可以看到已经实现了。

图:巴山轮会议合影

我们希望未来30年是一个法学家革命的时代。法国大革命和法学家的革命比较,就可以看出非常大的不同。法国大革命是自下而上的,最后带来了剧烈的社会动荡。而法学家的革命,可以在英国的光荣革命、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三月革命中看出,它是相对理性的设计。这是一个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变革过程,适合法律人在中间扮演这样一个角色。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未来30年是从过去强调GDP走向强调公平正义的时代,那么法律人肯定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一个重要作用。当然能发挥到什么程度,这个取决于法律人本身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经济学家也是在这个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比如说林毅夫、周其仁,当时跟我们一样都在求学,而现在他们在整个世界的经济秩序的重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从德治走向法治,肯定是一个非常革命性的变化,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变局。当然,失败的可能性也是蛮大的。比如在王安石时代,在宋神宗皇帝的推动下,也曾经进行过法治的构建,最后还是失败了。所以我们不能盲目的乐观。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件大事,中国经济秩序的大事。这个时候如果我们法律人能够正确地对待自己,那么这个正确的定位还是很重要的。


第一点,思想启蒙当然要做,但是要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对吧?因为法学家有两个角色:一个是专业人士,另一个是公共知识分子。这两个角色都需要有人扮演,在中国的变迁过程中都很重要。但从法学精神角度来看,如果法律人在未来中国变革中发生作用,那么他首先要坚守理念,因为法律要求有这样一个精神。没这个精神,你如果要是随机应变、随风倒,就不能担负起依法治国的角色。因为法学家的时代,从法家时代就是一个重要的标尺。


第二点,还得接地气。如果一开口就希腊罗马,讲起的都是德国美国的那一套,老百姓觉得不是那么回事儿,离得太远。所以要接地气,法社会学对于接地气,还是非常有意义的。


第三点,不能有太浪漫主义的情怀。法国大革命是浪漫主义占主导地位,但是英国革命,伯克(Edmund Burke)的主张,多现实啊,全部都是从现实生活中出发,一点一滴的变革。再看美国《联邦党人文集》,多周密的制度设计啊,我们有这样高质量的讨论吗?如果没这样的高质量却匆匆忙忙推出这样那样的改革,那不是很可怕吗?再看德国三月革命是一群教授,学者法律家,他们在对于这个制度进行深入的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需要对于改革的困难、艰难之处、危险之处,要有清醒的认识,才能去解决它,所以不可以有过于浪漫主义的情怀。

图:埃德蒙·伯克

第四点,必须有制度上的可操作性。比如说现在我们讲,你是要影响当局的,你不影响当局怎么叫法律家的革命。影响当局进行制度设计,推动实践的改革,这个时候你没有可操作性,一听就听烦了,这个时候确实要考虑它的现实可操作性。


当然,最重要的是第五点,满足民众的物质、精神需求。你不能说,我是职业法学家,所以我就是社会精英,不用管民众。从整个制度上需要有这个精神,这样一个学识背景,法学家的这一精神,是权力限制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尽管如此,在今天这样一个大众民主主义的时代,还要考虑民众的需求。也就是说,法治必然是和民主化进程联系在一起的。


如果这几点把握好了分寸,如果能够保持法学家谦抑的精神,但是坚忍不拔地坚持原则,不断地说服当局者,就像柯克法官(Sir Edward Coke)说服詹姆士二世(James II)一样。到这个时候,我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会成功,成功之后自然而然就是法学家的时代。否则,你现在是光溜溜的法学家改革时代,你的改革半途而废,那么法学家的时代其实永远不会到来,只会停留在我们今天的这样一个话语空间中,成为一个没有意义的空气震荡。



程金华


这个话题也可以通过不同角度加以比较。季老师从宏观角度把握法律家这个整体、探讨他们应该扮演的角色。我的问题背景是2013年年初我在《中外法学》发了篇文章,回应的实际上是江平先生在很多年前提出的呼吁说:希望更多的法律人从政。无论是作为法律人也好,还是作为公民也好,我实际上是期待的。但是为了避免“王婆卖瓜”的感觉,作为一个搞实证的学者,我希望能有比较确切的证据去证明这一点。那我就做了一些阐释性的工作,整体上来讲这个工作是很粗糙的,因为很多数据是不全的。


不管怎样我想换个角度,因为我觉得法律家或法律人在未来的10年、20年、30年,应该扮演更多角色——四中全会决定本身就是一个细化的证据——但我觉得作为个体,这种工作和这种学识是很抽象的,都是大话式的。那么,我想请教季老师的问题,假设我们分工角色是一个法律学者、一个公务员、一个司法官员、一个律师这四种角色,他在日常工作中如何真正通过我们法律的工作,为中国未来的政治转型和社会秩序的建构做一些正能量的工作?



季卫东


这个问题非常具体,也会涉及很多方面,不是很好回答。法律人与政治的关系包括实际介入政治实践,因为在一个法律的时代,肯定会出现这样问题。就像经济学家如果不参与经济改革的实践,也不会有经济社会这个时代。当然尽管这个过程中也有一定的忧虑,你们那个经济学是奏折经济学,不是真正的经济学,也有人反驳说你们那个经济学是黑板经济学,没有现实意义。不管怎样,理论和实践究竟如何结合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金华教授从四个维度提出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问题,我想应该从法学建设实践实际需要出发来看法律人的四种角色。


首先从法学者的角色来看,因为他肯定要超越社会现实,他要在一个更广阔的时空中来对法律的根本性的原理进行根本性的探讨。这个时候对他来说最重要的功能就有两个:


第一个,提供批判的理性基础,就是说你对每天都在出现的现实的政治、现实的法律制度,肯定要从比较的视野、学理上、正义观的角度来对它进行审视,进行批判,一定要有批判理性。但是这种批判不能是“见石砸石”的,只管破坏不管建设,破字当头立字就在其中。不能带着这个态度。所以批判应该是有建设的批判,因为法律最重要的就是点点滴滴的建设,你不能太着急。前面说不能有浪漫情怀,这种批判是要伴随着建设的态度。


第二个,跟建设相关的,就是法学家在随时要作出判断和建设的这样一个日常现实中,超越于这种紧迫感。所以他有时间进行比较研究,他要为现实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百货橱窗”,也就是说,他要办一个“知识超市”,来让改革者或者是实务者能从中选到他所需要的东西,这是学者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法官可以从中选主流学说,律师可以从中选少数意见或者反对学说,这个选择是自由的。学者要保持这样一个超然态度。


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过去30年的改革开放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立法者的时代,因为原来没有法所以在这个过程中,立法工作非常繁重。一直到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那么今后呢,全面深化改革意味着一个新的建设要来了,这个时候立法者的时代还没有终结。这可能是对未来30年的一个判断。比如民法典到现在还没有结束(编纂),这是不可思议的。搞了这么多年,连个民法典都没有。比如,宪法也许是要在一个新的状况下,特别是假设两岸和平谈判,香港治理有一个新格局时,同样需要对宪法的制度设计进行调整。


立法者在这个时候非常重要。立法者最重要的是要把所有的政治诉求,不同的社会诉求转换成制度语言,所以必须具有一种开创胸怀,必须有承认妥协的精神,采取一种妥协的态度。这样才能把各种异议反映到法律当中去,但是还有一个要加强对各种各样的法律诉求的制度化的整合。也就是说,要形成一个立法技术非常精确的统一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是一个非常多元化的复杂的过程,内部充满了矛盾。这个时候需要一个整合的体系。中国人比较浮躁,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弊端。比如在日本立法的作业,日本内部的法制局,老早就编了立法手册,精准地对每一个法律概念的基本含义作了单一含义的定义,然后要求所有的立法作业者必须统一,它就像一个严格编码。


我们的立法随意性很大,而且有多少人是真正法律科班出身的,欠缺法律专业知识。前段时间说对立法人员也要使用司法考试,这就说明我们专业水平待定。本来这个问题不必提出来,还提出来就说明要让立法者专业化。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座的这些同学,也许就会有一些将来会成为专业化的立法者。那么这个时候,可能一方面就需要加大实施技术的作业,另一方面要有政治妥协的精神。


对于司法者来说,最重要的是对法律精神的坚守,维持法律规则的运行、运用。这个时候他的独立地位、学识、人品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这个超然独立的地位和具有特权的身份保障,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要求法官一定是非常睿智的、有专精知识,这个时候才能够配得上作出这样一个判断。我们说法院是一个法律判断的终局性机构,那你必须得配得上(这种说法)。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对法官的要求可能会更高。这个时候,当然也希望他还要有强烈的精英意识,来保证它能够对抗这种权力,宁折不屈。另一方面,同时还要有谦抑的态度。因为政治还是有主权者的决断,行政还是要有政策性的判断,这个都不是法官所擅长的。所以,对于主权者的决断,对于行政的政策决定,需要有谦抑态度,抑制自己任意去干预的行为。但是法官最重要的是要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坚守法律规则准确实施。


律师是法律职业中最活跃的、最接地气的群体。他的作用在中国是个抑制,我们从中国秩序原则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律师最大的问题是提出了内在的批判主义。法律人不怕外在的批判,所以讲司法的群众路线,讲听取群众的呼声,讲得震天响都不怕。但这个判决你能真正看出猫腻吗?看不出来。律师是看得出来的,所以中国自古以来就防止律师的出现。这一方面,陈俊教授对历史上律师的作用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就怕律师作出反对的解释,但做出另外一个解释对当事人有利啊。这个时候就可以看到内在的批判主义精神是律师最本质的东西,他懂行,所以能看出问题,他因为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所以有足够动力去进行批判性的找/挑毛病。挑毛病就是他的职业道德。


另外一个就是说有当事人,受当事人委托来做,他必须有这个动力来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他的成本不是由政府负担,而是由当事人负担。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控制不了律师的不断挑毛病的行为,所以如果要保证公诉书正确,要保证判决书有足够的说服力,律师挑毛病的精神是绝对重要的。没有这个,司法质量永远不高。这样挑毛病会不会影响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不会,正因为是这样的律师挑毛病,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司法判决,才能够办成铁案,能够保证司法的质量和公正性。在这个意义上,律师最重要的是坚持一种内在的批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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