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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 | 法学院的生意:“世界上最好的工作”

沈明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世界上最好的工作”

节选自《法学院的生意:美国法律教育困境的制度分析》,原文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4卷第1辑(2015)

作者:沈明,时为上海财经大学讲师



法学院的生意|节选


在谋生的意义上,评价任何职业的优劣,最基本的标准不外乎工作量和收入两个要素,前者越低越好,后者越高越好。二者的组合即人们常说的“性价比”。具体到大学教员来说,最直观且易于衡量与比较的工作成本和收益就是教学课时量和薪水,法学教授当然也不例外。


为了合理地评估现状,我们仍有必要对历史稍加回顾。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美国法学院教师的课时量大约为每周6至8学时,在这个区间之内,教师们的平均课时量与其所在法学院的名望即财力雄厚程度成反比:法学院越好,教师课时量越少。


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每周6学时基本上是教师们可以接受的水平。但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部分地因为法学界对学术研究和发表越来越重视,教师们已经逐渐觉得每周6学时是一个有些沉重的负担了。最近一二十年来,没有法学院教学工作量统计的公开数据可供分析,因此我们只能根据一些不完整、欠精确的资料加以估算。


—份1997年的问卷调查发现,法学院教师平均周课时量为5.855学时,中位数和众数均为每周6学时。知名法学皖的课时量负担明显低于普通法学院。另据2005年的一份非正式统计数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 S. News & World Report)排名前25位的法学院人均周课时量大致在4.5至5学时之间,但这个数据恐怕仍然夸大了实际的平均课时负担,因为精英法学院通常会给教师提供较为慷慨的带薪学术休假时间(当然,普通法学院的教员一般也有带薪休假的福利)。


在排名较靠前或有意提升名次的法学院,教师的首要工作不是上课而是学术研究。据ABA的一份2005年至2006年的数据,在排名前十的法学院中,教师平均周课时量为3.97学时。与此形成明显对照的是,在排名一百位之后的法学院,教师平均周课时量为5.57学时,尽管这比名校高40%,但从绝对数值上看,以及历史地看,法学院教师目前的教学负担处于历史最低点。粗略来说,如今的平均周课时量比20世纪时候少了3至4课时,相当于每学期整整少了一门课。


其实,这个局面的出现毫不奇怪,因为,跟中国大学由不上课的行政管理者决定教学人员课时量的做法不同,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教学工作量要求是由法学院教授委员会自己确定的。因此,降低教学工作量、增加自由支配时间就不仅是顺理成章的而且是必然的结果。


当然,哪怕是“教授治校”,减少课时量也不能没有理由。正如人们预期并且事实上看到的,分配更多时间给学术研究是教师们要求少上课的最主要理由。但是,如下文很快将要谈到的,这个理由在事实上并不成立。


法学院教员的教学工作量在过去几十年间持续降低,还有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这一变化趋势对法学院及其教员来说大体是“双赢”的结果。一方面,少上一些课,多发表一些论文,可以提升教员个人的学术声誉,使其尽快获得终身教职(而上课就不具备这个功能)。对那些已有终身教职的人来说,更高的学术声誉,也意味着更高的身价,可以潜在地帮助其向更知名的法学院流动,或谋求其他货币与非货币收益:专业咨询、演讲、现身大众传媒、出版著作,等等。另一方面,对法学院来说,教员更多的学术发表会直接提升该学院学术声誉和社会知名度,并可以提高其在法学院排行榜上的位次,进而促进其招生和就业,保障其学费、获得校友与社会捐赠等经济来源。


这个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教学和研究这两项基本工作中,教学工作量的变化趋势是单边向下的,而研究工作量却正相反,哪怕法学院对已经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员并没有学术发表的硬性要求(但教学工作量的要求仍然是硬性的)。


有必要在此特别指出,有经验研究表明,与很多人的直觉相反,美国法学院教员的教学工作量与学术产出量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关联,至少统计分析没有发现这样的关联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总体上,美国法学院教员的教学工作量都比较低,不同法学院之间在教学工作量要求上差异幅度比较小,故而难以在这种不显著的差别与学术作品产出量之间发现共变关系。


此外,在如何利用可自由支配时间上,不同的教师/学者有不同的勤于学术写作者(即有此习惯的人)会将从教学上省下来的时间用于学术写作——就像喜欢钓鱼的人会把工作之余的闲暇用于钓鱼一样,但还有很多其他教师/学者的习惯与前者不同,他们会将该时间用于其他事情:法律实务、社会活动、报刊专栏、文学创作,等等。


习惯,大致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偏好”,通常并无分高下优劣之分,但是如今的大学制度奖赏学术写作的偏好,所以在边际上,包括法学院教员在内的学术从业者会朝那个方向努力。但是,这种关乎工作量的重要职业激励机制的有效性被另一个因素大大削弱了,那就是“性价比”构成中与工作量相对的另一变量——收入(以及与之相关的终身教职,但终身教职的含义其实就是铁饭碗,故而最终仍然可以归结为收入,即持续有保障的收入)。如果法学院教员的收入足够高,而且供给高收入的职位有终身保障,那么学术发表的激励效果自然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褪色。


事实上,纵观20世纪,直到21世纪的今天,与法学院教员工作量逐步下降的趋势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其薪水的不断上涨。


尽管早在1920年的时候,法学教授的薪酬就高于大学其他院系的教员了,但法学院教员嫌自己薪酬低的抱怨仍旧贯穿整个20世纪。


1959年8月25日,ABA法律教育与律师资格委员会委员Homer Crotty在该委员会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学院薪水——法律教育遭受的威胁》的演讲,他虽然承认法学院比文理学院薪水要高,但紧接着讲了一个经久不衰的著名论点:法学院教员比文理学院教员面临的“诱惑”大得多:前者可以去律师行赚大钱。这个论点很有代表性,也并非全无道理,但有必要仔细辨析。很长时间以来,甚至一直到今天,法律实务工作的丰厚收入,作为法学教授们的“机会成本”,一直是法律教育界要求涨工资的直接理由。


杜克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治·克里斯蒂在1987年的一篇文章中说:“我知道,有一种流行的看法是,那些由于个性原因无法成为成功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人会被吸引到教学这里来。但是,几乎所有我所遇到的出色的法学教师都会成为非常成功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不否认,有些人是因为钱的原因被吸引到法学教授这行的。也有人是因为钱的原因去当法官的,但我从未听人说这种人会成为很好的法官。”


主旋律不外乎两个相互盘绕的论点:一,法学教员的薪水应该至少跟中高端律师看齐;二,法学教员应该拿高工资因为他们放弃了丰厚的律师执业收益。另一方面,克里斯蒂的文章拿法学教员和法官做了类比,提出了一个有益的分析视角。我们不妨就从这个类比出发,反过来审视一下法学教员应拿高薪的论点。


有一个基本事实是法学教授以及整个法律职业界心知肚明、心照不宣的,那就是法学教授、法官之类的职位享有极高的非货币收益。这里只要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足可以说明问题了:现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是2005年上任的。他的仕途可谓平步青云,因为在当上美国政府司法部门的第一把手之前两年,他还只是一个执业律师。经小布什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2003年6月2日,罗伯茨由一名律师一跃变成了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法官。


由于被提名出任法官即政府公职,罗伯茨被迫有限公开了他个人和家庭的财务状况,使人们得知,在他出任法官之前的2003年个月,他作为律师从其任职的Hogan & Hartson律所获得的收入(因此不包括任何投资所得)就超过了100万美元。而相比之下,当年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全年薪水才只有区区17.18万美元。


粗略估算,罗伯茨律师“跳槽”成为罗伯茨法官之后,薪酬急剧下降,缩水到大约只有原来十分之一的地步了!即便两年之后他又被小布什“提拔”为最高法院院长,其年薪也不过才20.81万美元,跟大律师们动辄数百万美元的年收入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图:成为大法官的罗伯茨


为什么罗伯茨先生会牺牲如此巨大的经济收益,甘当一个“穷”法官?道理再浅显不过了:在美国,对绝大多数律师包括成功律师来说,联邦上诉法官的位置都绝对是可望不可即的,最高法院法官的位置就更不用说了。换言之,也就是前面讲过的,法官职位享有不同寻常的非货币收益——名望、尊严、趣味、闲暇、“铁饭碗”等。


这个道理当然并不深奥,早在二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就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就金钱收入来说,法律……和其他许多自由的体面职业都明显偏低。但是,这些职业和其他行当相比,仍然不掉身价。尽管有这些消极因素,可大多数拥有豪放自由精神的人们仍然渴望挤入这些职业……在任何精英云集的职业中出类拔萃,都是确定无疑地彰显了天赋或者卓越才干。社会公众对这种杰出才干的钦佩与赞赏历来属于其收益的构成部分……在法律领域[钦佩与赞赏在职业收益中所占比重]或许更大些。”“法官的职位本身很有社会地位,所以人们愿意当法官,哪怕报酬很低。低等的治安法官的工作相当芜杂繁难,甚至常常根本没有报酬,但却是很多乡绅们竞相追求的对象”。以上是借用克里斯蒂教授提出的类比。回到我们讨论的法学教员上来,道理完全一样。


孔子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就像罗伯茨甘愿放弃了律师工作去当法官一样,法学教授们放弃当律师赚大钱的机会,自然有其充分的理由,只是“不足为外人道也”,因此本无需也不应该抱怨。法学教授虽然没有法官那么高的社会地位(法官比教授数量少得多、权力大得多),但他们享有很多与法官类似的非货币收益,同时还享有法官所不享有的相当丰厚的货币收益。


没有人能否认,法学教授工作的“性价比”极高。关于“性能”,我们在前面“工作量”部分的讨论中已经看得很清楚:形容法学教授的工作为安逸雍容,实不为过。那么“价格”呢?至少就名牌法学院教授来说,其收入甚至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望尘莫及的。我们可以从相对数额和绝对数额两个角度分别来观察一下法学教授的收入状况。


根据2013年的数据,美国大学正教授平均收入最高的三个学科依次为法学、工程、商学。横向比较,也就是相对数额,取典型人文学科英语专业正教授平均年收入为参照标准,设定其数额为100单位,那么法学、工程、商学以及所有学科正教授的平均年收入的数据依年份列出,如表1:

 

三十余年来,就平均收入而言,三个收入最高学科的正教授相对于英语系正教授的变化趋势可由图1直观地显示出来。有必要强调的是,下图曲线表示的是变化,即假定这个时间跨度内英语系正教授的平均收入始终不变,即坐标轴横轴,然后我们绘制曲线,观察法学、工程、商学三个收入最高学科的平均年薪变化情况(这一比较有助于排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干扰)。


由图中曲线变化态势不难看出,法学领先英语的程度不但逐渐加大(由1981年的1.3倍扩大到2013年的1.7倍),而且最近几年增长迅速,把位列收入第二、第三名的工程和商学专业甩在了后面。所有专业平均收入线(最下面一条曲线)的形态自1990年代初以来相对比较平直,表明英语专业的收入水平大体与所有专业的平均水平保持了同步而且同比例的变化,因此具有代表性。
 


然后我们再来进行纵向的绝对数额比较,也就是法学教员薪水过去与现在的差别。按照经过通货膨胀率折算的2011年美元来衡量法学教员(注意,与前面的横向比较使用的数据不同,以下数据包括所有法学院教员,而不只是正教授)的年收入,情况大致如此:1953年时,中位数薪酬为5.39万美元(高收入者可达14万美元),平心而论,确实不算很高。但是,法学教员薪水此后增长迅速:到1965年时,就已经翻倍,平均薪水为12.01万美元(高收入者可达21.52万美元)。2006年,位列排名前25位的法学院资深教授的平均年薪为33万美元,这25所法学院院长的平均年薪为43万美元。


鉴于私立大学雇员的收入罕有公开数据,我们只能利用少量已公开的来自公立大学和注册为非盈利机构的法学院的相关数据。当然,这种偶然获得的数据并不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但即便如此,仍可据此管窥美国法学教授们的收入状况。2007年,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两位最高收入教授的年薪分别为35.6万和34.5万美元。


2011年底,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发生了一场院长被迫辞职风波,这个事件使人们获得了一个特别的机会,可以一窥教授们的收入状况。德州大学是美国著名的公立大学,其法学院目前在全美排名第十五。2010年,该院至少有18位教授薪酬超过30万美元,另有35位教师薪酬在20万至30万美元之间。2006年至2011年间,有18位教员每人获得了金额在10万至35万美元之间的一次性奖励。在这样优厚的薪酬之下,该院仍有一些教员嫌薪酬低或分配不够公正(因素之一是当时的院长Lawrence Sager自己获得了5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还有院长从外面“挖人”的时候开出的价码过高,让一些本院教员感到愤愤不平,等等),因此发起了这场运动,依德州法律申请公开相关收入信息,并要求院长辞职。


Sager在此风波之前原已宣布将在任期届满即2011年至2012学年结束时卸任院长职务(意即不会谋求连任),但此事发生后,在该校校长(也是法学院前任院长)William Powers要求其辞职的情况下,立即于2011年12月辞职。就我们所关心的收入问题而言,Sager在就辞职一事发给全院教员的公开信中有这样一段话值得注意。


在谈到“法学教授市场及我们的应对”时,这位院长说:“桑迪·列文森(该院教授,美国著名宪法学家,最近几年一直任哈佛法学院访问教授——引者注)在几封电子邮件中描述了哈佛、耶鲁、纽约大学开出的具有挑战性的慷慨薪酬。在排名前二十的法学院中,像他们那种开价已经成为常规而非例外。这就是我们在建设师资队伍的时候必须与之竞争的现实。我无法确知耶鲁出价45万至60万美元‘年薪引进教授’的传说是否属实,但就我们自己的经验来讲,对于真正想引进的教授,我们开出的价码已经在年薪40万美元以上,附带其他一些实质性的‘福利和津贴’。”


以上列举的是一些比较高薪酬的例子(但不是最高)。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美国法学院教师都能拿到那么高的工资。那么平均水平怎么样呢?我们能够获得的数据,仍然是公立大学的。根据“Above the Law”网站的创办人兼主编David Lat的统计,美国最好的六所公立大学法学院教员近年平均年薪(常规薪水,不包括奖励津贴等)情况如表


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六大公立法学院之间在薪酬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总的来说都在相当不错的水平上。相比之下,根据美国劳工部的数据,2012年,美国律师的年薪中位数为113,530美元,法律职业总体年薪中位数为75,270美元,所有职业年薪中位数为34,750美元。


如图2很直观地显示出来的差异,法学教授的薪酬与相关法律职业及所有职业的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处于很高的水平:
  

此外,鉴于以下两个因素:(1)这些数据没有包括住房补贴、暑假科研津贴以及配偶子女就读本校的学费减免,以及(2)私立大学法学院的薪酬通常要比公立大学高,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美国法学教授们在社会阶层上绝对处于高端中产阶级。


以上在讨论法学教员薪酬的时候,我们一再使用“年薪”的概念,其实并不准确。美国法学院教师的“年薪”是指每年工作39周所获得的报酬(这39周之外的假期时间,即使在理论上也不属于学校,教授们完全可以自由支配),而其中上课的时间不超过28周,每周大约只上5到6节课。而且绝大多数人都有或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终身教职。一位法学教授对自己的职业群体如此现身说法:“支配着工作场所的规范和激励措施中的绝大部分对法学院教授都不起作用。核心的东西是:法学院就是为了教授而运营的。”


在法学院里,教授们是不折不扣的权势人物(甚至有时候在法学院之外也很显赫),没有人能够吩咐他们做什么,学生自不必说,行政人员受雇的主要目的也是为教授服务的。“我们收入很高,压力很小,工作时间自己说了算,没有老板,职位的安全性具有近乎不可动摇的保障。”在美国,法律人本来已经属于社会精英阶层,而法学教授则是精英中的精英——每年仅有约十分之一的法学院求职者有望挤身这个高端俱乐部。


这样工作意味着怎样的“性价比”,还用多说吗?如果以小时为单位计算薪酬,法学教授的收入比大部分律师都要高。抱怨比律师挣得少,因此实在有矫情的嫌疑。我们看到,矫情之余,他们也有情不自禁的时候多年以来,我听过许多法学教授说‘这[法学教授]是世界上最好的工作’。所以它确实是。”


多少会令局外人感到惊奇的是,法学院这座堡垒异常坚固,极难撼动。法学院教员的高薪和激励学术产出的津贴、奖励是推高法律教育价格的重要因素(这个成本最终转嫁给全社会了)——法学院总预算中的一半都用于支付教员薪水了,几乎每一所ABA认证的法学院都是如此。但人们几乎不可能期待自发出现法律教育的改革者来触动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因为,比如说,根据ABA的规定,任何一个法学院院长,如果面临着超过半数的法学院教员反对,就不能获得任命或者连任。前文所述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院长被迫辞职事件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动任何人的奶酪都是有风险的,而如果要动的是以“公平”、“正义”为事业的法学教授们的奶酪,那风险就会变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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