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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 | 法学教育的职业主义路线修正

杨力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现实中,技术性路线的商业化和庸俗化,以及公共性路线的新社群主义,都使法学教育陷入了两难困境。容纳了更多“共变”子系统的法学教育职业与社会契约理论是以技术性和公共性的副作用为媒介反思形成的新的分析工具。在中国,修正后的法学教育不同功能维度子系统之间的持续沟通有赖于一系列现实路径的实现。

 

原标题《法学教育的职业主义路线修正》,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第1辑。作者杨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文章推送时有删减。



法学教育的职业主义路线修正


文 | 杨力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一直处于规模扩张之中。尤其是21世纪以来的十多年间,法科院系的数量以令人惊异的速度急剧膨胀。这种粗放式的规模扩张带来了法学教育的商业主义日益蔓延、名不副实的教学质量滑坡,以及供过于求的法科生就业难等一系列问题。其所造成的法学教育信誉危机和波及效应,早已数度引起热议。

诚然,以往忽视法律职业的技术特征,一味强调国家主义的法学教育不再合乎时宜,法学教育的主流应当转向定位于法律职业主义(legal professionalism),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但是,简单地遵循职业化思路而来的法学教育“技术路线”似乎没有完全获得社会认同;同时,倾向于被包装为“学识性行业”缔造者的法学教育,亦仍然饱受脱节于法律职业基准的种种责难。显然,追问法律职业主义与法学教育过程的衔接问题,将是未来中国推动高级法律职业教育的重点之一。这里,本文试图根据法律职业主义本身的分歧,梳理和解构其对法学教育过程的影响及所造成的两难困境,借此剖析“职业化”法学教育背后隐含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实际情况,提出法律职业教育的现实进路,以期为决策提供参考。

一、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共性分歧

面对法律职业基准与法学教育过程的衔接问题,国内外已有文献积累,尤其是现代欧美的研究独树一帜。相对而言,中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无论是在法律职业还是法学教育领域,仍然都是“水桶上的最短木板”,所以有必要进行梳理与评判。

1.欧美文献的两大阵营

整体来说,回顾当代欧美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还原为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两个既有分歧又有呼应的阵营。

从法律经济学出发的研究侧重于围绕法律职业的垄断与否,沿着法学教育的内在视角讨论其功能是否在于形成作为职业核心特征的自治。20世纪50年代,起源于职业准入控制及法律自我管制(self-regulation)的思维起点,所谓职业化法学教育,被认为就是传授职业技艺,为建起垄断性质的职业自治提供基础。此后,受到后现代主义影响的批判法学指出,从本质上旨在寻求自治的法学教育职业化所指不是技术专长,而是追求“垄断控制”(monopoly control)的过程。不过,到底法律职业教育的具体路径何在,他们并未指明和论证。有鉴于此,后来的学者建设性地提出,职业化的法学教育绝不是划出职业的沟壑来实现封闭的垄断,而是“超越法律”( overcoming law),教会如何开放性运用一整套真正的、以有社会价值的专门知识为基础的综合技能。可以说,20世纪90年代推出的声誉卓著的“麦克特报告”( MacCrateReport)、从“布卢姆分类学”(taxonomy of Bloom)发展而来的智识技能(intellectual skills)教育方案,都是对这一主张的最好注解。

随后跟上的法律社会学分析,则是以职业社会学为切入点,反过来拷问法学教育。虽然这一进路形成过结构学派和功能学派分野,可是,他们探讨的核心问题仍是法律职业教育到底只是训练实用技术,抑或还蕴含了熏陶职业伦理(professional ethics)、提高专业素质以及拓展智识技能等。当然,绝大多数学者主要是把注意力放在通过法律职业教育实现行业自治的外部社会条件。比如,结构学派与功能学派执牛耳的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等人,从系统论、整合功能等角度,揭示法律职业的“间质”( interstitial)角色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回顾和探讨长期以来美国法学教育中的社会正义功能;通过“迷失的律师”(lostlawyer)现象揭示法学教育的职业伦理;以及探讨“知识获得权力”的不同制度化路径等。应当承认,这些色彩斑斓的讨论从某种程度上呼应了上述法律经济学进路中,垄断学派提出的法学教育重在培养综合技能的立场。不过,亦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市场控制”( marketcontrol)和“管辖权控制”(jurisdiction control)等理论,又转从社会闭合(social closure)的角度,坚持认为法律职业教育不应以法律的通识性和理论性为轴线,而应守成于职业技艺传授的路线,从而折返到专精化教育的钟摆原点。

2.亚太拉美研究的三条进路

除了以上欧美的相关研究,亚太拉美国家对这一问题也有所关注,主要包括法史学、教学方法策论或制度改革分析等进路。

法史学的研究偏向于宏言叙事式地描述法律职业在近代转型中的历时性变迁,强调法学教育的“法律技术者”生产功能对法制现代化的推动意义。比如,经由追溯日本《司法职务定法》的草创过程,以及对于日本法曹、代言人资格认定的研究,突出当代日本法律人才选拔从司法考试这一个“点(关卡)”向专精化教育的“线(过程)”的转变;借助于考察现当代韩国政府的体制结构转型,分析随之而来的司法角色变化导致对法学教育的“蝴蝶效应”;除了从“面”上解构巴西的当代经济发展和国家现代化进程对法学教育的冲击,甚至还聚焦于巴西司法委员会(Brazilian Justice Council)精细人微地刻画了其对法学教育的潜移默化影响;另辟蹊径地剖析我国台湾地区党派政治势力的消长与甄选不同法学教育模式的关系;以及较为全面系统地梳理中国大陆法律硕士创办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等。归根结底,这一研究进路的基调大体上都是凸显当代法学教育走向“科学化”进程中所受到的技术性职业主义影响。

基于此,围绕教学方法的策论,则是更加聚焦于法律职业教育所需要的研讨式课程改革(seminar)、诊所教学(clinical teaching)、判例方法(case study)、类型培养(typed education)等技术性具体方案的探讨。比如,新加坡国立大学研究小组指出,当下法学院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应对法学教育与跨学科之间的平衡,其包括有限资源下竞争的调适、教学和评估方法的改革、课程大纲颠覆性的调整、职业性教育文化的构建等;同时,有的学者致力于极为细致地定位法学教育机构之间的特色分工,提出精英教育与非精英教育应在思维和技能训练等方面有所差别;另外,还有不少人则是侧重于对褒贬不一而又方兴未艾的诊所教育、模拟教学等纯粹法律实务导向的临床教学方法讨论。显然,具体方法上的策论是在承认技术性职业主义对法学教育所起的关键作用基础上,下行到操作层面上有所深化和落实。


与此同时,有关制度改革的分析往往题大面宽,涉及多个角度和方面:(1)立足于整体社会的角度来评价法律职业教育改革。比如,从日本“轻法嫌讼”的文化氛围和受到新自由主义思潮冲击的社会格局,评估“法科大学院”的成败;通过金泳三政府与法律职业的利益博弈,解析对韩国“法学专门大学院法”改革的影响因素;反向针砭中国法学教育机构的行政化和平民化,提出法学院规模控制和改造的思路。(2)基于行业标识的效应评判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例如,印度学界对法院、律师业“陷阱”认识的思考,以及创新性提出把法律职业当作“政策规划者”( policy planner)的理念;抱持当下中国正在面临所谓的道德社会解体及政治社会衰落的论调,倒推出法学教育在未来法治社会到来后,所需肩负的培养职业法律家的历史使命。(3)直截了当地抓住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对接机制或结构。诸如,臻于完善或重构国家司法考试的职业准入控制与法学教育的关系研究;面对法学教育职业化发展的内在结构矛盾的判断及交错融合的政策建言等。然而,不同于上述的法史学和策论式进路,涉及制度的分析较多倾向于关注法学教育走向技术性过程中所承载的不可偏废的公共性问题。

3.“朗代尔的疑问”与法学教育的共性分歧

毋庸置疑,迈入“后职业时代”的比较成熟的欧美文献,出于对法律职业本身的质疑,已经开始深刻反思现代法学教育的技术路线;同时,汲取经验与教训正在走向“职业时代”的亚太拉美法学教育研究,同样面对如何走向职业主义的挑战。

需要指出的是,当代法律职业主义正在面临一场批判思潮的危机。虽然以技术性作为逻辑起点仍然占据主流,但随之而来的职业壁垒高筑、营利范式趋向以及“非伦理性”的实用主义已经产生了不少异化问题;作为硬币的另一面,单纯高调鼓吹所谓的“公共性”,又似乎只是乌托邦的美丽理想,甚至可能成为职业法律家攫取特权的“遮羞布”。同时,围绕法律职业主义的这场至今尚未尘埃落定的论辩,客观上也已给孪生相伴的现代职业化法学教育打上了共性分歧的烙印: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到底是应当像美国主流法学院那样目标明确,旨在培养职业法律家,进而着眼于他们的职业技能提高,还是类似于日本教育那样目标模糊,不需要确立职业法律家的标准并以此为圭桌,以使得法学教育的通识性、理论性和政法一体化程度相对显著。换句话说,“法学教育是否能够借助于教授们的治学经验,或者印刷的教科书来完成,而可以忽略它的职业技术特征?”这就是曾经为美国法学院正名,奠定了美国法学院模式的朗代尔(Christopher G. Langdell)教授提出的著名疑问。

当然,这里“朗代尔疑问”涉及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衔接问题,所指向的并不是讨论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与否,而是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路线究竟应如何实现。事实上,近现代以来各国的法学教育职业化路线始终深受法律职业主义思潮的影响,处于“技术性”和“公共性”之间不断被加以修正。

二、法学教育技术性与公共性的两难困境

1.“技术性”导向的法学教育质疑

近现代让法律走向“科学化”的技术性职业主义认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成员,都是在相当封闭的空间里提出法律意见或提供法律服务。所以,当以往中世纪通过与宗教联姻来获得法律知识可靠性的途径式微,抑或被视为正义化身的贵族阶层对法律的专享特权被剥夺后,取而代之的必然是“审慎的形式理性”、“概念的仓库”、“知识不可替代性”等分析法学的大词,为的是让整个法律职业在技术性方面建立起码的保障。对接于法律职业主义的这种技术性进路,法学教育就必然是强调通过正规、高标准的教育而拥有高超的专业化技术,其过程的应用性和专精程度相对显著。可以说,这种单纯明快的专才教育路线提高了法律秩序担纲者的技术含量,同时也决定了职业法律家的规模比较庞大。

然而,目前正在日益显现的问题是,法律职业主义的技术性思路导致了法学教育的商业化和庸俗化,倒过来又使得人们对于法律职业本身产生不信任和厌恶情绪。


其中最多受到指责的是,只是以能否获得利润和回报评判法律职业教育的成败。所谓职业主义成为排除竞争及享受垄断特权的一个“幌子”,乃至侵蚀法学教育竞相收取高额学费、唯利是图而堕入世俗,形成了法学院制度化的“自私”;同时,弥漫的重商主义正在击碎对法律事业浪漫式的期望,随之逐步丧失了“政治家理想”的法律职业,已让法学教育与精英主义趋势(elitist tendency)渐行渐远,沦为普通的专业;此外,牵扯多方利益的浮躁风气和过度竞争,还导致了当前中国那样的法学教育建制“尾大难调”的滞胀;再加上排除竞争的扶植所造成的资源分配不均衡,又客观上形成了等级差别而不是特色鲜明的法学教育结构。

不仅如此,上面狭义的传统技术进路还产生了法学教育的“去素质化”趋向。相当明显的是,渐趋显现的法务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使得以职业化为名的法学教育过程更加趋向于流水线作业,所谓的深厚教养和学识被抛之于脑后,毫无疑问,这种批发式的法律人才产出机制与“司法过程的细密化”( perfection of judicial procedure)需求显得格格不入;同时,法学教育不断细分的不同特定技能要求,客观上让学生过早陷入狭窄的专业领域,只是为特定的职业角色做准备,把对作为核心的智能素养的积淀束之高阁;而“高门槛、强诱因”的国家司法考试决定一切,又促使法科生不得不像科举那样在很大程度上被司考培训机构所掳获,其结果是产生了法学教育的“两重结构”和资格考试阶段“弃大学而去”现象,乃至于也为筛下优秀人才的“逆向淘汰”(adverse selection)机制提供温床。


另外,技术性路线所受到的非议,还有所谓实务化的简单经验主义对法律职业教育的误读。颇具典型意义的是,片面地主张法律职业教育“就是以工艺、肢体操作为定向,是刚性而具体的,不可能存在核心的、共同的以及可迁移的学习内容”。因而,法学教育过程中素质结构的养成与职业情境和工作角色之间的接口相对机械而更少弹性。例如,谬误地以为推动法律职业教育就是多让职业人士给学生讲课,抑或把学生放到实务部门去自由实习等。其实,哪怕是作为职业教育样板的美国法学院,其技术性的定位除了褒奖之辞,同样也遭到了“适当的怀疑”(proper doubt)。比如,施瓦茨(Bernard L. Schwartz)的研究认为,“法学院迄今未能成功提供有效的‘实践’训练”,所以,退而求其次地“把法学院变为单纯的技术学校的做法,不一定是一种改进”,甚至还更加尖锐地批评指出,“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退回到美国早期学徒制的一步”。事实上,除了来自学界的非议和责难,停留于简陋和粗糙的经验主义职业教育也已让法律实务人士深感不满,“开业律师有时抱怨法律教育脱离实际,没有教学生最时兴的法律,使得他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对其补充进行法律实务教育”。

2.“公共性”的法学教育路线误区

既然技术性的职业主义思路带来一系列问题,法律职业教育路线不得不被加以权衡。毕竟,法科学子们寒窗苦读的目标绝不只是少数人通过司考的金榜题名应试,不只是一味接纳法庭技术和实务诀窍的传授,更加不应是丧失了精英意识而引发法律与社会隔阂的职业“圈地”。于是,随着新职业主义运动的兴起,法学教育的目标开始逐步转向获取更高水准的学术能力、宽厚的知识基础、忠诚的职业伦理以及特殊的智识技能和转换能力,以便更加容易地进入高生产性、高报酬和感兴趣的职业生涯。简言之,法学院只须生产毛坯,所培养的法科生“只需对法律的主要范畴有扎实的基础,而且基于此有能力按照执业要求继续发展”。至于职业技艺的训练,则留给业界去完成。这样做的好处是职业法律家本身的规模不会达到很大,各行各业都有初步具备法律知识素养的人群在配合国家制度的运作。其所隐含的深刻意义是,法学教育所孕育的职业法律家不再是被“管制”严格区隔开来,同时也不能以“自治”为借口制造垄断的利益,而是成为一个接受过建基于深奥理论的专业素质教育,具有深思熟虑的审慎美德,负有为公众服务属性的代表执掌正义的“公共阶层”(general estate)。

诚然,这种公共性的法学教育思路走出了把法律职业置于个人主义和露骨竞争之上的卡特尔阴霾,尤其是形成了“超越法律”的新社群主义(new communitarianism)意识。但它依然受到诟病。

反对的理由认为,法学教育的公共性淡化了法学院文凭的辨识价值,拉大了与法律职业的断裂。一般而言,绝大多数国家出于形成技术性的法律职业“专业槽”之需,其法学教育中法学学位的获得,要么是获准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显性要件,要么是精英法学院豁免资格考试的基础。总之,法学院文凭对法律职业的准入举足轻重。可是,一旦转向于英国“奥姆罗德报告”( Ormrod report)那样旨在培养思考力和决断力的公共性职业主义思路,就会让法学教育目标变得模糊,导致法学学位不一定成为职业准入前提的情况发生。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当下中国的多途径人行制度,它允许非法科生经过短暂补习后参加司法考试,亦即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与他的法学教育背景无关,而主要与他在报考之前获取的文凭等级有关。事实上,这一制度的负面影响不仅是很难保证人行后的法律从业者比被排除掉的“准从业者”更合格、更优秀,而且更是让富有专精化优势的法学院教育变成可有可无。除此之外,源于法学教育的公共性所引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实际上还包括使得当前中国的多种法学第一学位并存问题。尤为突出的是法律硕士的培养要么就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简单重复,要么与法学硕士教育没有差别,因而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原本职业化的法律硕士项目意义,拥有较高等级的法学学位未必表示接受过更为专深的高级法律职业教育,造成了归于不同序列的法学院文凭之间难以识别的“离散效应”相当明显。

除了作为结果的法学院文凭,许多人认为忽略技术的法学教育过程,失之笼统而不具有实质意义。从根本上讲,沉浸在商业主义笼罩下的法学教育,即使依旧是以“职业”为旗帜来构建所谓的精英化、标准化的公共性人才培养框架,置于今日也已不合时宜,因为相当比例的法律服务事实上并不需要它的提供者都具备精英化的水平或者标准化的知识结构。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在于,面对相对恒定的法学教育资源,法学院之间匮乏分工的制度设计只会人为制造职业法律家的供给稀缺;同时,附带着根据类似于律师业分化的“两个半球理论”(two-hemisphere thesis)得出的结论,所谓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还会向富人或大公司转移,更加会叠加损害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因此,抛弃专精技术而一味追求同质性的公共性法学教育,极易让人忽视法学教育层次的多样性,以及内部专业分化的问题指向,难以形成高低有别、错落有致的多元化训练通道。其后果是精英法学院的优势无法体现,非精英法学院法科生的失业风险又大为增加。

接下来,从法学教育内容的内在特质来看,一方面,有的学者提出应当模仿法国的法学教育那样,只需要传授净化了的原则,亦即依赖于一种无须为寻找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手段而困扰的一般化的、非实践的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然而,这一模式早已不符合现代社会分工日趋细化和深化导致的法律知识越来越复杂的趋势,毕竟现实的情况是“专业知识与一般常识之间的距离越来越拉大,那种仅仅依赖决策者的声望与经验便胜任愉快的纠纷解决模式已经成为历史”。另一方面,又事与愿违的是,那些只是偏重于法律学科的构筑、法律的素质教育的公共性路线的倡行者,为了借助知识获取控制社会的权力,仍然是更多强调所有成员接受训练后形成一个知识和语言的共同体,并以此形成他们独立的思维和价值王国。基于这一认识,许多的法学院教授构建起一套风格晦涩难懂,为常人所无法理解的法律语言,致使外人无法了解这一职业的研究和推理过程,反而产生了职业神秘主义。其结果是让职业化法学教育走向玄学式的理论,难以直接与社会事务的实际调整发生真正的关联和契合。

事实上,指责法学教育公共性的理由还有不少。比如,难以让法律职业机构直接介入法学院的法学教育管理,因而职业化色彩浓厚的资格考试和实务训练无法真正传递到法学教育过程产生深刻影响,导致了教育机构与职业机构的脱节;教育主管部门治下的法科生不依赖于法学院获取满足职业自洽性的技能,就只能向后延伸到职业之中接受训练,反而抬高了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的成本,并最终转嫁给当事人承担;法学教育的公共性原意是不囿于培养职业法律家,而是输送形成一个更广泛地影响法治进程的法律公共阶层,可是却导致他们有了更多空间抓住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的漏洞,乃至利用它所掌握的国家机器谋取利益和特权,反而减损了法治的意义等等。

既然法学教育的技术性和公共性进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陷入两难困境,客观上就需要开始寻求与法律职业之间衔接的新的思路和理论,提出能够同时说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方案。


三、法学教育的“自反性现代化”思路

上面论述的一个明显结论是,试图首尾一贯地让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得到社会认可,看来绝不是借着现代意义的法律职业主义口号,以出现了走向利益驱动、去素质化以及简单经验主义的技术性进路为前提的;同时,也不是通过公共性趋向的法学教育把智识技能、意识形态、道德戒律和社会规范常识混杂在一起,就可以迅速实现的。事实上,它还取决于很多相当复杂的因素、恰如其分的情境,甚至是两条路线之间对话、转化的契机。

1.两难困境背后简单的现代性

从本质上讲,目前法学教育技术性或公共性路线面临的是一种“简单的现代性”困境。技术性导向的法律职业主义为防止外力侵蚀的职业特权的合法性存在提供了强理由,可是,这个所谓的强理由并没有按照初衷的设计来发挥影响力。其中,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那些地方总是差强人意。例如,法律职业的技术性看起来提供了区别于一般“工种”( occupation)的行业自治前提,其实却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掩盖私利而不择手段的“护身符”;看起来为快速提高职业成员的专业化背景提供了捷径,其实却让法科生们慢慢失去理想对法律职业产生“撕裂”感;看起来可以使法学教育过程实现“泰罗主义”(Taylorism)那样的流水作业,其实却并没有让职业化得以循名责实;看起来通过设定严格的准入机制令法科生所掌握的技术更加职业,其实却显示出对法学人才质量控制的低效;以及加上那种只是把法律职业教育简化为一般意义上的技工培训的负面效应催化,都让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现代化交融产生了异化,似乎一切总是处在自相矛盾之中。

究其原因,虽然法律职业的技术性带来了法律的“科学化”,使得法学教育沿着一条直线向提高专业技术的方向前进,特别是在很大程度上分解了法律国家主义的旧传统结构,但只是代表着简单现代性的这种专业化又是不充分的,因为取代传统结构的似乎还应该包括一整套奠定专业性基石的精深理论、服务公众的职业伦理以及多元包容的智识技能等。很显然,这绝不是给你一个可计算的定型东西,抑或给你一个明确的规则,就可以产生“凝固的信任”的。否则,所谓的技术性或专业化就可能成为职业垄断下权术势的诡道,同时相应的法学教育也会沦为博弈、妥协以及政策性判断的产物。正如上文所说,现代法学教育的技术性路线受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复杂因素的影响,正在让法律职业丧失一以贯之的逻辑,甚至反过来让法学教育本身出现了多元和变动。

另外,源于法律职业的公共性而鼓吹把职业技艺的传授丢给业界的观点,提出法学教育所留下的只应是具有持续耐久性的法律中净化了的原则、赖以建基的理论和相对恒定的伦理等,同样面临着自身的两难困境。较为突出的是,法学教育的公共性所强调法学院文凭的素质化取向,原本是旨在克服技术性狭隘的过度管制弊端,反而极有可能让职业资格考试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通道,以及出现类似中国这样的不同法学教育序列形式上割据、内容上简单重复的过度放任格局;原本是以人文性、逻辑性来塑造法学教育的开放性,反而很难为法学院的资源分配、布局分工以及构建起法律职业权威的“学院式控制”(collegiate control)提供简明依据;原本是作为形成“超越法律”的知识和语言共同体的原则、理论和伦理等标志性元素,反而成为法学教授们故弄玄虚地刻意营造出职业神秘主义的工具,出现了像过去宗教、贵族治下的法学教育那样的返祖现象。

由此可见,为了克服技术性的危机而转向的公共性法学教育,同样充满着许多未知、悖反的负指数,而且迟早会沦为一个只是霍布瓦克斯(Maurice Halbwachs)所说的“集体记忆”标识。其背后的原因是,已经被不少人奉为真理的法学教育公共性趋向,其实只是一种“程式真理”(formulaic truth),亦即它的内容本质上不过是对应于技术性的另一种认知,就像当初反对传统的技术性路线那样,依旧属于“认知意义上的对话”,所强调的还是形成另一种足以一锤定音和维持统一性的东西。所以,所谓的公共性至多只是对技术性有所“反思”,而对它的简单现代性的副作用缺乏“辩证意义上的对话”。换言之,它并没有设计在不同的场合和情境里,真正形成运用不同智识技能的经验交流、面对技术和原理的实用交流以及涉及个人意志和观念转变的伦理与实存交流等。所以,法学教育的公共性路线往往只能停留在某一特定的情境里发生积极意义,一旦面对法律职业的多元发展,就会显示相对的封闭特征,因而性质上还是简单的现代性。

显然,无论技术性还是公共性,它们是试图通过对自己一方的知识体系的合理性论证,抑或对相对一方的边缘领域批判,来确证自己或消解对方作为法学教育路线的“核心地位”,而都没有以它们核心的副作用作为媒介来思考问题。

2.走出困境的自反性现代化

简单地说,法学教育技术性或公共性的两难困境,实质上是进一步发展的简单现代性挖了自身墙脚,产生一些难以预见的副作用。所以,当下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路线问题不能像在简单的现代性阶段那样,只是凭借于提高法律的技艺或转向于原则、理论和伦理等获得解决,而是需要以它们核心的副作用为媒介,转而走向“自反性现代化”(reflexivemodernization)。从现实意义上,它所要求的是理性地容忍、反思、克服简单的现代性所造成的极限、紧张和困难,既不会把法学教育禁锢在技术性支配的“铁笼”中,也不会简单认同更多带有通识和理论色彩的法学素质教育,而是开辟了通向另一种现代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道路。

法学教育的自反性现代化要求置身于整个职业和社会,彻底改变法学教育的技术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平衡。它大致具有以下特征:(1)无论是技术性还是公共性,它们所面临的两难问题实际上不能随着我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增多而得到解决。相反,所有对法律职业教育的推动和改良,反而可能产生一系列看不见、摸不着的后果,其所造成的不确定性和它所消除的一样多。因此,法学教育的研究结论不再像实证主义阶段那样为人们提供确信,更加是在不断受到质疑中取得进步的。(2)正是出于这一理由,法学教育的专家们也就不能继续备受推崇,因为他们所掌握的知识也未必就是可靠的。毕竟不顾后果的主张“可计算的定型东西”、“明确的规则”的技术理性,以及强调“程式真理”的公共理性,都只能被当作需要摒弃的类似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ism)的东西。很显然,技术性或公共性都已不处于支配地位,它们至多是在相互会通之中成为可供专家选择的资源之一。(3)那么接下来的逻辑是,从公共性的思路出发,过分提倡法学教育的通识性和素质化,会对法律本身的形式性和法律职业的稳定性产生严重的威胁;反过来从技术性的角度分析,以法律的职业技艺传授作为逻辑起点,又较难与社会关系和制度穿越广阔的时空进行重组,因而很可能走向被商业化或局部化解读。然而,它们的反向刺激作用是,法学教育的公共性与技术性分歧,其实都为向对方的制度、决策及程式合理性提出质疑提供了有效资源。(4)可见,公共性与技术性之间不再是截然二分的,两者之间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和变动不居,更不再具有什么恒久性。尤其是法学教育走向现代性过程中涉及的极为广泛的结构和制度变迁,使得法学教育的两条路线之间各自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理性,问题在于虽然为论证每一条路都提供了理由,但所提供的理由往往不是绝对可靠的,而是存在着很大争议。

所以,具有“自反性”的法学教育更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认为技术性或公共性的路线都是站不住脚的,即前文所述的两难困境出现在所难免。就好比即使是妇女革命和儿童权益缺少保障的权威体系解体也仍有危机的性质,因为妇女获得平等权利意味着离婚的可能和单亲儿童的问题。另一方面,它所具有的走出困境的前瞻反思是一种面对真实社会的开放性,又产生了积极的意义。毕竟法学教育不可能完全像市场竞争体制那样最终实现对劣质产品的淘汰,它涉及的对职业法律家的培养乃是建设法治国度的重心和根本,容许不得任何程度的“试错”。根据这一新的思路,原来的佐以技术性或公共性的各种理论开始软化而遇到反常或否证,为了使当下的职业化法学教育走向自反性现代化,需要寻求新的分析工具探究其机理。

四、职业与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学教育领域

目前,职业与社会契约理论已在法国、德国学术界产生很大影响。它的基本要义包括两点:其一,一个相对自治的职业的垄断地位得到社会承认,不仅是有赖于凭借相当程度的专业技术性及严格的准入机制,就能顺理成章地从国家那里获取职业特权的;同时,也不是简单地与所承担的公共福祉责任建立起关联,就可以对于职业特权的获取给予合理解释的。其实,这一问题涉及与整个社会已经知道或尚未知晓的复杂因素之间循环往复的相互指涉所形成的契约关系,此即所谓的职业与社会契约。其二,从性质上讲,作为一种面向社会的开放性契约,它不是像前面叙述的职业技术性或公共性那样,只是借助于被赋予的规范性力量“拟制”出来的,而是超越了学者们作为学术系统内部事件的讨论,尤其是基于现实描述的立场,强调技术性、公共性与极为广泛的必然或偶然因素之间的内在张力,目的是直接目击或抵达理论沟通之外作为客观实在(objective reality)的社会现实。

1.系统/环境:功能分化的维度

这一理论可以被用来解释这样的问题:法律职业教育的技术性和公共性路线之间的分化,既然不是一种简单的现代性,那么就不应该是各自平行的、均质的,只是单一提高不同路线的内在功能,就可以应对整体外部环境因素日益叠加下的“局部意义的分化”( segmentaldifferentiation );同时,也不应该是根据不对称的中心与边缘的思维,削弱或否定其中某一路线所独有的逻辑力量,以至于非要分出高下,进而锁定谁为中心、谁为附属的“等级有别的分化”( stratified differentia-tion)。根据自反性现代化的新思路,指向法学教育的职业与社会契约理论意味着,法律职业教育包容了技术性、公共性和其他一些功能相对独立的诸多子系统,以及它们立足于所要解决的问题环境进行持续沟通后所达成的一系列默契。简言之,就是卢曼意义上所谓“功能的分化”(functional differentiation)。


比如,根据功能分化的维度,法学教育的技术性功能就是“构造高度垄断的职业自治要件”,它的操作符码是实用技艺的专精训练、合法/非法的思维强化以及行业管制的准入许可,这个子系统的核心问题是怎样才能修习取得外人无法掌握的专业或资质,换句话说,就是以是否拥有专业/资质这个媒介在“二阶观察”( second-order observing)水平上厘定出系统与环境持续沟通的边界。与此同时,法学教育的公共性功能则是“提供稳定一致的职业特权基础”,其作为子系统的符码是前述的净化了的原则、赖以建基的理论和相对恒定的伦理,其核心问题是怎样通过设备优良的大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以及借助于素养、洞察力和公益精神的培育过程打造素质化的法科精英,亦即通过是否着眼于科学/素质这个媒介在二阶观察的水平上维持系统与环境持续沟通的边界。

那么,为了实践自反性现代化的法学教育过程,以功能分化的视角为切入点,法学教育的系统/环境中除了技术性和公共性的子系统,究竟还有什么其他子系统存在相互指涉的契约关系?

2.“共变”的其他子系统

首先作为一个前提,就是怎么寻找和发现法学教育领域内的其他子系统。指向简单现代性的技术性和公共性困境,实质上是共享一个同样隐含着“中心观”假设的环境。换句话说,虽然两者没有完全排除对方,不过均期待自身能够包含对方而实现对整体的统摄力,无疑这会不同程度地让它们遮蔽自己存在的副作用。然而,功能的分化维度则是“非中心的”,每一个系统都有自己的环境,同时又基于反思性而相互作为对方的环境存在,所以,它们之间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并列关系。为了避免不同子系统之间的内在紧张及实现持续的沟通,择以对方核心的副作用为媒介思考问题,已经成为各个子系统实现“共变”( covariation)的衡平支点,其实也成了寻获其他子系统的捷径。

从上面对法学教育技术性和公共性路线的两难困境的描述里,已知的法学教育子系统的主要副作用主要有:法学教育技术性系统中过度的法律商业主义、“去素质化”的趋向以及简单经验主义的误读;指向公共性系统的对于现有法学文凭的评估模式、没有分工失之笼络的布局和“慢半拍”的教学内容及其异化现象的质疑等。那么,为了消解技术性和公共性的副作用,以及与之实现同步进化的“共变”,就可以反过来倒推出法学教育领域内以这些副作用作为环境而并行存在的其他子系统。

A.商业性及其附随效应的子系统。技术性下法学教育的过度商业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去素质化,从根本上讲,不仅是对职业法律家个人声誉和资质的质疑,而且是对试图用经济学方式全盘解答法学教育所有问题的学科帝国主义的质疑。然而,商业性及其附随效应作为一个子系统,它的另一侧面则是专业性的“高级社会化”过程,其深层含义是指向法学教育需要确立新的自我认识结构和身份认同。换言之,法学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技术性的知识,更加是让他们处于一种与过去和外部相对隔离的专业环境中形成角色认知,这关系着将来角色功能的发挥。因此,虽然“孕育精英贵族的摇篮”、“君子喻义小人喻利”等仍是多数法学院不会抛弃的信条,毕竟这些既可挽法律职业形象之狂澜而重拾社会信任,又可让趋于苟利的法科生自惭形秽而警醒作为法律人的责任,然而,即使是以培养律师政治家为荣耀的美国常青藤法学院也无法完全做到这一点。比如,持续上涨的高学费、极小概率的奖学金、法科排行纳入毕业起薪、就业私人律所趋之若鹜等便是有力的佐证。所以,商业性及其附随效应的子系统功能提醒我们,消解技术性路线副作用的关键,不在于简单鞭挞法学院已沦为浑身铜臭的商人作坊,抑或空谈贵族化的学养素质培育,而是需要围绕处于现实情境中如何形成新的角色认知路径加以展开。否则,推行素质化教育、投身公益将成为弱智的代名词。

B.法学院与法科生成本的子系统。法学院要不要培养职业法律家?诚然,除了深受杜威主义影响的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为法学院设立标准,导向以JD为主培养律师,已开始有更多国家把法学教育转向职业化,比如,英国的“国家课程委员会”(National Curriculum Committee)核心技能课程改革、德国的“拉登保宣言”(Verschlankung)、法国设立的国家司法学院以及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改革等等。然而,作为法学教育题中应有之义的技能教育,仍然充斥简化的实务经验主义,而且成为一个不是偶例的通病。如果转从描述性的现实角度,可以发现其实这一现象是“法学教育中的双方(学院和学生)基于各自成本收益考量的合谋结果”。对于法科生而言,毕业前景的相对不确定、技能训练的反复和枯燥、个人偏好的适时调整、众多未来的就业选择以及法律技能另作他用的可能性较低等,都会让他们怀疑投资技能教育的效益。就法学院来说,除了技能课程的内容难以确定、诊所教育的师资相对缺乏、案例教学本身存在争议等流于浅表的原因,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法学院以培养职业法律家自豪,可是,强调相对收益的不少法学院,更会把有限资源用于可明显拉升法学院排名等即时性的显性指标方面,以便于迅速获取更多资源;同时,法学院认为学院里那种缺乏评价和信息反馈的技能训练,也难以像用人单位那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比较精确地考虑成本收益,更有针对性也更有效率的投资人力资本。这里,基于对现实的描述提供了一个另类视角,即技术性下简单的实务经验主义的副作用,更深层次涉及的是与法学教育的实施者和接受者关于成本与效益子系统之间的权衡与考量,不容忽视。

C.深植于不同意识的社会传统子系统。相对于技术性路线,法学教育公共性的副作用包括法学文凭的专业性淡化问题容易被放大,使得法学院因为定位于伦理范畴的学养教化之地而出现一些反证;抑或以“洪堡式”的知识创造为借口,把法学定位于纯粹的知识范畴而玄学化为艰深理论,不仅难以为论证法律职业特权存在的合法性提供直接的理由,甚至出现阿特巴赫(Philip G. Altbach)的“殖民化”依附现象。那么,法学教育的内容到底是一个伦理范畴、知识范畴,还是技术性路线下的经验范畴?美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克罗曼(Anthony T.Kronman)认为,不同的法律职业观念分别来自两种迥然不同的传统:一种是“共和主义”的政治哲学,主张受过教育和事实上享有特权的市民,应当献身于城邦和履行公共责任,它成为以伦理和知识为核心的职业公共性理论的来源;另一种是社会契约论,侧重于强调人们的自私逐利行为,它为以经验为核心的职业技术性及商业化提供了基础。迄今为止,该两种传统的影响依然十分深刻。事实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实践理性,长期以来它的发展脉络中都深深印刻着不同的社会传统影响,所以从现实角度体现为一个伦理、知识和经验共享的命题。藉此,走出法学教育问题的关键,就不是围绕技术性或公共性何者应占据上风,而是需要从对于职业定义的基本面中摆脱出来,更多关注法学教育所面对的不同传统的影响程度和方式。比如,置身于充斥了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的情境里,既不会有前卫法学理论和伦理的支撑,法律技能也不会有自己的生存环境,法学教育势必整体走向式微;置身于宽泛意义的熟人社会里,法律的使用范围相对有限,反而投资人际关系、权力等替代方案可以获取更大收益,进而使得法学教育的两条路线的效用均会被边际化。

D.法律职业分化反向作用的子系统。其实,法律职业不具有彻底的同质性,而是内部分化的,它反过来对法学教育机构的类型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比如,英国“出庭律师”( barrister)和“事务律师”( solicitor)的“制度性”职业分化,导致法学教育对于面向前者的BVC课程,与面向后者的GDL和LPC课程产生了很大差别;现代社会调查显示,美国“为企业服务的律师”与“为个人服务的律师”存在“事实性”的职业分化,倒过来也一定程度上对法学教育过程应当根据客户类型( client-type thesis)有所差别产生了控制力。甚至于在中国古代同样有法律职业的分化,比如,以儒学科举取仕的官员们,审案中由于知识背景单一而偏重职业的公共性,不过,他们的幕友们一般源于世袭相承的断讼术熏陶,多以技术性“佐东翁办案”。所以,法学院当认识到技术性的局限后,所做的兼容公共性的努力,不是像过去那样被动“串连”(complicity)起来,只是一味地抨击类似作为法学教育产品的律师对当事人的“党派性忠诚”(the principle of partisanship),以及对其他人的“无责任原则”( non-accountability)等现象;也不是简单地借助澳大利亚的“双学位改革”、北京大学的“元培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的“博学计划”以及韩国延世大学的“通识学院”之类的跨学科机制即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于法律职业分化的复杂现实因素加以考虑,以一种多层次法学教育机构组成的分化型体系为标准,探索重新建立起评估体系,适时顺势地按照法学教育机构的不同种类的“职业贡献度”分配资源,进而使得它们之间形成多元、差异和特色化。

五、当下中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可行方案

根据职业与社会契约,法学教育是一个包含了技术性和公共性在内的许多子系统的范畴。接下来的关键问题是,既然它是一个面向社会的开放性契约,那么它们之间产生持续沟通的现实路径又是什么?下面拟以当代中国社会为对象,加以说明。

1.职业角色认知路径

商业性及其附随效应的子系统存在,使得自反性的法学教育不单单是以象征着技术性的专业/资质,抑或代表了公共性的科学/素质为圭桌,而是需要再加入以现实情境中是否符合职业角色认知作为媒介,建立起与其他子系统的持续沟通。

目前,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角色认知问题在于,无论是通识熏陶还是专业培训都还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法学本科阶段,主要是以向社会各领域输送具有法律素养的就业者为目的,不过较短的学制时间内无法承载通识教育、专业基础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研究生阶段,法学硕士的设定目标为学术人才培养,偏重法学基础知识的传授,缺乏职业智能训练;而法律硕士原本是以高级法律职业教育作为目标,可实际上却成为本科教育的简单复制与压缩。此外,国家司法考试的决定性意义又让法科学生为司考培训机构抓了过去,往往难以确保法律职业的应有素质。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政策层面正在出现两个新的变化:适度压缩法学硕士,以及容许法学本科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该变化预示着:法学硕士旨在培养学术型人才的供过于求的局面必须改变;法律硕士面向法学本科的职业型连续培养已成为可能;相应的各类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需要改进或刷新;随之原来作为法学本科“短训班”的面向非法学本科的法律硕士亦会有所改变,等等。概言之,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理念很快将进入公共话语。

那么,已施行十几年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能否被寄望于让法科生尽可能避免商业主义趋向及去素质化问题,恰当地获取职业角色的认知呢?回答是肯定的,但需要进行“本硕贯通”的路径改造。

诚如上述,现行的四年制本科教育根本无法承载通识教育、法学基础教育以及系统的职业技艺训练;而研究性的法学硕士除少量继续从事教学研究,大量进入实务部门,所以有待于压缩现有规模。显然,中国目前需要的是真正确立高级法律职业人才与学术拔尖人才的分类培养模式,在确保学术型人才培养空间同时,集中强化高级法律职业教育,逐步把旨在发展具备职业能力的法律硕士变成主流。与之相应,需要抓住政策上开始将法律硕士面向法学本科生开放的机会,整合优化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关系,从4年学制逐步向4 +2(专业型)、4+3(复合型)抑或探索性地向3+3学制转变;同时汲取日本法科大学院改革的教训,切忌一哄而上,而是选择从小规模精英特班起步的方式,逐步推动建立起有较长时间保障的“本硕贯通”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机制。

它的核心含义是,对于接受了相当程度的通识教育、法学基础教育的本科生,借助于逻辑推理、分析判断、论文理解、语言表达等方面素质考试,从中遴选出适才适性者,提前吸纳进入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连续进行系统的职业立场、职业态度、职业伦理以及职业技巧的专门训练。推行经过学生自主选择与素质考试淘汰的本硕贯通培养,相较于单纯的本科或研究生培养的切入点在于,让学理研究与实用技艺的培养适当区隔,在分别发展到较高深水准的基础上再融会贯通。它不仅防止了片面追求短期功利的偏颇,而且又没有让素质教育被边缘化。待到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直接把本硕贯通的法律硕士入口选拔设计为职业素质遴选,列为资格考试准入的门槛,真正实现以分阶段、渐进的方式让法科生向对职业角色的认知靠拢。

2.机会成本取向及配套

作为一个普遍现象,许多中国法科生毕业后并不进入法律职业,因而法学院加大技能教育,反而还会挤占学生的其他知识能力积累;同时,法学院与法律职业市场毕竟是隔离的,不可能完全把握最新的动态,所以投入很大而效益未必可观。其实,这是一个机会成本的原理。当然,中国学界和实务界原本曾经对于推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寄予厚望,不过,这个所谓“一巧破千斤”的方法未能解决问题,实际上也不应对它提出不切实际的苛求。问题在于需要提出强化职前技能培训的配套方案,亦即基于成本效益的因素,叩问法学院对于技能训练的定位?

一个简易的答案是,欧陆法系的法学院技能训练不如美国,可同样培养出了优秀职业法律家。把素质教育和职业训练包揽在法学院身上,无疑以美国最为典型。姑且抛开这一取向的极高成本,它的效果也早已遭受质疑。另一种是把两者完全分离开来,划归法学院和不同的职业训练机构负责。比如,德国两次司法考试及夹于其间的由所在州高等法院负责的两年职业训练预备期,法国的司法学院和律师协会职前培训制度,日本司法考试及最高法院下设司法研修所的职业培训配套,以及英国律师公会和大律师公会的学院后训练等。其中,长久以来素享盛名的就是德国的两阶段司法考试的“中间培训”方式,乃至源于这一方式的改革方案在中国也同样引起高度关注。于是,有的学者提出了类似的“统考统训”方案,即让原来只是面向在职人员的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以及新设一个律师学院,来专司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的职前技能训练。不过,国家法官学院推出过一个预备法官教学实施方案,要求预备法官只有培训后才能提请任命,执行情况不理想以致搁浅,其原因就是机会成本耗费太大,难以向下游和基层伸展。

其实,德国早在21世纪初掀起的“法学教育改革法”,已开始分解第一阶段的司法考试,以及让法学院转向一定程度的职业化教育。一方面,原来的第一阶段司法考试被分为“大学考试”和“国家考试”两个部分,将两者加权后的结果作为预备期职业准入的标准;另一方面,法学院的教学除了原来漫无边际的理论和原则,开始渗入了从事法律职业尤其是律师执业技能的专精化内容。显然,改革的趋向是让法学院承担部分的技能训练职责。其对中国的意义在于,客观上可以有效解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大培训机构相对分散进行职前培训的资源浪费问题。事实上,前面所阐述的“本硕贯通”机制,也恰恰体现出这样一种学科教育、职业教育、司法考试的环节衔接。

3.类型化及寻找可选项

既然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子系统之一,乃是关注不同传统的影响程度和方式,那么,就需要整理分类中国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可选项,以寻找今后改革的切入点。

沿着技术性和公共性的双轨路线来看,法学框架实质上是通过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技术把带有价值色彩的公共性问题带入规范领域和判断过程,使得法律知识从规范、事实和程序延伸到了价值领域。“恰恰是由价值问题,决定着其论域大小的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划定了法学教育的知识范围。即通过诠释什么是法律正义、什么是社会正义,涵盖了法学教育的整体知识内容。”所以,价值才是传统发生影响的核心要素。针对中国的法学教育而言,其所渗入的价值立场从一开始就既不是韦伯式的“高度身份荣誉意识”,严格要求与社会保持距离,“只是遵循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兼听则明的长处、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同时,也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学知识是通过将观察、假设、证明以及尽最大限度地实验等相结合而获得,相应追求的是“构建起一种完整的知识体系,在其中各种现象被予以依据一般原则或真理予以系统解释”。毕竟,无论是那种描述近现代中国类似产权和契约中的家庭“隐喻”( metaphor) ,还是当代中国转型的地位获得有阶层分化提供的反证,都是旨在刻画中国法律及相应法学教育受到国家法律与乡土社会的双重影响:潜在的熟人社会规则似乎至今尚未厘清,同时随着社会转型陌生人社会又正越来越成为常态。

所以,需要基于当代中国的现实情境,以及结合已遭遇的法学文凭辨识意义走向弱化、法学知识走向职业神秘主义等具体问题,类型化处理现有的各种法律职业教育模式,逐一评析成文法体系下的中国是完全按照美国模式进行LS化改革,彻底废除法学本科;抑或模仿韩国改革,让原有的法学教育方式与美国方式并存融合,削减法学本科的“两条腿走路”;还是沿袭上面德国的法学本科后研修制度等。尤其是在职业特许与社会认可的契约之间,针对海外学说和制度安排进行准确、细致考察,强调借鉴成功经验以缩短试错过程,节约推动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成本,寻找出适合于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的突破口及思路,选择出较为成熟且适合中国的理论模式。

4.法学院比较优势格局

面对法学院的日益膨胀现实,解开的症结在于“改堵为疏”,使得师资、区域、资源等各怀优长的不同法学院,建立起比较优势而不是全面优势。


首先,借助于系统的实证调查,全面评估中国法学院在法律职业教育中存在的经验与教训。考察近十几年来主要的法律硕士招生单位,在非法本法硕、在职法硕及新推的法本法硕的“多重轨制”背景下,在往年各类法硕的生源数量质量、历年法硕自主招生排名变化、法硕推荐名额分配、法硕学生毕业去向、课程体系类型化、实务技能训练方式、用人市场取向、司法考试变量效应、教学方式接受程度、推行职业教育成本、推免指标适用等指标维度上的关键性数据,建立横向和纵向数据信息系统,初步地架构起法学院布局修正调整的整体框架。此外,教育主管部门需要改变目前从单纯的学科角度出发的单一评价体系,重新设立科学的分类评估体系,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和程序,鼓励各校对于法学教育加以适当的分类及分层,找准定位及办出特色,推动从数量为主向质量优先的转变。

同时,法学院内部构建出多元化、特色培养方案。其要义有:(1)从课程设置上,完成本科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科目及相邻学科群的学习之后,从本科高年级直至研究生阶段开始转入更为专业化、更为深入细致的法律职业科目,包括:实务基础科目群(如法律文书、文献检索、法律职业伦理、模拟立法、模拟法庭、模拟事务所、模拟调解以及法律诊所等);实务前沿科目群(如法律与环境、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医疗事故、法律与互联网等)。(2)在资金充裕的条件下,可以针对接受法律职业教育可能就业的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乃至政府部门等主要特色方向,优化整合现有教学资源,进而为学生提供若干套富有魅力的多元化课程菜单,尤其是丰富实务选修课的种类和内容。(3)改变国内法学教材体系的千家一面、大同小异的现状,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以及对学说的主流见解、反对见解、折衷见解进行精确的介绍和分析以描绘学术谱系图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实定法为主线的法解释学叙事范式,及系列性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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