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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心权 陈心想 | 污染治理中的集体行动

陈心权 陈心想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作者:陈心权,苏州大学社会学硕士;陈心想,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社会学博士


原文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0卷(2012),推送时有删节

污染治理中的集体行动

 1 

引言

“集体行动何以可能”是社会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集体行动最大的困难,就在于如何克服“搭便车行为”。如果每个人都想得到群体行动的好处,而自己又不愿意付出代价,也就是别人来付出,自己纯得利,那么集体行动就发生不起来。集体行动的需要正是因为公共物品的存在,也就是共同利益的存在。公共物品的核心特征是,无法把任何成员排除享受其物品。因此,如果每个人都是自私的,都想搭便车,那么集体行动发生不起来,公共物品的获得也就不可能。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人们也可以成功地克服集体行动的问题,比如工会和一些志愿者组织,等等。那么,这种集体行动是如何成功实现的?本文从中观理论出发,强调集体行动中的选择性激励。即群体中的个体参加集体行动,每个人的贡献不一样,回报也应该不一样,多付出者多得益,才能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


为了展示这种理论分析的实践可能性,本文选择位于豫东平原的一个普通自然村“陈村”的环境污染治理为个案,对熟人社会中集体行动的动员作分析。


 2 

个人社会地位回报、公共物品与集体行动动员

在如何解决集体行动难题方面,不同的方法反映了不同的理论趋向、不同的方法论以及不同的分析层次。在诸多的方法和理论里,大概最具吸引力的就是选择性激励理论了。选择性激励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社会性的,比如给献血者付费、惩罚逃税者、评选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


个人社会地位的获得就是集体行动中选择性激励的重要社会性回报。在互惠的关系中,地位高的人获得越来越高的回报,比如尊重、声望、荣誉等。这些回报进一步激励他们为集体行动奉献自己。


上面强调个人社会地位的社会性回报作为一个激励途径,一方面,很容易为我们所注意,也因此在学界广为探讨。而另一方面,作为集体行动目标的公共物品的获得,是否对群体中不同的成员效用不同呢?如果不同,就会带来对参与者不同的激励。这就牵涉到公共物品的变化性对群体成员效用的变化问题。


本文研究的陈村的环境污染,环境本身是个公共物品,我们无法排除这里的成员享受这里的环境。但是这个环境的破坏并不是每个地方都匀质地分布,而是在污染源的中心向周围发散呈辐射状,并且污染程度递减。也就是距离养鸡场(污染源)距离越近的家庭受到的伤害越大,越远的越小。但是随着养鸡场的扩大和污染的逐年加重,破坏的范围在增大。这样就形成了保护环境这个公共物品的集体动员中间变化着的激励。而这个现象对集体动员选择性激励的研究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注意。



 3 

陈村的环境污染与发展

陈村位于豫东平原东部著名的小麦、玉米主产区。村庄共有360多口居民,分属于四个姓氏,按人口多少依次是陈、高、李、吴,其中陈姓人数最多。在本研究中,强调姓氏是为了分析宗族因素。陈村是典型的农业村,地处两县的交界地,因此受城市政治、经济、文化辐射程度较低。


大概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政策放宽了,允许农民做生意、办个体了。陈村有个村民学到了养鸡的技术,在自家庭院里办起了养殖场。由于市场的稳定和妥善经营,养殖规模逐渐增大。随着养殖规模的增大,养殖场地选择的不合理引发的问题就逐渐暴露了出来。未经处理的粪便胡乱排放,给村民居住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因而就引发了一连串的矛盾冲突。


整个村子居住的分布是横向较长,有600多米,而纵向较短,只有200米左右。总体呈东北一西南走向。村周围有大片杨树林。树林下长满蒿草,这里正好给这家养殖户提供了粪便堆放的场地。土地的主人希望杨树得到更多的肥料,当然乐意养殖户将鸡粪放在自家树林里。


但是,这种互利合作很少考虑是否会影响别人的利益。因为这时候村子里并没有出现激烈的冲突。但没有冲突不等于没有矛盾,其实矛盾是存在的,而且在逐渐积聚。


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到,围绕污染事件,至少涉及这样几方面的人:第一,污染的最直接受害者,就是养殖点和鸡粪摊放点附近的村民。第二,污染的直接施害者,同样也是受害者,就是养殖户。他们也是住在一起的村民,村中的环境污染一样给他们带来危害。第三,污染的直接“得利”者,就是让出林子地给养殖户摊粪的人家,杨树可以得到额外的施肥而茁壮成长,可得到一定的经济效益。当然其实也是受害者。此外,村中还有一部分没有参与其中的村民,为不同程度的受害者。但他们环境意识相当薄弱,很难意识到自己是受害者而以受害者的身份参与进来。


这样,环境作为村民的公共物品,对每家每户的效用并不一样。在这种效用差异情况下,各方面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互动,就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社区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发展和最终的解决,这个过程也是集体行动动员的过程。


 4 

公共物品边界的变化

我们发现,在这个环境污染和治理的过程中,是公共物品的边界在真正地发挥动员激励作用,而且这个过程中没有出现为了获得在群众中的声望和尊重而出面解决问题的个人。我们首先来看从个体性的行动,也就是某家对某家的大小吵闹,如何发展到最后村庄集体开会,讨论解决问题的。


2006年夏天之前,虽然受到鸡粪污染最重的几家已经很不满,但为了邻里和气都忍着。这年夏天,他们开始了忍无可忍的反抗,冲突就开始不断地发生。


受害方妇女头发散乱,哭诉说:

“你们的良心让狗吃了,弄这些臭屎放在你家门前试试。明摆着欺负人,我女儿的同学星期天来家玩都捂着鼻子,家里来了亲戚也说我们太窝囊,应该找你们算账。这日子怎么过,我们还怎么做人呢?咱们今天拼了命也要说个明白,不弄走就别想安生!”


养殖户一家人说:

“我们放的是T家的地方,你管得着吗?你是看着我们这两年过得好些,赚点钱不入眼(嫉妒)了。早几年赔钱的时候你怎么不说什么?整天盼着人家倒霉,你才高兴。”


冲突中的人往往希望通过公开冲突得到舆论的支持,通过大声宣扬,甚至声泪俱下的诉说,将自己的冤屈和痛苦告知村民,以博得村民们的理解和同情。用有利于自己的舆论给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其作出让步。但是,围观的村民往往并不当面发表看法,甚至这个时候关系好的人也不便出来劝解,一般由冲突双方的至亲人员出来平息冲突。


事后访谈时,受害者女主人说出了遇到的尴尬境况。自那次冲突之后,她察觉到了非常微妙的变化。平时在一起说笑、一起插花缝辫子的娘儿们忽然变得严肃起来。有的人说出的话还不冷不热,甚至话中带刺。有时候别人正在说什么,看到她一到就不说了,或者突然改变话题。一种无形的压力使她感到很纳闷也很难过。后来她的婆婆告诉她,外面很多人都说她的不对。对她来说,陈村一下子变得神秘莫测。


日常生活的些微变化,在敏感的当事人那里是真实而细腻地感受到了。原来,养殖户所在的富人群体逐渐有了强势的舆论宣传效应,即掌握了话语优势:受过养殖户家“恩惠”的村民很多。跟养殖户关系较好的人家,平时说话就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这时为了表示“知恩图报”,很可能倾向于疏远受害方。养殖户因正需要这种附和,就会付出更多利益给这类人,以强化群体归属意识,进一步孤立受害者。用这种施压的方法可以迫使受害者放弃反抗。


村民都怕跌到孤立的境地。一旦落下“不知礼,不懂事”的名声从而被孤立,就很难翻身。这一点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小村子里是很可怕的。因为村民生活在熟人社会里,而熟人社会中对人的评价往往受“他人”看法的影响较大。社会学上把这种在压力下做出违背意愿的行为称作从众行为。从众行为的心理会使相当一部分村民不敢公开反对养殖户污染他们的生活环境,除非是在严重到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尽管如此,受害者还是差点陷入“千夫所指”的境地。无形的社会压力足以让一个勇气不足的人却步,但压制问题不仅不能消除矛盾,而且还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


但是,随着养殖规模的逐渐增大,污染对环境的破坏逐渐冲破自我修复的临界线,也冲击着村民容忍的临界线。也就是说,陈村环境作为村民的公共物品因为受到的侵害让距离较远的村民也无法忍受了,也就是这个公共物品的边界扩大到了几乎所有的村民了,情况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2008年夏天是养殖户最昏暗的季节。这时蛋鸡遭遇了疑难疾病的袭击,接连死了好多只鸡。养殖户偷偷将死鸡扔在离村子不远的废弃多年的土井里。此时正赶上一连几天没下雨。炎热的天气很快使死鸡腐烂发出刺鼻的腐臭。短短两天时间就有好几拨人找到村长家里,要求村长出面处理这件事。村长也感到情况很严重,就动用了长久以来被搁置的权力—召集村民开会讨论。村子里久已失去的公共场域再次以公共名义营造而成。作者也有幸以普通村民的身份参加了这个可遇不可求的会议。


几乎所有的规则都是在争论中形成的,是利益主体以维护自身利益为立场的参与性行为。当利益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遇到对抗时,不调整和出让部分自身利益就可能损失更大的利益。这就促使他们坐下来共同寻找一个办法来稳定秩序,这个办法就是规则。


忍无可忍的村民试图用规则加以约束养殖户和某些村民的污染行为,以保护大家的利益。村长提议说:“那大家就共同讨论个办法。”有的村民提出重新确定负责出鸡粪的人家,只要离得近的人家都是受害最严重的,都应该有处理权。由有劳力又离养殖点近的几家负责轮流干,但是范围有所扩大。就是这几家的田地里并不能消化得了排出的鸡粪,轮到谁家出鸡粪时谁家可以决定把机会让给村中任何有出粪意向的人家。这样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讨论着,几经修改,最后形成了协议规定。


从这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是环境受到破坏严重影响到哪些人,哪些人才积极关心对此事的解决,直到整个村庄几乎人人无法忍受,这个集体行动才真正地发动起来,开了村会议,而且是村长召集的。为什么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生理论文献里关于个体地位回报而动员出来的权威人物来积极解决问题呢?在前期距离污染区最近的村民和养殖户吵闹的时候为什么就没有“绅士”出来管理呢?既没有政府的代理人,比如村长出面,也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乡绅”或者“族长”出面?


 5 

个人地位回报激励的缺失

为什么这个集体行动动员中没有产生基于个人声望和尊重的地位回报的积极分子呢?凭着多年观察、思考和深度访谈,发现如下几点主要原因:


第一,村中公共活动领域在缩小。公共活动领域是指村民在家庭之外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共同交流,共同解决的活动场域。新中国成立前,村里有家族长在重大事务上召集本族成员商量的仪式性活动。改革前,村庄上的集体生活,集体劳动大大加强了人们的交往频度和广度。现在,集体隐退到人们视线之外,即出现了迪尔凯姆所谓的“集体良知”或“集体意识”的弱化。村干部也失去了那种政治热情,村务基本上限制在村两委班子成员间处理。传达政策和通知以“村头大喇叭”的形式进行。双向互动的村民会议变成了单向传达,村民们失去了自由发言的平台。


第二,具体利益的差异导致力量的分散或抵消。养殖户灵活利用人们的利益需求,有区别地施加压力和给予利益,逐渐分化受害者群体。养殖户的经营也受着经济学规律的制约,对社区环境的污染补偿可以看做企业的外部成本。尽量减少成本,以获得最大利润是企业的天性。养殖户对受害者的利益补偿是以能达到获取污染权这一目的的最小支付为底线,所以并不是无原则地让利于受害者。


第三,村中常住居民年龄结构失调,掩盖部分污染真相。常住居民就是指那些不外出做工的留守村民,像有上学孩子的家庭主妇一般在家做饭,管理田地,上学的小孩,照顾小孩的老人等。外出做工的青壮年人数相当多。对问题反应较敏感、较强壮的这部分青年人和中年人常年在外做工,农忙回家照顾田地的人也越来越少,他们只有春节期间才回到村子里与家人团聚。平时人口年龄结构的失调,青壮年人口在村庄政治中的缺失促使村庄进一步“空心化”和“散沙化”。


第四,人情、面子、关系。传统上中国人比较“讲面子,重感情,尚关系”,和中国人安土重迁的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人们经常生活在一起,会发生重复性交往,具体到某一次交往时难免出现利害冲突。没有哪次利害冲突是以绝对公平分配利害而结束。只要不涉及原则性的利害冲突,村民们往往碍于“脸面情”而不愿意斤斤计较,一般都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为下一次的交往留下可能性。


“人情”和“面子”在不同关系之中起的作用有所不同。相对于面子而言,人情更具有稳定性和实用性。关系较为密切时,人情的作用较大,所谓的“人情大于法”就多发生在关系密切的情况下。村民并不是没有正义感,也不是不懂道理,但是在关系密切的交往圈子里,“人情”极有可能压倒“合理”和“正义”。


 6 

结论与讨论

在陈村这个熟人社会里,基本的环境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动员,并没有产生基于声望和尊重的社会地位的回报,而是直到环境恶化到几乎所有村民忍无可忍的地步,才促使村长召集村民大会,真正地组织起了集体行动来解决问题。而这个时候,环境破坏已经到达了非常糟糕的程度。集体行动在一个几百人的乡村小社区,大家都是邻居的熟人社会里,如此难以克服动员问题,我们可以从中发现,正是个体理性,也就是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都不想牺牲自己出头露面向养殖户斗争,而造成了集体公共物品的损失。


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人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某种程度上支持养殖户。这里边就不仅仅是“搭便车的问题”了,还有着个体间不同的关系和利益交换,在“乡土逻辑”下让熟人社会的集体行动的动员更加困难。这也是本文在社会集体行动动员基于群体向个人的社会地位回报作为选择性激励的理论局限上的贡献。学者们在集体行动动员的研究上,要注意个人的社会地位回报选择性激励的限制条件。


本文的分析显示,传统的“绅士”作为集体行动的组织人,也就是通过“个人的社会地位回报”的选择性激励途径,在这个行动中没有发挥作用。传统的“绅士”力量已经不复存在。而且因为流动人口的加大,乡村社区的主要生力军都常年在外地。乡村社区的结构是一个无组织的散体。所以依靠村民自身力量是不可能把这个集体行动组织起来。


政府的力量应该是一个可选择的方案。可是在陈村这样的乡村社区,没有城市意义上的“单位”,虽然有村委会,在陈村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上政府的力量基本上缺失。直到最后,才有村长出面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出一个规则,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环境公共物品问题。农村环境治理方面政府力量的缺失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尽管我们在方法论意义上不可以将这个案例的发现推广到全国的农村)。


这里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一个村庄具有连带团体(Solitary Groups),这个团体具有包容性同时也具有嵌入性,这个村庄的公共物品的提供就会较好。比如,如果村庄是一个大姓为主要人口,里边又有政府官员,在公路和水利等公共物品的供应上就会比杂姓村庄要好。可是本文陈村虽然以陈姓为第一大姓,人口过半,也有政府官员,至少还有村长也是陈姓,但是为什么没有有效地解决环境这个公共物品问题呢?


我们认为,环境物品比公路等公共物品复杂,不仅仅是有资金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因为破坏环境是村庄内部的人,内部的人际关系很复杂,造成了接近“家务事”的难题。其实在这样的“熟人社会”的情况下,更适合有“绅士地位”的人来组织解决问题,从而让该“绅士”地位更高。可惜,这里的人文环境已经没有“绅士”的土壤了。


尽管养殖户污染环境问题得到一定的解决,而整个村庄的“弱者吃亏,强者得利”的准丛林法则制约着规则的执行。对一些人按照规则办事,对另一些人就可以违反规则办事。村中缺少强有力的仲裁机构和个人(没有群体予以声望和尊重产生的权威社会地位的个体),在村民心目中规则就失去了权威性。可是公共物品问题的最终解决还应该以民主、公平和普遍取向为原则。这几年村民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向这个方向前进。以利益特殊性取向为特征的人际关系可能会使污染问题在维护一部分人的利益、忽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最终损害所有人的利益。这很可能会陷入所谓的“囚徒困境”。


除了前面提到的公众对公共事物的冷漠之外,通过半结构式访谈,我们还发现受害者在对污染问题的认识上是不一致的。有的环境意识强些,有的环境意识较弱。村民中认为生活在污染较严重的环境里的只占较少部分,认为有污染但不严重的占一半左右,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没什么污染。从访谈中发现,即使认为污染较严重的人也并没有明确的公共环境保护意识。他们的反应是来自切身体会,的确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不便时,才认为这是污染,只要远离自己的生活区就不再过问了。这也就是为什么陈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集体行动是以“公共物品的边界”为主要推动力的原因。因而在与污染制造者的斗争时也是以个人身份和个人角度进行,并不求更大意义上的改善。


这种斗争得不到其他受害者的响应,更谈不上受害者的联合了。这是村中多年的污染祸患难以根除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本文在公民社会自治的意义上,提供给我们一个很典型的个案,就是自治的土壤因多年的“水土流失”,已经一片贫瘠;在政策意义上,诸如环境等公共物品的保护和提供,政府的力量,或者叫做组织的力量,目前仍然是一个重要的选择项。而避免“公地悲剧”,提供公共物品服务也正是政府的一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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